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真能延長權利嗎?律師為你破解迷思

1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破解流行語迷思

「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在記者會、爭執場合常聽到,但在法律上真的有延長權利的效力嗎?

貳、「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沒有法律意義

一、為何大眾朗朗上口?

傳達強硬立場的姿態,展示「我不退讓」的決心。

二、法律典籍中的缺席

民法、刑法均無此用語。宣示這句話無法延長任何權利行使期間。

參、刑事追訴權與告訴期間

一、告訴乃論之罪

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必須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時效屆滿權利消滅。

宣示「保留追訴權」沒有延長6個月時效的效力。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可主動追訴,有追訴權時效(5-30年不等)。此部分不因宣示而改變。

肆、民事請求權時效

一、不同權利的時效

二、不得當事人任意延長或縮短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意即:單方宣示不能延長時效。

伍、為何仍廣為使用?

結論:一種姿態的展現,而非法律權利的實質保留。

陸、結語

受害後應該:立即諮詢律師、計算時效、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不要依賴宣示。

如您有法律權益諮詢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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