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是一段充滿痛苦與衝突的艱難旅程。當夫妻情緣已盡,最令人揪心與難以割捨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在監護權(法律上精確用語為「親權」)的爭奪戰中,許多父母基於對另一半的怨懟或不滿,不自覺地將孩子捲入成人的戰火。然而,現代家事法庭的審理核心,已悄然發生了深刻的轉變。一個看似陌生的名詞——「不友善父母」,正逐漸成為左右監護權判決的關鍵因素。
父母對前配偶的態度與行為,不僅僅是個人情緒的展現,更被法院視為評斷其是否適任親權人的重要指標。法律設立此原則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孩子,使其免於承受父母衝突所帶來的巨大心理創傷,尤其是避免讓孩子陷入痛苦的「忠誠衝突」之中。當孩子被迫在深愛的雙親間選邊站,其內心的焦慮、罪惡感與壓力,將對其人格發展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在所有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司法裁決中,法院所依循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並非一句空泛的口號,而是根植於法律的具體規範。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列舉了法院在判斷時應審酌的各項因素,包含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等 。
此原則的確立,標誌著台灣家事法從傳統的「父權優先」思維,轉向以兒童權利為核心的保護模式 。過去,親權被視為父母的「權利」,甚至是婚姻戰爭中的「戰利品」;而今,法律將其定義為父母對子女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因此,法院的角色不再僅是仲裁兩位成人之間的糾紛,更是作為孩子的守護者,積極介入以確保其能在最有利的環境中成長。任何會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父母行為,都與此核心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友善父母原則」正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的具體化展現。其法律依據源於2013年增訂的《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這項修法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遏止在監護權訴訟中常見的「先搶先贏」亂象 。部分父母會採取隱匿子女、惡意阻撓探視等不當手段,試圖製造自己是「主要照顧者」的假象,藉以在訴訟中取得優勢。此類行為嚴重剝奪了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維繫親情的權利,徒增家庭衝突。因此,法律明文規定,法院必須將此類「不友善」行為納入考量,作為判斷親權歸屬的不利因素。
簡言之,法院會主動審查:您是協助還是阻礙孩子與前配偶的關係?一位願意主動協調會面交往、在孩子面前肯定對方、鼓勵親子聯繫的家長,會被視為「友善父母」。反之,若有阻斷通訊、惡意詆毀、刁難探視等行為,則可能被貼上「不友善父母」的標籤,進而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友善父母原則」的深層意涵,在於預防一種對兒童極具殺傷力的心理現象——父母離間。當父母將對彼此的仇恨轉嫁到孩子身上,孩子便會陷入前述的「忠誠衝突」。他們深愛著父母雙方,卻被迫在夾縫中求生,為了討好同住方,可能必須壓抑對另一方父母的思念與愛,甚至附和著說出違心的批評。
這種心理壓力會導致孩子出現焦慮、憂鬱、罪惡感等嚴重情緒問題,對其人格健全發展與未來建立親密關係的能力,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 。法律之所以嚴格審視父母的「友善」程度,正是因為意識到「父母離間」是一種精神虐待。因此,「友善父母原則」不僅是一個訴訟策略的考量,更是法律為了保護孩子心理健康而設立的一道防火牆,其目的在於將成人的紛爭與孩子的生活徹底隔絕。
法院在判斷父母是否「友善」時,會檢視一系列具體行為。這些行為有些是公然的阻撓,有些則是更為隱晦的情感操縱。正在經歷離婚訴訟的父母,應謹慎檢視自身言行,避免落入以下不友善的行為模式。
(一)公開的阻撓行為
這類行為最直接,也最容易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例如:
(二)隱晦的離間行為
這類行為更具傷害性,是典型的「父母離間」手段,目的在於破壞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關係:
法院並非僅憑父母在法庭上的片面之詞來做判斷。為了深入了解家庭真實狀況,法院擁有一項強大的調查工具——「家事調查官」制度 。家事調查官是具備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背景的法院人員,他們的角色相當於法官的眼睛和耳朵,負責進行客觀中立的訪視調查 。
家事調查官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家庭訪視、分別與父母及子女會談(會以符合孩子年齡與心智的方式進行)、聯繫學校老師或安親班,以全面評估孩子的居住環境、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模式以及父母的教養態度 。
調查結束後,家事調查官會撰寫一份詳盡的「訪視調查報告」提交給法官。這份報告對於法官的心證形成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若報告中指出了某一方父母存在不友善、不合作或離間子女的行為,將對其監護權的爭取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最直接且嚴重的後果是: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可能導致您直接輸掉監護權官司。即便您過去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或經濟條件較為優渥,只要法院認為您的行為模式不利於孩子與另一方維繫親情,甚至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傷害,就可能將親權判給相對「友善」的另一方 。
法院實務上已有諸多案例可循。例如,曾有父親因不斷教導年幼女兒仇恨媽媽,而被法官認為其教育方式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最終裁定將監護權改定給媽媽。亦有判決明確指出,因一方持續阻撓他方探視,未能將子女利益置於首位,故不適宜擔任親權人,而將監護權判給了願意合作的另一方。這些案例再再提醒所有父母,法庭上爭的不是對錯,而是誰更能為孩子撐起一片健康、完整的天空。
監護權訴訟的真正目標,不應是「戰勝」前配偶,而是為孩子「贏得」一個安穩的未來。這需要父母轉換心態,將焦點從個人的恩怨情仇,轉移到孩子的長遠福祉上 。請謹記,離婚終結的是夫妻關係,而非親子關係。未來數年甚至數十年,您與前配偶仍需以「合作父母」的身份,共同參與孩子的成長。此刻的敵對與仇視,只會為未來的合作埋下無盡的障礙,而最終承受這一切苦果的,將是無辜的孩子。
成為一位「友善父母」,不僅是為了訴訟,更是為了孩子。
以下提供具體的行動方案: 與其被動等待法院裁決,不如從一開始就主動向對方提出一個合理、有彈性的會面交往方案。在與對方溝通時,盡量聚焦於孩子的事務,避免情緒化的指責。建議使用文字訊息(如Email或通訊軟體)進行溝通,這不僅能保持理性,也能留下您積極合作的書面紀錄 。
離婚的傷痛,是屬於大人的課題。作為父母,我們有責任自己去消化、去承擔,而不是將這份沉重的包袱轉嫁到孩子稚嫩的肩膀上。真正的愛,展現在我們能否超越自身的痛苦,去守護孩子的內心平靜。
在監護權的道路上,法律期待的不是完美的父母,而是願意為了孩子而學習、成長、合作的成熟大人。如果您正深陷監護權的泥淖,感到迷惘與無助,請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我們用專業與同理心,陪伴您與孩子,共同走向一個更安穩、更光明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