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術後不滿意能告醫師嗎?效果不如預期與告知義務的法院判斷

28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同樣是不滿意,法院為什麼可能有不同判斷?

「雙眼皮做完不對稱」、「隆鼻歪了」、「抽脂後皮膚凹凸不平」、「拉皮疤痕跑到耳前」,這些都是醫美糾紛中常見的主訴。當事人前來諮詢時,通常會先問:醫師做成這樣,我可不可以告他?

不過,醫美訴訟不是只看「結果是否讓人滿意」。法院通常會進一步確認:醫師或診所是否已說明必要風險、手術或療程是否符合當時當地醫療常規、病歷與衛教紀錄是否完整、鑑定意見如何評價,以及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文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字第 9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醫字第 22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字第 37 號等民事判決切入,說明「效果不如預期」與「告知義務未盡」在法院判斷上的差異,並整理就醫前後可以保留的證據。

貳、第一個爭點:單純不如預期,不等於醫療過失

一、整型手術不負「結果保證」

醫療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 4 項並規定,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判斷。

這個規範提醒我們,醫療行為不是結果保證契約。侵入性醫療本身具有不確定性,併發症、疤痕、色素沉著、不對稱或凹凸不平等結果,仍須回到具體醫療常規、告知內容、病歷資料與鑑定意見判斷,不能只因結果不符合期待,就直接推論醫師有過失。

二、雙眼皮與隆鼻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字第 9 號

該案中,當事人接受雙眼皮及隆鼻手術後,主張醫師未經同意調整人中,造成嘴唇無法對齊、嘴巴歪斜,請求精神慰撫金 50 萬元及返還手術費 13 萬 5000 元。

法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重視以下事實:

  •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與相關整形手術同意書內容,經鑑定認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 病歷顯示,術前有簽署相關同意書,術後有開立抗生素並進行衛教。
  • 當事人術後反映嘴部歪斜時,醫師曾依病歷紀錄提示可能與疱疹感染造成顏面表情異常有關,並建議進一步診治。

法院認為,整型手術目的在改善不滿意的身體部位而達美觀效果,但美感感受具有主觀性,不能只因手術結果未達當事人主觀預期,就直接認定醫療行為具有疏失。該案因此駁回請求。

三、抽脂凹凸不平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醫字第 22 號

另一案中,當事人接受兩次抽脂相關手術後,認為大腿、臀部凹凸不平,請求修補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合計 77 萬元。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為,抽脂手術後皮膚凹凸不平或塌陷,屬該手術可能發生且難以完全避免的併發症,難認醫師處置有疏失。

法院並指出,該案第 1 次手術前已有抽脂整形手術說明,第 2 次手術前雖未重複簽署抽脂整形手術說明,但仍有手術同意書與證人證述可佐證風險說明。法院最後認定被告已盡告知義務,且無積極足夠證據可認醫療行為有過失,因此駁回請求。

這類判決的重點,不是說醫美糾紛一定不能求償,而是說「有發生併發症」與「醫師有過失」之間,仍須透過具體證據連接。單靠「我不滿意」通常不足以支撐損害賠償請求。

參、第二個爭點:告知義務、醫療常規與病歷資料

醫美案件中,真正容易成為訴訟攻防核心的,往往是告知義務是否完整、醫療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以及病歷、衛教與同意書能否互相銜接。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依據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應向病人或依法得受告知之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第 64 條則規定,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也應先說明並取得同意。第 81 條另要求,診治病人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99 號民事判決也說明,醫療是高度專業及危險的行為,病人通常須賴醫師說明,才能明瞭醫療行為的必要、風險及效果,因此告知說明是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的重要制度。

但實務見解也會劃出界線。說明義務通常限於與醫療行為必要性、併發症風險判斷及評估有關的事項;若主張未盡說明義務,也仍須說明該缺漏與病患承受醫療行為失敗或併發症結果之間的關聯。

二、拉皮疤痕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字第 37 號

該案中,當事人為廣告模特兒,接受臉部拉皮手術後,主張縫線位置與術前告知不符,留下明顯疤痕及增生肉芽,請求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合計 220 萬元。法院最後駁回請求,主要理由包括:

  • 術前諮詢病歷記載,醫師已告知疤痕位置,病人表示接受。
  • 手術說明書與顏面拉皮手術說明書,已列明術後刀痕明顯、增生性疤痕、審美主觀差異等可能情形。
  •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與相關說明書經當事人簽名。
  • 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為,手術切口方式、數量與位置未違反醫療常規,術後縫合處增生肉芽、皺褶及疤痕則屬拉皮手術可能發生的風險。

這個案件提醒,告知義務的攻防不是只看當事人事後是否主張「我不知道」。法院會把諮詢紀錄、病歷、手術說明書、衛教護理紀錄、同意書簽名、診所人員證詞與醫審會鑑定意見一起評價。

三、哪些情形會提高告知義務爭點的重要性?

從前述判決反面觀察,若當事人要主張告知義務未盡或醫療過失,通常需要整理更具體的證據,而不是只停留在「效果不好」。常見可檢視的方向包括:

(一)告知本身有具體缺漏。例如術前同意書或衛教文件未列明當事人實際遭遇的重要併發症,病歷沒有諮詢或風險說明紀錄,或實際說明流程與文件內容無法銜接。

(二)醫療處置是否偏離醫療常規。例如手術方式、器材使用、術後照護或併發症處理,是否符合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通常需要透過病歷、影像、照片、後續就醫資料與鑑定意見綜合判斷。

(三)病歷或紀錄是否足以支撐診所說法。醫師法第 12 條要求醫師執行業務時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第 29 條則規定違反相關義務的行政處罰。病歷記載不完整本身不當然等於民事過失,但在醫療常規與告知義務有爭議時,可能影響法院對證據的評價。

四、舉證責任的減輕: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原則上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311 號民事判決說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法院得依具體情形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或證明度。

不過,舉證責任減輕不等於舉證責任完全倒置。當事人仍須提出足以讓法院形成心證的資料,例如術前說明缺漏、病歷不一致、醫療處置偏離常規、後續診斷與損害結果等。醫師或診所若能提出手術同意書、衛教紀錄、病歷資料與鑑定意見,法院仍會逐項審查。

肆、實務上會被法院重視的證據

釐清前述爭點後,當事人在事發後可以保留或調閱的資料,包括下列幾類:

一、術前諮詢紀錄與衛教文件

  • 諮詢時的對話紀錄、LINE 訊息、錄音或現場說明資料。
  • 診所提供的衛教單,尤其是是否明列當事人實際遭遇的併發症。
  • 手術說明書、麻醉同意書、各科專屬同意書,例如鼻部整形手術同意書、抽脂整形手術說明等。

二、病歷與護理紀錄

依醫療法第 71 條,病人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病歷中可特別核對:

  • 手術前諮詢日是否記載風險說明與病人接受情形。
  • 術後返診的衛教與處置內容。
  • 手術紀錄是否包含術式、部位、使用材料、劑量、醫師簽名或蓋章等資訊。

三、術前術後照片與第三方醫療意見

  • 術前、術後不同時間點的清晰照片,包含受傷部位特寫。
  • 後續到其他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與檢查報告。
  • 若有住院或急診紀錄,可調閱完整病歷摘要或病歷複製本。

四、財產損害的單據

  • 原手術費收據。
  • 後續治療、修復、就醫的醫療費單據。
  • 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證明、出勤紀錄或工作受影響資料。

伍、起訴前的評估方向

一、先評估告知義務

起訴前,可以先客觀檢查告知義務是否有具體缺漏:

  • 同意書上是否明列我所遭遇的併發症?
  • 診所是否提供完整衛教?是否有書面或電子紀錄?
  • 術前諮詢過程中,是否有任何說法讓我相信特定風險不會發生?

若同意書、衛教單與術前對話紀錄都沒有提到當事人實際遭遇的重要副作用,告知義務爭點就值得進一步評估。

二、評估醫療常規

醫療常規通常需要專業鑑定或醫療資料判斷。起訴前可先整理:

  • 手術或療程由何人執行,是否具備相關醫師資格或專科背景。
  • 使用器材、針劑或藥物是否有合法來源與許可資料。
  • 診所是否曾遭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或是否有與本案相關的行政紀錄。

三、不要混淆「主觀不滿」與「客觀過失」

單純效果不如預期,與法律上的客觀過失不同。律師評估醫美案件時,通常會先把「審美落差」、「可預期併發症」、「告知義務缺漏」、「醫療常規偏離」分開檢查。即便案件最後不進入訴訟,完整保留證據仍有助於與診所協商退費、修補或其他處理方式。

陸、結語

醫美糾紛的法律核心,不只是技術上「做得好不好」,而是告知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規、病歷是否完整、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以及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時間上也要注意消滅時效。依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事發後越早保留證據、調閱病歷並評估法律關係,後續選項通常越完整。

若您正面對醫美術後糾紛、不確定該如何主張權利,或正考慮與診所協商修補或退費,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先把證據盤點清楚,再評估訴訟、調解與和解的後續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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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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