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怎麼辦?催告、終止租約與遷讓程序

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房屋模型、租賃文件與硬幣的情境示意圖

房客欠租時,房東可以立即核對帳務並催告,但通常不能只因晚繳一期就終止租約,更不能自行換鎖、斷水電或搬走屋內物品。正確順序是:確認租約與適用法律、計算欠款與押金、完成催告及送達、符合要件後終止,再取得可執行的公證書、判決、調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由法院辦理房屋返還。

「欠兩個月」也不是只看日曆經過多久。民法、土地法與住宅租賃專法分別涉及遲付總額、租金是否期初支付、擔保金抵償、租金或費用、催告與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房東應先把數字與日期排成一條時間線,再決定下一份通知內容。

先看目前在哪一個階段

目前情況 可先處理 不能直接推論
房租遲繳一期或一個月 核對付款、列明未付項目並定合理期限催告 不能只憑遲繳一期立即終止或收回房屋
未付金額接近或達兩個月租額 分別核對民法、土地法、住宅租賃專法及押金抵償問題 達金額門檻不等於已完成催告、終止與通知
催告期限已過仍未付款 檢查催告是否到達、期限是否相當及終止事由是否具備 寄出存證信函不等於當然完成有效送達
租約已終止但房客仍占用 確認公證書能否執行,否則準備調解、遷讓訴訟與金錢請求 終止租約不等於房東可以自行換鎖或清空
定期租約已屆滿 確認房東是否立即反對繼續使用、公證書的返還條款及現有占有人 曾辦公證不等於所有提前終止爭議都能直接執行

先把租金、費用、押金與付款逐期算清楚

可依租約及銀行、現金收據製作明細,逐期列出租金到期日、應付、實付、尚欠與付款抵充項目。管理費、水電、停車費、違約金及修繕費應分項記載,不宜一律寫成「房租」;住宅租賃專法所稱租金或費用、租約約定的其他給付,以及民法第 440 條的租金,法律性質不完全相同。

押金是否抵充、何時抵充也要依適用規定與契約處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住宅租賃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租約消滅、承租人返還住宅並清償租賃債務時,出租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餘額。土地法第 99 條也限制房屋租賃擔保金上限。不能只在催告函寫「押金已全部沒收」,就假設欠租、押金返還及違約金爭議都已結算。

房租遲繳一個月,可以終止租約嗎?

若只是房屋租金遲付一個月,通常尚未達民法第 440 條所定終止門檻。該條要求出租人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屋租賃遲付租金總額未達二個月租額,不得依該條終止。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時,還須遲延給付超過二個月。

房東仍可催告支付已到期租金,並依契約與法律處理遲延責任;但不能把「可以催繳」寫成「已可立即終止」。若遲付項目不是租金、另有多次違約或其他終止事由,也須檢查個別條款與強制規定,不能繞過第 440 條的房屋欠租限制。

一般房屋與住宅租賃要分別核對

民法與土地法的房屋欠租限制

民法第 440 條要求相當期限催告及房屋二個月租額門檻。土地法第 100 條另規定,出租人非有條文列舉事由不得收回房屋;欠租事由是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個案須把兩條與租約、押金及付款資料一起核對,不能只從其中一句挑對房東有利的文字。

供居住使用時,另看住宅租賃專法

供居住使用的租賃住宅,若不屬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所列休閒旅遊、政府或專責法人機構經營、合作社經營及租期未達三十日等排除情形,還須適用該條例。

第 1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時,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出租人依此事由終止時,須檢附相關事證,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因此,住宅欠租至少要分開處理「金額門檻」「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後仍拒繳」「附證據的書面終止通知」及「三十日通知期間」。不能寄出一封信,就把尚未完成的各階段全部寫成即日生效。

欠租催告應寫哪些內容?

法條所稱「相當期限」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日數。期限是否合理,要看金額、付款方式、先前通知、承租人能否核對及個案急迫性。若催告把租金、費用與無依據的罰款混在一起,也可能增加欠款數額及終止效力的爭議。

存證信函寄出,不等於通知一定生效

存證信函可證明寄件內容與日期,但仍要保存回執、查詢結果、退件信封及雙方訊息。依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通知是否已進入承租人可支配範圍,要依地址、投遞、退件原因及契約約定判斷,不是只看房客有沒有親自閱讀。

郵件退回時,應確認是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地址錯誤或其他原因,並核對租約約定地址及雙方實際聯絡方式。表意人非因自己過失而不知道相對人姓名或居所時,民法第 97 條另有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通知的制度,但須符合要件,不能把社群貼文或把信貼在門上自行當成公示送達。

終止通知要與前面的催告分開

催告是給承租人付款機會;終止通知則是在法定與契約要件具備後,表明租約何時終止。終止書面可記載催告及到達日期、屆期仍未付款、欠款計算、終止依據、終止日期、點交與返還方式,以及逾期占用後的後續處理。

住宅租賃依第 10 條終止時,終止日期應配合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期間,並檢附事證。一般房屋或不定期租賃則要另看民法、土地法與契約;租約類型尚未確認前,不宜套用「即日起終止」或「收到後三日搬離」等固定模板。

租約終止,不代表可以自行收回房屋

民法第 455 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但承租人尚未返還時,房東自行換鎖、斷水電、進入住宅或搬動物品,可能另生占有、契約、侵權及刑事爭議。租約終止有效與否,和自力排除承租人占有是否合法,是兩個不同問題。

刑法第 306 條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是否「無故」須看實際居住支配、同意、修繕或急迫理由及進入方式。換鎖、封門或停止水電若涉及強暴、脅迫或妨害權利,另可能涉及第 304 條等責任。不能只因房東是所有權人或房客欠租,就預設任何手段都合法或一定成立犯罪。

租約公證後,可以直接請法院趕人嗎?

不一定。依公證法第 13 條,公證書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限於法定類型。一定數量的金錢給付可以列入;建築物返還則是租用或借用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的情形。

因此,定期租約屆滿返還與因欠租提前終止不同。公證書雖載有欠租金錢給付,也不表示對「提前終止是否有效」及「立即遷讓」的爭議都可跳過實體審判。聲請前要逐字核對公證書的租期、金錢項目、返還條件與逕受強制執行範圍。

沒有可執行公證書時,如何請求遷讓?

可先協商或聲請調解,把欠款、搬遷日期、屋況、押金與遺留物一次寫入可執行的調解內容。無法成立時,出租人通常須起訴請求返還房屋,並視資料一併請求積欠租金、租約終止後占用利益或具體損害。租約是否有效終止、通知是否到達、欠款及相對人是誰,都是法院會審查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支付命令只適用於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不能用支付命令請求房客遷讓房屋。若只先處理欠租金錢,返還房屋仍須另有相應的調解、公證書、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確定判決、假執行裁判、訴訟上和解或調解及依法得執行的公證書等,可作為執行名義。取得命承租人交出房屋的執行名義後,承租人仍不交出時,執行法院依第 124 條解除其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房東不宜自行取代法院執行。

屋內遺留物不能直接丟棄或抵租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住宅租約消滅時原則上由雙方完成屋況與設備點交;一方經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才視為完成點交。點交後仍有遺留物,除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再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處理費得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另請求。

若由法院執行房屋返還,屋內動產應由執行法院按程序取去、交付、暫付保管、通知領取或依法處置。租約是否已消滅、房屋是否已返還仍有爭議時,不宜只因房客失聯或暫時不在場就自行丟棄;應保存物品清冊、照片、價值狀況、通知及點交紀錄。

租期到了,房客沒搬也要注意默示續租

民法第 450 條規定,定期租賃原則上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依第 451 條,承租人屆期後繼續使用,而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可能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房東若不續租,宜在屆滿前及屆滿後明確保存反對繼續使用與要求點交的紀錄。屆滿後仍持續收租、重新約定租金或長期不表示反對,可能影響雙方是否已續租的判斷;不能只拿原到期日直接進屋。

常見問題

房客遲繳一個月,可以先寄催告嗎?

可以就已到期款項催告並保存紀錄,但通常不能只憑一個月欠租依民法第 440 條或住宅租賃專法第 10 條立即終止。是否有其他終止事由,仍須另查契約與法律。

可以直接用押金抵房租,再說已欠兩個月嗎?

不能只靠房東單方表格決定。要核對土地法第 100 條、住宅租賃第 7 條、租約抵充約定、未付項目及租約是否已消滅,避免同一筆押金同時被當作已抵租金、沒收違約金及日後修繕擔保。

存證信函退回,還能終止嗎?

要看退件原因、寄送地址、契約約定、承租人是否已可支配通知及有無其他到達證據。退件不是一律有效或無效;確實非因房東過失而不知道居所時,再評估民法第 97 條程序。

可以用支付命令同時要房租和房屋嗎?

支付命令只能處理法定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不能命承租人遷讓房屋。欠租與返還房屋可以有不同程序及執行名義。

房客失聯,就可以開門清空嗎?

不能只憑失聯判斷房屋已返還或物品已拋棄。仍須檢查租約消滅、占有與點交狀態、進入理由,以及住宅遺留物的催告程序;必要時透過調解、訴訟及法院執行處理。

準備催告、終止或請求遷讓前,可先整理

可先列出「欠幾期、每期多少、催告何時到達、租約預定何時終止、房屋現在由誰占有」。租約終止與出租人能否自行換鎖、斷水電或處理屋內物品是不同問題;承租人尚未返還房屋時,不宜以自行排除占有代替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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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查核來源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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