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被繼承人的各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無法查明是否有繼承人時,遺產中的房屋、存款及債務仍須有人管理、清償及移交。
債權人如因債務人過世且無人承認繼承而無法行使權利,也可依法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負責製作遺產清冊、公告、清償債務及移交剩餘遺產。但選任有法定前提;如已有可確定的繼承人,即不符合無人承認繼承的情形。
台灣採當然繼承,配偶及法定順序血親於繼承開始時依法取得繼承人身分。「無人承認繼承」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無法查明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無子女且親屬關係無從查考;二是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後者依法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第 1176 條第 6 項)。
拋棄繼承者就其管理中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仍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繼續管理(第 1176 條之 1)。房屋鑰匙、存摺及重要文件宜妥善保管並留下移交紀錄,不宜自行清空房屋或丟棄物品。
親屬會議應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報明法院;沒有親屬會議,或未能在期限內選定時,則依第 1178 條第 2 項,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債權人是常見的利害關係人;遺產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受遺贈人,也可能因個案關係具備聲請資格。法院會依案件情形選任能公正執行職務的人,實務上也可能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可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因此,聲請前宜先估算遺產價值、程序費用及可能受償金額。
選任之前遺產有急迫風險(房屋漏水、財產可能被搬走)怎麼辦?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第 1178 條之 1);不必乾等。
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及清算,不因受選任而取得遺產所有權。民法第 1178 條的公告,是命繼承人在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內承認繼承;第 1179 條則要求管理人聲請法院另以一年以上期間,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受遺贈人聲明是否接受遺贈。管理人已知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都應分別通知;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並為保存遺產採取必要處置。
依第 1181 條,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申報期間尚未屆滿前,管理人不得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屆滿後依法清償,債權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交付;為此有變賣遺產的必要時,應依第 1179 條取得親屬會議同意。有人承認繼承時辦理移交;第 1185 條所定歸屬國庫,則須第 1178 條期限屆滿仍無人承認繼承,並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尚有賸餘。
債權人應核對法院公告的一年以上申報期間,在期限內報明債權,保存送件及附件紀錄。依民法第 1182 條,未在該期間內報明的債權人,或未聲明是否接受遺贈的受遺贈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因此,逾期不宜籠統理解為權利一律消滅,但可能因已無賸餘而無法受償。聲請選任管理人與完成債權報明是不同程序,聲請人仍應留意後續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抗字第 9 號裁定(2026 年 6 月 3 日)中,一名土地共有人於 1953 年 10 月 24 日死亡,所遺土地持分長期未辦繼承登記,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另一名共有人為辦理土地分割,聲請為該死者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認為死亡時有可查明的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駁回聲請,抗告也遭駁回。
法院駁回聲請。裁定指出,「繼承人有無不明」是指是否存在配偶或法定順序血親不能查明;戶籍資料顯示該地主死亡時有多名子女,且無人拋棄繼承,故不符合要件。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人身分但未辦登記,屬土地列冊管理與標售問題(見繼承的土地一直沒過戶會怎樣),不能據此類推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其後,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簡抗字第 248 號裁定(2026 年 8 月 13 日)駁回再抗告。理由是再抗告人仍就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事項爭執,未具體表明原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而屬再抗告不合法。這是程序上的駁回,不能寫成最高法院重新調查全部繼承人後所作的實體認定。
共有土地因繼承人失聯而無法處理時,應先查明繼承系統,並以繼承人本人(可能已是第二、三代)為當事人提起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訴訟;無法送達者,可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分割處理方式見遺產分割法院會怎麼分)。若已有繼承人存在,改以聲請遺產管理人的方式處理,可能因不符要件而遭駁回。
Q1:全家都拋棄繼承了,那間房子最後會怎樣? 須先確認配偶、各順位及同順位依法得繼承的人是否均已拋棄或不存在,不能只看同住家人的決定。符合無人承認繼承程序時,依規定選任管理人、製作清冊及辦理公告,再以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第 1178 條期限屆滿仍無人承認繼承,且清償、交付後尚有賸餘,才依第 1185 條歸屬國庫;房屋可能因清償需要依法變賣,不是家人一拋棄就立即移轉國庫。
Q2:我是債主,債務人過世、繼承人全拋棄,錢還要得回來嗎? 能否受償取決於遺產價值及清償順位。債權人可用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權。聲請前宜先查明現有遺產,評估可能受償金額與程序成本。
Q3:法院會選誰當遺產管理人?我可以推薦人選嗎? 聲請時可以陳報建議人選(實務上常見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最終由法院裁量選任。管理人報酬由法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會命聲請人先墊付。
Q4:親戚失聯三十年、土地一直沒過戶,我可以幫他聲請遺產管理人來處理共有地嗎? 若該親屬或其被繼承人已有可查明的繼承人,即使失聯或未辦登記,原則上仍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可先查明繼承系統,對繼承人提起分割訴訟,無法送達者再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Q5:拋棄繼承後,如何移交保管中的存摺與房屋物品? 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你仍有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繼續管理義務。妥善保管、留下移交紀錄,才不會在日後的清算中被追究。
遺產管理人適用於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債權人是常見的聲請人。選任後依序進行清冊、公告、清償與移交,剩餘遺產歸屬國庫。若已有繼承人存在,即使有人失聯,也不適用遺產管理人程序,應改循其他程序處理。
若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債權人無法向遺產行使權利,或共有土地因共有人過世且繼承人不明而無法處理,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是否符合選任要件、評估程序實益並辦理遺產管理相關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