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營建、工程業界,許多老闆都曾遇過這樣的困境:「我的客戶(業主)還沒付我錢,我手頭的現金也軋不過來,怎麼有辦法付錢給我的下包商?」尤其近年工料雙漲,利潤空間被壓縮,只要一筆工程款延遲,就可能引發一連串的資金斷鏈,從大包、中包到小包,彷彿骨牌效應般倒下。
這種被夾在中間的處境,不僅令人焦慮,更讓人感到不平。許多經營者認為,既然款項的源頭卡住了,下游的付款義務暫緩也是理所當然。然而,這種基於現實困境與直觀感受的「公平」,在法律上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評價。法律的核心精神之一是維持交易的穩定與可預測性,為此,民法建立了一項至關重要的原則——「契約相對性」。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這項原則,並說明為何在法律上,您不能將上游廠商的違約,當作自己不付款的正當理由,同時提供您在實務中如何自保的具體建議。
要理解工程款的連鎖糾紛,必須先釐清工程案中複雜的契約關係。
在工程合約中,常會看到「甲方」、「乙方」、「業主」、「承攬人」等稱謂,這些角色分別代表什麼?
在法律上,出錢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一方,稱為「定作人」;而負責完成工作並收取報酬的一方,則稱為「承攬人」。這就是我國《民法》第490條所定義的「承攬契約」的基本架構。
實務上,大家習慣將出錢的「定作人」稱為「業主」或「甲方」,因為付錢的是老大,在契約中通常被列為第一順位。而負責施作的「承攬人」則被稱為「廠商」或「乙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甲方」與「乙方」的稱謂並非固定的。當一個承攬人(例如:營造廠)將部分工程(例如:水電、泥作)再發包出去時,原本的「乙方」(營造廠)就成了下一份合約中的「甲方」(定作人),而接下工作的下游廠商則成為該合約的「乙方」(承攬人)。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我們將這些稱謂整理如下表:
常見稱謂 (俗稱) | 法律用語 | 在工程中的角色 |
---|---|---|
業主、客戶、甲方 | 定作人 | 付錢、下訂單、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一方。 |
營造廠、廠商、乙方 | 承攬人 | 收錢、負責完成特定工作的一方。 |
大包 | 主承攬人 (主包) | 直接與業主簽約,承攬整個工程的廠商。 |
中包、小包 | 次承攬人 (下包) | 未與業主直接簽約,而是從主承攬人或其他上游廠商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廠商。 |
現代工程項目,特別是像捷運、政府標案等大型建設,其複雜度與專業度極高,幾乎不可能由單一公司從頭到尾獨立完成 。為了提升效率與品質,將工程切分成不同專業區塊,交由各自擅長的廠商負責,便成為業界常態。
例如,一家營造廠(大包)標下一個建案,它可能只負責結構體,然後將水電工程、磁磚工程、景觀工程等分別發包給不同的專業廠商(中包)。這些中包商可能還會將更細項的工作,例如特定的植栽或弱電佈線,再發包給更下游的小包商。這種層層分包的結構,雖然在商業運作上有效率,但也埋下了款項連鎖拖欠的風險因子。一旦最上游的業主付款延遲或倒閉(例如建商倒了,預售屋變爛尾樓),這條長長的付款鏈就可能瞬間斷裂。
當付款鏈斷裂時,許多中下游廠商的第一反應是:「大包沒給我錢,我當然沒錢給小包!」這句話聽起來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卻站不住腳。其背後的關鍵,就是「契約相對性」原則。
「契約相對性」,法律上稱為「債之相對性」,白話來說就是:「誰跟你簽約,你就找誰負責。」契約的效力,原則上只存在於簽訂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對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要求其承擔義務 。
業主(甲)與大包(乙)簽訂了總工程合約,大包(乙)再與小包(丙)簽訂了水電工程合約。這兩份是完全獨立的契約。丙只能依據「乙丙合約」向乙要求付款,而不能跳過乙,直接拿著這份合約去向甲要求付款。反之,甲也不能拿著「甲乙合約」,去直接指揮丙如何施工。
我曾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當時社區與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簽約,由其提供保全與清潔服務。然而,該物業公司是將清潔工作外包給另一家專業的清潔公司。
有一次,管委會認為社區清潔不夠徹底,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的經理卻兩手一攤,回答說:「這是我們找的清潔公司不認真,我們也沒辦法。」
這個回答是完全錯誤且不負責任的。對管委會而言,我們的契約對象是「物業管理公司」,我們付錢給它,它就有義務依照合約提供符合標準的清潔服務。至於它是自己聘請清潔員,還是另外發包給別家公司,那是物業公司自己的內部管理問題。管委會的權利,就是要求物業公司把事情做好;而物業公司的責任,就是對管委會負責。
這個例子也凸顯了契約相對性的另一面:管委會沒有權力直接指揮那家下游的清潔公司。因為我們的契約只存在於管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我們跟清潔公司並無契約關係。就算我們直接要求清潔人員加強某處的打掃,對方在法律上也可以不予理會。正確的流程應該是:管委會要求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再去要求它所聘用的清潔公司。
理解了上述概念後,答案就非常清晰了。您的客戶(上游廠商)未付款給您,這是您與他之間契約的問題;您未付款給您的下包商,這是您與下包商之間契約的問題。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
您的下包商是基於對您的信賴,相信您的履約能力與付款能力,才與您簽訂契約並為您完成工作。因此,您對下包商就負有依約付款的義務。您不能拿「別人欠我錢」來當作「我不付你錢」的合法理由。在法律上,這被視為「債務不履行」(違約),您的下包商完全有權利向您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款及遲延利息。
既然法律原則如此,身為夾在中間的中、下游承包商,面對這種系統性風險,更應該在事前、事中、事後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
預防勝於治療。在投入人力、物力之前,務必做好風險評估。
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務必留下完整書面紀錄,這在未來發生爭議時,都會是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若不幸真的發生款項拖欠,請務必把握時效,採取法律行動。
總結來說,工程款的支付雖然在現實中是一條金流鏈,但在法律上,每一段契約關係都是獨立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為了確保每個簽約方都能對自己的承諾負責,從而維持商業活動的穩定與秩序。
「誰簽約,誰就負責」,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契約相對性」原則最精髓的體現。將上游廠商的違約轉嫁給下游,不僅無法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更可能讓自己陷入雙面夾擊的訴訟風險。身為專業的工程經營者,除了要具備把工程做好的專業能力,更要建立起風險評估、契約管理與權利主張的法律思維。在簽下合約的那一刻,您承擔的不只是完成工作的承諾,更是對契約另一方應盡的法律責任。若您正面臨類似的工程款糾紛,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檢視您的契約內容,評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以制定最有利的應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