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夫妻已經分開生活一段時間,常會遇到同一個問題:對方不同意離婚,能否請法院判決離婚?
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台灣現行民法沒有「分居滿幾年即可離婚」的規定。分居也不會使婚姻自動消滅。法院審理時,會依民法第 1052 條,判斷個案是否有法定離婚事由,或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因此,分居時間只是案件事實的一部分。分居原因、期間內的往來、雙方對共同生活的態度,以及家暴、外遇或其他衝突的證據,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裁判離婚的其他法定事由,可另參考裁判離婚條件整理。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只有簽署協議而未完成法定方式,是否已發生離婚效力,不能只看文件名稱。相關問題可參考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件。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具體事由。第 2 項另規定,前述情形以外如有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長期分居可能反映雙方已停止共同生活,但法院仍須依全部資料判斷婚姻是否客觀上難以維持。文章或網路經驗中的年數,不能取代個案舉證。
分居案件常見的審理資料包括:
同樣的分居期間,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得到不同結果。短期分居若同時存在明確且持續的重大衝突,法院仍會依完整事實審理;長期分居也不代表一定准予離婚。
戶籍是否分戶可以作為資料,但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情形未必一致。租約、水電帳單、搬遷紀錄、雙方訊息及證人陳述,可以用來說明實際分居時間與生活狀態。各項證據仍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
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不受這項義務拘束。另一方面,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列為裁判離婚事由。
單獨搬離共同住所不當然等於惡意遺棄。法院會調查搬離原因、是否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雙方是否合意分居,以及拒絕共同生活的狀態是否仍在持續。家庭暴力、人身安全疑慮或其他不能繼續同住的具體情形,均應依證據說明,不能只以「誰先搬走」下結論。
分居前後可以保留以下資料:
有家庭暴力或安全疑慮時,應先處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可參考家庭暴力與保護令說明。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這項限制原則上並未違憲;但若不區分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在個案中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判決就這個範圍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判決宣示日起二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時,法院應依判決意旨審理這類個案。這項判決並未刪除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也沒有使唯一有責配偶當然取得離婚請求權。請求離婚的一方仍須提出婚姻難以維持、期間及個案是否顯然過苛等相關資料。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與裁判離婚。
行政院於 2025 年 2 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出的版本,規劃在民法第 1052 條增列「提起離婚之訴前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的裁判離婚事由,並設有法院得駁回請求的公平條款。
這項內容目前還不是現行法。依立法院議案資訊,草案於 2025 年 9 月 30 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於 2026 年 4 月 23 日進行委員會審查。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尚未完成三讀及公布施行。
現階段不能只因分居滿三年,就認定法院必須准予離婚。案件仍應適用現行民法第 1052 條及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草案後續若有修正,年限、計算方式與例外規定也可能改變。
父母分居不會使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消失。依民法第 1084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義務。雙方可以先就日常照顧、就學、醫療、費用分擔及聯絡方式作成明確安排。
離婚時如不能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判。民法第 1055 條之 1列出的審酌事項,包括子女的年齡、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以及親子關係等。分居期間由誰實際照顧,是相關資料之一,不是唯一標準。
扶養費應依子女實際需要、父母經濟能力及身分等情形判斷。民法第 1119 條並未設定全國一致的固定金額。就學、醫療、居住、照顧分工與雙方所得等資料,都可能影響具體數額。相關說明可參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整理。
分開居住後,雙方在法律上仍是夫妻。單純分居不會使法定財產制消滅,也不會立即開始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就雙方符合規定的婚後財產與債務計算差額。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列入,以及計算基準日、債務與無償取得財產等問題,都應依個案資料判斷。詳細計算可參考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整理。
夫妻可以依民法第 1012 條以契約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財產制契約的方式及登記效力另有規定。若無法合意,是否符合民法第 1010 條所定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要件,也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債務部分,民法第 1023 條原則上由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共同借款、保證、家庭生活費用或其他特別約定,仍要依債務內容分別確認。
分居協議可以記錄雙方同意分開生活的日期與原因,也可約定居住、家庭生活費、子女日常照顧、扶養費、會面交往及物品使用等事項。文字應與雙方真實意思一致,金額、給付日期、聯絡方式及變更方法宜寫清楚。
分居協議不等同離婚協議。簽署後不會使婚姻關係消滅,也不當然終止夫妻財產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內容,仍受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拘束。協議中若包含放棄財產、損害賠償或其他權利的文字,應先確認範圍與法律效果。
分居時間與婚姻狀況應以能夠核對的資料呈現。可依案件實際情形整理:
保存資料時,應保留完整對話脈絡與原始檔案,避免只留零散截圖。蒐集方式也要遵守法律;不能因訴訟需要,就任意侵入帳號、設備或住宅。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家事事件除法律所列例外外,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當事人直接起訴時,原則上也視為調解聲請。調解中可以一併討論離婚、子女照顧、扶養費及財產事項;無法成立調解時,再由法院依法審理。程序準備可參考家事調解程序說明。
不一定。現行民法沒有分居三年即應准予離婚的規定。法院會依民法第 1052 條,調查婚姻是否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及相關責任。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分居條款仍在立法院審議,尚未生效。
現行法沒有以分居年限作為獨立離婚事由,也沒有就所有案件訂出單一的分居定義。法院會依實際共同生活情形、雙方往來及其他證據判斷,不能只看戶籍地址或是否分房。
支付紀錄可以說明分居後是否仍負擔家庭或子女責任,但惡意遺棄的判斷不由單一事實決定。搬離原因、是否有正當理由、雙方協議及拒絕共同生活的狀態,都可能被法院調查。
現行民法第 1057 條規定的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的贍養請求。只有分居、尚未判決離婚時,不能直接以這一條請求贍養費。夫妻扶養、家庭生活費用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不同法律問題,應分別確認請求依據。
不能直接這樣認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計算符合規定的婚後財產與債務差額;法律另有不列入計算的項目,法院也可能依雙方對婚姻生活的貢獻程度等情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應先整理財產取得時間、來源、價值及債務資料,再依個案計算。
分居是法院判斷婚姻狀況時可能審酌的事實,並非自動離婚的法定期限。準備分居或已經分居時,應分別確認搬離原因、子女照顧、家庭費用、夫妻財產與證據保存。若要請求裁判離婚,仍須依民法第 1052 條及個案事實提出主張與證明。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的現行法規與立法進度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是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草案及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實際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