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老公外遇被我抓到,我上網查過了,好像可以告到 100 萬,是不是這樣?」這是配偶權諮詢中常見的開場。
先把結論放在前面:網路上那些看起來很精準的金額區間,大多是個案經驗的彙整或第三方推估,不能直接套到自己的案件。法院從未公布任何「外遇判賠對照表」,民法也沒有寫出一個計算公式。真正決定金額的是個案情節、雙方社經狀況、證據強度,以及法官的綜合裁量。
本文不寫區間、不給數字,而是把「金額是怎麼被決定的」拆解給您看。讀完之後,您會知道律師在評估合理請求金額時實際做了哪些事,也會明白為什麼「請求多就判得多」其實是個誤會。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蒐證方式、第三者求償的完整架構,請參考本站的支柱文章《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責任了嗎?配偶權民事求償的 7 個關鍵問題》,本篇聚焦在「金額」這個最多人在意的面向。
配偶權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一般侵權行為)加上第 195 條第 3 項(身分法益的人格權延伸)。第 195 條第 1 項寫的是: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 3 項再把這個效果延伸到配偶關係上。
重點就在「相當」兩個字。立法者沒有訂具體標準,也沒有授權司法院發布基準表——把決定權整個交給了承審法官。這跟車禍案件依照傷勢、薪資、後遺症有一套相對成熟的計算脈絡不同;配偶權案件的情節多變(從一次曖昧訊息到長期同居生子都有),很難套用單一公式。
實務上的長期見解大致是:精神慰撫金的核心是撫慰被害人所受之精神痛苦,法官應審酌加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事,酌定相當金額。這套思路至今仍是下級審在配偶權案件引用的標準方法。
您可能會聽到親友轉述兩個看似很像的案件,判賠金額卻差好幾倍。這通常來自三個原因:第一,情節的細節差很多(外遇持續時間、公開程度、有無同居、有無生子);第二,綜合證據完整度不同(有完整綜合證據的案件,法院認定的情節往往較重);第三,雙方資力落差大(法官酌定時會考量加害人的負擔能力,這是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相當之金額」解釋的一部分)。
也因此,網路上看到「某某判賠 300 萬」,複製貼上到自己案件大多行不通——個案情節沒有一模一樣的。
雖然沒有公式,但從實務判決累積下來,法院酌定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時,通常會綜合審酌下列幾項因素。這些因素彼此交互影響,沒有固定權重:
這裡特別要強調:上述因素「交互作用」而不是「相加」。例如一個婚姻僅兩年但有年幼子女、第三者是枕邊人閨蜜、訴訟期間仍持續同居的案件,情節可能被認定比一個婚姻二十年但僅屬一次偶發的案件還要重大。律師實務上在評估時,不是逐項打分數,而是整體拼出一個「情節圖像」再去比對近年同類判決。
既然沒有固定金額,律師在接下配偶權案件時,評估金額的方法大致是這樣幾個步驟:
律師會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調出近年同地院(或同高分院)、案情相近的配偶權案件,看法院實際判給多少。同地院的裁判習慣通常有一定慣性,外地判決只能參考。
證據越扎實,法院認定的情節越明確,酌定金額的基礎也越穩。反之,如果證據只有斷簡殘篇的幾則訊息,即便對方最後被判賠,金額通常也較保守。相關蒐證原則可參考《外遇蒐證實戰指南》。
高判賠金額如果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最後也只是紙上勝利。律師會評估對方(配偶+第三者)的工作、薪資、不動產、存款狀況,思考「判得到」與「拿得到」之間的距離。真正進到強制執行階段的實戰,請參考《勝訴後拿不到錢?強制執行的流程與現實》。
起訴金額不是越高越好(下節詳述)。律師會在「合理請求區間」裡挑一個略高於預期判賠的數字,保留談判與和解空間,但又不至於拉高太多裁判費。
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分級計算,核心原則是「請求越多、裁判費越多」(按《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訴訟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部分定額徵收 1,000 元,逾 10 萬元部分採分段級距遞減,但仍與金額正相關)。請求金額翻倍,裁判費也會跟著上去,這筆錢是起訴時就要先繳的。
律師費依個案複雜度、委任範圍(一審/二審/三審)、蒐證需求而定,各事務所報價不同,沒有公定價。建議在委任前請律師就預估工作量、可能的程序(含調解、開庭、聲請假扣押等)做書面報價。
配偶權案件從起訴到一審判決,會因法院案件量、爭點繁簡、證據調查需求與是否上訴而異,可能需要相當時間。訴訟期間的反覆開庭、閱讀對方答辯、撰寫證據說明,都是持續消耗情緒的過程。
民事訴訟原則上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若請求金額過高、實際獲判金額低,敗訴部分的裁判費仍須由己方負擔。雖然現行制度下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但部分情形(例如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會有例外。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家事事件原則上應先經調解。調解中談成的金額因雙方合意、不經法院酌定,往往能在「對方可接受」與「受害配偶不致太吃虧」之間找到平衡點,且結果確定、不用再等判決、不用再上訴。實務上有不少案件最終是在調解或訴訟中和解收場,律師的經驗判斷會建議您衡量「一次拿到現金」與「判決書上的數字」之間哪個對自己更有利。
很多當事人一開始抱著「對方這麼過分,一定會被判到最重」的心態。但法院的裁量邏輯是綜合審酌——即便情節看起來嚴重,只要雙方資力有限、被害配偶的生活受衝擊的證據不充分、或其他審酌因素偏向減輕,判賠金額仍可能低於當事人的預期。法院並沒有「外遇就判天花板」這種預設值。
起訴金額和判賠金額是兩回事,這個常見誤解需要在初步諮詢就先拆掉。起訴狀上寫 500 萬元,法院不會因此就判 500 萬元;法院仍會依情節酌定一個「相當之金額」,超過部分直接駁回。結果是:
律師實務上,會建議起訴金額略高於合理預期的判賠金額,保留談判餘裕即可,不會為了「氣勢」而漫天開價。具體要拉多高,要回到第肆節的個案評估去決定。
當事人在諮詢時常把「外遇處理」濃縮成「要求對方賠錢」,但法律上其實有幾條路同時可走:
實戰中,這幾條路常是組合打:例如「告配偶權+訴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三軌並進,律師會依您的目標(要離還是要和好?要錢還是要尊嚴?)排程序順序。
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第三者明知已婚仍介入,依民法第 185 條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被害配偶負連帶債務。這意味著您可以:
實務上的選擇,通常不是感情問題(「我好想告那個小三」),而是現實問題(「誰名下有財產?」)。舉兩個常見樣態:
婚姻狀態也會影響策略:若還打算留在婚姻裡(例如為了孩子),只告第三者而不告配偶,在家庭關係的維持上比較有空間;若已決定離婚,通常會雙告並配合剩餘財產分配一次處理完。
不行,任何保證具體金額的律師都值得您警惕。律師能做的是依您的證據、對方資力、近年同類判決,提供一個合理請求區間與機率評估,而不是保證數字。最終判賠金額是法官依個案情節酌定的裁量事項。
會增加裁判費的負擔,且超額部分的裁判費由己方負擔(詳第陸節)。至於「太高會不會惹怒法官」——法官依法是依情節酌定,不會因為起訴金額過高就報復性判低。但實務上,請求金額與案件情節的落差過大,可能會影響法官對被害配偶真意(是要主張權利?還是來搏一把?)的觀感。
「有人判多少」在法律上只有參考意義,沒有拘束力。配偶權案件沒有判例可供直接援用,每個案件都是個案酌定。除非您的案件情節、證據、雙方條件和那個「300 萬案件」幾乎一致,否則不能直接比照。請把網路上的數字當作「有這種可能性存在」的參考,而不是「我的案件也會這樣」的預期。
看情境。一般來說:若己方證據扎實、對方急於落幕(例如怕配偶知道後財產分配被放大、怕在親友圈曝光),和解金額可能接近甚至高於預期判賠;反之,若己方證據薄弱、對方擺爛,和解金額可能低於判決預期,但換來的是時間與確定性。沒有標準答案,由律師依談判籌碼判斷。
這是配偶權案件最現實的問題之一。勝訴判決只是拿到執行名義,真正要拿到錢還要透過強制執行(查薪資、查存款、拍賣不動產)。對方若名下真的什麼都沒有,判決書上的金額可能成為一張等對方未來有財產再說的憑證。必要時可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保全。完整說明請參考《勝訴後拿不到錢?強制執行的流程與現實》。
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式、沒有對照表、也沒有律師能保證的數字。真正決定金額的,是個案情節的輕重、綜合證據的完整度、雙方資力的對比,以及法官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相當之金額」所做的綜合酌定。網路上流傳的精確區間,頂多作為「大致有這種可能」的背景認識,不能直接套到自己案件。
如果您正在考慮提告配偶權求償,真正值得投資的不是「查到一個讓您安心的金額」,而是找律師做一次完整的個案評估——證據強度、對方資力、時效風險、請求金額的合理上限、和解與訴訟的權衡。這些判斷做對了,最後拿到的金額往往比起訴狀上的數字更接近您真正在意的那個結果。
若您懷疑或已確認配偶外遇,正在猶豫要不要走民事求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具體情況,協助您評估合理請求金額、規劃蒐證與程序、並在訴訟與和解之間為您選擇最穩的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