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被繼承人的各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無法查明是否有繼承人時,遺產中的房屋、存款及債務仍須有人管理、清償及移交。
債權人如因債務人過世且無人承認繼承而無法行使權利,也可依法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負責製作遺產清冊、公告、清償債務及移交剩餘遺產。但選任有法定前提;如已有可確定的繼承人,即不符合無人承認繼承的情形。
台灣採當然繼承,配偶及法定順序血親於繼承開始時依法取得繼承人身分。「無人承認繼承」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無法查明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無子女且親屬關係無從查考;二是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後者依法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第 1176 條第 6 項)。
拋棄繼承者就其管理中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仍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繼續管理(第 1176 條之 1)。房屋鑰匙、存摺及重要文件宜妥善保管並留下移交紀錄,不宜自行清空房屋或丟棄物品。
親屬會議應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報明法院;沒有親屬會議,或未能在期限內選定時,則依第 1178 條第 2 項,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債權人是常見的利害關係人;遺產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受遺贈人,也可能因個案關係具備聲請資格。法院會依案件情形選任能公正執行職務的人,實務上也可能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可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因此,聲請前宜先估算遺產價值、程序費用及可能受償金額。
選任之前遺產有急迫風險(房屋漏水、財產可能被搬走)怎麼辦?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第 1178 條之 1);不必乾等。
遺產管理人的職務是管理及清算遺產,不因受選任而取得遺產所有權。依第 1179 條,管理人應在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採取必要處置,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以一年以上的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受遺贈人聲明是否受遺贈;已知債權人仍須個別通知。之後依序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必要時可經親屬會議同意變賣遺產。有人承認繼承時應移交遺產;公示催告期滿仍無人承認繼承者,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後的賸餘,依第 1185 條歸屬國庫。
債權人應特別注意兩點。第一,應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才能依程序參與清償;逾期報明可能影響受償。第二,遺產應先支付管理費用及清償債務,其後才交付遺贈;如仍有賸餘,始歸屬國庫。債權人除評估是否聲請選任外,也應持續留意公告及程序進度。
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抗字第 9 號裁定中,聲請人與一名民國 42 年死亡的地主共有土地;該地主的繼承人長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已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聲請人因無法確認分割訴訟的對造,而聲請法院為該地主選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駁回聲請。裁定指出,「繼承人有無不明」是指是否存在配偶或法定順序血親不能查明;戶籍資料顯示該地主死亡時有多名子女,且無人拋棄繼承,故不符合要件。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人身分但未辦登記,屬土地列冊管理與標售問題(見繼承的土地一直沒過戶會怎樣),不能據此類推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共有土地因繼承人失聯而無法處理時,應先查明繼承系統,並以繼承人本人(可能已是第二、三代)為當事人提起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訴訟;無法送達者,可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分割處理方式見遺產分割法院會怎麼分)。若已有繼承人存在,改以聲請遺產管理人的方式處理,可能因不符要件而遭駁回。
Q1:全家都拋棄繼承了,那間房子最後會怎樣? 案件會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程序: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公告催告債權人,並以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程序完成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房屋仍屬遺產,由管理人依上述程序處理。
Q2:我是債主,債務人過世、繼承人全拋棄,錢還要得回來嗎? 能否受償取決於遺產價值及清償順位。債權人可用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權。聲請前宜先查明現有遺產,評估可能受償金額與程序成本。
Q3:法院會選誰當遺產管理人?我可以推薦人選嗎? 聲請時可以陳報建議人選(實務上常見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最終由法院裁量選任。管理人報酬由法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會命聲請人先墊付。
Q4:親戚失聯三十年、土地一直沒過戶,我可以幫他聲請遺產管理人來處理共有地嗎? 若該親屬或其被繼承人已有可查明的繼承人,即使失聯或未辦登記,原則上仍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可先查明繼承系統,對繼承人提起分割訴訟,無法送達者再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Q5:拋棄繼承後,如何移交保管中的存摺與房屋物品? 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你仍有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繼續管理義務。妥善保管、留下移交紀錄,才不會在日後的清算中被追究。
遺產管理人適用於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債權人是常見的聲請人。選任後依序進行清冊、公告、清償與移交,剩餘遺產歸屬國庫。若已有繼承人存在,即使有人失聯,也不適用遺產管理人程序,應改循其他程序處理。
若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債權人無法向遺產行使權利,或共有土地因共有人過世且繼承人不明而無法處理,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是否符合選任要件、評估程序實益並辦理遺產管理相關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