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要多久?從強制調解到一審判決的流程與時間

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決定走上離婚訴訟的人,最常問的不是「我會不會贏」,而是「要多久?」——因為時間就是煎熬本身:分居中的生活安排、孩子的就學、卡在中間的財產,全都掛在「案子什麼時候了結」上面。

先給答案:離婚事件起訴前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後,一審實務上常見要一年到一年半。這篇文章把這段時間拆開來,讓你知道每個階段在做什麼、為什麼快不了、以及你能做什麼。

壹、第一站不是開庭,是調解

很多人不知道: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這類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就算你直接遞了離婚起訴狀,法律上也視為調解的聲請,案件仍會先進調解程序(少數例外,例如對造應為公示送達或應於國外送達的情形,可以不經調解逕行裁判)。

家事調解在法院進行,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對話。它不是拖延,反而是整場程序裡唯一能把離婚、親權、扶養費、財產一次談完的機會:調解成立的內容經法院作成,效力等同確定裁判,不用再打官司。實務上不少案件在調解階段就解決了,所花的時間通常遠短於打完整場訴訟。

調解要不要認真談?一個務實的判斷:如果雙方對「要不要離」已無爭執,只是條件談不攏,調解的空間通常很大;如果連要不要離都是戰場,調解常常只是過站,重點放在為後面的訴訟做準備。

貳、調解不成之後:訴訟的五個階段

進入訴訟後,案件大致會走過這幾站:

  1. 起訴與答辯:遞狀、對方收到後提出答辯——書狀往返就會經過數週到數月。
  2. 爭點整理:法院釐清雙方到底在吵什麼——離婚事由?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爭點越多,後面越長。
  3. 開庭審理:通常不是一次開完,而是分成多次期日進行,每次處理一部分爭點、調查一部分證據;期日之間有排庭的間隔,這也是時間拉長的原因之一。
  4. 調查程序:這是時間的大宗(下一段細講)。
  5. 言詞辯論終結與判決:辯論終結後,法院定期宣判、寄發判決書。

對方收到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又是另一個階段。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常提醒:評估要不要打離婚官司,時間成本要用「年」為單位來想。

參、為什麼要這麼久?三個吃時間的大戶

一、親權(監護權)的訪視調查

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法院判斷親權歸屬前,通常會囑託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到雙方家中訪視、了解子女生活與意願,做成報告供法院參考。排訪、訪視、寫報告,這一輪常常就要數個月,而且幾乎無法省略:它是法院看見「孩子實際過得怎樣」的主要管道。

二、剩餘財產分配的合併請求

離婚常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財產要一項一項清:不動產要鑑價、保單股票要核對、有沒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爭執、有沒有被脫產要追加計算——每一項都是攻防,也都是時間(相關實體問題本站有剩餘財產系列專文)。

三、雙方的態度

願意聚焦爭點的案件走得快;每個期日都提出新主張、聲請新證據的案件走得慢。有時拖延本身就是一方的策略——理解這一點,你會對「怎麼又改期」有比較實際的心理準備。

肆、費用順帶說:離婚之訴的裁判費是固定的

離婚是身分關係的訴訟,不是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裁判費為新臺幣三千元;但如果同時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或給付扶養費,屬於財產權上的請求,裁判費分別徵收——財產部分按請求金額另計。律師費則按審級計算,市場運作方式可參考本站「律師費怎麼算」專文。

伍、官司還在打,生活等不了:暫時處分

漫長的訴訟期間,日子還是要過:孩子跟誰住?生活費誰出?見不到孩子怎麼辦?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設有暫時處分制度——針對法院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項(親權酌定、會面交往、扶養費等,離婚案件常合併處理的正是這些),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作成暫時性的安排:子女暫時由何方照顧、會面怎麼進行、扶養費先怎麼給付。

這個制度的意義是:你不必用「忍到判決」的方式度過訴訟期。生活面已經失衡(拿不到生活費、完全見不到孩子)的當事人,可以和律師評估聲請暫時處分,把訴訟期間的狀態先穩定下來——這往往比案子本身早幾個月解決眼前最痛的問題。

陸、常見的三個時間問題

「對方一直不出庭,是不是就結不了案?」 不會無限期拖下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依法仍可進行程序並作成裁判,躲避開庭救不了案子。

「打到一半可以和解嗎?」 隨時可以。訴訟中雙方談成的,可以在法院成立和解或移付調解;很多案件是打了幾個月、雙方都看清楚成本之後,反而談成了。

「如果上訴,二審還要多久?」 二審同樣以「年」為單位思考比較務實。這也是評估「一審判決要不要接受」時,該把時間放進來一起算的原因。

柒、當事人能做什麼,讓案件走得順一點

  1. 目標想清楚:離婚、親權、扶養費、財產,哪些是必須、哪些可以談?目標明確,攻防才能聚焦,也才知道調解時該不該讓。
  2. 證據提早準備:財產資料(存摺、保單、不動產)、照顧子女的紀錄、衝突事證——開庭前才找,每缺一樣就多拖一個期日。
  3. 孩子的安排先穩定:訪視調查看的是實際生活狀態;穩定的就學、照顧與會面安排,比開庭時的陳述更有說服力。
  4. 把調解當真正的機會:能在調解桌上談成的條件,常常比一年半後判決拿到的更符合需要——而且立刻生效。

結語

離婚訴訟的時間結構是:先調解(能談成就在這站提早結束),調解不成進訴訟,一審實務上常見一年到一年半;有親權訪視、財產清算的案件會再更長。時間省不掉,但可以不浪費——目標明確、證據先備、認真評估每一次調解機會,是當事人手上真正的加速器。

若您正在評估離婚訴訟、或已收到對方的起訴文書,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將協助您評估案件的爭點結構與時間成本,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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