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重作與時間變動示意圖
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會使既有遺囑自動失效。原遺囑有沒有效,仍依作成時所採方式與法定要件判斷;要不要重作,看的是原內容有沒有配合舊法保留兄弟姊妹份額,以及家庭、受益人、財產、遺囑執行人有沒有變動。
修正條文尚未施行,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總統公布前無法確定施行日(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遺囑寫的分配內容,不會因為法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自動增加、減少或改給別人。
原遺囑明確把一筆存款或一定比例遺產留給兄弟姊妹的,即使新法施行,這項安排也不會消失。法律不再強制保留最低比例,不代表立遺囑人已經撤回原先自願給予的部分。
反過來,原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伴侶或其他人的,有沒有侵害兄弟姊妹特留分,依繼承開始時有效的法律判斷。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不能再依特留分要求保留比例;其他特留分權利人的權利仍要確認。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原則上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遺囑可以在新法施行前作成。立遺囑人在施行後死亡的,原則上仍依繼承開始時有效的規定處理。反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訴訟即使發生在施行後,只要死亡日在施行日前,仍原則適用舊法。
有些遺囑會寫明為避免侵害兄弟姊妹特留分,保留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其餘再分給配偶或指定對象。新法施行後,立遺囑人若不想再保留這部分,要以符合法定方式的新遺囑表達,不能假設原本的文字會自行失效。
原遺囑只寫「依法保留特留分」、沒有寫明對象、比例或剩餘財產如何處理的,修法後更容易產生解釋問題。把分配寫具體,有助於減少繼承人日後推測原意所生的解釋爭議。
結婚、離婚、生育、收養、親屬死亡,都可能影響法定繼承人與特留分。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只處理其中一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規定仍要納入。
家庭關係改變本身,不會讓原遺囑自動撤回。曾有被繼承人立遺囑多年後收養養子,該養子主張收養與遺囑牴觸、遺囑應視為撤回,法院認為收養行為並非對遺囑標的所為的處分,兩者本無牴觸,仍依原遺囑命交付遺贈物;但該養子的特留分因遺贈而受侵害,受遺贈人須同時補償其價額,才能取得遺贈的不動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家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要改變分配,仍須依法定方式重作。
依《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的,遺贈不生效力。原先指定的人已死亡、失聯,或立遺囑人想另設替代受益人時,可以重新安排。
遺囑執行人已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不再適合執行的,也可以重新指定。遺囑執行人要處理財產管理與執行遺囑所需的行為,指定前後都值得確認其身分、意願與現況。
《民法》第 1202 條規定,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該財產在繼承開始時一部分不屬於遺產的,該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的,全部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另外,《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的,牴觸部分視為撤回。所謂「牴觸」,並不限於前遺囑因後行為而完全不能執行;後行為顯然是以與遺囑不兩立的意旨所為,即為牴觸。是否構成牴觸,要就遺囑內容與該行為的具體情形一併判斷,不是財產一有變動就當然撤回。
原遺囑列出的房屋已出售、帳戶已結清、股份已移轉,或財產改以信託、共有或公司名義持有的,都應重新確認原分配還有沒有實際標的。新取得的重要財產沒有納入,未處分的部分也會回到法定繼承規則。
《民法》第 1220 條規定,前後遺囑相牴觸的,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不當然失效。
這條的適用前提,是立遺囑人留下兩份以上都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同一份遺囑內部前後記載矛盾的,屬於遺囑解釋的問題,不是法定撤回。
幾份遺囑分別處理房屋、存款或不同受益人的,死亡後可能要逐份比對作成時間、法定方式與內容是否牴觸。重新作成一份涵蓋目前意思的遺囑,並交代前案如何處理,可以減少解釋上的爭議。
《民法》第 1189 條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遺囑方式。修改原遺囑同樣要符合其中一種:在原文件旁邊加註、另貼一張電腦列印的補充說明,或只在通訊軟體留言,未必符合要件。
以自書遺囑為例,遺囑人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的,還要註明位置、字數並另行簽名。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各有不同要件。
曾有一份在律師事務所作成、全程錄音錄影的代筆遺囑,三名見證人中有一人只蓋章、未親自簽名。法院認為《民法》第 1194 條要求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見證人這部分不能以蓋章代替,方式不備即屬無效,縱使內容確為遺囑人真意亦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重家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需要見證人的方式,還要核對見證人資格。《民法》第 1198 條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及各該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依法辦理。律師可以說明遺囑內容、檢查法定要件或協助整理財產,但律師的身分不等於公證人。
《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另立新遺囑時,可以在內容中交代先前遺囑如何處理,但新文件本身仍須符合所採的遺囑方式。
完成後可以再確認:
保管的目的,是讓遺囑在死亡後能被發現並依法執行。遺囑正本不宜記載帳戶密碼、保險箱密碼、私鑰或其他可能被他人直接使用的敏感資訊。
原遺囑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不一定要只因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而重作:
判斷依據是原內容能不能正確反映目前的家庭、財產與分配意思,與文件作成多久無關。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資料撰寫,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條文須待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確切施行日尚待公布後確認。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規則;遺囑效力仍須依原件、作成方式、見證人資格及具體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