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失敗就是醫療疏失嗎?律師解析法院判斷醫師責任的3大關鍵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人好好的進去,怎麼出來就走了?」——醫療糾紛的起點

「人好好的進手術室,怎麼出來就往生了?」這句話,濃縮了無數醫療糾紛中,病家心中最沉痛的疑問與悲憤。當滿懷希望地將親人交給醫療團隊,最終卻迎來天人永隔的噩耗,那種從期望頂峰墜入絕望深淵的衝擊,往往讓家屬難以接受。這種巨大的失落感與困惑,正是許多醫療爭議的開端。

然而,在指責與悲痛之外,我們也必須理解醫師所面臨的處境。醫療本身就是一門充滿不確定性的專業,尤其在急診室或手術台等高壓環境中,醫師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做出攸關性命的判斷。事實上,一個「好好的」人,並不會無故進入手術室;其背後必然存在著必須透過醫療介入處理的潛在疾病或風險。

醫療糾紛的核心,往往源於病患方「期望治癒」的期待,與醫療行為本身「無法保證結果」的現實之間的巨大鴻溝。法律的角色,並非單純地為悲劇尋找代罪羔羊,而是建立一套理性的框架,來審視這道鴻溝,釐清在整個醫療過程中,責任究竟應如何歸屬。本文將深入探討,當手術結果不如預期時,法院是如何判斷醫師是否應負起法律責任。

貳、法律如何看待醫療責任?醫師的義務並非「保證治癒」

在法律上,醫師與病患之間的醫療契約,屬於「委任契約」的一種,其性質是「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

這兩個詞彙聽起來很專業,但可以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理解。「結果債務」就像是您去水果行買一顆蘋果,您不在乎這顆蘋果是怎麼種植、怎麼運送的,您只要求最終拿到一顆完好、能吃的蘋果。店家必須為「結果」負責。

然而,醫療行為屬於「手段債務」。這意味著醫師的義務是承諾在診療過程中,提供符合當時醫療水準的專業處置,也就是「盡力為之」,但他無法、也無須對「治癒」這個「結果」做出保證。畢竟,人體極其複雜,疾病的發展千變萬化,現代醫學仍有其極限。

因此,當病患簽署手術同意書時,所同意承擔的是在醫療行為「沒有過失」的前提下,那些已知的、固有的手術風險或併發症 。病患同意承擔的是醫療的「固有風險」,而非因醫師疏忽所造成的「過失風險」。法律的任務,正是要劃分這兩者之間的界線。一個不幸的結果,並不自動等同於醫師有過失;法律要審查的,是醫師在治療的「過程」中,是否善盡其專業注意義務。

參、法院的判斷準則:深入解析醫療法第82條的關鍵

台灣在2018年修正了《醫療法》第82條,為醫療過失的認定立下了更明確的標準。這條法律是現今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依據。要判斷醫師是否應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必須通過層層關卡的檢驗。

一、醫療過失的雙重門檻:違反注意義務「且」逾越臨床裁量

修正後的《醫療法》第82條第3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這裡最關鍵的字是「且」。這意味著,要讓醫師成立過失責任,原告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第一,醫師的行為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第二,該行為還超越了合理的臨床專業裁量範圍。這是一個「雙重門檻」的設計,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醫師的責任就很難被認定。此修法意在承認醫療行為的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性,避免僅因結果不佳就輕易追究醫師責任 。

二、判斷基準(一):什麼是「醫療常規」?——注意義務的基礎

法院判斷醫師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最主要的參考標準就是「醫療常規」。所謂醫療常規,指的是在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經驗或準則所形成的普遍作法。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具備良知、理智且謹慎的「平均醫師」,在相同情況下通常會採取的醫療措施 。

違反醫療常規最典型的例子,就像是手術前未做必要的過敏測試、開刀後將紗布遺留在病患體內,或是應開左腳卻誤開右腳等。這些行為明顯偏離了專業社群公認的基本準則,通常會被初步認定為具有疏失。

三、判斷基準(二):為何要保障「臨床專業裁量權」?——當常規已不足夠

然而,法律也承認,並非所有醫療情境都有明確的「SOP」可循。在某些情況下,墨守成規反而可能對病患不利。因此,法律賦予醫師「臨床專業裁量權」,也就是在特定情況下,基於專業判斷做出最適當決策的權力。

保障臨床裁量權的原因主要有:

四、判斷基準(三):考量現實的「當時當地醫療水準」

法律是理性的,它不會用「上帝視角」來要求每一位醫師。因此,《醫療法》第82條第4項特別強調,在判斷醫師的注意義務與裁量範圍時,必須考量「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

這意味著,法院不能用台北市頂尖醫學中心的資源與設備標準,去要求一位在偏鄉離島服務的醫師。一個地區醫院的醫師,其所能運用的儀器、藥品與支援人力,與國家級的教學醫院必然有落差。法院在個案中,會衡酌醫師執業時所處的客觀環境與資源限制,來判斷他是否已在其崗位上「盡力而為」。

綜合上述,法院在認定醫療疏失時,並非依循單一、僵化的標準,而是建構了一個包含「注意義務(醫療常規)」、「臨床裁量」與「客觀環境」等多面向的彈性框架。

肆、責任成立的最後一關:「因果關係」的確認

即便家屬能夠成功證明醫師的處置違反醫療常規,且逾越了合理裁量(通過了前述的雙重門檻),訴訟還剩下最後一道,也是最關鍵的一關——證明「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指的是必須證明病患的死傷結果,是「由醫師的過失行為所直接導致的」。如果病患的死亡或傷害,主要是源於其自身病情的嚴重性,或其他無法歸責於醫師的原因,那麼即使醫師在過程中犯有某些瑕疵,也未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舉例來說,在一個司法判例中,家屬主張醫師混用兩種藥物有疏失,但法院經過鑑定後發現,病患出現的症狀(如癲癇)與該藥物混用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如肺部或腎臟沉澱)並不相符。換言之,無法證明是藥物混用「造成」了病患的最終傷害,因此法院認定兩者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醫師無須負責。

證明因果關係是醫療訴訟中最困難的一環,因為它需要高度的醫學專業鑑定來判斷。原告方必須說服法院:「若非」醫師的那個過失行為,病患的傷害「就不會」發生,或至少不會那麼嚴重。

伍、結論:理性面對醫療爭議,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面對親人手術失敗的悲劇,家屬的悲痛與質疑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個令人遺憾的「結果」,並不直接等同於一個存在過失的「過程」。台灣的法律體系在判斷醫療責任時,採取的是一個極為審慎且多面向的標準,它要求審視醫師的行為是否符合專業常規、裁量是否合理、是否受限於客觀環境,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鏈。

理解這些複雜的判斷標準,是任何一位考慮提起醫療訴訟的病患或家屬,保障自身權益所必須踏出的第一步。這不僅能幫助您更理性地評估自身案件的處境與挑戰,也能讓您在尋求法律協助時,與律師進行更有效的溝通。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漫長且艱辛,唯有建立在對法律正確認知的基礎上,才能在這條艱難的道路上,為自己或逝去的親人,尋求一個最為公允的答案。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