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真的很想我的孫子…」在法律諮詢的場景中,這句話背後承載的,往往是祖父母輩滿溢的思念與深沉的無奈。看著手機裡孫子女的照片,回憶著過去含飴弄孫的快樂時光,對比現在只能隔空思念,甚至被拒於門外,這份煎熬,是許多現代家庭中難以言說的痛。
當子女的婚姻關係生變,無論是離異或一方不幸離世,家庭結構的重組,時常會連帶斬斷原本緊密的祖孫連結。那麼,核心的問題來了:「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
在情感上,答案似乎理所當然;但在法律上,答案卻可能出乎您的意料。開門見山地說,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主流見解,答案是「沒有」。祖父母並沒有法定的、獨立的探視權利。
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為所有心繫孫子女的阿公阿嬤們,提供一份清晰、務實且具深度的法律指引。我們將一同探討為何法律會有如此看似不近人情的規定,並在理解這道法律高牆後,為您剖析在現行體制下,仍有哪些實際可行的途徑,能為您與孫子女之間,重新搭起一座溝通的橋樑。
祖父母想見孫子女而不可得的困境,通常源於以下兩種最普遍的家庭變故。這些場景不僅是法律問題的開端,更反映了家庭關係在變動中的脆弱與緊張。
這是最常見的劇本。夫妻離婚後,法院通常會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俗稱監護權)酌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而未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則擁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探視權)。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當擁有探視權的一方(例如:長年派駐海外工作的爸爸)因故無法或不便頻繁行使權利時,其父母(孩子的阿公阿嬤)想代替兒子去探望孫子,卻可能遭到前媳婦(孩子的媽媽、監護權人)的拒絕。這位媽媽可能為了與前夫家徹底切割,建立一個全新的、不受干擾的單親家庭生活,而將前公婆的探視請求視為一種「侵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保障的是父親的探視權,而非祖父母的。當父親這道唯一的「合法橋樑」無法作用時,祖父母的思念便只能隔著高牆。
另一種更令人心碎的情境,是父母其中一方不幸離世。例如,當兒子過世後,媳婦帶著孫子女搬回娘家,或是在新的城市展開生活。頓失愛子的祖父母,自然會將情感與思念投射在孫子女身上,視其為兒子生命的延續。
然而,在悲痛與家庭關係的重新洗牌中,媳婦可能基於各種複雜的原因——或許是為了避免觸景傷情,或許是與公婆在過去存有芥蒂——而選擇斷絕與前夫家的所有聯繫,其中就包括了阻止祖父母探望孫子女。這份血緣的連結,就在一方離世後,面臨被迫中斷的危機。
這兩種場景的共通點在於,法律體系在處理家庭紛爭時,傾向於優先保護「監護權人所主導的核心家庭」的穩定性與自主性。在這個框架下,祖父母等擴大家庭成員,被視為核心家庭外的「第三方」,其情感需求在法律上並未被賦予獨立的請求權。
許多人直覺地認為,阿公阿嬤是孩子最親近的直系血親,為何法律不能通融?這個問題的答案,牽涉到法條的明確性、司法解釋的界線,以及對整個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
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或母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法條的文字非常明確,「父或母」是法律賦予會面交往權的權利主體。條文中並未包含「祖父母」或其他親屬。這形成了祖父母請求探視權的第一道、也是最直接的法律障礙。
有人會問:「法律人腦筋怎麼這麼死板?法律沒寫祖父母,但情況很類似,不能『類推適用』嗎?」這個想法確實合乎人情,也曾有部分法官抱持相同看法,嘗試在個案中彈性處理。
所謂「類推適用」,是指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因其與法律已規定的事項本質相似,而適用後者的法律效果。過去,確實曾因法官見解不一,導致祖父母能否探視孫子女的案件,判決結果如同「抽籤」,完全取決於承審法官的個人價值觀,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為了解決此一亂象,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在民國103年(西元2014年)召開了一場關鍵的法律座談會,就此議題進行深入研討。最終,多數法官達成了共識,認為不應對祖父母「類推適用」會面交往權的規定。其背後有兩大核心考量:
(一) 權利無限擴張的隱憂:法官們的務實考量
這是法官們最擔憂的「潘朵拉的盒子」。如果今天法院透過解釋,讓祖父母可以主張探視權,那明天是不是叔叔、伯伯、姑姑、阿姨、舅舅等所有沾得上邊的親戚,也都能以「關心孩子」為名,向法院提出探視請求?
一個權利的誕生,意味著相對應的救濟途徑也必須開啟。若將探視權的主體無限擴張,不僅會讓家事法庭案件量暴增,更重要的是,孩子將可能被迫捲入來自四面八方的「探視戰爭」中。這對孩子的成長、心靈安定與忠誠義務,都將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多數法官選擇守住法條的界線,避免打開這個「訴訟的洪水閘門」。
(二) 司法自制原則:權利創設應回歸「立法」解決
另一個更深層的理由,源於「司法權」與「立法權」的分際。法官的職責是「解釋法律」與「適用法律」,而非「創造法律」。
賦予祖父母一個全新的、獨立的探視權利,是一個影響深遠的重大政策決定。多數法官認為,這種權利的創設,應該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立法院),透過嚴謹的社會討論與修法程序來完成,而非由司法機關透過個案判決來「僭越」立法權。因此,座談會的結論明確指出,這個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修法」,而非司法解釋。
這個結論並非出於法官的冷漠,而是基於維護法律體系穩定、可預測,以及尊重權力分立的制度性考量。它確保了法律的適用不會因人而異,雖然結果對祖父母而言是殘酷的,但卻是維護整體法治穩定性的必要之舉。
理解了法律的限制後,是否就意味著束手無策?並非如此。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仍有兩條路可以嘗試。這需要策略、智慧,有時也需要法律的協助。
這是目前最務實、也最主要的策略。既然祖父母沒有獨立的權利,那就必須依附在「擁有探視權的父或母」身上,由他(她)作為整個家族的「代表人」,間接達成祖孫會面的目的。
(一) 最佳策略:將祖父母納入會面交往協議
最理想的作法,是在父母離婚協商的階段就「超前部署」。在草擬「會面交往協議書」時,不具監護權的一方應積極爭取,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會面交往的方式,例如:「甲方(不具監護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得由甲方之父母(即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陪同。」或「甲方之父母得協助至約定地點接送未成年子女。」
將祖父母的角色白紙黑字地寫入雙方同意的協議中,就等於為祖父母的探視開了一扇合法的窗。這份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監護方若事後反悔,另一方即可據此協議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二) 執行方式:由具探視權的父或母代表安排
如果當初的離婚協議沒有相關約定,那麼就必須仰賴擁有探視權的父親或母親積極行使其權利。例如,爸爸在自己可以探視孩子的週末,將孩子接到夫家,讓孩子與阿公阿嬤、姑姑、叔叔等親人相處。法律上,這仍是爸爸在行使他的會面交往權,但實質上,祖孫得以團聚。
這個方式的成敗,完全繫於這位「代表人」的意願與執行力。
這是一條截然不同、也更為艱困的道路。它不再是爭取「探視」,而是挑戰「監護」。當監護人對孩子的照顧出現嚴重問題,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構成威脅時,法律允許相關人士介入。
(一) 啟動「改定監護權」的時機與法律依據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監護人對孩子有疏於保護、教養不當,甚至濫用親權(如虐待、遺棄、讓孩子身處吸毒或暴力的不安全環境)等情事,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時,祖父母、其他親屬、檢察官或主管機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的訴訟。
若訴訟成功,祖父母可能從「無法探視的外人」,一躍成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自然就沒有探視的問題,因為可以直接與孩子同住並負責其教養。
(二) 為何改定監護權的門檻極高?法院的「穩定性原則」
必須強調,這絕對是最後的手段,因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門檻極高。法院的核心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被視為最佳利益中至關重要的一環。
法官會認為,頻繁變動主要照顧者與居住環境,本身就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因此,除非您能提出非常具體、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現任監護人確實嚴重不適任,繼續讓孩子留在他身邊會對孩子造成明確且重大的傷害,否則法院極不傾向輕易更動監護權。
為了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這兩種途徑的差異,以下整理了一份比較表:
特性 / 法律途徑 | 途徑一:透過父母的會面交往權(間接探視) | 途徑二:聲請改定監護權(爭取監護) |
---|---|---|
法律基礎 | 《民法》第1055條(父母的會面交往權) | 《兒少法》+《民法》第1090條 |
主要目的 | 讓祖父母能「看到、陪伴」孫子女 | 徹底改變由誰來「照顧、養育」孫子女 |
聲請主體 | 必須由「不具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發動 | 祖父母、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皆可 |
舉證責任 | 證明會面交往符合子女利益(相對較低) | 證明現任監護人「嚴重不適任」,對子女有「不利」情事(極高) |
成功難度 | 相對可行,尤其在離婚協議階段 | 非常困難,法院極度重視環境穩定性 |
核心策略 | 協商、合作、間接安排 | 訴訟、對抗、證明對方失職 |
走過上述的法律分析,我們必須坦然面對一個現實: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祖父母的探視權並未獲得直接保障。這道法律的高牆,是基於對法律安定性與司法體系負荷的整體考量。
然而,法律只是解決問題的最後一道防線,它永遠無法取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與智慧。身為處理過無數家事案件的律師,我衷心建議,在尋求法律途徑的同時,我們更應回歸問題的核心——「什麼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除非原生家庭的親屬確實會對孩子帶來負面影響(例如灌輸仇恨、不當言行),否則,讓孩子與愛他的阿公阿嬤、姑姑、舅舅等親人保持連結,接觸多元的家族文化與關愛,對於孩子的人格健全發展、自我認同與安全感的建立,都有著無可取代的正面價值。
在此,也想向所有身為父母的當事人說一句話:即使您與前配偶的關係已經結束,但孩子與另一方家族的血緣連結是永恆的。放下成人世界的恩怨,為孩子保留這份珍貴的親情,讓他們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這份智慧與胸襟,或許才是給孩子最棒的禮物。
如果您正為此困擾,需要更進一步的策略分析或協助,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法律是工具,而善用工具、圓滿處理家庭紛爭,正是我們的專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