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評估離婚訴訟時,當事人通常會關心一審所需時間,以及程序進行期間的子女照顧、生活費與財產安排。
離婚事件原則上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後,一審所需時間會受親權訪視、財產調查、爭點數量及雙方提出資料的速度影響。本文說明各階段程序及可能影響時間的因素。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等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即使直接遞交離婚起訴狀,法律上也視為調解聲請,案件仍會先進行調解(例如對造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送達等情形,可能不經調解逕行裁判)。
家事調解由法院安排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協商。離婚、親權、扶養費及財產等事項可在調解中一併處理;調解成立後,經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與確定裁判具有相同效力,爭議事項即無須繼續訴訟。
調解時可先確認雙方對離婚本身是否有共識,以及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與財產等條件的差距。是否能成立調解,取決於雙方爭議內容與可接受方案;未成立時,案件再進入訴訟程序。
進入訴訟後,程序通常包括: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時,仍可依法上訴,整體時間會再受二審程序影響。評估訴訟時,應將可能上訴及各項調查所需時間一併納入。
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法院可能囑託社工進行訪視調查,了解子女生活、照顧狀況與意願,並提出報告供法院參考。排定訪視、實地調查及製作報告都需要時間,是否進行及所需期間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離婚訴訟如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逐項確認不動產價值、保單、股票、婚前與婚後財產,以及有無應追加計算的處分。調查及鑑價所需時間,會使程序延長。本站另有夫妻剩餘財產系列專文。
雙方能否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完整提出主張與證據,也會影響審理時間。反覆補充新主張、聲請調查新證據,或因送達、不到場等原因改期,都可能使程序延長。
離婚是身分關係的訴訟,不是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裁判費為新臺幣三千元;但如果同時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或給付扶養費,屬於財產權上的請求,裁判費分別徵收;財產部分按請求金額另計。律師費則按審級計算,市場運作方式可參考本站「律師費怎麼算」專文。
訴訟期間如需先處理子女照顧、會面交往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設有暫時處分制度。針對法院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項,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暫時安排子女由何方照顧、會面方式及扶養費給付。
生活費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在訴訟期間發生急迫問題時,可以和律師評估聲請暫時處分,先處理判決確定前的生活安排。是否准許及所需時間,仍依聲請內容、證據與法院審理進度而定。
「對方一直不出庭,是不是就無法裁判?」 對方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仍可依法律規定進行程序並作成裁判;不到場不會當然使案件停止。
「訴訟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雙方可在訴訟中成立法院和解,或由法院移付調解;是否接受方案,仍應比較條件、證據與繼續訴訟的成本。
「上訴後,二審需要多久?」 沒有固定期間,會受二審爭點、送達、補正及證據調查影響。評估是否上訴時,可將可能增加的時間與費用一併考量。
離婚事件原則上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一審時間會受親權訪視、財產調查與案件複雜度影響。當事人可事先整理請求內容、證據及子女生活安排,並具體評估調解方案,以減少因補件或爭點不明造成的程序延誤。
若您正在評估離婚訴訟,或已收到對方的起訴文書,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案件爭點、程序與時間成本。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處理仍應依完整事實、文件及當時有效規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