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在記者會、爭執場合常聽到,但在法律上真的有延長權利的效力嗎?
傳達強硬立場的姿態,展示「我不退讓」的決心。
民法、刑法均無此用語。宣示這句話無法延長任何權利行使期間。
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必須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時效屆滿權利消滅。
宣示「保留追訴權」沒有延長6個月時效的效力。
檢察官可主動追訴,有追訴權時效(5-30年不等)。此部分不因宣示而改變。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意即:單方宣示不能延長時效。
結論:一種姿態的展現,而非法律權利的實質保留。
受害後應該:立即諮詢律師、計算時效、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不要依賴宣示。
如您有法律權益諮詢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