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OCT 2026 張倍齊律師
保險公司表示「保單已失效」,應先確認它主張的是什麼法律原因,以及何時發生效力。未據實告知而解除、未繳保費而停止效力、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並不是同一件事;也不能只憑系統上顯示的狀態,就省略相關通知及要件的檢查。
這類爭議往往同時影響已發生的保險金與往後的保障。處理時,應把訂約、繳費、通知及事故發生日期排在同一條時間軸上,再確認有無給付義務及契約是否仍存在。
保險法第64條以保險人的書面詢問為據實說明的基礎。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須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才涉及解除;條文並有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所說明或未說明事實的例外。
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即消滅;訂約後經過二年,即使有解除原因,亦不得依該條解除。爭執期間時,需要確認保險公司何時掌握相關事實、何時作成通知及通知何時到達,不能只看函文上印的日期。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2026年1月15日)涉及健康告知與解除。要保書詢問一定期間內的住院及疾病情形,被保險人未據實說明多次就醫、住院及疾病資料。法院認定足以影響危險估計,解除有效,駁回上訴。
原審認定,要保人投保前5年內曾因急性過敏反應、蕁麻疹及血管性水腫住院27次,其中多次達7日以上,卻在「過去5年內是否住院7日以上」勾選「否」;即使投保前曾告知蕁麻疹既往病史,原審仍認定違反告知義務。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合法確定的事實足以影響危險估計,解除有效,駁回上訴。但不能將個案結果改寫成所有漏填都可解除,或刪掉第64條明文保留的例外。最高法院也指出,原審其他不影響結果的論述無論當否均不影響結論,引用時不能把那些論述一併說成最高法院肯認。
就人壽保險而言,保險法第116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契約效力才停止。現行第2項要求催告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的最後住所或居所,並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通知,依最後留存的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法律即視為完成。兩種通知的對象與完成標準不同,不能把「發出即可」直接套用到要保人的催告。不同險種、歷史事故及約款,仍要分別核對適用規定。
應取得繳費與扣款紀錄、扣款失敗資訊、催告內容、寄送地址及到達資料。沒有親自拆信,不當然等於法律上沒有到達;保險公司說已寄出,也不表示所有催告要件都已完成。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2022年8月24日)就涉及此問題。被保險人車禍死亡後,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前已因未繳保費停效;受益人則爭執催告效力。最高法院認為,應調查催告是否進入要保人可支配並可了解內容的範圍,不能只以住所條款的片面解讀決定結果,因此發回重審。
後續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3號判決(2023年8月2日)核對郵局投遞資料、管理室收件章及保費自動墊繳計算,認定催告已合法到達,保單於事故前停止效力,改判駁回受益人457萬8,381元本息的請求。不過,這項判決已被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2023年12月21日)再度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指出,準備金仍足以墊繳保費時,提前催告不生效力。該案準備金可墊繳至2019年9月3日,當天並無欠繳;保險公司第二次催告卻在當天到達,不能據此計算30日後停效。這表示,即使催告已到達正確地址,仍須核對當時是否已具備催告的條件。此次裁判是再發回,沒有直接判給受益人保險金,再發回後的結果尚未確認。
該案事故發生於2019年,更審亦明示適用2022年11月30日修正前的第116條。金管會保存的修法前版本尚無上述通知被保險人的文字;2022年修法另將催告後的繳費方式,由至保險人營業所交付改為依約定方式辦理。現今案件須核對適用版本,不能直接複製歷史案件的全部程序。保單約定自動墊繳時,也須核對準備金、墊繳期間及再次催告,不能只按首次欠費日期認定停效。
第116條另規定,人壽保險在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費及契約約定的利息、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效力;逾六個月申請時,另有可保證明、審查及契約所定申請期間的規則。
因此,事故發生後補繳費用,不當然使停效期間的事故溯及受到保障。若主張本來就未合法停效,與承認已停效而申請復效,應分別說明,避免把兩種主張混在一起。
第116條另規定,契約所定申請復效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時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應返還。停效、復效期限屆滿與行使終止權,應分別確認。
保險公司寄來的文件,可能是單方解除通知,也可能要求簽署合意解約、退費或和解。應逐項讀清楚處理範圍:是否承認契約消滅、是否放棄已發生的保險金、哪些附約受影響,以及後續保障如何處理。沒有檢查內容前,不宜只因文件名稱寫著退費,就認為不影響其他權利。
若解除或停效不合法,可能涉及給付保險金及確認契約關係;能否提出、如何合併及有無確認利益,仍須依爭議設計。也不能因為第64條解除權已過期,就直接認為所有事故都受保障;特定疾病免責、除外責任及其他承保要件,仍可能另成爭點。
可先準備完整保單、健康告知、繳費資料、通知及信封、事故文件與已簽署的同意書。金額較高或保障將長期受影響時,宜在簽署退費、解約或和解文件前完成法律評估。申訴及請求期限另參考拒賠處理說明。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案勝敗保證。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