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感冒就診,醫師簡單問診就讓您領藥,多數人不會多想;但若是攸關性命的重大手術呢?醫師是否「講清楚」的重量完全不同。這涉及醫療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告知說明義務」與「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告知後同意的核心,不在醫術好壞,而是您作為病人對自己身體的最高決定權 — 「病人自主權」。本文解析醫療法第 81 條、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的告知義務、五大告知核心項目、風險告知的判斷標準,以及告知不足時的法律救濟。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這是告知義務的核心條文。違反者,除可能侵害病人自主權外,亦屬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違反。
第 63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 64 條規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程序。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這是對醫師個人的義務規定。
醫病間存在巨大的「知識鴻溝」— 醫師掌握專業資訊,病人只能依賴醫師說明。若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病人無法做出真正的知情決定,其「同意」本質上是瑕疵的。法律透過告知義務,彌補這個資訊不對等。
即便手術技術完全成功、沒有醫療過失,若醫師未履行告知義務,仍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因為病人在未充分資訊下做出的同意,本身就有瑕疵。這代表即便您的身體結果是好的,但您「被剝奪了充分知情的機會」,仍有法律救濟空間。
不是所有風險都必須告知,而是依「發生機率 × 損害嚴重性」判斷:
原則上應直接告知病人本人。病人意識不清或未成年時,才向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實務上許多醫師習慣「先告家屬」,但在民事訴訟中,若未直接告知意識清楚的病人,仍可能被認為告知不足。
口頭說明不足,應配合書面:
醫師為自保,常採「防禦性告知」,列出所有可能的風險 — 從最嚴重的死亡到最輕微的不適全寫上。這雖符合法律要求,卻有副作用:
有效的告知是「有效溝通」,而非堆砌資訊:
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人格權)。病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
傳統醫療訴訟聚焦「醫療過失」— 醫師是否操作失當。但醫療過失的舉證困難(需鑑定、需跨越醫療法 82 條雙重門檻)。相對地,告知不足的主張有以下優勢:
這讓近年許多律師將告知不足作為訴訟的主要攻擊方向,即便傳統醫療過失難以證明。
告知後同意的核心不只是「簽名蓋章」,而是病人在充分理解後自主選擇。醫師沒說清楚、病人未理解下的同意,在法律上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即便手術成功仍有賠償空間。對病人而言,主動詢問、仔細閱讀、留存資料,是簽字前後最重要的三件事。
若您覺得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未被充分告知、或想事前評估某項治療的法律保障,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分析告知的完整性、評估侵害自主權的主張可行性、規劃救濟路徑。相關延伸:醫療糾紛的整體處理,請參本所 醫療糾紛處理完整指南(ID 104);醫療過失的雙重門檻,請參 手術失敗就是醫療疏失嗎?(ID 210)。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