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被起訴了」——許多人腦中會浮現被貼上「壞人」標籤的畫面,感到人生蒙上難以洗刷的陰影。但在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體系中,「無罪推定」原則像一道堅實盾牌,在國家機器的巨大力量前保護每一個被指控者。
無罪推定指任何人在經法院依法審判確定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被告不須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受刑事控訴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非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相似,但刑事案件的舉證要求更高,因為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的舉證必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意即證據必須充分到讓一般理性之人對被告有罪沒有合理懷疑。若仍有合理懷疑,法官必須依「罪疑惟輕」原則判決無罪。
被告在法庭上不得被上手銬、腳鐐(除非有逃亡或自傷風險),且應著便服而非囚服。這些細節都是為了避免在庭上產生「這個人已經是罪犯」的視覺暗示,影響法官與當事人。
媒體審判、網路公審、人肉搜索等現象,常使被告在判決前已被輿論定罪。檢察官召開記者會公布偵辦進度、警方帶嫌疑人「尋找兇器」等作法,都可能違反無罪推定精神。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同時維護無罪推定,是當代司法的重要課題。
錯放有罪者只是漏網之魚,錯殺無辜者卻是不可逆的悲劇。歷史上無數冤獄案件都來自「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錯誤思維。無罪推定就是防止冤案的最後防線。
國家擁有警察、檢察、司法的龐大資源,個人面對國家機器猶如螳臂擋車。無罪推定讓檢察官承擔舉證責任,是制衡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關鍵設計。
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基石,但實務中的操作需要專業律師確保其落實。如您或親友涉及刑事案件,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為您提供堅實的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