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踩紅線」?律師詳解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教你自保與求償

25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引言: 網路時代的雙面刃——暢所欲言與法律紅線

在現今數位時代,社群媒體、論壇、通訊軟體的普及,使得人們能夠以前所未有的便捷度進行溝通與表達。然而,這種便利性如同一把雙面刃,暢所欲言的同時,也潛藏著誤觸法律界線的風險。網路資訊傳播迅速且廣泛,一句未經深思熟慮的言論,或是一時情緒性的發洩,都可能在短時間內對他人名譽造成傷害,甚至引發法律糾紛。

許多人可能疑惑,究竟在網路上說了什麼樣的話,才會構成法律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這兩者之間又有何區別?當不幸成為言語攻擊的受害者,或是不慎發表了可能侵權的言論時,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本文旨在以淺白易懂的方式,專業解析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法律概念、構成要件、免責事由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協助讀者了解在網路世界中言論的界線,以及如何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困擾。理解這些法律規範,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他人權益的表現。畢竟,網路的匿名性或非正式性,常使人降低警覺,忽略了言論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

壹、言論的法律界線:公然侮辱與誹謗知多少?

一、 前言:網路時代,一句話的代價?

網路的普及徹底改變了人們的溝通模式,但同時也放大了言語的力量。一句看似隨意的留言、一則情緒性的貼文,都可能因為網路的快速傳播而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許多人可能未曾意識到,在虛擬世界中的發言,與現實生活中的言論一樣,都受到法律的規範。當言論逾越了合理的界線,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就可能需要付出代價。因此,了解言論的法律界線,區分日常抱怨與構成法律上「妨害名譽」的行為,對於每一位網路使用者而言都至關重要。人們在網路互動時,常因其非正式性或自認的匿名性而降低警覺,更容易發表衝動或攻擊性的言論,殊不知這些言論一旦符合法律要件,其法律效果與實體世界的言論並無二致,這也突顯了相關法律知識普及的必要性。

二、 「罵人」vs.「說人壞話」:法律上的天差地別

在日常生活中,「罵人」和「說人壞話」可能都被視為不友善的行為,但在法律上,它們可能分別對應到「公然侮辱罪」(規定於刑法第309條)和「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310條)。這兩種罪名雖然都與損害他人名譽或情感有關,但在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及處罰上均有所不同。釐清兩者的差異,有助於更精準地判斷特定言行是否觸法。

(一) 公然侮辱罪:讓人難堪就可能觸法?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的核心在於「公然」使人「難堪」。許多人以為只是罵幾句無傷大雅,但若符合法律要件,仍可能構成犯罪。

1.構成要件:「公然」與「侮辱」的定義

要成立公然侮辱罪,必須同時滿足「公然」和「侮辱」兩個核心要件。

所謂「公然」,指的是侮辱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這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公開場合,如大街上,也涵蓋了網路環境,例如在社群平台的公開留言區、直播聊天室等發表侮辱性言論 。關鍵在於該情境是否具有公開性,讓不特定或多數人能夠接觸到侮辱的內容。

而「侮辱」,則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純粹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為目的的言行 。例如,罵人「廢物」、「你是個沒用的人」 、「神經病」、「王八蛋」、「豬狗不如」等,或是做出具有侮辱性的肢體動作,如比中指、對人吐口水等 。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並不以被害人是否實際感受到損害為必要,而是取決於行為本身是否符合「公然」與「侮辱」的客觀標準。

日常語言中,對於「侮辱」的感受可能因人而異,但法律上的判斷,會更側重於該言論或行為是否已客觀上貶低了個人在社會上應有的人格評價或尊嚴,而非僅僅是聽者主觀上的不悅。

(二) 誹謗罪:傳播「事實」就沒事?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誹謗涉及的是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而這些「事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傳述的是「事實」就不會構成誹謗,但法律的規定並非如此單純。

1.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名譽

誹謗罪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首先是「意圖散布於眾」,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特定資訊傳播給公眾的意圖 。這裡的「散布於眾」並不等同於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概念,不一定要在公開場所進行,即使是私下向他人傳述,但只要行為人具有使其輾轉散播出去的意圖,也可能該當。

其次是「指摘或傳述」。「指摘」是指揭發、指出特定事實;「傳述」則是指轉述、宣傳已經揭露的事實 。

最核心的要件是,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意味著陳述的內容必須是關於一項「具體的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 。例如,謊稱某人偷竊、欠債不還 、指控他人有婚外情(當小三)、或店家是「黑店」販售黑心商品等 ,這些都屬於對具體事實的描述,若內容不實或雖真實但屬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就可能構成誹謗。

在法律用語上,正確的名稱是「誹謗罪」,坊間常用的「毀謗罪」雖意義相近,但在正式法律文件或論述中,應使用「誹謗」。誹謗罪的關鍵在於傳播了足以損害他人社會評價的「事實性」陳述。行為人對此事實的真實性認知,以及是否已盡查證義務,則涉及後續的免責事由判斷,而非誹謗罪構成要件的初始判斷。

2.「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如何區分?

在誹謗罪的脈絡下,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至關重要。一般而言,「事實陳述」是指可以透過證據來證明其真偽的敘述;而「意見表達」則是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感想或評價,本身無所謂真實與否。

誹謗罪主要規範的是對「事實」的指摘或傳述。如果言論屬於「意見表達」,例如對公共事務的評論,通常受到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的保護,較不易構成誹謗罪 。然而,此界線並非總是清晰。有時,以「意見」形式表達的言論,也可能隱含著對「事實」的指控。例如,評論某餐廳「服務態度極差,簡直是詐騙集團」,前半句可能是意見,後半句則可能被理解為對該餐廳經營手法的「事實」指控。

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言論的整體脈絡、用語以及一般閱聽人的合理理解,來判斷其主要性質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若言論被認定為事實陳述,則其真實性及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等因素,將成為是否構成誹謗罪以及能否免責的關鍵。這個區分相當複雜,因為許多人會試圖將事實指控包裝成個人意見,例如「我個人覺得他就是個騙子」,法院仍會探究其背後是否隱含了未經證實的、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指控。

3.加重誹謗:網路、文字、圖畫的殺傷力更大

刑法第310條針對誹謗的手段,設有不同程度的處罰。該條第1項規定的是以言詞口述方式誹謗他人的「普通誹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2項則規定了「加重誹謗罪」:若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犯誹謗罪,法定刑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加重處罰的規定,在網路時代尤具意義。因為透過網路發表的文字、圖片、影片等,其傳播範圍更廣、速度更快,且內容更容易被保存和反覆閱覽,對被害人名譽的損害往往也更為深遠和持久 。例如,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指控他人不法、製作並散播詆毀他人的圖片或影片等,都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律之所以對文字、圖畫的誹謗行為加重處罰,正是考量到這類媒介具有較強的證據力與持續性影響,其對名譽的侵害程度通常大於單純的口頭傳述。

貳、說出口的話,有「免死金牌」嗎?——誹謗罪的免責事由

並非所有指摘或傳述他人名譽的言論都會構成誹謗罪並受到處罰,我國刑法針對誹謗罪設有特定的免責事由。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個人名譽權的保護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公共利益的維護。以下將主要探討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以及刑法第311條的善意發表言論免責條款。

一、 「我說的是真的!」——真實性抗辯的奧秘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條規定是誹謗罪中最重要的免責條款之一,俗稱「真實性抗辯」。然而,其適用並非單純以「言論是否真實」為唯一判斷標準。

(一) 真實還不夠?與「公共利益」的關聯

根據前述法條但書的規定,即使行為人能夠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項為真實,但如果該事項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不能免責。這意味著,法律並非允許任何人肆意揭露他人與公眾無關的真實隱私。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此條款適用的核心。一般而言,與政府施政、官員操守、公共衛生安全、社會重大議題、公眾人物與其職務相關的表現等,較可能被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 。例如,某政府高層官員的私生活若能反映其是否適任公職,則相關言論縱使涉及私德,也可能因攸關公共利益而得以免責 。反之,若僅為滿足大眾窺探隱私的好奇心,而散布他人無關公益的私事,即使內容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此「公共利益」的限制,其目的在於防止真實性抗辯被濫用為侵犯個人隱私的工具,確保言論自由的行使是在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的框架下進行。

(二) 無法百分百證明真實怎麼辦?「合理查證」是關鍵

在複雜的現代社會,要求行為人對其發表的每一項言論都必須掌握百分之百的絕對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有時過於嚴苛,甚至可能導致「寒蟬效應」,使人們因擔心無法完全證明而不願發表涉及公眾利益的言論。因此,我國司法實務透過憲法解釋及判決,發展出「合理查證」的免責概念。

(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最新指引 

憲法法庭於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再次確認誹謗罪的合憲性,並進一步闡釋了「合理查證」的意涵 。該判決指出,若誹謗言論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若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不罰。

更重要的是,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實非真正,但只要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的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此見解無疑強化了對善意發表涉及公共利益言論者的保障,強調了查證過程的合理性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而非僅以結果論斷言論的最終真實性。

二、 「我是善意發言!」——刑法第311條的保護傘

除了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外,刑法第311條另外規定了四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是出於「善意」發表言論,即使言論內容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亦得不罰。此條款為特定情境下的言論提供了額外的保護。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此款規定,若行為人是為了防衛自己的權利、辯解所受的攻擊,或保護其他合法利益而發表言論,即使言論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只要是出於善意,即可免責 。例如,當被人誣指犯罪時,為了澄清自身清白而反駁,過程中可能述及對方的不當行為,若符合此款要件,或可不罰。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公務員基於其職務上的責任,需要向上級或相關單位報告特定事項,即使報告內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負面評價或不法行為,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且出於善意,亦受到此款保護 。例如,政風單位調查後,向上級報告某公務員有貪瀆嫌疑。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政治、社會、文化、學術等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眾評論之事,任何人均得本於善意發表適當的評論 。此處的「適當評論」,通常指基於已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實,所提出的個人見解或評價。此款規定保障了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討論,是言論自由在民主社會中的重要體現。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中央或地方民意機關的會議、法院的審判程序,或是其他公開集會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善意的、適當的記錄和轉述,亦受到此款保護 7。這有助於資訊的公開透明,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刑法第311條所列的四種情況,共同體現了立法者對於某些特定言論情境的特別考量。這些情境往往涉及個人基本權利的行使(如自衛權)、政府正常運作的必要(如公務員報告)、以及民主社會賴以存續的公共討論與資訊流通(如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對公開會議的報導)。在這些情況下,只要言論的發表是出於「善意」,法律即給予較大的容忍空間,即便言論內容可能對他人名譽產生負面影響。這顯示了法律在保護名譽權的同時,也積極維護其他重要的法益。

參、當言論惹上麻煩:提告與被告的應對之道

當個人的言論自由與他人的名譽權發生衝突時,了解相關的法律程序及權利義務至關重要。無論是作為被害人希望尋求救濟,或是作為被指控方需要進行答辯,都應對提告時限、法律責任等有基本認識。

一、 提告有期限!——告訴乃論與六個月黃金期

在台灣,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除非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依法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否則司法機關原則上不會主動介入偵查或審判。

更重要的是,這類犯罪的告訴設有法定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也就是說,從被害人明確知道是誰以及具體是何種侮辱或誹謗行為開始計算,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提告程序。一旦超過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即使確實構成犯罪,檢察官也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亦會諭知不受理判決 。

二、 法律責任面面觀: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

觸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可能同時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兩者性質不同,追訴程序與法律效果亦有所區別。

(一) 刑事責任:可能面臨的罰金或拘役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前所述,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可處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若是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是以文字、圖畫方式犯誹謗罪(加重誹謗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罰金或拘役(有期徒刑)外,一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將會留下刑事紀錄(即俗稱的案底),這對於個人的就業、出國(例如申請某些國家的簽證)等,都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二) 民事賠償:名譽受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刑事處罰的目的在於對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予以制裁,但刑事判決(例如科處罰金)並不會自動將金錢賠償給被害人。若被害人希望就其名譽受損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精神上的痛苦)獲得金錢賠償,通常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害人格權(包括名譽權)的特別規定,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精神慰撫金」或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時,並無固定公式,而是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有其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當名譽因他人不法言論受損時,被害人不僅可以考慮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亦可同時或另行尋求民事賠償,以彌補所受的損害。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並存,顯示法律對於名譽權保護的周全性,前者著重於嚇阻與懲罰不法,後者則側重於填補被害人的實際損害。

肆、結語:網路發言停看聽,律師給您的專業建議

一、 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與避免觸法間取得平衡

網路世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論平台,但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如何在充分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避免誤觸法律紅線,是每位網路使用者都應思考的課題。綜合本文所述,以下幾點可供參考:

首先,發言前應三思,尤其是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一時的情緒性言論或未經查證的資訊,都可能帶來法律風險。其次,需注意「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別。若要發表可能損及他人名譽的「事實性」言論,應審慎評估其真實性,並考量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涉及公共利益,仍應盡力進行合理查證。即使言論內容為真,若純屬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不應任意散布。

理解言論自由的界限,並非要限制正常的意見交流或對公共事務的合理評論,而是要提醒大眾,言論自由的行使應伴隨著對他人權益的尊重與法律責任的認知 。法律試圖在保障個人名譽與促進自由表達之間尋求平衡,而這個平衡點往往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境、言論內容、表意方式以及法院的綜合判斷。因此,持續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並在發言時保持一份謹慎與尊重,是網路時代公民素養的重要一環。

二、 亮遠法律事務所能提供的協助

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法律問題,往往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無論是認為自身名譽受到侵害,希望尋求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或是因發表言論而被指控妨害名譽,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進行辯護,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都至關重要。

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及其團隊,在處理妨害名譽相關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經驗,能夠為您提供以下協助:

如果您正面臨網路言論所引發的法律困擾,或對於自身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亮遠法律事務所聯繫。本所將秉持專業與同理心,為您提供最即時且有效的法律支援,共同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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