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法規條文的層次為「條、項、款、目」。然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頒布的《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卻採「條、款、目」的排列,與中央法規體例不一致。對於長期閱讀法條的律師、承辦人員而言,這樣的體例容易混淆,也可能在契約解釋與訴訟引用條款時造成爭議。
早期契約文書多採「條、款、目」體例,工程會範本沿用並長期沿用至今。
契約屬於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法關係,非國家法規,並不強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排列。採用不同體例也能讓當事人清楚知道正在閱讀的是「契約條款」而非「法規」。
全國政府採購單位皆習慣此體例,若貿然修改,反而可能造成採購程序與審查作業混亂。
當事人或律師若依「條、項、款」習慣援引,可能把「第二款」誤寫為「第二項」,在訴訟文書中出現用語不精確的問題。
層次錯亂也可能影響條款引用的精確性,導致法院解釋時需額外釐清。
工程法、採購法課程常需對照法規與契約,體例不同會增加教學與讀者的理解成本。
撰寫訴狀、答辯書或審閱契約時,務必以原契約文字為準,避免自動「翻譯」為條項款格式。
若未來工程會修訂範本,可考慮於條文下加上「項」的層次,讓體例更接近一般法規,降低誤讀風險;但在修訂前,仍應依現行範本用語。
工程會範本的「條、款、目」體例雖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不同,但在實務上早已成為採購領域的慣例。律師、承辦人員與廠商應熟悉該體例,並於訴訟或審查文件中精確援引,才能避免因條款誤用而影響權益。亮遠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審閱工程契約、規劃投標策略與處理採購爭議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