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訴訟,為何「對敵人仁慈」才是勝訴關鍵?律師解析「友善父母原則」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當離婚成為戰爭,監護權是您最不該打錯的一場仗

「在戰爭中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這句名言在許多競爭場合或許是至理。然而,當戰場轉移到家庭法庭,爭奪的是孩子的監護權時,這句話可能不僅是錯誤的,甚至是致命的策略。許多名人或一般人的離婚案件,最終都演變成激烈的「監護權大戰」,雙方不惜互相攻擊,將法庭變成了情感的廢墟。但您必須明白,這場仗的勝負,並非取決於誰能將對方打擊得體無完膚。

在法律上,我們所稱的「監護權」,精確的用語是「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這不僅是權利,更是責任,核心目標是確保孩子能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法院在處理所有親權爭議時,都必須遵循一個至高無上的指導原則,即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個原則取代了過往的父權優先思想,強調一切判斷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唯一依歸,而非父母任何一方的利益 。

然而,「子女最佳利益」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法律概念。為了讓這個概念具體化,法院在實務上發展出數個重要的子原則,作為判斷的依據。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些原則,特別是近年來越發關鍵的「友善父母原則」,幫助您理解,為何在監護權的戰場上,展現合作與尊重的「仁慈」,才是通往勝利的道路。

壹、法院如何判斷什麼對孩子「最好」?——拆解「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已透過一系列具體的標準來衡量 。法官在裁定親權歸屬時,並非單憑主觀好惡,而是像一位工匠,運用多種工具來綜合評估,最終打造出最適合孩子的方案。這些原則之間時而互補,時而衝突,如何權衡與主張,正是律師專業價值的體現。

在深入探討核心的「友善父母原則」之前,讓我們先了解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最常使用的幾項基礎原則。

監護權判斷常見原則比較

原則名稱 核心概念 法院考量重點 對當事人的啟示
友善父母原則 評估父母是否願意且能夠促進子女與另一方維持正向關係。 有無藏匿子女、離間言行、阻撓會面交往。 避免任何看似敵意的行為,展現合作態度是訴訟上的優勢,而非示弱。
繼續性 / 主要照顧者原則 盡量不改變子女熟悉的生活環境與主要照顧者,維持生活穩定。 子女過去由誰照顧、就學狀況、生活圈、與照顧者的情感連結。 穩固並記錄您作為主要照顧者的事實。但須注意,若此現狀是透過惡意手段建立,將會被挑戰。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聽取並尊重子女的意願,其份量隨年齡及成熟度增加。 法官面談、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報告。評估子女意願是否受不當影響。 尊重孩子的自主性,切勿誘導或強迫。若對方有此行為,應蒐證並向法院提出。
幼兒從母原則 考量嬰幼兒(尤其0-3歲)對母親的特殊依賴,傾向由母親監護。 子女年齡、哺乳需求、母嬰依附關係。此原則並非絕對,且隨年齡增長而弱化。 若您是父親,爭取幼兒監護權需更強調您作為主要照顧者的事實及母親方的不足。
手足不分離原則 盡量讓兄弟姊妹在同一家庭共同成長,維持手足情感。 法院會盡量避免將手足分開,除非有極特殊理由。 若您希望照顧所有子女,這是一個強力的論點。若對方提議分開子女,應強調此舉對子女不利。

一、維持現狀的智慧:繼續性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普遍認為,頻繁變動生活環境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安與負擔。因此,「繼續性原則」(或稱現狀維持原則)應運而生,其核心精神在於盡量不改變孩子既有的生活模式,包括居住地、學校、社交圈等,以維持其生活的穩定性。

這個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緊密相連。法院傾向將親權判給過去一直以來實際承擔孩子日常照顧責任的一方。因為這位主要照顧者與孩子之間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情感連結和生活默契,由其繼續照顧,最能無縫接軌,減少孩子因父母離婚所受到的衝擊。

二、傾聽孩子的聲音: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其自主意識也逐漸成熟。我國《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做成裁定前,應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給予其表達意願的機會。

實務上,法院對子女意願的重視程度與年齡成正比:

然而,這裡存在一個「真實性困境」。一個幼稚園小朋友,他真的明確知道跟爸爸還是跟媽媽,哪一個對他比較好嗎?孩子的意願有時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可能源於對某一方的忠誠壓力,或是受到父母一方的刻意誘導與洗腦。

因此,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報告等專業評估,去探究孩子意願背後的真實性與成熟度,以確保其決定是真正符合自身利益的 。

三、其他重要考量:幼兒從母與手足不分離原則

「幼兒從母原則」是基於一般社會觀念與心理學,認為嬰幼兒(特別是0-3歲)在生理(如哺乳)與心理上對母親有較強的依賴性,因此若無特殊反證,將親權判給母親通常被認為較符合幼兒的最佳利益。但這並非絕對的鐵律,隨著孩子長大,此原則的影響力會逐漸減弱 。

此外,「手足不分離原則」也深獲法院重視。手足是彼此生命中重要的陪伴,法院會盡最大努力讓兄弟姊妹在同一個家庭中共同生活,避免因為父母離婚而承受二次分離的創傷。

貳、勝負的分水嶺:深度剖析「友善父母原則」

在了解上述基礎原則後,我們來到了監護權大戰的核心戰場——「友善父母原則」。近年來,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甚至常常凌駕於其他原則之上,成為決定勝負的關鍵。

一、何謂「友善父母」?為何法院如此重視?

「友善父母原則」的法律依據源於《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其核心精神在於,法院要評估,未來若將親權判給這一方,他(她)是否能夠尊重另一方作為父母的角色,並積極合作,共同促進孩子與未獲親權方維持良性互動。

法院之所以如此重視此原則,是因為深刻理解到,父母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父母子女的關係是一輩子的。孩子最不樂見的,就是被迫捲入父母的戰爭,陷入「我該對爸爸忠誠,還是對媽媽忠誠?」的兩難困境。這種忠誠義務的拉扯,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是極其殘忍且有害的。

因此,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觀察,不僅是為了評判過去的對錯,更是在預測未來的合作可能性。一個在訴訟中處處展現敵意、不擇手段攻擊對方的家長,法院很難相信他在判決後會搖身一變,成為願意配合探視、與對方和平共處的「友善父母」。您的訴訟行為,本身就是呈堂證供,直接反映了您是否將孩子的利益置於個人恩怨之上。

二、當心!這些行為會讓您被貼上「不友善父母」的標籤

在監護權訴訟中,以下幾種行為是法院眼中典型的「不友善」表現,務必極力避免:

(一) 惡意藏匿子女,製造既成事實

最常見的「不友善」行為,就是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藏匿,不讓對方探視。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與孩子建立更緊密的連結,同時疏遠孩子與另一方的感情,企圖以此創造「繼續性原則」的優勢。這種「先搶先贏」的心態,在法院看來,可能會認為是自私且罔顧子女最佳利益的行為 。

(二) 在孩子面前詆毀、攻擊對方

在孩子面前不斷灌輸對方的負面形象,例如說出「我們家會破碎,就是因為你爸爸是個爛人」之類的話,企圖讓孩子仇視、反抗另一方,這在法律上被稱為「離間子女」。這種行為會嚴重扭曲孩子的認知,對其人格發展造成長遠的傷害,是法院絕對無法容忍的。

(三) 無故阻撓或刁難探視

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不僅是未獲親權方的權利,更是孩子與父母維持親情的權利。任何形式的無故阻撓,例如藉故取消探視、在探視過程中處處刁難等,都會被法院視為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直接證據,是「不友善父母」的鐵證。

參、訴訟策略的藝術:為何「先搶先贏」的狠勁,可能讓您反失監護權?

許多當事人會陷入一個迷思:只要我先把孩子搶到手,讓孩子習慣跟我一起生活,時間一久,法院為了不變動孩子的環境(繼續性原則),就只能把監護權判給我。這套「先搶先贏」的劇本,在法庭上真的行得通嗎?

一、當「繼續性原則」碰上「友善父母原則」:法院的兩難與選擇

這正是監護權訴訟中最經典的衝突場景。例如,母親擅自將原本住在台北的孩子帶到花蓮長住一年,期間完全阻斷父親與孩子的聯繫。開庭時,母親主張:「孩子已經習慣花蓮的生活,有了新朋友和熟悉的老師,再讓他轉學回台北,對他太殘忍了!」這就是利用惡意製造的「現狀」,來綁架「繼續性原則」。

這確實讓法官陷入兩難:若為了懲罰母親的「不友善」行為而將孩子判給父親,等於是讓無辜的孩子再次承受環境劇變的痛苦;但若為了孩子的「安定」而將監護權判給母親,又等於是變相鼓勵所有人都來效法這種「先搶先贏」的惡劣手段。

面對這種困境,雖然法官仍會感到掙扎,但近年來的司法趨勢已愈發明確:法院逐漸意識到,如果容忍這種透過惡意手段建立的「現狀」,將會引發更多模仿效應,長遠來看對更多兒童造成傷害。因此,越來越多的判決傾向於,給予惡意奪取、藏匿子女的一方不利益的認定,也就是讓「友善父母原則」的考量優先於這個被惡意創造出來的「繼續性」。換言之,企圖「先搶先贏」的策略,正成為一場風險極高的賭博。

二、如何在法庭上展現「友善」,同時進行有效攻擊?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在法庭上就只能對對方歌功頌德,不能提出任何批評?當然不是。訴訟本質上就是攻防,關鍵在於「如何攻擊」。您必須在指出對方不適任之處的同時,避免讓自己被貼上「不友善」的標籤。

以下是具體的策略建議:

1.    著重客觀事實,而非情緒性批判:與其在訴狀上寫「他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爛父親」,不如陳述「在過去一年中,對方缺席了三次學校日,且在孩子因病急診時,長達五小時無法取得聯繫。」讓事實自己說話,遠比空泛的人身攻擊更有力。

2.    將論點圍繞在「子女的需求」上:與其說「她工作太忙,根本不管小孩」,不如論證「對方的工作性質需要頻繁加班至深夜,這將導致孩子放學後有長達三小時的空窗期無人看顧,對其安全與課業皆有不利影響。」將焦點從攻擊對方,轉移到分析孩子的實際需求,這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思維。

3.    保持冷靜尊重的態度:在法庭上,一個情緒失控、言詞激烈的家長,只會讓法官懷疑您是否能為孩子提供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相反地,冷靜、理性的陳述,更能凸顯您的成熟與可信度。

4.    提出具體且有誠意的合作方案:在訴訟中,主動提出一份詳盡的「親職計畫」,內容包含您對孩子未來的教養規劃,以及您將如何保障並促進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具體方案(例如明確的探視時間、交接方式、假期安排等)。這份計畫是證明您是「友善父母」最有力的證據 。

肆、結語:在監護權的戰場上,成為合作的父母,才是真正的贏家

回到最初的問題,監護權大戰,對敵人仁慈,真的是對自己殘忍嗎?透過本文的分析,相信您已明白,在現代家事法庭的思維下,真正的「殘忍」,是將個人的仇恨凌駕於子女的幸福之上;而真正的「智慧」,則是在離婚後,仍能為了孩子而放下對立,努力成為合作的父母。

在法庭上,展現出願意合作、尊重對方親職角色的成熟態度,不僅不會被視為軟弱,反而會被法官認定為是更能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一方。這份「仁慈」,最終將會回報到您自己身上,成為您爭取親權最堅實的基礎。

監護權訴訟涉及複雜的法律原則與人性博弈,每一步都可能影響您與孩子的未來。若您正深陷其中,或即將面臨這場艱難的戰役,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為您擘劃最有利的訴訟策略,是保護您與孩子權益最重要的一步。歡迎隨時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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