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當夫妻情感走到盡頭,決定分道揚鑣時,處理的往往不只是情感上的割捨,更涉及複雜的財務結算。離婚固然令人感傷,但一個清晰、公平的財產協議,是雙方能真正「好聚好散」,各自邁向新人生的穩固基石。
許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深厚的信任,財產往往混同管理,彼此間的金錢往來也不會錙銖必較。然而,正是這種信任,常在無形中埋下離婚時的財務地雷。許多看似單純的安排,如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互相擔任保證人,或是為了經營事業而掛名董事,這些「隱藏在信任之下」的財務糾葛,若未在離婚時徹底盤點清楚,未來極可能從「往日恩情」演變成「今日官司」。本文將以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剖析離婚時最容易被忽略的四大財務議題,協助您逐一檢視,保障自身權益,讓您能清爽前行,無後顧之憂。
不動產通常是夫妻婚姻期間最大的一筆資產,其歸屬往往成為離婚協議中最具爭議的核心。尤其當房產涉及「借名登記」時,情況將變得更為複雜。
(一) 法律上的定義與常見動機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財產的實際所有權人(借名人)與登記上的所有權人(出名人)不一致的安排 。在法律上,這屬於一種「無名契約」,只要其目的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契約本身是有效的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的借名登記十分常見,動機可能源於申請較優惠的貸款條件、稅務規劃,或單純出於方便與信任,例如由信用條件較佳的一方掛名貸款,或由一方的父母出資,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或其配偶名下。
然而,必須特別注意,若借名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強制規定(如農地購買資格限制)或脫產避債,這種行為將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借名登記契約會因此無效 。
夫妻間的信任,本是維繫家庭的基石,但在法律上,這種信任關係所衍生的口頭約定,卻往往成為日後舉證的最大挑戰。正因為當初的信賴,許多夫妻並未簽訂書面契約,這使得在關係破裂時,主張權利的一方陷入了「因信任而脆弱」的困境。
(一) 成立的三大關鍵要件
法院在判斷借名登記關係是否存在時,態度非常嚴謹,要求主張者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符合以下三大要件 :
1. 雙方合意: 雙方必須有明確的共識,認知到一方僅是「出借名義」,財產的實際權利仍歸屬於另一方。
2. 出名人登記: 財產在形式上確實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
3. 借名人實質支配: 這是最重要的判斷核心。實際所有權人(借名人)必須能證明自己對該財產有管理、使用、處分的實質權力,例如由誰支付頭期款與房貸、由誰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由誰收取租金或實際居住等 。
(二) 舉證的核心:書面契約與金流證明
由於舉證責任完全落在主張借名的一方,因此保存證據至關重要 。雖然口頭約定也可能成立,但法院在實務上高度重視書面證據 。最有利的證據包括:
(一) 潛在風險:財產遭擅自處分的危機
借名登記最大的風險在於,登記名義人(出名人)可能利用其法律上的形式所有權,擅自將房產出售或設定抵押給不知情的第三人。關於此種行為的效力,法院見解存有分歧(「有權處分說」與「無權處分說」),這種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對實際出資的借名人構成了極大的財產威脅。
(二) 解決之道: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並終止契約
與其日後對簿公堂,承擔敗訴風險,不如在協議離婚的當下,將這個未爆彈徹底拆除。最佳的處理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詳細約定房產所有權應如何移轉、由誰負擔相關的土地增值稅、代書費等成本。透過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將過去基於信任的模糊約定,轉化為清晰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才是保障雙方權益的上策。
保險是現代家庭常見的保障與理財工具,但在離婚時,保單上「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複雜關係,若未妥善處理,可能導致保障落空或財產分配不公的窘境。
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離婚後,前夫/前妻還能領到我的保險金嗎?」答案取決於當初受益人欄位的填寫方式。
(一) 當受益人欄位為「配偶」
如果受益人欄位僅填寫「配偶」二字,其受益權是基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而存在。一旦離婚,雙方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即告消滅。此時,若發生保險事故,因為被保險人已無「配偶」,保險金通常不會給付給前夫或前妻,而是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
(二) 當受益人欄位為「指定姓名」
若受益人欄位明確填寫了特定人的姓名(例如「陳小美」),那麼受益權是直接歸屬於「陳小美」這個人,與她是否具有配偶身分無關。即使雙方離婚,只要保單沒有辦理變更,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依然有義務將保險金給付給這位被指名的前夫或前妻。
公眾的焦點往往集中在「誰能領錢」的受益人身上,但從法律專業角度看,保單的真正權力核心在於「要保人」。要保人才是保單的實際所有者,掌握著解約、貸款、變更受益人等所有權利。因此,離婚時的保單體檢,必須從更根本的權力結構著手。
(一) 務必變更「受益人」
這是最基本的一步。若不希望保險金由前配偶領取,在處理好要保人變更後,務必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父母或自己指定的其他人 。
(二) 更關鍵的一步: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是保單的資產所有權人,擁有隨時終止契約(解約領取解約金)或辦理保單借款的權利。若離婚後,您自己是被保險人,但要保人仍是您的前配偶,這將形成一種「道德風險」。對方不僅能隨時解約讓您的保障失效,更可能利用保單價值滿足其自身資金需求。因此,最理想的作法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要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確實掌握保單的控制權。
(三) 保單價值也應納入財產分配
許多儲蓄型保單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俗稱保價金),這筆錢在法律上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若該保單是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其累積的保價金或解約金,就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這一點常被忽略,可能導致財產分配的短少。
若要保人(前配偶)不願配合變更,被保險人也並非束手無策。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05條規定,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撤銷當初的投保同意。此舉將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雖會導致保單失效,卻是終結潛在風險的最終自保手段。
在婚姻中為配偶的房屋貸款擔任保證人,是基於情感與信任的常見舉動。但許多人誤以為,離婚就代表所有關係一筆勾銷,包括保證責任。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誤解。
保證契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銀行)」之間獨立的法律契約 。雖然簽署的原因是婚姻關係,但契約的效力並不依附於婚姻。因此,離婚本身完全不會影響保證人對銀行的還款義務 。一旦您的前配偶(主債務人)停止繳納房貸,銀行絕對有權利直接向您這位保證人追討欠款,甚至進一步查封您的薪資或名下財產。
既然離婚無法自動卸責,就必須採取主動措施。保證人的義務是針對銀行,這意味著在離婚後,您可能對前配偶的還款行為缺乏約束力,對方一句「我會處理」,可能讓您持續籠罩在債務風險中。
(一) 與銀行協商更換保證人
您可以嘗試與銀行協商,請求更換保證人。但銀行同意的前提通常是,主債務人必須提供一位財力與信用狀況相當或更好的新保證人,或是主債務人自身的還款能力有顯著提升。在離婚的動盪時期,要滿足這些條件往往相當困難。
(二) 實務上的最佳解方:辦理「轉貸」
在實務上,最有效且能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方式是「轉貸」。具體作法是由主債務人向另一家新的銀行申請一筆新的房屋貸款,用以清償原本銀行的全部舊貸款。當舊貸款完全清償後,附屬於該貸款的保證契約自然隨之消滅。這個方法的好處是,您無需徵得原銀行的同意,而是透過清償主債務的方式,直接釜底抽薪,解除保證責任。
為了確保這個流程能順利執行,一個有效的策略是將「解除保證人責任」與離婚協議中的其他條件掛鉤。例如,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甲方同意將A房產過戶予乙方,惟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三個月內,完成B房貸之轉貸,並提出甲方保證人地位已正式解除之證明文件後,始生效力。」透過這種「條件式約定」,可以創造有效的談判籌碼,督促對方積極處理,將未來的隱患,轉化為離婚協議中必須完成的前置作業。
夫妻共同創業或一方為支持另一方事業而掛名公司董事、股東,在婚姻和睦時是同心協力的表現,但離婚時,這個「人頭」身分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責任與財務風險。
許多人以為「掛名」就不用負責,但在法律上,公司法並沒有「人頭董事」或「掛名董事」的區別。一旦登記為董事,就必須承擔法律賦予的全部責任。
(一) 民事、刑事與稅務責任
面對掛名身分所帶來的潛在風險,最忌諱的就是拖延。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必須等對方同意或買回股份後才能辭職。事實上,法律提供了更為主動的退場機制,可以將「責任」與「資產」分開處理。
(一) 辭任董事:立即止血的單方權利
這是安全退場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防禦措施。公司與董事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委任關係」。根據《民法》規定,委任關係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契約。這意味著,董事要辭職,無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 。
最穩妥的作法是,立即撰寫辭職信,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到公司登記的地址。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時,您的辭任即刻生效,法律上的委任關係就已終止 。即使公司故意不辦理變更登記,您已不再是董事,無須為辭職後公司發生的任何行為負責。若公司遲不變更登記,您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強制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
(二) 股權結算:作為財產的協商與分割
辭去董事職務,是為了「止血」,切斷持續的法律責任。而您名下的「股權」,則是屬於您的「財產」,應回歸離婚財產分配的框架來處理 。股權是有價值的資產,其價值應被納入婚後剩餘財產計算。您需要與對方協商股權的歸屬,可以選擇轉讓給對方、由對方折價買回,或依其他雙方同意的方式處理。這是一個獨立的財產協商過程,應在離婚協議中詳細載明。
這種「先辭職、後談錢」的兩步走策略,能讓您第一時間脫離風險,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來協商財產問題,是處理人頭身分最為專業與安全的作法。
離婚,是人生的重大轉折。在情感的波瀾中,清晰地盤點財務狀況,不僅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更是為了讓彼此都能乾淨俐落地轉身,迎接各自的未來。本文剖析的四大常見財務地雷:
1. 借名登記房產: 必須在離婚協議中白紙黑字地終止關係、講明歸屬。
2. 保險契約: 權力核心在「要保人」,務必爭取變更要保人,再變更受益人。
3. 房貸保證人: 最徹底的解方是辦理「轉貸」,將保證責任連根拔起。
4. 人頭董事/股東: 立即以存證信函「辭任董事」以停止風險,再協商「股權」的財產分配。
婚姻中的信任無法複製,但法律的保障可以爭取。處理這些複雜的財務問題,需要的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策略與經驗。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就像是為自己準備一枚最可靠的「法律護身符」,能在您最需要的時候,指引您做出正確的判斷,確保協議的公平與周全。若您正為此煩惱,歡迎隨時與亮遠法律事務所聯繫,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守護您應有的權益,助您安然度過人生的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