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精神賠償金有多少?律師解析判賠金額、訴訟成本與風險評估

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當婚姻亮起紅燈-談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

一、為何要討論「配偶外遇,法官會判賠多少?」

        訴訟的現實考量:這場官司,值得打嗎?

        婚姻中若一方不忠,對另一方無疑是沉重的打擊。除了情感上的傷痛,許多人會進一步思考,是否應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其中最核心的問題便是「如果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法院究竟會判賠多少精神慰撫金?」這不僅關乎情感的宣洩,更牽涉到實際的利弊得失。當事人往往會衡量,投入時間、金錢與心力進行訴訟,最終獲得的賠償是否符合預期,這場官司打得到底「值不值得」、「划不划算」。

        誠然,情感的創傷難以用金錢完全衡量,許多當事人提起訴訟,除了尋求金錢賠償外,也可能期望透過法律程序獲得對錯的確認,或是一種情感上的慰藉。然而,必須理解的是,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在處理此類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時,其主要的功能是將所受的損害,尤其是精神上的痛苦,轉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因此,在踏出法律行動的第一步前,對可能的結果有務實的認知至關重要。

貳、認識「侵害配偶權」:法律怎麼說?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一) 法律上的定義與依據

        所謂「配偶權」,是指夫妻間因婚姻關係而相互享有的身分上權利,其中包含了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維持圓滿婚姻生活等義務。當其中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情,逾越了正常社交的界線,破壞了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及互信,即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 。

        雖然我國法律中並未直接以「配偶權」三字作為明確的權利名稱,但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普遍承認配偶權的存在與保護必要性。當配偶一方的行為侵害了他方基於配偶身分應享有的權利時,受害方可依據《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性規定,以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害人格權及身分法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而言,第184條確立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而第195條則進一步明定,在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及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婚外情事件,正是屬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的典型情況。

    (二) 誰需要負責?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

        在婚外情事件中,法律上應負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通常包括兩方:其一是出軌的配偶,其二是與該配偶發生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俗稱的「小三」或「小王」)。這兩者在法律上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受害配偶所遭受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受害配偶在提起訴訟時,擁有選擇權,可以決定同時對自己的配偶及第三者提起訴訟,請求兩人連帶負責;也可以選擇僅對第三者,或僅對出軌的配偶其中一方提起訴訟。實務上,不少案件原告僅以第三者為被告,這種現象可能反映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除了法律上的考量外,亦摻雜了複雜的情感因素與對婚姻關係未來走向的盤算。例如,部分當事人可能仍希望維持婚姻關係,或避免與配偶直接對簿公堂,因而選擇將矛頭單獨指向第三者,視其為破壞婚姻的介入者。此種策略選擇,也可能與評估哪一方較有資力履行賠償義務有關。

二、法院如何衡量精神慰撫金?

    (一) 「痛苦」的客觀化:法官的判斷標準

        精神上的痛苦,本質上是一種主觀感受,難以精確量化。然而,法院在審理侵害配偶權並酌定精神慰撫金數額時,並不能僅憑當事人的主觀陳述來決定。為了使賠償金額的裁量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與可預測性,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客觀因素,以評估個案中原告所承受痛苦的程度,並據此判斷一個「相當」的賠償金額。正如許多判決所揭示,法官不太可能深入每個人的內心去精確測量其痛苦指數,而是必須依賴一些較為客觀的標準來進行判斷。

    (二) 影響賠償金額的關鍵因素

        法院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時,會參酌諸多因素,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判賠金額高低的基礎。根據相關實務見解及學術研究,主要考量因素可歸納如下:

        1.  雙方社經地位、學經歷與財力:法院會審酌原告與被告(即出軌配偶及第三者)的社會經濟地位、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一般而言,若加害方的經濟能力較佳,或雙方社經地位較高,判賠金額可能有較高的傾向。

        2.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此為判斷賠償金額的核心要素,包含外遇持續的時間長短、外遇行為的具體態樣(例如,僅有曖昧訊息、牽手擁抱,或已達同居、甚至發生性行為的程度)、發生的頻率、是否具有悔意等。研究指出,「通姦有無」(即是否有性行為)及「逾越期間」(婚外情持續時間)是對慰撫金數額有顯著影響的變項。若外遇行為嚴重,例如與第三者產下子女,即使被告經濟狀況不佳,法院仍可能判處相對較高的賠償金額。

        3.  婚姻狀況:夫妻雙方的結婚年數、婚姻關係的深厚程度、以及家庭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一般認為,結婚時間越長,或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婚外情對家庭及配偶造成的衝擊與傷害可能更大。

        4.  對受害配偶造成的影響程度:法院會評估外遇事件對原告身心健康、日常生活、工作及社交等方面所造成的具體影響與精神痛苦程度。例如,是否因此導致原告罹患憂鬱症、失眠等情形。

        5.  其他相關情況: 包含被告的身分(例如是否為親友)、婚外情是否公開化導致原告遭受社會評價貶損、以及請求金額本身等,都可能納入法院的綜合考量。此外,判決法院的地域性也可能對判賠金額產生一定影響。

叁、訴訟的成本與挑戰:您需要知道的現實面

一、打一場官司,荷包要失血多少?

    在評估是否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時,除了預期的賠償金額外,更需要仔細考量訴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項成本。這些成本若未妥善估算,很可能在官司結束後發現,即便勝訴,實際到手的金額扣除開銷後已所剩無幾,甚至可能入不敷出。

    (一) 律師費:一審、二審的開銷預估

    (二) 裁判費及其他雜項支出

        除了律師費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需要預先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的計算方式通常是依照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定比例徵收,大約是1%左右。雖然裁判費最終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但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先行墊付。此外,訴訟過程中可能還會有其他雜項支出,例如申請調閱文件、鑑定費用(雖然在此類案件較少見)等。

    (三) 蒐證所需投入的時間、勞力與金錢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證據至關重要。原告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精力去蒐集配偶與第三者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證據。這過程不僅耗費心神,有時甚至需要投入金錢,例如進行跟監、調查等(若委託徵信社,費用更是可觀)。這些無形的勞力成本與有形的金錢支出,都應納入整體評估。

二、蒐證的兩難:合法性與證據力的平衡

    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證據是左右判決結果的關鍵。然而,蒐集婚外情的證據,往往使當事人陷入合法性與證據力之間的兩難。

    (一) 民事上的「不貞蒐證權」及其界線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為了發現真實,有時會承認所謂的「不貞蒐證權」,亦即在一定程度上容許原告為了證明配偶的不忠行為,而使用一些並非完全合乎正常程序或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例如,配偶與第三者間的曖昧訊息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或影片、旅館消費紀錄等,只要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友誼範疇,都有可能被法院採納為認定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相較於過去通姦罪需要有明確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侵害配偶權的證據門檻相對較低,只要能證明雙方有親密交往的事實即可。

    (二) 違法蒐證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然而,值得高度警惕的是,即使某些證據在民事法院可能被採納,但取得這些證據的手段如果違法,例如偷錄、竊聽、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破解他人電磁紀錄(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等,蒐證者本人(即原告)仍可能因此觸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宅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而面臨被起訴、判刑的風險。換言之,可能出現「民事官司打贏了,卻得去坐牢」的窘境,也就是「證據可以用,但是你會被判刑」。

        這種民事訴訟上的證據容許性與刑事責任的追究,兩者之間存在的緊張關係,使得原告在蒐證時如履薄冰。一方面,為了在民事上獲得勝訴,需要盡可能提出有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又必須時時注意蒐證手段的合法性,避免觸法。這種法律規範間的衝突,無疑增加了受害配偶維權的難度,也成為訴訟中一個極大的挑戰與風險。當事人必須在律師的協助下,審慎評估每一項證據的取得方式及其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三、對抗脫產:假扣押的運用與門檻

    即使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也不代表就能順利拿到賠償金。如果被告(即出軌配偶或第三者)在判決確定前或執行過程中,惡意隱匿或移轉名下財產(即「脫產」),那麼原告手中的勝訴判決書,就可能淪為一張「債權憑證」,難以實現真正的金錢補償。


伍、面對配偶外遇,下一步該怎麼走?

一、理性評估:訴訟的利弊得失

    面對配偶外遇的傷痛與背叛,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想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然而,在做出決定前,進行冷靜且理性的利弊得失評估至關重要。

    (一) 認清實際可能的賠償範圍 (常見約NT$20萬至NT$30萬)

        綜合學術研究數據與律師實務經驗,目前在台灣,因配偶外遇而提起的侵害配偶權訴訟,法院判賠的精神慰撫金金額,若無特殊加重情節(例如雙方社經地位懸殊、外遇情節極度惡劣或公開等),大致上落在新台幣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了解這個常見的判賠區間,有助於建立務實的預期,避免因過高的期待而在判決後產生更大的失落感。

    (二) 衡量自身能承擔的成本與潛在風險

        除了預期賠償外,更要仔細盤點訴訟所需付出的有形成本(如律師費、裁判費、蒐證費)與無形成本(如時間投入、精神壓力、情感煎熬)。同時,也必須將潛在風險納入考量,例如蒐證困難或證據不足導致敗訴、被告可能脫產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以及蒐證不慎反遭刑事追訴等。唯有全面衡量這些因素,才能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判斷。

二、訴訟並非唯一途徑:和解的可能性

    (一) 適時考慮和解,避免訟累並控制成本

        提起訴訟往往曠日廢時,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適時考慮與對方(即出軌配偶及/或第三者)進行和解,也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的選項。透過和解,雙方可以在法院外達成協議,不僅可以省去冗長的訴訟程序、控制不斷增加的律師費用與其他開銷,也能更快地結束紛爭,讓生活早日回歸平靜。

        和解的另一個優點是,當事人對於結果有更大的主導權。相較於將最終的裁決權完全交由法官,和解允許雙方協商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這可能包括金錢賠償的數額、支付方式,甚至是非金錢方面的承諾(如道歉等)。這種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解決方式,有時更能帶來情感上的平復與真正的了結,避免了法庭上針鋒相對可能造成的二度傷害。即使和解金額可能略低於理想中的判賠金額,但若能換取時間、心力以及情緒上的平靜,或許是更為明智的選擇。實務上,若對方提出一個尚可接受的和解方案,應審慎評估,避免因堅持己見而錯失了和平解決的機會,導致訴訟成本持續累積。

三、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一) 每個案件情況各異,應個別評估

        本文所提供的資訊與數據,旨在提供一個普遍性的參考。然而,必須強調的是,每一件配偶外遇的案件都有其獨特的背景事實、證據情況與當事人需求。例如,外遇時間的長短、是否有同居或生子、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對婚姻關係的期望等,都會影響最終的處理策略與可能的結果。因此,不能將一般性的通則直接套用至個案中。

    (二)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當面臨配偶外遇的困境,並考慮採取法律行動時,最妥適的做法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仔細聆聽您的情況,分析案件的利弊得失,協助您蒐集與整理證據,評估合理的求償範圍,並擬定最適合您的訴訟或協商策略。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及其團隊,具備豐富的家事案件處理經驗,能以同理心及專業知識,為您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後盾,在您徬徨無助的時刻,指引方向,全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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