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律師深度解析祖父母探視的法律困境

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思念成為奢望

「律師,我真的很想我的孫子…」這句話背後,往往是祖父母滿溢的思念與無奈。當子女婚姻生變或一方過世,家庭結構重組時常斬斷祖孫連結。核心問題:「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

貳、祖父母的探視困境

一、父母離異後,監護方築起高牆

子女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若與對方家庭關係惡劣,可能阻斷孩子與對方父母(祖父母)的聯繫。

二、父母一方逝世,血緣親情被迫中斷

若父或母過世,另一方與已故方的父母(祖父母)原本關係不佳,可能從此阻斷孩子與祖父母的往來。

參、探視權的法律高牆

一、民法的第一道門檻:權利主體僅限「父母」

民法第1055條規定的會面交往權,權利主體明文限定為「父母」。祖父母不在法定主體之內,不能直接主張對孫子女的探視權。

二、為何不能「類推適用」?高等法院的定調

高等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法條明文規定權利主體為「父母」,屬立法政策選擇,不應類推擴張至祖父母。若賦予祖父母探視權,可能加重監護方負擔、影響子女穩定生活。

肆、爭取見孫的兩種途徑

一、主要途徑:透過「子女的探視權」間接實現

若祖父母的子女仍在世,可透過該子女:

二、最終手段:子女最佳利益受重大損害時

若監護方有不適任情形(虐待、疏忽、不當管教),祖父母可以「為了孫子女最佳利益」主張:

這是非常手段,需有具體事證證明子女受侵害。

伍、結語:回歸子女最佳利益

法律困境下,祖父母的思念確實難以透過法律直接實現。建議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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