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85|夫妻分居六個月後:分別財產制、子女親權與繼承|節目筆記

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8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依現行法規校正節目中的法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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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時間不直接決定離婚結果

現行民法沒有「分居滿一定年數就自動離婚」的規定。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法院仍須判斷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及該事由應由哪一方負責。

分居多久、分居原因、期間內是否仍有往來、家庭暴力或扶養情形,都可能成為判斷資料。分居時間較長,不等於提出離婚的一方必然勝訴,也不能只依原告或被告身分推論結果。

不同居六個月後的財產制聲請

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且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第 1 項的改用分別財產制規定對夫妻雙方均適用。這是向法院提出的聲請,並非期間一到就自動變更財產制。

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額如何計算,仍須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分別確認雙方現存婚後財產、婚姻期間債務、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等項目,不能只用總資產相減。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安排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民法第 1089 條之 1 準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及扶養等規定;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另依但書處理。

雙方不能形成適合子女的安排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依第 1055 條之 1,以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年齡、健康、意願、照顧現況、父母保護教養態度及是否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等事項。不同居滿六個月本身不會直接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

分居期間的配偶繼承

分居、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子女親權裁定,都不會使婚姻關係消滅。婚姻仍存續時,配偶原則上依民法第 1138、1144 條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不過,配偶並非在任何情況都一定取得遺產。是否喪失繼承權、是否拋棄繼承,以及遺囑與特留分如何適用,都要另外判斷。遺囑處分如使配偶所得低於特留分,可能發生扣減問題;實際比例仍取決於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組成與遺產內容。

可供程序判斷的資料

分居起訖可由戶籍、租約、居住費用及雙方往來紀錄交互確認;財產制聲請另須整理財產取得時間與債務;未成年子女事項則以目前照顧、就學、醫療、費用分擔及親子互動為重點。這些資料的作用,是讓法院判斷法定要件與子女利益,並非用來套用固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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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法條是否適用,仍須依分居原因、期間、財產制、子女現況及繼承事由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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