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怎麼辦?催告、終止租約與遷讓程序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欠租之後,先確認租約及欠款內容

房客遲付租金,不表示出租人可以立即終止租約或自行收回房屋。是否已有終止事由,須看租賃用途、租約期間、租金約定、欠款項目、押金及催告經過。供居住使用的租賃住宅,原則上還要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能只看民法第 440 條。

處理前可先依付款紀錄列出各期租金的到期日、應付金額、實付金額及未付餘額,並把管理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分開記載。部分付款仍可能屬遲付,但能否因此終止租約,仍要依未付總額及其他法定要件判斷。

一般房屋租賃的欠租與終止規定

民法第 440 條要求合理期限的催告

依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承租人屆期仍不支付,出租人才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時,遲付租金總額未達兩個月租額,不得依該條終止;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者,須遲延超過兩個月,才得終止。

法律沒有為所有案件設定相同的催告天數。期限是否合理,會受欠款金額、付款方式、通知送達情形及個案經過影響,因此不宜直接套用固定日數。

土地法第 100 條另有限制

土地法第 100 條列出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事由。其中涉及欠租者,是承租人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以上。依最高法院過往裁判,符合這項欠租門檻後,仍須依民法第 440 條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屆期未付,出租人才可終止租約。

因此,不能只用「已欠兩個月」判斷終止是否有效。實際計算還要核對押金、已付款項、租金給付期間,以及租約屬定期或不定期。押金在租賃關係結束時如何結算,則應另依租約及適用的租賃法規處理。

住宅租賃另有書面通知規定

房屋如果是供居住使用,且不屬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所列的排除情形,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時,還須核對該條例第 10 條。

依第 1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兩個月租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絕支付,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應檢附相關事證,於終止租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這項通知期間與一般房屋租賃的催告要件不同,兩者不能合併成一句「欠租兩個月即可立即終止」。

個案同時涉及民法、土地法與住宅租賃專法時,應依租約用途及欠款內容逐一核對,不宜只引用其中一條規定。

催告與終止通知的內容

欠租催告

催告可載明租約當事人、租賃地址、欠租所屬期間、計算方式、已付款及未付款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若同時請求租金以外的費用,宜分項列明依據,避免把性質不同的款項一併寫成租金。

存證信函可以保留寄件內容及寄送時間,但不當然證明對方已收受。實際送達情形、退件原因、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紀錄,仍應一併保存。

終止租約通知

催告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須先確認欠租門檻及其他法定條件均已具備,再決定是否發出終止通知。通知內容可載明催告經過、屆期未付情形、終止的法律及契約依據、終止日期,以及返還房屋與結算租金的方式。

終止是否在通知到達時生效,或須經過住宅租賃專法的預告期間,取決於適用規定。未確認租約類型前,不宜一律寫成「即日終止」。

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的法律程序

公證書可以執行的範圍

租約經公證,不代表所有爭議都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 13 條,當事人須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欠租等金錢給付,以及定有期限、應於期限屆滿時返還建築物的約定,才可能在法定範圍內作為執行名義。

因欠租而提前終止租約時,不能只憑租約曾經公證,就認定可以直接執行遷讓。仍須檢視公證書的文字、租約是否已屆期、約定條件是否成就及公證法所定範圍,並由執行法院審查。

遷讓房屋訴訟

沒有可供執行的公證書或其他執行名義時,出租人通常須向法院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並可視情形一併請求積欠租金、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法院會審查租約是否有效終止、催告及通知有無到達、欠款如何計算等事項。

取得可執行的裁判、調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出租人才能依其內容聲請強制執行。金錢請求與房屋返還的執行方法不同,聲請範圍也受執行名義記載限制。

自行換鎖、斷水電或進入住宅的法律問題

租約是否已終止,與出租人能否自行排除承租人占有,是兩個不同問題。承租人尚未返還房屋時,出租人自行換鎖、斷水斷電、進入住宅或搬動屋內物品,可能侵害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或居住安寧,並可能衍生民事或刑事爭議。

具體行為是否涉及強制、侵入住宅、毀損、竊盜或侵占等犯罪,仍須依進入方式、物品占有狀態、處分行為及主觀意圖判斷,不能只因一方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另一方積欠租金就直接下結論。催收時公開承租人的姓名、聯絡資料或欠租情形,也須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及名譽權問題。

屋內遺留物的處理

住宅租賃關係消滅時,租賃雙方原則上應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的點交。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屋內有遺留物時,除租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取回;屆期仍未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依該條規定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請求。

若房屋是經法院強制執行返還,屋內動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交付、寄存、通知領取或依法處理。其他租賃或房屋是否已返還仍有爭議時,不宜僅因承租人暫時不在場就自行丟棄物品;物品清冊、照片、通知及點交紀錄均應保留。

租期屆滿後仍繼續使用房屋

定期租約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租約可能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出租人如果繼續收取租金,對於雙方是否已有續租合意,也可能成為後續爭議的判斷資料。

遇到這種情形,不能只引用原租約的到期日處理。出租人須重新確認民法第 450 條的終止通知,以及土地法第 100 條等收回房屋限制是否適用,再決定後續程序。

簽約及履約紀錄

租約可清楚記載租金、付款日、付款帳戶、押金、其他費用、通知方式及返還房屋程序。房屋租賃的擔保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住宅租賃的押金返還及扣抵,另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範。

是否辦理公證,可依租期、租金及日後執行需要評估;公證書應明確區分金錢給付與期限屆滿返還房屋的約定。簽約時蒐集承租人資料,也應有特定目的及合法依據,限於必要範圍,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履行告知義務。承租人以外的聯絡人資料,不宜在沒有告知或必要性的情況下作為一般催收管道。

延伸閱讀

結語

欠租爭議的處理順序,是先確認租約類型與未付金額,再完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催告及終止通知。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則要確認是否已有可供執行的公證書、裁判或其他執行名義,不能以換鎖或搬動物品代替法院程序。

租約、公證書、押金收據、付款明細、催告通知、送達資料及房屋點交紀錄,會影響欠款計算、終止效力及後續請求範圍。一般房屋租賃與住宅租賃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應依實際用途及契約內容分別核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