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第一次站上法庭,被告或原告幾乎都會卡在同一句話。法官把卷宗翻到證物頁,抬頭問:「對這份證據的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
這五個字平常生活從沒聽過。當事人往往遲疑兩秒、看一下律師,要嘛搖頭說「沒有意見」,要嘛脫口而出「我不爭執」。話一出口,整場訴訟的攻防地圖就被改寫了一半,而當事人通常還不知道自己剛剛交出了什麼。
實務上,這一句問話是法官替整個證據調查程序「定錨」用的。回答的方向錯了,後面再花三、五次開庭也很難扳回來。要看懂這一關,得先把「形式上真正」和「實質上真正」這兩件事拆開來談。
形式上真正,問的是證據這個載體本身是不是真的。法官不是在問內容對不對,而是問「這個東西是真的存在、沒有被動手腳嗎」。最常見的判斷點有四個:
白話一點講:形式上真正在問的就是「這個證據本身,是真貨還是假貨」。
實質上真正談的是另一件事——就算載體本身是真的,證據裡記載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應該如何解釋。常見的情境是:
形式上真正解決的是「東西是不是真的」,實質上真正則是「真的東西,要怎麼讀」。兩件事完全可以分開承認、分開爭執——這也是法庭上最常被忽略的策略空間。
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規定,私文書要先由舉證的一方證明它是真正的,法院才會採用。換句話說,如果一份借據連「形式上真正」都過不了,法官根本不會去討論裡面寫了多少錢、什麼時候要還。證據連門票都沒拿到,內容寫得再精采都進不了場。
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會把這個問題擺在最前面。先確認載體真偽,再進入內容辯論——這是整個證據調查的基本順序,順序錯了,後面討論都是空談。
「對形式上真正不爭執」這六個字,在法庭上的份量遠超想像。一旦講出口,等於同時承認了三件事:
實務上,要在後面的庭期翻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法官會直接拿前一次的筆錄回應:「上次你已經說不爭執了。」這就是為什麼開庭第一句的回答,必須極為謹慎。
另一條配套規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文書上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印章、指印,法律就推定這份文書是真正的。也就是說,只要對方提出有你簽名或蓋章的書面,舉證的天平已經先倒向對方,你必須提出反證才能扳回來。看清楚這個推定的力量,才知道「不爭執」三個字為什麼如此沉重。
面對書面文書,要逐項拆開來看:簽名是不是本人的?印章是不是本人的章、有沒有授權他人使用?日期欄、金額欄、空白處有沒有被事後填寫或塗改?
實務上常見的爭點是「簽名是真的、印章不是」或反過來。建議當事人開庭前花 10 分鐘把每一頁原本翻過一遍——很多時候,當事人會發現自己印象中只簽了一頁,卻被對方接上了第二頁、第三頁。這時候不爭執形式真正,等於把後面那幾頁一起送給對方。
錄音錄影最大的爭點不是「這是不是我的聲音」,而是「有沒有被剪接、有沒有完整呈現對話脈絡」。實務上常見對方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 30 秒片段,前面 10 分鐘的鋪陳和後面當事人否認的部分全部消失。
遇到這種情況,正確回應是:「對於這段錄音的完整性有爭執,請對方提出原始檔案、未經剪輯的全部錄音」,而不是直接承認形式真正。聲音是不是本人,可以聲請聲紋鑑定;錄音檔有無剪接的痕跡,則可以聲請數位鑑識(檢視音軌、檔案 metadata)。
電子訊息證據近年大量出現在法庭上,但截圖證據有兩個與生俱來的弱點:
因此面對 LINE 截圖,要爭執的方向通常是:「請對方提出原始手機 / 帳號的完整對話紀錄,並請法院調閱伺服器資料佐證。對於擷取片段的形式真正有爭執。」這樣才能把片段擴回完整脈絡,也讓對方知道修圖造假會被驗出來。
鑑定不是隨口就能聲請,費用不低、時間也長,實務上要看「值不值得」。常見三種鑑定的時機如下:
實務上的小提醒:鑑定一旦做了,結果就是雙面刃。鑑定報告認定「確實是本人簽名」,反而會讓對方的立場更強。聲請鑑定前,當事人和律師必須先把利弊評估清楚——這也是「該不該爭執形式上真正」最現實的算盤。
法官有時會一次提示三、四份證物,然後丟出一句「對這些證據的形式上真正有沒有爭執?」千萬不要用一句「都不爭執」打包回答。應該逐份確認,必要時請法官重複是哪一個證物編號,逐項回應。實務上有不少案件就是栽在「概括回答」這四個字。
如果簽名、印章、對話確實出自當事人本人,硬說「不是我簽的」反而會讓法官對你的可信度大打折扣。這時候正確的策略是:不爭執形式上真正,但爭執實質上真正的解釋。例如承認借據是自己簽的,但主張當天根本沒有交付借款,或主張那段錄音裡的「好」是被對方反覆要求下的應付之詞。
如果當事人對證據真偽沒有把握——例如收據是十年前的、簽名看起來像但又不太像——千萬不要硬回「是」或「不是」。最安全的回答是「不清楚,請對方舉證」。這樣等於把舉證責任維持在對方身上,不會替對方省下證明真偽的力氣。
當事人非常確定那份文件不是自己簽的、那段錄音被動了手腳,就要立場明確地當庭爭執,並且當場聲請鑑定。猶豫、模糊或拖到下次庭期才爭執,法官的觀感會差很多。「之前都沒講,現在才講」會被解讀成臨訟編造的攻擊。
子女拿出長輩的自書遺囑,主張全部財產歸自己。其他繼承人若一口咬定「這不是爸爸的字」,等於主張形式上不真正,要走筆跡鑑定。但若鑑定結果確認筆跡確實是本人,就只能轉戰實質上真正的爭點:立遺囑當下,長輩是否仍有意識能力?是否在脅迫下書寫?是否本人對遺囑內容真正了解?這時候要調的是病歷、照護紀錄、目擊證人,而不是再去拚筆跡。
當事人主張自己簽的是 A 版本,對方提出的卻是 B 版本——簽名頁是真的,但前面的條款內容被替換了。這類案件的爭點同時跨越形式與實質:簽名形式為真,但整份文件的完整性(條款頁是否被抽換)屬於形式真正的範疇。實務上會聲請對紙張、墨水、裝訂痕跡進行鑑識,釐清條款頁與簽名頁是否同時製作。
車禍當下被對方追到醫院,當事人在病床上簽了和解書,事後反悔主張「當時被脅迫、頭還在暈」。這時候和解書的簽名往往是真的(形式真正不易爭執),但實質上真正的爭點打開了:意思表示是否完整、有沒有受詐欺脅迫、和解金額是否顯失公平。實務上會走民法第 92 條的撤銷意思表示,或主張和解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對這份證據的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這一句問話,是法官替整場訴訟拉開的第一道閘門。回答錯了,後面再多開幾次庭也救不回來;回答對了,即使證據形式無懈可擊,還能在實質解釋上保留完整的攻防空間。
關鍵在於:形式與實質要分開思考、逐份回應、不打包承認、必要時當庭聲請鑑定。看似簡單的四個原則,實際操作卻牽涉太多開庭技巧與證據評估,光靠當事人臨場反應很難做到位。
若您即將面對訴訟,或對對方提出的證據真偽有疑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逐項檢視證據、規劃形式與實質的攻防策略,並在開庭時代理出庭、協助您把每一句回答都說在刀口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