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57|有本票、借據,為什麼還是拿不回錢?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57 節目封面

本票簽了,借據也寫得清清楚楚,對方到期不還錢。你拿著文件問律師,心想條款這麼完整,打官司總能拿回來吧?

張倍齊律師在這集反覆追問的是:告得贏,然後呢?如果對方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與所得,法院認定他應該還錢,也不會替他從空氣中變出錢來。文件的法律效力,與最後能收回多少錢,是兩個需要分開評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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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57

為什麼本票效力強,債權人仍可能收不到錢?

提到本票,有些人先想到新聞中被逼簽票的畫面,感覺像簽了賣身契。換成借錢給別人的一方,又可能覺得有本票就多一層保障。節目刻意用本票沒用、借據契約也沒用切入,談的正是這個視角差異。

本票確實有它的用途。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個程序通常比先打一場完整的民事訴訟簡便,但仍要聲請,並符合票據與程序的要求。

本票裁定也不是法院已經把借款、交付及還款等所有爭議判清楚了。它主要進行形式審查;若對債務是否存在、是否已清償或另有協議有爭執,仍可能需要另循訴訟處理。收到裁定的人,應及時確認救濟方式與期限,不能因節目談到收款困難,就覺得可以放著不管。

借據與借款契約則有記錄約定、證明債權的作用,轉帳及收款紀錄也很重要。一般私人借據本身並不是拿到執行處,就可以扣住對方薪資的文件;強制執行須先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或依法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

所以,借款人要注意簽署的內容與後果,出借人也要注意對方的還款來源。同一張本票,對借款人是可能啟動執行的風險;對出借人卻不是保證付款的支票。

有薪資紀錄,為什麼到了扣薪時又說已離職?

節目舉了一個令人挫折的情境:債權人查到對方有薪資,請法院向公司扣押,公司卻回覆,他三個月前就離職了。原本以為終於找到還款來源,又得重新尋找線索。

問題可能出在資料時間。某一年度的所得紀錄,記的是該年度的收入,不等於對方目前還在那家公司。財政部的查調申請書注意事項也提醒,所得與財產資料可能落後,實際情況宜再向來源機關或扣繳單位查證。

查調不到,也不能直接等同於從來沒有、現在沒有、以後都沒有。稅務資料是線索之一,並非所有財產與收入的即時總表。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認有必要時可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債權人則要配合提出具體線索與所需資料。

公司回覆離職時,也要看實際證據。不能單憑不相信,就認定公司在幫忙隱匿薪資。是否有其他工作、存款或財產,應沿可查證的資料判斷,而不是讓怒氣代替調查。

即使有薪資,扣薪也有生活保障限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對相關每期給付原則上以三分之一為上限;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等,認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仍須預留債務人生活費。同法第122條另規範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必要生活費的保障與計算。不能把有工作,直接算成每個月整份薪水都能拿來還你。

債權憑證留下的是追討機會,還不是收款成果

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執行所得不足清償,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處理查報與債權憑證。它可以讓債權人在日後發現財產時,再聲請執行;卻不會替債務人創造收入。

律師用追債人生形容這個落差:文件在手,錢卻還沒回來。你可能要花時間查詢、整理線索、再聲請執行;等對方換了工作、日後取得財產,才出現收款機會。節目那句追到年華老去仍未必拿到錢,要提醒的是時間與成本,不是宣告這筆債永遠追不到。

再聲請法院調查也有條件。司法院說明,持債權憑證聲請調查財產時,應表明並釋明已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是否足夠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手上有憑證,仍須注意相關時效與程序,不能只把它收進抽屜,期待法院自動追到錢。

請律師看契約,也要問對方靠什麼還錢

借款前請律師檢查契約,有助於釐清金額、利息、到期日、還款方式與違約後的處理。可是,條款再有利,也無法代替還款能力。

你說有本票,律師問對方有沒有財產;你說借據寫得很完整,問題仍是對方還不還得起。這個追問聽起來掃興,卻是借錢前最應該回答的事。若出問題的是對方根本沒有支付能力,多寫幾條違約責任,並不會增加他帳戶裡的錢。

律師在節目中提醒把自己當銀行:先了解對方的信用、借款用途,以及他是否可信。實際評估時,也要看收入、既有負擔與擔保。信任親友,與了解他實際怎麼還款,可以同時做。銀行也可能遇到倒帳,謹慎評估是為了看清風險,而不是保證不會損失。

資金投入他人的事業時,也要先分清楚是借款還是投資,對方承諾的回收方式是否可靠。還不出錢不必然是詐欺,但只有漂亮的文件、沒有合理的資金與還款說明,就值得停下來確認。

物保看價值與順位,人保看能力與責任

節目用跑得了人、跑不了不動產,說明抵押權的作用。民法第860條所定的普通抵押權,是對供擔保的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設定不動產抵押權須完成登記,口頭答應或交出權狀,並不等於已取得抵押權。

看擔保時,更要看房子實際價值、已有多少貸款、自己排在第幾順位。民法第865條規定,同一不動產的數抵押權,次序依登記先後而定。前面的人先受償,輪到你時還剩多少,才是關鍵。

例如房子估值一千萬元,前順位債權已有八百萬元,就不能把一千萬元全算成自己的保障。還要考慮實際成交價、相關費用、其他優先受償項目與債權額。保留餘裕有其道理;房價卻可能變動,估價也不等於拍賣一定賣得到的金額。

保證人也一樣。依民法第739條,保證是約定主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節目用十個、二十個保證人作比喻:如果每個人都沒有可用的財產或收入,人數再多也未必增加實際收款機會。

要確認保證人的財力、其他負擔、責任範圍與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責任安排不同;民法第745條有先訴抗辯的規定,第746條則列有保證人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財產不足清償等例外。不能只因文件上多了一個簽名,就認為可以不問條件,直接扣他的薪水。

物保與人保各有條件,不能一概排成哪一種必然安全。共同要看的,是擔保是否有效,以及主債務人不還時,實際還有多少可供清償的來源。

錢交出去前,把這四件事問清楚

  • 怎麼還?預計用什麼收入或資金,在什麼時間還款?與既有負擔合不合理?
  • 留下什麼證據?借款約定、款項交付、還款紀錄與本票等文件是否相互一致?
  • 擔保有多少實際價值?抵押是否登記、順位及餘額如何,保證人有什麼責任與能力?
  • 最壞的結果能否承受?若延遲還款或追討無果,自己的生活、現金需求與時間成本會受到什麼影響?

借錢給人之前,別只替對方想他為什麼需要這筆錢,也替自己想想拿不回來會多困難。本票、借據與擔保仍然重要;把文件與還款來源一起看,才比較接近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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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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