醫美療程買了想退費可以嗎?契約終止、概不退費條款與醫美貸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消費者購買醫美包套療程後,如因效果、風險、診所狀況或個人意願不再接受服務,可以通知終止契約並請求結算未施作部分。契約記載「概不退費」或「只能轉讓」,也不代表該條款當然有效。

處理時須區分已施作與未施作項目、贈送療程、合理成本,以及是否另有信用卡分期或貸款契約。本文說明終止、退費及貸款的處理方式。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醫美療程契約可能被認定為委任或近似委任的契約,因其主要內容是由醫師提供專業醫療服務。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委任契約的任何一方原則上得隨時終止,不以對方違約為前提。
  • 終止之後,還沒施作的療程費用,診所繼續收著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實務有客戶購買 478 萬元包套療程、終止契約後獲判返還數百萬元未施作費用的真實案例。
  • 「概不退費」「只能轉讓不能退費」不代表條款當然有效。應依契約性質,審查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保法相關規定;主張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17條公告的條款時,須先確認服務項目屬於該公告適用範圍。
  • 在診所櫃檯當面簽約,原則上不適用消保法第 19 條通訊或訪問交易的七日解除權;此時應依契約性質及民法第 549 條評估終止,而不是主張七天鑑賞期。
  • 配合療程辦理的分期或貸款,須另核對契約與適用公告是否有連動終止、解除或止付規定。應同步通知業者及貸款方,確認後續扣款與結算,不能一概認定貸款必然存續或已經消滅。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醫美療程契約的終止依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9號判決中,客戶刷卡 478 萬 7,000 元向生醫公司購買醫美療程,雙方未簽書面契約;客戶在部分療程完成後,以起訴狀送達作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醫療美容手術具有高度專業且須由專業醫師執行,仍屬醫療行為,契約性質為委任或近似委任的非典型契約;依民法第 529 條及第 549 條第 1 項,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終止後,業者就尚未施作療程所收費用,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該案判決返還 395 萬元本息。

診所抗辯契約屬「商品預付型買賣契約」,但法院未予採納,理由是診所未能提出契約內容加以證明,且雙方均不爭執交易標的是醫美療程。契約定性應依實際給付內容判斷;業者如主張存在限制終止或退費的條款,仍須提出相應證據。

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並不代表一定全額退費。已施作項目的費用及已實際發生的合理成本,業者可以主張結算;第 549 條第 2 項也規定,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可能發生賠償問題。上述案例的 395 萬元是依該案卷證與調解過程認定,不能作為其他案件固定退費比例;未施作部分如何返還,仍須依契約及實際成本判斷。

『概不退費』條款的三項效力審查

契約如記載「本專案優惠價,恕不退費」,仍須依下列三項內容審查效力:

第一項是定型化條款的公平性:民法第247條之1規範一方預定條款使他方拋棄權利、加重責任等顯失公平情形;消保法第12條的適用,亦須依具體交易性質確認。第二項是公告的適用範圍:消保法第17條的效果以交易落在特定公告範圍為前提,不能只因名稱有「美容」便把一般美容、瘦身服務的公告一律套用於醫療療程。第三項是契約終止與結算:屬委任或近似委任的醫療服務,應核對第529條、第549條、契約內容及已履行部分,再判斷返還範圍。

實務操作上,遇到退費被拒,順序是:書面(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結算退費 → 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申請調解 → 民事訴訟。消費爭議的申訴調解免費,小額案件也有簡易程序可用。

終止療程後仍須處理貸款契約

高價療程可能搭配信用卡分期或銀行、融資公司貸款。療程與貸款雖有不同的契約當事人及內容,仍須核對有無連動條款。例如,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對其適用範圍內的指定用途信用貸款,設有服務契約與貸款同時終止或解除、停歇業時申請未提供服務部分止付等規定;已提供服務的分期款也有相應處理。這些規定不能不問療程性質就一律套用醫美,也不能反過來概括排除。處理時應同時向業者與貸款方提出契約、療程及付款紀錄,書面通知爭議並確認適用規則與結算方式。

診所停業、醫師離職時如何處理

診所歇業或負責人失聯時,消費者可先確認公司登記狀態及是否有新經營者承接客戶權益,並保留頂讓廣告與承諾資料;如有貸款,也應通知貸款方。是否能實際受償,仍取決於診所或相關責任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金額較高或涉及多人時,可再評估民事共同求償及是否有收款時即無履約意圖的刑事事證(債權回收另見取得勝訴判決後如何執行)。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未檢查「概不退費」條款的效力。條款記載於合約,不代表當然有效;仍須依委任的任意終止權及消保法的顯失公平規定審查。可先以書面表示終止,再協商結算。
  2. 誤用七日解除權。在營業場所簽約原則上不適用通訊或訪問交易的七日解除權,應依契約性質評估委任終止及未施作費用返還。
  3. 僅以口頭表示終止。終止契約應有明確意思表示及送達證明,可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辦理;另應確認療程有效期限及費用結算。
  4. 未評估轉讓以外的處理方式。轉讓給親友可能伴隨改約、加價或療程內容變更,仍應一併評估終止與退費權利。
  5. 忽略貸款契約。終止療程後逕自停繳貸款,可能造成信用紀錄及催收問題。療程契約與貸款契約應同時處理。
  6. 未留存契約與療程資料。療程內容、次數、單價及贈送項目如僅見於口頭說明或 LINE 對話,日後可能難以核對已施作部分的價值。應留存合約、報價單、對話及每次療程紀錄。

專業協助的範圍

  • 退費範圍評估:依契約性質與履行進度,計算未施作部分、已發生成本及可能返還金額。
  • 終止與協商:發函終止契約並請求結算,必要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
  • 條款爭點:確認服務性質與公告範圍,再依民法第247條之1、消保法相關規定及契約內容,審查概不退費、高額違約金等條款。
  • 貸款線處理:與融資公司交涉債務關係,把療程契約與貸款契約的爭議整合處理。
  • 診所停業後的處理:調查公司狀態、確認新經營者是否承接契約、評估刑事詐欺事證及多名消費者共同行動。
  • 訴訟代理:談不成的案件,以委任終止+不當得利架構起訴;實務已有明確可循的判決處理方式。

其他常見問題

Q1:合約寫「優惠專案恕不退費」,我簽名了,還能退嗎? 簽名不代表條款有效。醫美療程契約實務定性為委任,可以隨時終止;概不退費條款要通過消保法顯失公平的檢驗。已施作部分照實結算,未施作部分原則上可以請求返還。

Q2:退費金額怎麼算?當初是「買十送五」的優惠價。 原則上應就未施作部分結算返還;優惠方案應以原價或折扣價計算已施作部分,則須檢視契約是否有明確約定。方案文宣、付款資料與施作紀錄,可用來計算雙方主張的返還金額。

Q3:診所說可以退,但要扣三成「行政手續費」,合理嗎? 業者可以主張已實際發生的合理成本,但按固定比例收取的高額「手續費」或「違約金」,仍須審查是否顯失公平及有無酌減事由。個案中所稱三成費用是否合理,應檢視契約依據及其與實際成本的關聯。

Q4:我是被顧問一直勸說、當場衝動簽約的,這樣算「訪問交易」有七天解除權嗎? 你自己走進診所簽的約,原則上不是訪問交易。但如果是業者主動邀約到非營業場所、或以體驗名義誘導前往再推銷成交,有討論空間。無論如何,委任終止權不受影響;差別只在退費結算的範圍。

Q5:療程做完了才發現效果很差,也適用這篇講的退費嗎? 已施作完畢的爭議涉及療程品質、告知義務及醫療責任,與尚未施作部分的契約終止不同(見醫美術後不滿意如何評估與醫美糾紛程序選擇)。本文處理的是療程尚未完成時的終止與結算。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預付金額大(數十萬元以上),診所以概不退費條款拒絕任何結算。
  • 你已發函終止,診所已讀不回或只肯「轉讓不退費」。
  • 療程配套了分期貸款,你不確定停止繳款的後果。
  • 診所出現歇業、換手、醫師離職潮等跡象;終止要趁早。
  • 診所已倒閉,需要評估對新經營者或負責人的求償與刑事處理方式。
  • 同一診所涉及多名受影響的消費者,需要評估共同行動。

重要事項整理

醫美療程退費可依序檢視契約性質、終止通知、已施作及未施作項目、概不退費條款的效力,以及分期或貸款契約。現場簽約通常沒有七天鑑賞期,但仍可依委任契約規定評估終止;診所停業或資力變化也會影響實際受償,宜儘早處理。

結語

若您希望終止醫美療程、對退費計算有爭議,或遇到診所停業及醫美貸款問題,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檢視契約、計算未施作費用、發出終止通知,並同步處理分期或貸款。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 | Spotify | Apple | 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