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重作與時間變動示意圖
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會使既有遺囑自動失效。原遺囑有沒有效,仍依作成時所採方式與法定要件判斷;要不要重作,看的是原內容有沒有配合舊法保留兄弟姊妹份額,以及家庭、受益人、財產、遺囑執行人有沒有變動。
修正條文尚未施行,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總統公布前無法確定施行日(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遺囑寫的分配內容,不會因為法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自動增加、減少或改給別人。
原遺囑明確把一筆存款或一定比例遺產留給兄弟姊妹的,即使新法施行,這項安排也不會消失。法律不再強制保留最低比例,不代表立遺囑人已經撤回原先自願給予的部分。
原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伴侶或其他人的,是否侵害兄弟姊妹特留分,則以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判斷。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前死亡,原則上適用舊法;在施行日或之後死亡,才適用刪除後的規定。遺囑何時作成、繼承登記何時辦理,都不是新舊法的分界。
遺囑若為避免侵害兄弟姊妹特留分,明文保留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其餘再分給配偶或指定對象,新法施行後也不會自動刪除這段內容。立遺囑人若不想再保留這部分,仍要以符合法定方式的新遺囑表達。
原遺囑只寫「依法保留特留分」,卻沒有說明對象、比例或剩餘財產如何處理的,修法後也可能產生解釋爭議。若原來的分配確實是受舊法限制而作成,現在的意思已經不同,便有重新作成的必要。
結婚、離婚、生育、收養、親屬死亡,都可能影響法定繼承人與特留分。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只處理其中一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規定仍要納入。
家庭關係改變本身,不會讓原遺囑自動撤回。曾有被繼承人立遺囑多年後收養養子,法院認為收養並非對遺囑標的所作的處分,不能因此認定原遺囑已撤回;不過,養子的特留分受到侵害,受遺贈人須在補償價額的同時,才能取得遺贈的不動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家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若家庭成員改變後,原分配已不符合目前意思,就要另立有效遺囑。
受遺贈人若先於立遺囑人死亡,依《民法》第 1201 條,該項遺贈不生效力。原先指定的人已死亡、無法聯絡,或遺囑執行人已不適合執行,都是重新檢查受益人、替代人選及執行安排的理由。
《民法》第 1202 條規定,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該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經不屬於遺產的,該部分遺贈原則上無效。原遺囑所列房屋已出售、帳戶已結清、股份已移轉,或財產改以信託、共有或公司名義持有,都可能使原來的分配無法照原意執行。
遺囑作成後的處分行為若與遺囑相牴觸,牴觸部分依《民法》第 1221 條視為撤回;但財產發生變動,不代表原遺囑一定全部失效,仍要比較遺囑內容與後來行為。新取得的重要財產若沒有納入,未處分的部分則回到法定繼承規則。
同時留有數份有效遺囑時,依《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牴觸的部分,前遺囑才視為撤回。數份遺囑分別處理不同財產或受益人,死亡後須逐份核對作成時間及內容。若原文件已無法完整反映目前意思,重新作成一份涵蓋現況的遺囑,會比留下多份局部修改的文件清楚。
《民法》第 1189 條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遺囑。修改原遺囑同樣要符合其中一種;在原文件旁邊加註、另附一張電腦列印的說明,或只在通訊軟體留言,都可能因方式不備而無效。
以自書遺囑為例,遺囑人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的,還要註明位置、字數並另行簽名。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各有不同要件。
曾有一份在律師事務所作成、全程錄音錄影的代筆遺囑,三名見證人中有一人只蓋章、未親自簽名。法院認為《民法》第 1194 條要求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見證人這部分不能以蓋章代替,方式不備即屬無效,縱使內容確為遺囑人真意亦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重家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需要見證人的方式,還要核對《民法》第 1198 條的資格限制。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各該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等人,都不能擔任見證人。內容真實、全程錄影或由律師協助,均不能補正欠缺的法定方式;公證遺囑也須由公證人依法辦理,律師身分不等於公證人。
《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另立新遺囑時,可以在內容中交代先前遺囑如何處理,但新文件本身仍須符合所採的遺囑方式。
原本留有其他遺囑的,要比較前後內容是否牴觸,避免新文件只修改一部分,卻沒有說明其餘安排是否繼續適用。新遺囑完成後,也要讓可信任的保管人或遺囑執行人知道正本的位置,否則死亡後可能無法及時發現。
如果原遺囑沒有依兄弟姊妹特留分配置財產,家庭、受益人、遺囑執行人與財產也沒有變動,而且原文件符合法定方式,就不一定需要只為本次修法重作。是否重作,應以原內容能否反映目前的分配意思判斷;文件作成至今經過多久,不是決定性因素。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不會使舊遺囑失效,也不會替立遺囑人改變原來的分配。原遺囑若是配合舊法保留兄弟姊妹份額,或家庭、受益人及財產已經變動,才有重新作成的實際必要。
決定修改時,不能只在舊文件旁邊補字。新文件仍須完整符合一種法定遺囑方式,並處理前後遺囑的關係與正本保管。若原內容與目前意思一致,也沒有受到舊特留分規定影響,就不必因新聞宣布修法而急著重作。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資料撰寫,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條文須待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確切施行日尚待公布後確認。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規則;遺囑效力仍須依原件、作成方式、見證人資格及具體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