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違約金寫高就沒問題?律師解析「賠償」與「懲罰」的差別,以及法院的最後王牌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當損失難以證明,違約金條款如何成為你的護身符?

在商業合作與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面臨各種難以量化的損失。例如,工程延遲一天,對業主造成的具體損失金額是多少?供應商晚一天交貨,可能影響後續出貨排程,甚至損及商譽,這筆帳該怎麼算?又或者,房客在租屋處製造噪音,影響社區安寧,房東因此被管委會警告,這種無形的困擾值多少錢?甚至在家庭關係中,一方延誤交付子女的時間,讓另一方少了幾個小時的親子時光,這樣的情感損失又該如何定價?

這些情況的共通點在於,損失確實存在,但要精準地用金錢數字證明其具體金額,卻非常困難。若等到糾紛發生後再來爭執「你害我損失多少錢」,往往會陷入各說各話、舉證困難的泥淖。

正因如此,一個設計精良的「違約金」條款,就如同隨身攜帶的「法律護身符」。它能在簽訂合約的當下,就預先為這些難以計算的潛在損失設定一個明確的處理方式,讓雙方對於違約的後果有清楚的預期,進而達到預防糾紛、保障權益的雙重目的。然而,違約金的約定並非「金額寫越高越好」這麼簡單,其中藏著許多法律上的細節與區別。

貳、違約金的兩大類型:你定的是「賠償總額」還是「懲罰罰款」?

在法律實務上,合約中的違約金主要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其法律效果與目的也大相逕庭。理解這兩者的差異,是擬定有效合約條款的第一步。

一、預定損害賠償總額: 一次性結清,避免後續爭議

許多人可能對這個名詞感到陌生,但它卻是合約中常見的一種違約金形式。所謂「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核心精神在於「預先約定損害的計算方式」。當事人雙方在簽約時,就針對某種特定違約情況,共同認定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害就以約定的金額為準。

舉例來說,房東與房客在租賃契約中約定:「若房客於牆壁上任意塗鴉,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這1,000元,在法律上就被視為雙方預先同意的「損害賠償總額」。

這代表什麼?當房客真的在牆上塗鴉時,房東就有權請求這1,000元。但關鍵在於,這1,000元原則上就是房東能拿到的「全部」賠償。房東不能在收了1,000元後,又說「我請油漆師傅來重新粉刷花了1,500元,你還要再補我500元」。這種做法就像俗話說的「一頭牛剝兩層皮」,與當初約定「預定總額」的精神相悖。
此類條款最大的好處是「效率」與「確定性」。雙方不必在事後為了「油漆到底該花多少錢才合理」而爭執不休,直接依約定金額處理,簡化了求償程序,也避免了訴訟中舉證的麻煩。

二、懲罰性違約金: 除了罰款,實際損失另計

相較之下,「懲罰性違約金」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概念。它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填補損害」,而是為了「懲罰」違約方,並藉此產生強大的嚇阻效果,以「督促」對方務必按照契約履行義務。

這種違約金的關鍵特徵在於,除了支付這筆具有懲罰性質的罰款外,如果違約行為還造成了其他的實際損害,受害方「仍然可以另外請求賠償」。

在工程採購案中,這類條款非常普遍。例如,合約載明:「若乙方延遲交貨,每逾期一日,應按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若甲方因此受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假設工程總價為1,000萬元,乙方晚了5天交貨,他首先要支付 1,000萬×1‰×5天=5萬 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此外,如果甲因為乙的延遲,導致無法如期對自己的客戶履約,而被其客戶求償了10萬元,那麼甲方除了可以請求那5萬元的罰款,還可以向乙方請求這10萬元的實際損失。

對甲方而言,這樣的條款能有效督促乙方準時履約,因為違約的代價非常高昂。擬定合約的真正目的,從來不是為了賺取違約金,而是希望合約能順利走完,這個條款最好永遠都備而不用。

為了幫助您快速理解,我們將兩種違約金的差異整理如下表:

違約金類型比較表

違約金類型比較表

比較項目 預定損害賠償總額 懲罰性違約金
主要目的 填補損害、簡化求償程序 督促履約、懲罰違約方
與實際損害的關係 違約金即為損害賠償總額,原則上不得另行求償 除了罰款,仍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常見用語 「若有違約,應賠償甲方違約金OO元。」 「若有違約,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OO元,甲方若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核心精神 效率與確定性 嚇阻與強制性

參、違約金的現實與極限:從談判桌到法官席

了解違約金的法律類型後,我們必須面對更殘酷的商業現實:一份完美的合約條款,不一定能順利地放進最終簽署的文件中。從談判桌上的角力,到法庭上的攻防,違約金的效力存在著現實的極限。

一、合約是商業現實的縮影:談判力決定條款強度

法律條款的擬定,從來都不是在真空中進行。一份合約最終的樣貌,往往反映了雙方的「談判地位」與「商業實力」。

如果您是蘋果、台積電這樣的大型企業,擁有強大的議價權,自然可以要求供應商遵循您所制定的嚴格條款。但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的地位可能對等,甚至有時是我們需要爭取生意,處於相對弱勢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若堅持每一條都對自己最有利,對方可能根本不願意合作,這筆生意也就告吹了。

我們身為律師,在協助客戶審閱合約時,固然會指出哪些條款對客戶不利。但我們也深刻理解,商業的本質是「促成交易」,而不是在合約文字上爭輸贏。有時,為了拿下重要的訂單,適度承擔一些法律風險是必要的取捨。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非商業領域。例如,在擬定離婚協議時,若一方要求「對方會面交往遲到一小時,就重罰10萬元」,這種過於嚴苛的條件,對方根本不可能簽署,反而讓協商陷入僵局。

因此,具備解讀合約條款的能力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理解,合約是雙方協調的結果,不可能完全只照單方的意思。如何在保障自身權益與促成合作之間取得平衡,考驗的是商業智慧與談判手腕。

二、法院的最後王牌:民法第252條的「違約金酌減」

即使您擁有強大的談判實力,成功地將高額的違約金條款寫入合約,也並非從此高枕無憂。我國法律設下了一道最後的防線,來避免權力過度失衡,這就是「法院的酌減權」。

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規定賦予法官一道最後的把關權力。意思是,當一方請求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時,如果違約方認為金額「過高」得不合理,可以請求法官介入判斷。法官在審酌個案的具體情況後,若認定違約金確實有失公平,便有權力將其減少到一個「相當」(也就是合理)的數額。

這裡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實務見解:法院的酌減權,不僅適用於「懲罰性違約金」,也同樣適用於前面提到的「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有些人會覺得奇怪,既然「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是雙方事先同意的損失總額,為何法院還能更改?但目前法院的主流看法認為,為了貫徹公平原則,兩種違約金都應有酌減的空間。

這也提醒我們,擬定違約金條款時不能僅憑一時之快,訂下天價罰則。因為這樣的約定,即便白紙黑字寫清楚,最終在法庭上仍可能面臨被調整的風險。至於法院如何判斷金額是否「過高」,會考量諸多因素,例如實際損害大小、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交易的性質等等,這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的法律議題。

肆、結論:善用違約金條款,重點在「督促履約」而非發財

總結這兩集關於「難以證明的損失」的討論,希望能為您建立關於違約金的幾個核心觀念:

1.    策略性運用: 當一項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難以量化或容易產生爭議時,透過違約金條款將其「定額化」,是一種聰明且高效的風險管理工具。

2.    辨明類型: 清楚區分您需要的是「預定損害賠償總額」(重在簡化求償)還是「懲罰性違約金」(重在嚇阻履約),並在合約中使用正確的文字,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3.    認知極限: 任何違約金條款都並非萬能。它的強度受限於商業談判的現實,其效力最終也受到法院公平審查的制約(民法第252條)。

歸根究柢,違約金條款的真正價值,在於它能發揮「督促對方好好履約」的壓力,確保合約目的得以實現。它的設計初衷,並不是要讓守約方藉由對方的違約來大發橫財。一個好的合約,應該是引導雙方走向合作共贏,而不是為日後的訴訟埋下伏筆。

擬定一份既能有效嚇阻、又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腳的違約金條款,需要細膩的平衡與專業的判斷。若您正在處理重要的合約,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是保障您權益最穩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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