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常出現在記者會、新聞訪問、社群貼文,甚至日常爭執裡。聽起來像是強而有力的法律宣示,實際上卻是個常見的誤會——這句話本身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並不能延長您的告訴期間或請求權時效一天。
本文把這句流行語拆給您看,並把您真正該注意的「時效」一次列清楚——別把這句話當成保險,真正能保住您權利的是「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翻遍《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語。它不是法律名詞,而是民間自創的姿態用語——傳達「我不退讓」「我會討回公道」的決心,但沒有實質法律效果。
《民法》第 147 條明文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這意味著,即使您召開記者會、發出聲明、寄出存證信函說「我保留法律追訴權」,都無法延長一秒鐘的時效。法律時效屬於強行規定,不是當事人可以任意處分的權利。
多半是這幾個原因:
它是一種姿態的展現,不是法律權利的實質保留。把它當作宣傳語可以,但別當作真有效力的「凍結時效咒語」。
告訴乃論的罪(例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毀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罪名等),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6 個月內必須提告,逾期權利消滅。
這 6 個月的關鍵在「知悉犯人」——也就是您知道是誰做的那一刻起算。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事發當下還在氣頭上沒處理,半年後想起來再去告訴,卻被檢察官以「告訴期間已逾」處分不起訴,等於白白讓對方逃過一劫。
非告訴乃論的罪(例如殺人、強制性交、重傷、強盜等)由檢察官主動偵辦,但仍有《刑法》第 80 條的追訴權時效。依罪的最重本刑分級:
這個時效一樣不會因為您「保留追訴權」而延長。
民事請求權的時效更細,常見的幾類: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侵權行為 2 年時效」——很多人發生車禍、被誹謗、被詐騙之後,先和對方周旋了半年、再找律師談半年,等想到要正式起訴時,發現「知有損害」已超過 2 年,後悔都來不及。
每個案件涉及的時效可能不只一個——同一個事件可能同時有刑事告訴期間、刑事追訴權時效、民事侵權時效、民事契約時效。律師會幫您把全部時效列出來,知道哪個先到期、哪個還有空間。
實務上保住時效的兩個常見動作:
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期間很短,絕對不能拖。實務建議:確認對方身分後一個月內就完成提告,把那 5 個月當成「補強證據」的緩衝,別等到剩 1 週才衝去地檢署。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一種姿態用語,不是法律權利的實質保留。真正能保住權利的,是諮詢律師、計算時效、在期限內採取具體法律行動。下次聽到自己或對方在用這句話時,記得回頭問:時效還剩幾天?
若您發生了權益受損的事件,不確定還有多少時間可以採取行動,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張倍齊律師會立即幫您盤點所有相關時效,擬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