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被起訴了」——當這句話從檢察官口中說出,或是從法院的傳票上看到時,許多人腦中第一個浮現的畫面,可能就是被貼上「壞人」的標籤、即將面對社會異樣的眼光,甚至感到自己的人生已經蒙上了一層難以洗刷的陰影 。在這種巨大的壓力與恐懼之下,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油然而生:難道從被指控的那一刻起,我就已經是有罪的了嗎?
絕對不是。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中,存在一個強大且至關重要的原則,它就像一道堅實的盾牌,在國家機器的巨大力量面前,保護著每一個被指控犯罪的個體。這個原則,就是「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這四個字,許多人或許都聽過,但它具體的意涵與力量,卻往往被誤解。要真正理解它,我們必須先從「推定」這兩個字談起。
在法律上,「推定」的意思是,在沒有相反的證據出現之前,我們先假設某個狀態是真實存在的。因此,「無罪推定」的白話意思就是:法律先在天平的一端放上一個砝碼,這個砝碼代表「被告是無罪的」。
這個「無罪」的狀態,是一個法律上的「預設值」或「起點」。然而,這個狀態並非牢不可破。它是一個可以被推翻的暫時性結論。如果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能夠在法庭上提出足夠強大、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實有罪,那麼這個「無罪」的預設狀態就會被推翻,轉變為「有罪」的判決。
這個過程,就是刑事審判的核心:從一個「推定無罪」的起點,經由嚴謹的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最終決定這個預設狀態是否應該被改變。
無罪推定並非只是個美好的口號或學術理論,它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有著堅實且多層次的基礎。
(一) 來自《刑事訴訟法》的保障
我國法律最直接的保障,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條規定是在民國92年(西元2003年)修法時特別增訂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明確地將無罪推定這個普世人權價值,正式納入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使其成為所有司法程序的指導原則 。這意味著,無論一個人是被告、犯罪嫌疑人,只要法院的「有罪判決」還沒有最終確定下來,在法律上,他都應該被當作一個無罪的人來對待。
(二) 超越法律的憲法位階:人權保障的核心
無罪推定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一般的法律條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多次的解釋中,已經闡明無罪推定原則是具有「憲法位階」的理念 。它被視為《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
這代表什麼?這代表無罪推定不僅是要求法官、檢察官遵守的訴訟規則,更是國家在制定任何法律時都不能違背的基本人權保障。它從根本上確立了個人在面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時,應享有的尊嚴與保障,是法治國理念的具體展現 。
了解無罪推定的重要性後,下一個關鍵問題是:這個原則在實際的法庭上,究竟是如何運作的?它如何將抽象的理念,轉化為具體的訴訟程序?答案,就藏在「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證明標準」的設定之中。
(一) 證明有罪是檢察官的工作,不是你的
許多人一輩子沒上過法院,受到影視劇的影響,常常會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誤解:「上了法庭,我就是要想盡辦法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是一個天大的錯誤觀念。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法律的遊戲規則恰恰相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確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這條法律術語「舉證責任」,白話來說就是「提出證據來證明一件事的責任」。
這意味著,在刑事法庭上,是代表國家發動追訴的「檢察官」,必須負起100%的責任,去蒐集、提出所有必要的證據,並用這些證據來說服中立的法官,讓法官相信「被告確實有罪」。如果檢察官做不到,那麼被告就應該被判決無罪。
(二) 被告的權利:你可以保持緘默,也無須自證己罪
既然證明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檢察官身上,那麼身為被告,自然就沒有義務去證明自己是無罪的。由此衍生出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兩項權利:
法官不能因為被告保持沉默,或是在法庭上的辯解聽起來不合情理、甚至漏洞百出,就反過來推論他有罪。判決的唯一基礎,必須是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堅實,而不是被告的辯護是否完美無瑕 1。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並不是隨便拿出一些證據就可以交差了事。法律對「有罪」的證明,設定了一個極高的門檻。
(一) 何謂「超越合理懷疑」?
在刑事審判中,法官要判一個人有罪,他的內心確信程度必須達到所謂的「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如果用比較通俗的說法,大概可以理解為法官要有超過95%以上的把握,幾乎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才能認定被告有罪。
我國最高法院在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性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中,對此有過權威的闡釋: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證據,都必須達到「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也就是說,證據的強度必須強到讓一個理性的普通人聽完後,不會再有任何合理的疑點,能夠完全確信「就是他做的」,法官才能下有罪判決。
(二) 當證據存有疑點:「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
那麼,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跨過這個高門檻呢?比如,證據雖然對被告不利,但似乎還存在一些疑點,或者存在其他的可能性,讓法官覺得「好像是他,但又不太確定」,心裡毛毛的,判不下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法官必須適用「罪疑唯輕」原則(或稱「有利於被告」原則)。
「罪疑唯輕」的意思是,當案件的事實仍存有無法排除的疑點時,法官必須做出對被告最有利的認定,也就是判決他無罪 。
這裡必須釐清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不一定等於事實上「他沒做這件事」。它真正的法律意義是「檢察官沒能成功地證明他有罪」。在司法實務中,真相有時是凡人無法百分之百還原的。無罪判決所體現的,正是法律對於證據標準的嚴格堅守。
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僅體現在法條與法理中,它也透過許多具體的實務作法,展現在刑事程序的各個角落。同時,這個原則的適用範圍與深度,也一直是法律實務界不斷探討與爭辯的議題。
如果您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刑事案件的開庭,或許會觀察到一個細節:當法警將在押的被告從候審室帶往法庭時,被告的身上可能戴著手銬、腳鐐。然而,一旦進入法庭,在法官面前坐下後,法警會上前將這些戒具全部解開。
這個小小的動作,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展現。因為讓被告戴著手銬腳鐐受審,會在法官、旁聽民眾甚至(在有陪審團的國家)陪審團心中,產生一種強烈的「他就是有罪之人」的預斷印象。這種預斷,會嚴重妨礙法官進行客觀、中立的判斷。
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特別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在法庭這個追求公平審判的神聖空間裡,被告應以一個未受拘束、享有自由意志的「無罪之人」的姿態,來面對審判。當然,為了法庭安全,法警仍會在旁戒護,但解除戒具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在用行動宣告:在判決確定前,我們推定你是無罪的 。
儘管無罪推定在「審判」階段是絕對的核心原則,但對於它應該在多大程度上貫穿整個刑事程序,特別是「偵查」階段,學說與實務上一直存在著深刻的討論。
(一) 偵查階段的難題
在法院審判之前,案件是由檢察官與司法警察進行偵查。這個階段的本質,是基於對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而去發動調查。有學者認為,要求檢察官在偵查時,內心也必須抱持「無罪推定」的心態,是不切實際的,甚至是矛盾的。因為檢察官的職責就是追訴犯罪,他必然是從「懷疑你有罪」的角度出發,去蒐集證據 。
然而,另一派學者則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應該貫穿所有刑事程序,從偵查開始就應落實。這意味著檢察官在偵查時,不僅要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也應該同樣重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並在發動搜索、羈押等強制處分時,更加審慎 。這兩種觀點的拉扯,正反映了追訴犯罪的效率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內在張力。
(二) 法官與檢察官的視角衝突
這種張力也延伸到了法庭上。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被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意即雖然主要由檢察官(控方)與被告(辯方)進行攻擊防禦,但法官在特定情況下,仍保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力 。
爭議點就在於:法官應該在何時、為了什麼目的動用這個權力?有法官認為,為了「發現真實」與「維護公平正義」,當他發現卷宗裡有檢察官沒注意到的證據線索時,無論該線索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他都有義務去調查。
但從辯護律師或部分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如果法官主動去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無異於是在幫助檢察官完成他本應自己承擔的舉證責任,這會讓法官偏離中立的角色,變成「第二個檢察官」,進而侵蝕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 。
這個爭議顯示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實踐中的複雜性。它並非一個簡單的開關,而是一個需要在司法體系內部不斷進行溝通、反思與平衡的動態過程。正是這些思辨與爭論,推動著我們的司法制度朝向更精緻、更保障人權的方向發展。
在了解無罪推定的法律意涵與實務運作後,我們需要回到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為什麼一個社會需要如此費力地去堅持這個原則?即使它可能意味著某些真正的罪犯,會因為證據不足而逃脫法網?答案在於,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社會賴以建立的哲學基石。
一句古老的法律諺語精準地概括了無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寧願錯放十個有罪的人,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的人。」。這句話的背後,是一種深刻的價值選擇。
它與古代專制君主或獨裁政權所信奉的「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的思維,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後者追求的是統治的絕對穩固,不惜犧牲無辜者的生命與自由。而前者,則將個人的權利與尊嚴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
現代法治國家之所以選擇前者,是因為我們深刻體認到,國家動用刑罰權對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進行剝奪,是一件極其嚴肅且可能造成無法彌補傷害的行為。因此,我們願意承受「錯放」的風險,來確保「錯殺」的悲劇不會發生。無罪推定,就是這道防止司法錯殺、保障基本人權的最後防線 。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個人與代表國家的檢警機關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權力不對等。國家擁有警察、調查局、檢察官,以及龐大的行政資源與公權力,可以進行監聽、搜索、羈押。相較之下,一個普通的被告,無論在資源、資訊還是權力上,都處於絕對的弱勢。
如果沒有無罪推定原則,這個天平將會嚴重失衡。國家可以輕易地將任何它懷疑的人定罪,而個人幾乎沒有反抗的能力。歷史上,無論中外,利用刑事追訴來剷除異己、迫害政敵的案例,屢見不鮮。
因此,無罪推定與其衍生的「檢方負舉證責任」、「超越合理懷疑」等規則,共同構成了一道堅實的防火牆。它要求強大的國家機器,在指控人民犯罪時,必須拿出真憑實據,並接受法庭最嚴格的檢驗。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個案中的被告,更是為了確保整個司法體系不被濫用,成為壓迫人民的工具,從而避免無數可能的司法冤案 。
總結來說,「無罪推定」原則是您在面對刑事指控時,最堅強的後盾。請務必記住以下幾個核心要點:
了解這些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然而,當您真正身處刑事程序的風暴中,面對複雜的法律規定與檢警的偵查壓力時,光有知識是不夠的。您需要一位專業、有經驗的刑事辯護律師,站在您的身邊,為您分析案情、擬定策略,並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文字,而是您能夠確實享有的權利。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為刑事案件所困擾,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將會運用專業與經驗,為您守護這張最重要的法律護身符,陪您走過司法程序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