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多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我經常在偵查庭外或諮詢室裡,遇到當事人帶著焦慮與困惑提出一個共通的問題:「律師,我的案子是不能撤告的『非告訴乃論』,既然檢察官一定要辦到底,那為什麼我們還要花時間、花錢去跟對方談和解?這不是多此一舉嗎?」
這個問題,無論是來自被告方或被害方,都反映出一個普遍的心理盲點。當人們身陷刑事案件的巨大壓力時,很容易陷入一種「全有或全無」的二元思維,認為案件的結局只有兩種:要嘛「成功撤告、全身而退」,要嘛「被定罪、接受處罰」。在這種思維下,既然「撤告」這個選項不存在,「和解」似乎就失去了任何意義。
然而,這種看法忽略了司法程序中充滿彈性與裁量空間的現實。事實上,在不能撤告的刑事案件中,和解雖然無法讓案件「消失」,卻是影響案件「走向」與「結果」的最關鍵策略之一。它無法阻止司法列車的啟動,但卻有機會引導列車駛向一個傷害更小的目的地——可能是避免前科的「緩起訴」,也可能是大幅減輕的「刑度」。
在探討和解的策略意義之前,我們必須先建立一個清晰的法律地圖,準確理解您所涉入的案件類型。這是做出正確判斷與策略規劃的基礎。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從字面意思看,就是「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能予以論處」的罪名 。這類犯罪的發動權與終結權,基本上掌握在被害人手中。立法者認為,這類犯罪多半涉及個人法益,且情節相對輕微,應尊重被害人的意願,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要動用國家的刑罰權來解決紛爭 。
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包括:
告訴乃論之罪最大的特色在於,被害人不僅是案件的啟動者,也是案件的終結者。即使已經提出告訴,只要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隨時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告,案件就必須終結,檢察官或法官都不能再繼續偵辦或審理。
與告訴乃論相對的,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類犯罪被認為不僅侵害了個人,更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因此國家有義務主動介入追訴,不能單憑被害人個人的意願而停止 。
常見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包括:
一個有趣的例外是「親屬間竊盜」。法律考量到家庭內部的特殊倫理關係,例如子女偶爾拿取父母的錢財,若一概以非告訴乃論處理,恐過度干預家庭內部事務。因此,特別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的竊盜,屬於「告訴乃論」,將是否追究的權利還給家人 。
在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中,被害人雖然是案件的起因,卻沒有終結案件的權力。一旦檢警機關知悉犯罪並開始偵辦,程序就會一直走下去,即使被害人後來表示「不告了」、「願意原諒對方」,也無法阻止案件的進行。
許多民眾常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誤稱為「公訴罪」,這其實是將兩組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混為一談 。釐清這兩組觀念的差異,是理解和解策略的關鍵一步,因為錯誤的認知會導致錯誤的判斷。
(一) 第一組觀念 (實體法):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二) 第二組觀念 (程序法):公訴 vs. 自訴
將這兩組觀念分開後,您會發現,一個案件的「性質」和「由誰起訴」是兩回事。一個「非告訴乃論」的竊盜案,通常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一個「告訴乃論」的傷害案,也同樣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若將「非告訴乃論」與「公訴」劃上等號,就會產生「既然是政府的案子,又不能撤告,那我做什麼都沒用」的誤解,從而忽略了在「公訴」程序中,檢察官擁有極大的裁量權,而「和解」正是影響其裁量的重要因素。
釐清了上述概念後,我們現在可以回到核心問題:既然案件不能撤告,為何和解依然如此重要?答案在於,和解的目標不再是「讓案件消失」,而是「為案件爭取一個最有利的結果」。
對於被告而言,和解是向司法系統傳遞一個最強烈的訊號:我願意負責,我真心悔過。這份悔意不是口頭說說,而是透過實質的賠償行動來證明,這在法律上具有極高的價值。
(一) 爭取地檢署「緩起訴」:一個避免留下前科的黃金機會
(二) 爭取法院「從輕量刑」:作為法官衡量「犯後態度」的核心指標
對於被害人而言,雖然無法撤告,但透過和解,同樣能獲得實質利益與心理慰藉。
(一) 快速獲得實質賠償,避免二次訴訟
(二) 促進心理平復與事件終結
您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檢察官在辦理不能撤告的案件時,有時仍會主動詢問或勸諭雙方和解?這並非偏袒被告,而是基於整體司法政策的考量 。
(一) 實踐「修復式司法」的理念
現代司法理念已不完全是「以牙還牙」的應報式思維,更強調「修復式司法」。其核心精神在於修復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社群所造成的傷害。當被告透過和解向被害人道歉、賠償,這本身就是一種最直接的「修復」過程,其社會意義有時比單純的監禁更有價值。
(二) 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繁瑣的審判程序才能定案,將會癱瘓整個司法體系。對於被告已認罪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案件,若能以緩起訴等方式結案,可以讓檢察官與法官將寶貴的時間與精力,集中在處理那些否認犯罪、案情複雜或對社會危害更重大的案件上。
因此,當您在偵查庭上聽到檢察官勸諭和解時,請理解這並非偏袒,而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尋求一個對被告、被害人及社會三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
理論上,和解的好處顯而易見。但實務上,和解談判充滿了變數與風險。被告與被害人之間往往處於情緒對立、資訊不對等的狀態,自行接觸談判,輕則破局,重則可能衍生新的爭議。此時,一位專業律師的角色就至關重要。
成功的和解,絕非僅僅是討價還價。一個周全的和解方案,至少應包含:
這些細節都需透過專業的法律語言,訂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中,才能真正保障雙方權益。
在充滿壓力與不確定的和解過程中,律師能為您扮演多重關鍵角色:
1. 客觀的策略分析師: 律師能基於法律專業與過往案例經驗,為您客觀分析案件的可能走向,評估一個合理的和解金額範圍,並判斷啟動和解談判的最佳時機。
2. 冷靜的溝通橋樑: 在被告與被害人情緒緊繃時,律師能作為一個中立、理性的溝通管道,過濾掉不必要的情緒性言詞,聚焦於和解條件的協商,避免雙方因直接溝通而惡言相向,導致談判破裂。
3. 權益的堅實守護者: 律師會為您草擬一份權利義務完整、措辭精確的和解書,確保所有條款都合法有效,避免未來產生履約爭議,為您的權益提供最堅實的保障。
4. 與司法機關的有效對口: 律師了解如何將達成的和解成果,以最有利的方式呈現給檢察官或法官,清晰地陳述和解對於本案的正面意義,從而最大化地爭取緩起訴或從輕量刑的機會。
總結來說,面對不能撤告的「非告訴乃論」案件,切勿因為無法撤告就放棄和解的努力。請務必記住以下三個核心觀念:
1. 正確觀念: 「告訴乃論之罪」的相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而非一般人俗稱的「公訴罪」 。
2. 程序區分: 「公訴」與「自訴」是另一組關於「由誰提起訴訟」的程序觀念,應與前述實體法概念區分清楚 。
3. 核心策略: 即使是不能撤告的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然是展現犯後態度、爭取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從輕量刑的關鍵策略,對被告與被害人雙方都可能帶來實質的好處 。
刑事訴訟的過程漫長而複雜,身處其中的壓力非外人所能想像。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不需要獨自承擔。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的案件進行全面分析、規劃最有利的策略,是保護您自身權益、安然度過風暴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