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有監護權就不用付孩子扶養費嗎?律師為您解析扶養費計算與分擔原則

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對於許多夫妻而言,是一段充滿挑戰與變動的過程。在這過程中,除了情感的調適與財產的分配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以及「扶養費」如何分擔,往往是父母雙方最關心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焦點。許多人心中可能會有個疑問:「如果我沒有得到孩子的監護權,是不是就不用負擔扶養費了呢?」這個問題,正是「法律護身符」節目中張倍齊律師經常被問到的。本文將延續「法律護身符」淺白易懂的風格,為您深入解析監護權與子女扶養費的法律關係,以及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的考量因素與計算標準。

壹、監護權與子女扶養費:離婚父母必知的法律責任

在討論扶養費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對「監護權」有正確的認識。

一、何謂「監護權」?不只是權利,更是對子女的義務

(一) 正確理解法律上的「親權行使及義務負擔」

一般人口語中所說的「監護權」,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其實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時也簡稱為「親權」。從這個法律用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不僅僅是「權利」的行使,更包含了「義務」的負擔。
許多人會誤以為擁有監護權,就代表著對子女擁有了所有的權力,而忽略了其背後所伴隨的重大責任。事實上,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代表著在子女未成年期間,必須對其生活、教育、身心發展負起主要的照顧責任。若子女不幸發生任何狀況,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因此,理解「監護權」的真諦在於體認到這是一份對子女的承諾與承擔,而非單純權力的象徵。

二、釐清迷思:沒有監護權,扶養費就能一筆勾銷嗎?

(一) 法律的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

這大概是最多人關心的核心問題。答案其實非常明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需要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的本質而來,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監護權歸屬任何一方而有所改變或消滅。換句話說,無論子女的監護權最終判給哪一方,未同住的另一方,在法律上仍舊有義務支付扶養費用,以確保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經濟來源無虞,能夠獲得妥善的照顧。將監護權的歸屬與扶養義務的存廢混為一談,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迷思。

(二) 會面交往權不等於分攤日常開銷

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例如,約定在週末、特定假日或寒暑假期間,由未同住方接子女同住或出遊。

需要釐清的是,會面交往期間所產生的開銷,例如帶孩子吃飯、買玩具、出遊的費用等,通常是會面方額外為孩子付出的心意,並不能直接折抵或取代其應定期支付的扶養費。扶養費的目的是為了支應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開銷,這些開銷主要由與子女同住的監護方負責統籌與支付。若在會面交往時,未同住方還想從約定好的扶養費中扣除當次花費,不僅不合理,也容易造成雙方不快,更可能影響親子關係。

貳、子女扶養費如何計算?法院常用的客觀標準

既然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那麼,扶養費的金額又是如何決定的呢?法院在審酌子女扶養費的數額時,並非漫無標準,而是會參考一些客觀的數據與個案的具體情況。

一、法院的重要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

(一) 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基礎

在實務上,法院判斷子女扶養費數額時,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這份調查報告會統計分析台灣地區家庭的各項收支狀況,其中包含了「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數據。
這項數據反映了在特定地區,維持一個平均生活水準所需的每月花費。法院通常會將此數據作為計算子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一個基準點。採用官方統計數據作為參考,有助於讓扶養費的酌定更具客觀性與一致性,避免因法官個人主觀判斷而產生過大差異。

(二) 各縣市生活水平差異的體現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的數據,還會因地區而有所不同(例如,111年臺北市標準約33730元)。

(三) 平均值的彈性運用:個案狀況的考量

雖然「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但它畢竟是一個「平均值」。法院在個案中,仍會審酌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等因素,對扶養費數額進行彈性調整。

如果父母的經濟狀況較佳,法院可能會判決高於平均值的扶養費,以使子女能維持離婚前相當的生活水準。反之,若父母經濟狀況確實困難,法院也可能酌減扶養費的金額。法院的目標是在父母的負擔能力與子女的最佳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二、父母雙方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一) 原則:平均分擔,但有例外

在計算出子女每月所需的總扶養費用後(例如,111年臺北市標準約33730元),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筆費用應由父母雙方如何分擔。

法律上的基本原則是父母雙方平均分擔。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每月扶養費總額為3萬元,則父母原則上各負擔1萬5千元。因此,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被要求支付計算出來的總扶養費的一半金額給與子女同住的監護方。

(二) 非監護方每月支付金額的計算與支付方式

非監護方應支付的扶養費,通常是以按月支付的方式進行,常見的做法是每月固定日期將款項匯入監護方或子女的銀行帳戶。監護方收到款項後,再用於支付子女的學雜費、餐費、才藝班費用、日常用品等各項開銷。

再次強調,這筆按月支付的扶養費是為了滿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至於非監護方在週末或假日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額外為子女購買的禮物或支付的娛樂費用,通常視為其對子女的額外關愛與付出,不應從約定的扶養費中扣除。

三、特殊情況下的扶養費調整

雖然平均分擔是原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會對扶養費的分擔比例或總額進行調整。

(一) 子女有額外需求(如醫療、特殊教育費用)

如果子女生理或心理上有特殊狀況,例如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就醫、支付昂貴的醫藥費,或是需要接受特殊的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等,這些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考量這些額外支出,適度提高子女扶養費的總額,再由父母雙方依其經濟能力進行分擔。

(二) 考量照顧方的心力與時間付出 (「勞動能力評價為費用」)

這是一個在實務上逐漸受到重視的觀點。有些法院見解認為,與子女同住並負責主要照顧責任的一方(即監護方),除了金錢上的支出外,其投入的大量時間、心力與勞務,例如日常起居的照料、課業的輔導、生病時的看護等,這些「無形的付出」也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被「評價為費用」。

在這種考量下,即使父母雙方經濟能力相當,法院也可能判決未同住的非監護方負擔較高比例的扶養費。例如,若總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可能酌定非監護方負擔1萬8千元(60%),監護方負擔1萬2千元(40%),藉此彌補監護方在照顧上投入的勞心勞力。也有實務判決是以大約1比1.2的比例,讓未同住方負擔較多的扶養費。這種做法更細緻地考量了父母雙方對子女成長的整體貢獻,而不僅僅是金錢的投入。

(三) 父母經濟能力的顯著差異

如果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存在顯著差距,例如一方收入豐厚,另一方收入微薄或無固定收入,法院在酌定扶養費分擔比例時,也會將此差異納入考量。收入較高的一方,可能會被要求負擔較高比例的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的生活品質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過大影響。這也是訴訟中雙方經常攻防的重點之一,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能會主張對方收入較高,應負擔更多扶養費;而非監護權方則可能抗辯其負擔能力有限。

參、扶養費要付到什麼時候?子女成年前的保障

扶養費的支付並非永無止境,法律對其支付期限亦有相關規定。

法院判決常見的支付終點

目前法院判決扶養費的支付期限,通常是到子女滿18歲成年為止。

有些判決也可能會將支付期限訂在子女滿22歲,這通常是考量到子女大學畢業的年齡。至於子女是否繼續升學研究所等情況,則可能需要個案另行協商或由法院酌情處理。

肆、結語:為子女的福祉,妥善處理扶養費問題

一、再次強調:無論監護權誰屬,扶養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責任

離婚,是父母雙方關係的結束,但絕不代表親子關係的終止。無論監護權最終歸屬於哪一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使其能健康、安穩地成長,始終是父母雙方不可卸除的共同責任。在處理扶養費問題時,應將子女的最佳利益置於首位。

二、鼓勵理性協商,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關於子女扶養費的數額、分擔方式及支付期限等細節,若父母雙方能夠理性溝通、和平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無疑是對子女最有利的方式。協議離婚時,可以將扶養費的相關約定明確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

然而,在現實情況中,夫妻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往往難以心平氣和地討論這些問題,甚至可能因此對簿公堂。如果您對於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分擔或相關法律權益有任何疑問,或是在協商過程中遇到困難,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提供您正確的法律資訊,協助您分析個案情況,並在必要時代理您進行協商或訴訟,以保障您與子女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歡迎洽詢亮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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