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真的很想我的孫子…」這句話背後,往往是祖父母滿溢的思念與無奈。當子女婚姻生變或一方過世,家庭結構重組時常斬斷祖孫連結。核心問題:「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
子女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若與對方家庭關係惡劣,可能阻斷孩子與對方父母(祖父母)的聯繫。
若父或母過世,另一方與已故方的父母(祖父母)原本關係不佳,可能從此阻斷孩子與祖父母的往來。
民法第1055條規定的會面交往權,權利主體明文限定為「父母」。祖父母不在法定主體之內,不能直接主張對孫子女的探視權。
高等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法條明文規定權利主體為「父母」,屬立法政策選擇,不應類推擴張至祖父母。若賦予祖父母探視權,可能加重監護方負擔、影響子女穩定生活。
若祖父母的子女仍在世,可透過該子女:
若監護方有不適任情形(虐待、疏忽、不當管教),祖父母可以「為了孫子女最佳利益」主張:
這是非常手段,需有具體事證證明子女受侵害。
法律困境下,祖父母的思念確實難以透過法律直接實現。建議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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