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既然不能撤告,為何要花錢和解?
「律師,我這個案子是不能撤告的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一定要辦到底,那為什麼還要花時間、花錢去跟對方談和解?」
這是身陷刑事壓力的當事人常陷入的「全有或全無」思維。但這忽略了一個核心事實:刑事程序不只看有沒有罪,更看怎麼結、怎麼判。即使不能撤告,和解仍是影響案件「走向」與「結果」的關鍵策略。本文拆解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的實質差異、和解對雙方的三重實益、以及和解談判的實務操作。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主文。相關延伸:付錢就免關是真的嗎?刑事和解與緩刑的真相(ID 298)、和解後還被告刑事?律師教你如何自保避免二次傷害(ID 95)。)
貳、釐清關鍵概念:您的案件能撤告嗎?
一、告訴乃論之罪
必須被害人主動提出合法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被害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訴法第 238 條)。一旦撤回,依刑訴法第 238 條第 2 項,告訴人不得再行告訴(同一事實再告無效)。常見告訴乃論罪:
- 普通傷害罪(刑法 277 I)。
- 過失傷害罪(刑法 284)。
- 公然侮辱罪(刑法 309)。
- 誹謗罪(刑法 310)。
- 毀損罪(刑法 354)。
- 侵害配偶權(通姦已除罪後改回民事)。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
國家主動追訴,被害人不願追究也不影響檢察官依職權偵辦起訴。常見非告訴乃論罪:
- 重傷害(刑法 278)、傷害致死(刑法 277 II)。
- 過失致死(刑法 276)。
- 強制性交(刑法 221)、加重強制性交(刑法 222)。
- 搶奪、強盜(刑法 325、328)。
- 竊盜(刑法 320,已從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 詐欺(刑法 339、339-4)。
- 殺人(刑法 271)。
- 酒駕公共危險(刑法 185-3)。
- 販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觀念辨析:「非告訴乃論」不等於「公訴罪」
實務中這兩個概念常被混淆,其實有細微差別:
- 公訴罪: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的罪(絕大多數罪名都是公訴罪,包含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對應的概念是「自訴罪」。
- 非告訴乃論:不受被害人「告與不告」影響的罪。
換言之,告訴乃論罪也是公訴罪,只是須有合法告訴才能追訴。
參、非告訴乃論案件和解的三重實益
一、從被告角度:爭取有利處分
(一)爭取緩起訴(刑訴法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 1–3 年緩起訴期間。已和解且實質履行賠償者,檢察官較可能作成緩起訴,讓案件不進入法院審理。
(二)爭取較輕量刑
即使起訴進入審判,法官在量刑時會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犯後態度。是否主動和解、是否誠意賠償被害人,都是實質影響量刑的因素。同樣的案情,有和解 vs 沒和解,刑度可能差上一大截。
(三)爭取緩刑(刑法 74 條)
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合於刑法第 74 條要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執行完畢 5 年內無類似紀錄),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 2–5 年緩刑。和解並履行賠償,是法院判斷「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關鍵事實之一。
(四)展現悔意
主動和解會被檢察官、法官視為反省態度的具體展現。反之,有能力和解卻拒絕、或消極面對被害人,則會強化「惡性重大」的印象,量刑偏重。
二、從被害人角度:務實的損害填補
- 較快取得賠償:和解直接取得金錢,比歷時數年的民事訴訟後再強制執行更快。
- 避免二次傷害:不必反覆出庭陳述受害經過,不必承擔對方律師詰問。
- 掌握談判主導權:主動提出合理金額與條件,比被動等判決金額更能貼近實際損害。
- 履行可能性較高:被告有動機履行和解條件(換取緩起訴、緩刑),相較判決確定後才執行,履行機率更高。
- 可設其他條件:公開道歉、離開特定區域、禁止騷擾等,是判決無法給予但和解契約可約定的條件。
三、從司法體系角度
- 減少司法資源耗費,加快結案速度。
- 讓被害人實質獲得補償(單純判決監禁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害無補)。
- 促進雙方關係修復,降低再犯率。
檢察官、法官在適當情況下常主動詢問雙方和解意願,就是基於此三重考量。
肆、和解談判的實務操作
一、談判策略:不只是金額
和解的核心不是「開個數字」,而是結構化的條件組合:
- 合理金額:考量實際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被告經濟能力、給付方式。
- 給付條件:一次給付或分期、每期金額、何時給付、擔保方式(本票、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 其他非金錢條件:道歉、離開特定場所、禁止接觸、移除網路貼文、撤回其他民事訴訟等。
- 態度的真誠:冷漠給錢的效果遠低於誠懇道歉加上合理金額。被害人同意與否,很大程度取決於對方的態度。
二、和解書的必備條款
- 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
- 案件對象(案號、案由、事實概述)。
- 給付金額、方式、時程、帳戶。
- 違約條款(未依時給付的加計利息或違約金)。
- 撤回告訴或不再追究的承諾(告訴乃論罪適用)。
- 其他附加條件(道歉、刪貼、禁止接觸等)。
- 保密條款(避免一方事後公開)。
- 雙方簽名、日期、證人(可有可無)、律師見證(有則更妥)。
三、公證的效力
和解書雖有拘束力,但若對方事後不履行,仍須另行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若於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於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依公證法第 13 條,公證書即具強制執行力,省去另行訴訟的時間與成本。涉及金錢給付、不動產交付、動產移轉、票據兌現等,建議辦理公證。
四、律師的核心角色
- 擬定策略:依案情評估最佳和解時機(偵查階段 / 一審審理 / 上訴階段)。不同階段的和解,對緩起訴、緩刑的影響力不同,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 代為談判:避免雙方直接碰面的情緒衝突,以律師身分主導談判節奏。
- 撰寫和解書:條款周延、執行無虞、避免未來爭議。
- 程序配合:將和解事實與履行進度適時提出給檢察官、法官,作為緩起訴、緩刑、量刑的佐證。
- 辦理公證:為和解書賦予強制執行力。
伍、和解時機的影響
- 偵查階段和解:影響最大。可爭取緩起訴,案件根本不進法院。
- 一審審理中和解:影響次之。可爭取緩刑、較輕量刑。
- 判決後上訴中和解:影響較小。可作為量刑參考,但緩起訴機會消失。
- 判決確定後和解:影響最小。僅對民事賠償與執行階段有實益。
一個常見誤區是「先看看判決怎麼說再決定要不要和解」。這是最糟的策略 — 等判決出來再和解,多數實質優惠已經失去。
延伸閱讀
陸、結語
非告訴乃論案件雖不能撤告,但和解仍是改變案件走向的關鍵策略。對被告是緩起訴、緩刑、減輕量刑的主要入口;對被害人是較快取得賠償、掌握談判主導權的務實選擇。雙方若能在合理的條件下達成和解,往往都會比讓刑事程序完全走完更接近實質正義。
若您面對刑事案件的和解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時機、擬定策略、代為談判、撰寫和解書(如需公證以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相關延伸議題請參 付錢就免關是真的嗎?(ID 298)與 和解後還被告刑事?(ID 95)兩文。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