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未經同意進入出租房,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嗎?

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房屋出租後,房東不能只憑所有權自行進入

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後,房東仍是所有權人,但是否可以進入,須另外判斷承租人的同意、租約約定、進入原因及當時情況。持有備用鑰匙,不等於可以隨時開門。

未經同意自行進入,可能涉及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是否成立,仍須依「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侵入或受要求退去仍留滯」及「無故」等要件判斷。房東的租賃管理可另參房東自保與租賃管理,房客的租賃權益則見房客權益怎麼保障

貳、刑法第 306 條的審查事項

一、住宅與建築物依實際使用情形判斷

刑法第 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中,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者,亦同。

出租房是否屬「他人住宅」,會依承租人實際居住及支配使用的情形判斷,所有權登記不是唯一標準。承租人只是短暫外出,住宅性質不會因此當然消失。辦公室、店面或倉庫即使不供居住,也可能屬條文所稱建築物。

二、進入方式不限於破壞門鎖

使用備用鑰匙、門禁密碼或其他方式進入,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侵入」的事實。原先經同意進入,承租人之後明確要求離開而仍留在屋內,也可能涉及條文所定「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是否違反居住者的意思及行為人當時所知,均須依證據判斷。

三、「無故」須檢視具體正當理由

房東單純主張「我是屋主」「想看屋況」或「租約寫可以檢查」,未必足以說明進入的正當性。法院會依進入目的、急迫程度、是否事前聯絡、承租人是否同意及有無其他可行方式綜合判斷。

火災、瓦斯外洩、漏水正在擴大或人身安全有急迫危險時,可能有不同評價。這類情況可先聯絡警察、消防、管委會或必要的修繕人員,並保留通報、現場及聯絡紀錄。即使情況急迫,進入及停留範圍也應限於處理該事件所需。

四、告訴期間與撤回告訴

刑法第 308 條規定,第 306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得為告訴之人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依第 238 條,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是否起訴或成立犯罪,仍由檢察官及法院依個案證據判斷。

參、幾種需要分別處理的進屋情形

一、承租人同意查看或修繕

雙方可就日期、時間、進入人員及處理事項以訊息或書面確認。事前通知不當然等於承租人同意;租約中的概括條款,也不宜解釋為房東可在任何時間自行進入。每次進入前重新確認,可減少對同意範圍的爭議。

二、承租人拒絕必要修繕

民法第 429 條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但這項規定不表示房東可以不經聯絡直接開門。房東可書面說明瑕疵、修繕必要性、預定時間及施工人員,請承租人提供可配合時段。拒絕造成損害時,可依租約及民事程序處理,不宜自行以換鎖或強行進入代替法律程序。

三、欠租或租約終止後仍未返還房屋

欠租、租期屆滿或租約已終止,不代表房屋已完成返還。承租人的物品仍在屋內,或雙方尚未點交時,房東自行開門、換鎖或清空物品,可能另生刑事及民事爭議。

雙方可約定時間共同點交;無法點交時,應依公證書、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欠租的催告、終止與返還程序可另參房客欠租處理流程

四、失聯或疑似發生人身危險

僅因承租人未接電話,未必足以直接進入。可先聯絡緊急聯絡人,或請警察、消防依現場資訊評估是否需要處理。若有異味、求救訊息、火警或其他急迫事證,應將通報經過及現場狀況留存。

肆、換鎖與搬動屋內物品可能另生責任

一、以換鎖排除承租人進入

房東趁承租人不在時換鎖,除進屋本身可能涉及刑法第 306 條外,若使用強暴、脅迫妨害承租人行使權利,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是否成立各罪,須依行為方式及證據分別判斷;不能因承租人欠租就省略催告、終止與返還程序。

二、自行搬走或處分承租人物品

屋內物品原則上仍由其所有人處分。房東將物品搬走、丟棄或抵充租金,可能因主觀意圖、物品歸屬及處理方式產生財產犯罪或損害賠償爭議。應先保留物品現況、通知取回,並依民事或執行程序處理。

伍、房東進屋前可確認的事項

  • 目的:是查看、修繕、緊急處理,還是點交?目的不同,所需程序不同。
  • 同意:承租人是否明確同意日期、時間、人員及處理範圍?
  • 必要性:是否有立即進入的急迫原因?能否先由承租人拍照、配合查看或另約時間?
  • 紀錄:保留通知、回覆、報修、警消通報與施工資料。
  • 範圍:只處理約定或急迫事項,不翻動無關物品,也不擴大拍攝範圍。

陸、承租人發現房東進入後的處理

可先保存門鎖、物品位置、監視器及雙方聯絡紀錄,並向管理單位詢問影像保全方式。若需取得社區監視器資料,應注意管理規約、個人資料與保存期間;相關問題可另參社區監視器的隱私界線

承租人可依具體情形評估報案、提出刑事告訴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民事請求是否成立及金額,會受進入次數、停留時間、翻動或拍攝內容、損害情形及其他證據影響,不宜只憑房東曾進屋就預先判定結果。

柒、常見問題

一、房東有備用鑰匙,可以在通知後自行進屋嗎?

通知與同意是不同事項。除有急迫情況或其他正當理由外,宜取得承租人對進入時間及事項的明確同意。備用鑰匙的保管與使用條件,也可在租約中具體約定。

二、租約寫房東可以檢查,條款就一定有效嗎?

須依條款內容、使用方式及個案情況判斷。概括記載房東可「隨時進入」,不表示可以忽略承租人的居住安寧。較明確的約定應包含通知方式、同意、合理時段、目的及進入範圍。

三、租約到期當天,房東可以直接清空房屋嗎?

租期屆滿與實際返還是兩件事。尚未點交或屋內仍有承租人物品時,應先通知並依法取得返還,不能直接以所有權為由清空房屋。

四、承租人欠租,房東可以把屋內物品抵租金嗎?

不能只因欠租就自行取走或處分物品。房東應先確認催告、終止、返還房屋及債權實現的程序;是否涉及出租人的留置權,也須依民法規定與具體物品判斷,不能逕自變賣。

延伸閱讀

捌、進入出租房前,應把事由與程序分開確認

房東有修繕、保存及返還房屋的需求時,仍應確認承租人同意、急迫程度與可採程序。承租人認為居住安寧受侵害時,也須保留進入方式、時間及屋內狀況等資料。刑事責任、租約權利與房屋返還是不同問題,應分別依要件處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租約、聯絡紀錄、現場狀況及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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