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分手或離婚後寵物所有權與照顧安排示意圖
情侶或夫妻共同生活時,可能由一人購買寵物、另一人支付醫療費,平日又由雙方輪流照顧。關係結束後,單看「誰陪伴得比較久」或「晶片登記在誰名下」,不足以處理全部爭議。
法律判斷先從寵物由誰取得、所有權是否移轉及有無共有開始。實際照顧者可能另負動物保護義務,犬貓的登記資料也可能需要變更;這些問題各有不同依據。
民法第67條把不動產以外的物列為動產,寵物的所有權與移轉原則上仍依動產規定處理。民法上的分類不會免除飼養責任;動物保護法另要求飼主提供適當飼養、醫療及安全措施,也禁止棄養。但伴侶分開時,法院並沒有一套等同子女最佳利益、親權歸屬與會面交往的寵物程序。
因此,雙方口中的寵物「監護權」在此只是日常說法。法律上要回答的是:寵物原由誰取得、所有權是否曾移轉、雙方是否共同所有,以及目前由誰實際管領並負擔動物保護法上的義務。
判斷寵物所有權,可以從買賣或認養契約、付款紀錄、領養文件、對話內容及實際交付經過著手。由一人刷卡付款,不一定排除另一人是契約上的買受人;相反地,雙方都支付飼料或醫療費,也不當然證明雙方共同取得所有權。
若一方原本單獨所有,之後明確表示把寵物送給另一方,還要確認贈與合意及交付。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讓與原則上須有交付;受讓人已占有,或雙方以其他法定方式替代交付時,則另依條文判斷。只有一句「以後給你養」,仍須連同前後訊息及實際安排,判斷是暫時照顧、永久贈與或共同飼養。
可供整理的資料包括:
這些資料的證明作用不完全相同,應綜合比對後再判斷權利歸屬。
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寵物,其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由飼主辦理登記。這裡的飼主包括動物所有人及實際管領動物的人。目前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為犬與貓,貓自2025年1月1日起納入。
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取得、受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的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登記證明。寵物遺失時,飼主或寄養者依同辦法第7條應在五天內檢具登記證明申報;申報後一年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並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
登記可以顯示誰以飼主身分向行政機關申報,也便於走失辨識及行政管理,是判斷事實的重要資料。民事所有權仍可能需要依取得契約、付款、交付、贈與及雙方約定綜合判斷;晶片姓名與其他證據不一致時,仍須查明實際取得與移轉經過。
雙方達成寵物歸屬協議後,應依規定辦理轉讓及登記變更;聯絡電話、地址、醫療院所及保險資料也宜同步更新。只交出寵物卻不處理登記,日後遇到走失、醫療同意或行政通知時,仍可能產生爭議。
若證據足以認定雙方按應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第817條的共有規定可能適用。共同照顧不必然等於共有;但如果雙方一開始就共同出資、共同取得並明確約定共同所有,就不能由其中一方單獨決定出售、贈與或永久交給第三人。
共有關係結束時,寵物本身不適合切分。實務處理上,可以協議由一方取得所有權,另就合理價額或已支出費用結算;也可另訂探視、短期照顧或資訊提供安排。不過這些安排來自雙方契約,不是法律當然賦予的寵物探視權。
協議若採輪流照顧,應先評估居住環境、往返距離、動物年齡、疾病與情緒反應。雙方想維持聯繫,不能取代對動物健康與穩定照顧的考量。出現施暴、棄養、未提供必要醫療或其他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情形時,也不宜只按原協議機械交接。
動物保護法第3條所稱的飼主,包括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就是說,寵物暫時由另一方、家人或寄養者照顧時,實際管領人仍可能負有適當餵養、提供安全環境及必要醫療等責任。
實際管領動物的人會因此負擔飼主義務,卻不會僅因照顧一段時間就取得所有權。所有權歸屬與動物保護義務是兩個不同問題。即使雙方仍在爭執所有權,當下實際控制寵物的人也不能因此停止必要照顧或把寵物棄置。
如果寵物由未成年人飼養,動物保護法第5條另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伴侶間的寵物歸屬協議涉及未成年家人時,也應把實際照顧能力及法定責任列入安排。
協議宜記載寵物身分、晶片號碼、所有權歸屬、交付日期、既有醫療狀況、用品與證件,以及登記變更由誰辦理。若仍由雙方分擔費用,還要寫清楚範圍、比例、付款方式及緊急醫療由誰決定。
有輪流照顧或探視安排時,宜具體寫明時間、地點、接送、臨時變更及無法繼續照顧時的處理。單寫「雙方共同照顧」或「可以隨時探視」,遇到搬家、新伴侶、寵物生病或一方失聯時,仍難以執行。
若雙方無法協議,應先固定購買、贈與、交付與照顧資料,再依所有權、返還或共有關係選擇民事請求。動物有立即受傷、受虐或棄養風險時,則應聯絡所在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不宜等所有權訴訟結束才處理。
寵物對家庭具有情感意義,民事權利與動物照顧仍須分開判斷。所有權、實際管領、醫療、費用與登記資料如果彼此一致,雙方日後較容易執行約定;無論所有權爭議是否已解決,當下的照顧義務都不能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