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訴訟中「不友善父母」為何會輸?律師解析民法第 1055-1 條第 6 款的隱形殺傷力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律師,我太太竟然不讓我見小孩!我直接把小孩接走讓她找不到,這樣我在監護權訴訟裡就贏定了吧?」——這是我在家事諮詢中最常聽到、也最需要當場打住的想法。

實務上,監護權訴訟有一條違反直覺的鐵律:越是想獨占孩子、排擠對方參與的一方,越容易輸掉監護權。原因出在民法第 1055-1 條第 6 款——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特別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實務上稱為「友善父母原則」。

本文把不友善父母的 8 種典型行為、法院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在訴訟中展現你是真正友善的一方,完整整理。

貳、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法律依據在哪?

一、條文依據: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

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明列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 7 項審酌事項,其中第 6 款直接寫明: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一款是其他 6 款之外,唯一直接評估「父母對彼此的態度」的因素——不是看經濟、不是看主要照顧,而是看「你能不能容許對方也是這個孩子的父母」。

二、為什麼法院在乎這件事?

理由很單純:孩子需要的是父母雙方,不是單方獨占。研究與實務經驗都證明,離婚後仍能維持與父母雙方穩定關係的孩子,情緒適應、學業、人際發展都更穩定。反之,被一方洗腦、被迫拒絕另一方的孩子,長期心理創傷風險更高。

所以法院在判監護權時,寧可選擇「經濟稍差但願意共享親權」的一方,也不選「經濟優勢但排擠對方」的一方。這是整個監護權制度運作的核心價值判斷。

參、8 種典型的「不友善父母」行為

一、阻擋或限制對方探視

最常見也最容易被認定的類型。找理由拒絕對方約定時間探視、屢次臨時取消、把對方鎖在門外拒絕交付孩子——即使表面理由看似正當(「孩子今天感冒」「孩子太累」),累計起來就是標準的不友善。

二、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

「你爸就是個騙子」「你媽根本不愛你」——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批評對方的工作與生活。孩子接收到這些訊息後自然疏遠被貶低的一方,長期下來在訪談中也會表達不想見對方。法院若從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的報告中發現這種情況,會大幅扣分。

三、把孩子帶離原居住地、躲藏

最嚴重的版本:擅自把孩子帶到別的縣市、甚至國外,讓對方找不到。這不僅涉及民事監護權爭議,還可能觸犯刑法略誘罪、違反家暴保護令。實務上這種行為幾乎等於「自動棄權」。

四、拒絕對方參加子女的重要活動

不通知對方家長會、畢業典禮、生日、醫療重大決定。這些是父母的核心參與權,阻擋代表你認為對方「不配當父母」——法院會視為明顯的不友善。

五、阻斷對方與孩子的通訊

沒收孩子的手機、封鎖對方的來電或 LINE、監控孩子的每一則訊息。即便你有「擔心孩子被騷擾」等看似合理的理由,若沒有正當法律程序支持(例如保護令),單方阻斷通訊一樣是不友善。

六、濫用家暴保護令或刑事告訴

明知沒有家暴事實、仍以捏造或誇大的方式聲請保護令,目的是讓對方無法接近孩子。若法院最終認定保護令聲請無據,這反而成為不友善的有力證據。

七、不配合家事調查、拒絕社工訪視

社工依法進行家訪時拒絕開門、提交虛假資料、多次爽約家事調查官的約談。這些都會被視為「對司法程序不配合」,法院多半認定是在隱藏不利自己的事實。

八、干擾對方與孩子的探視過程

讓第三人(新伴侶、家人)在探視時刻意出現羞辱對方、在探視時突然打電話給孩子要他回家、事後盤問孩子對方問了什麼——這些隱性的干擾在家事調查報告中往往能被描繪出來。

肆、法院如何發現「不友善父母」的蛛絲馬跡?

一、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的報告

這兩個角色是法院在監護權訴訟中最核心的獨立調查者。他們會訪談雙方、訪談孩子、必要時訪談學校老師、醫師、鄰居,綜合觀察:

二、社工訪視的觀察

社工會留意雙方住處的照片(孩子房間有無另一方父母的照片?)、雙方是否主動分享對方的好話、孩子是否會自然提到另一方。

三、雙方提出的 LINE 對話、訊息紀錄

對方律師往往會把你對孩子或對對方的不當訊息整理成證據——包括「你不要理你爸」「媽媽說你今天不能去」這類被截圖下來的訊息。

伍、如何在訴訟中展現「友善父母」的一方?

一、主動維持會面交往,甚至超過約定

約定每週一次,主動增加為兩次;約定週末,額外邀請對方參加學校活動。這不是吃虧——這是建立「我願意讓孩子與對方維持關係」的行為紀錄。

二、主動通知對方子女的重要事項

這些主動通知訊息本身就是「我尊重對方共同父母身分」的書面證據。

三、在社工訪視或家調官訪談時用中性語氣描述對方

「他有他的優點,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勝過「他是全世界最差的父親/母親」。前者顯示你仍能客觀看待對方;後者只暴露你的情緒負擔。

四、不在孩子面前講對方的負面

更積極一點:可以主動跟孩子說「爸爸(媽媽)很愛你」、「你跟爸爸出去玩得開心嗎」。這些話孩子會在家調官訪談時重複,對你是加分。

五、面對對方的挑釁,記錄但不報復

對方若真的不友善(阻擋探視、貶低你),正確做法是:記錄下來(LINE 對話、錄音、證人)、透過法律途徑處理(聲請暫時禁止處分、家事法院調解),而不是以牙還牙。法院在看的是「誰先破壞規則」,不是「誰在反擊」。

陸、「我就是不爽對方」的心理陷阱

我處理過的案子裡,有很多當事人理智上知道「應該表現友善」,實際行為卻不斷踩雷。原因不是他們不懂,而是:

這些情緒都很真實,但在監護權訴訟中都是負資產。能不能把情緒分離出訴訟策略,往往是勝敗的分水嶺。律師能協助的是:為您設計一套不用親自面對對方情緒、仍能完整記錄和反擊的程序機制,讓您專心照顧孩子。

柒、結語

友善父母原則表面上看似「對敵人仁慈」,實質是「對孩子最好」。法院深知這一點,所以民法第 1055-1 條第 6 款把它列為 7 項審酌事由之一。理解並運用這個原則,往往是看似弱勢的一方逆轉勝訴的關鍵。

若您正面臨監護權訴訟、或感受到對方刻意排擠您與孩子的關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規劃從記錄、溝通、到訴訟的完整策略,把您「我真的愛這個孩子」的事實,轉化成法院看得見的證據。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