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媽媽過世後,老家一直是二哥一家住著。三年了,遺產談不攏,房子過不了戶;二哥不搬、不付錢,理直氣壯:「這也是我家,我住我的,你們管得著嗎?」更氣人的版本是:他把二樓偷偷租了出去,租金一毛沒分過。
其他繼承人常見的反應有兩種,都錯:一種是忍,「等分割再說」,一忍好幾年;另一種是衝,直接去換鎖趕人,結果自己先吃上官司。這篇文章講清楚:分割前這棟房子的法律狀態、你現在就能主張什麼、以及哪些事千萬不要做。
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7 條則是公同共有的一般定義規定。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和其他權利行使,原則上要全體同意(第 828 條)。翻成白話:
民法在一般共有的規則裡講得更直白:共有人是「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權(第 818 條)。連切好比例的分別共有都不允許一人獨吞使用利益,還沒切的公同共有更是如此。
「他住的是自己家,又沒賺錢,能要什麼?」答案是可以。實務見解一貫認為:繼承人之一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逾越自己權利範圍獨占使用遺產房屋,等於無法律上原因享受了「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其他繼承人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就算他沒有轉租、只是自己住,也一樣,因為省下的租金就是他受的利益。
三個實務重點:
比自住更明確的類型:把遺產房屋出租、租金放進自己口袋。租金是房屋的法定孳息,屬於全體繼承人:收租不分帳,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返還屬於自己比例的部分。存證信函要求提出租約與租金明細,是常見的第一步;對方拒不說明時,起訴請求返還並在遺產分割中一併結算,是務實的路。
順帶一提反方向的帳:如果占用的人主張「這些年房屋稅、修繕都是我出的」,民法第 822 條確實允許他就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所以這類案件常是兩本帳互抵:他欠大家的使用利益,減去大家欠他的稅費分擔。把兩本帳都攤開,談判才有基礎。
相當租金、租金返還、稅費互抵——這些主張可以單獨起訴,但實務上最有效率的做法,是放進遺產分割的框架一次解決:
分割前的遺產房屋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誰都不能獨占,誰也不能硬趕。被住走的一方,正確的動作是儘早書面表達反對、開始記帳(他的使用利益、你的稅費分擔),然後把所有帳匯進分割程序一次解決——而不是忍到帳算不清,或衝到自己變被告。
若您家的老家正被手足獨占、收租不分,或您正是住在老家而被其他繼承人追討的一方,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將協助您把兩本帳算清楚,選一條能收場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