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官檢察官應該幫我查到底!」許多當事人這樣想。但您是否換位思考過司法的現實:調查的成本不只是金錢,更包含時間與人力。
一次鑑定可能需要:調閱資料、委託專業機構、多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現場勘驗、初步報告、雙方爭執、補充鑑定、最終結論。整個過程可能耗時半年至一年。法官手上可能同時有數百件案件,無法對每件都「不計成本」調查。
法官判斷事實的依據除鑑定報告外,還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雙方陳述、客觀事實推論。許多案件透過綜合判斷即可形成心證,不必然需要昂貴鑑定。
當事人常要求「測謊」證明自己清白,但實務上: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涉及價值判斷:什麼程度的冷漠、爭吵才算「重大」?法官依個案社會通念判斷,不純粹是科學問題。
法院依「最有利於全體共有人」方式分割,這涉及如何衡量各方利益的價值判斷。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綜合多項因素的價值判斷,沒有公式可套用。
理解法官、檢察官的辦案考量,您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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