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嗎?律師坦言:民法沒給這個權利,但有三條實務繞道

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兒子走了,媳婦不讓我看孫女」

這幾年事務所遇到最讓人心疼的一類諮詢,是這樣開場的:「律師,我兒子去年過世,現在媳婦完全不讓我看孫女,連過年都不行,我還有什麼辦法?」電話那頭常常是年邁的長輩,聲音微微發抖。

身為執業律師,必須先把最硬的一句話講在前面:在現行民法下,祖父母對孫子女並沒有直接的會面交往請求權。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文義上的主體只限父母,實務上也未被承認為可類推擴張的漏洞。這個殘酷的起點,是所有祖孫探視議題必須面對的現實。

但這並不代表完全無路可走。實務上仍有三條可行的繞道,本文把這些一次講清楚。

貳、硬事實:民法沒有給祖父母會面交往請求權

一、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的主體只限父母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條文主體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講白話,就是離婚後沒拿到監護權的那位爸爸或媽媽。

條文從頭到尾沒提到祖父母、外公外婆、叔叔阿姨等其他親屬。祖父母本來就不是「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方」,自然無法直接拿第 1055 條第 5 項來主張權利。

二、實務見解:不是法律漏洞

有人會問:祖父母和孫子女的情感連結這麼重要,難道不是立法時疏漏嗎?目前實務上明顯不是這樣看。

下級審實務一致指出: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把會面交往權主體限於父母,是立法權衡考量後的決定,目的在於尊重行使親權人對子女成長的主導權,排除其他親屬的會面交往權。這屬於立法抉擇,不是法律漏洞,無從以類推適用或法律補充的方式擴張到祖父母

換句話說,目前實務的主流立場是: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情感無法透過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轉化為法律上的會面交往請求權。

參、實務上三條繞道:沒有請求權也能見到孫子女

一、路徑一:透過存活的父母一方「代行」

祖父母沒有請求會面交往權,但兒子(或女兒)本人有。父母離婚後,未任監護的一方依第 1055 條第 5 項保有會面交往權,探視的時候把阿公阿嬤一起帶去,全家見面。這是最穩、最常見的作法。

限制是:只在下列情況有效——

  • 兒子(或女兒)自己還在世、也願意配合
  • 兒子(或女兒)和孩子的另一方之間,會面交往的安排穩定
  • 自己與兒子(女兒)感情正常,不是斷絕往來狀態

若父母一方已經過世、或兒子自己與父母鬧翻,這條路會完全堵死。

二、路徑二:在其他家事事件中附帶達成調解約定

若現實上正在進行停止親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家事事件,祖父母可以在調解程序中,透過案件當事人的一方(通常是自己的兒女)把祖孫會面交往方案談入調解約定內容。調解一旦成立即具有確定力,事後不易被片面推翻,是目前實務上祖父母能取得「有法律拘束力之會面安排」的最穩固路徑。

一旦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除非日後經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否則父母一方不得片面拒絕。這是目前實務上祖父母能取得「有法律拘束力之會面安排」的最穩固路徑。

現實操作要注意:

  • 調解內容務必寫具體(頻率、時段、接送方式、連絡方式),避免事後爭執
  • 建議聘請律師協助擬定,把「可能變動情境」的處理方式寫入
  • 調解約定成立後仍可能因情事變更被撤銷/變更,但至少改由法院透過完整程序審查,而不是一方說改就改

三、路徑三:透過兒少福利與社工機制介入

若前述兩條路都走不通(父母一方過世、另一方完全拒絕),祖父母仍可嘗試:

  • 向地方政府社會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求助,請社工從兒少最佳利益角度介入協調
  • 透過兒少福利體系評估:父母一方是否有照顧不力、疏忽、甚至不當對待等情形——若有,可能進入兒少保護程序,祖父母有機會被列入親屬照顧支持網絡
  • 在極端情形(父母均不適任)下,可依民法第 1055-2 條聲請擔任監護人或指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但這是另一類家事事件,門檻極高

這條路成效不穩,行政機關立場通常傾向尊重現任親權人,但它至少是一條不涉及訴訟的協調管道。

肆、被問過最多次的 Q&A

Q1:那阿公阿嬤是不是完全沒希望?

不是。本文第肆節提出的三條繞道都有實務上的操作空間。最穩的是路徑二(調解約定),前提是要有一個進到家事法院調解的家事事件當作載體。

Q2:如果兒子過世、媳婦完全不理我,還能怎麼辦?

客觀說,這是最困難的情境。可以嘗試:先發存證信函表達善意與具體請求,請社工介入協調;若媳婦有對孩子照顧不力、不當對待的情形,可透過兒少保護程序以間接方式切入。直接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權,在目前實務環境下困難度非常高,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個案事實是否具備可訴性。

Q3: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扶養義務嗎?

有,但以父母均無力扶養為前提。依民法第 1114、1115 條,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扶養義務順位在父母之後。實務上不會因為祖父母要看孩子就順便要求扶養費,兩件事不綁在一起處理。

Q4:未來民法會修法給祖父母會面交往權嗎?

目前沒有具體的修法草案進入實質審議。社會上零星有這方面的提案,但離立法還有距離。現階段律師能提供的,是在現行法框架內找出最佳的實務路徑,而不是等待立法。

伍、給祖父母的實戰建議

一、平時就累積互動紀錄

就算目前感情融洽,也要把每次與孫子女的互動留下紀錄——照片、影片、LINE 對話、生日卡片、過年紅包、陪同就醫的收據。這些不是為了「預備告人」,而是日後若局勢生變,能作為「實際照顧事實」的佐證,對任何管道(社工評估、調解、兒少保護程序)都有助益。

二、發現關係緊張的第一步是溝通而非訴訟

當對方(媳婦、女婿、或自己的子女)開始疏遠時,第一個動作不是找律師發律師函,而是:親自或透過信任的親友溝通、適度讓步、表達「願意配合」的態度。走到法律程序之前,留下善意溝通的紀錄,日後任何第三人評估都會加分。

三、有家事事件進行時,把會面安排一併談入

若家裡正在處理停止親權、改定親權、扶養費、監護權等家事事件,祖父母(透過自己的兒女作為當事人)應把祖孫會面方案一併寫入調解內容,取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約定,這是實務上最穩固的安排路徑。

四、極端情境下尋求專業意見

若父母一方過世、另一方完全切斷聯繫,建議直接諮詢家事律師評估可行方案。在極罕見情境下(如對方明顯不適任親權),可能有其他程序上的切入點,但這需要律師針對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延伸閱讀

陸、結語

祖父母想看孫子這件事,在現行民法下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必須對當事人誠實說出的起點。但「沒有請求權」不等於「沒有辦法」,透過存活父母的代行、調解約定的附帶處理、兒少福利體系的介入,實務上仍有繞道空間。

若您正面臨祖孫會面被阻斷,或兒子/女兒過世後被媳婦/女婿切斷連結,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個案的具體事實,評估調解、社工協調、親屬支持網絡等不同路徑的可行性,不給過度樂觀的承諾,也不把門直接關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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