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相信多數人都有類似的經驗:因為咳嗽、流鼻水等小感冒症狀去看診,醫師簡單問診、聽診後,可能只說了句「這是感冒」,甚至什麼也沒多說,就讓我們去櫃檯領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很少會追問,畢竟只是小病痛,我們全然信賴醫師的專業判斷,拿了藥便安心離開。
然而,場景如果換成一場攸關性命的重大手術呢?例如,需要剖開腹腔移除腫瘤、進行器官移植,或是任何可能伴隨嚴重併發症、副作用甚至死亡風險的醫療行為。這時,醫師的「一句話」——更精確地說,是醫師是否「講清楚」——其價值與重量,就變得完全不同。
這正是醫療領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法律概念: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與病人的「告知後同意」。這個概念的核心,並非在於醫師的技術好壞,而是關乎您作為一個病人,對自己身體的最高決定權——「病人自主權」。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剖析,為何醫師「沒說清楚」本身就可能構成法律責任,以及當您的權利受損時,該如何主張。
許多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心中最大的疑問往往是:「手術明明失敗了,為何告不贏醫師?」或是「手術明明很成功,為何我心裡還是覺得權益受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指向同一個關鍵——我們必須將「醫療技術的對錯」與「告知說明的有無」區分看待。
讓我們想像一個極端的例子:一位病患因腿部嚴重感染入院,醫師為了保住他的性命,當機立斷進行了截肢手術。手術非常成功,病患存活了下來。然而,在整個過程中,醫師從未向清醒的病患解釋有截肢的必要性與風險,也未提供其他替代治療方案(例如更保守的藥物治療),就直接動了手術。
事後,病患憤怒地表示:「你雖然救了我的命,但我從來沒同意讓你砍掉我的腿!如果早知道,我寧願選擇風險較高的保守治療,也不願餘生在輪椅上度過!」
在這個案例中,即便從「醫療結果」來看,手術是成功的;但從「法律權利」來看,醫師卻嚴重侵害了病人的自主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認定醫師違反了獨立於醫療行為本身的「告知說明義務」。因此,即便手術技術沒有任何疏失,醫師仍須為「未經病人同意,剝奪其選擇權」的行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揭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醫療行為可能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種是「醫療疏失責任」,關乎醫師在治療過程中是否違反醫療常規,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第二種則是「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責任」,關乎醫師是否提供足夠資訊,讓病人做出真正屬於自己的醫療決定。這兩者是獨立的,一個案件可能只成立其中一種,也可能兩種都成立。
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地要求醫師履行告知義務,其根本目的在於彌平醫病之間巨大的「知識鴻溝」(或稱「資訊不對等」)。
在醫療場域中,醫師是擁有專業知識的權威,而病人則是對自身病情與複雜醫療選項感到茫然的非專業人士。如果法律不介入,病人的「選擇權」將形同虛設。因為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病人無法做出有意義的判斷,只能被動接受醫師的安排。
因此,「告知說明義務」就像一座橋樑,法律強制要求醫師將關鍵的醫療資訊,用病人能理解的語言,從專業的一端傳遞到非專業的另一端。唯有如此,病人才能真正行使其自主權,與醫師共同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這不僅是對病人權利的保障,更是建立良好醫病信賴關係的基石。從某個角度看,這也是一種契約精神的體現——任何重大的醫療合作,都必須建立在雙方對合作內容(治療方式、風險、後果)有共同且清晰的認知之上。
既然告知說明如此重要,那麼醫師究竟需要告知哪些事項,才算盡到法律責任?告知的界線又在哪裡?
根據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醫師的告知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五大核心項目:
1. 診斷病名與病況: 醫師必須清楚告知病人「得了什麼病」,以及這個疾病目前的嚴重程度、未來的可能發展。
2. 治療方案: 醫師應詳細說明其建議採取的具體治療計畫,例如是何種手術、使用何種藥物、療程需要多久等。
3. 治療風險、併發症與副作用: 這是告知義務中最常發生爭議的一環。醫師必須說明該治療方案可能帶來的風險與不良後果。
4. 替代療法: 醫師不能只提供一種「非此不可」的方案,而應告知病人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治療方式(例如手術之外的藥物治療、較積極或較保守的療法),並說明其利弊。
5. 不治療的後果: 病人也有權利選擇「不接受任何治療」。醫師有義務告知病人,如果選擇放任疾病發展,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這五大項目,共同構成了病人做出明智決定所需的完整資訊藍圖。
在上述項目中,「風險告知」最為複雜。難道醫師要把所有文獻上記載過的、哪怕機率只有百萬分之一的風險都告訴病人嗎?
對此,法院發展出一個相對清晰的判斷標準,我們可以將其想像成一個「十字羅盤」或「四象限矩陣」,由兩個軸線構成:「發生機率的高低」與「損害後果的輕重」。
透過這個分析模型,我們可以理解,法律並非要求醫師進行無差別的資訊轟炸,而是要求醫師基於專業判斷,將那些「對病人決策有實質影響」的重大風險,清楚地傳達給病人。
然而,在法律的壓力下,也衍生出一個對醫病雙方都不利的現象——「防禦性醫療」。
有些醫師為了避免任何可能的訴訟風險,會選擇「過度告知」。他們會提供一份密密麻麻、長達數頁的手術同意書,羅列出從全球文獻中蒐集到的所有可能風險,不管其機率多麼微乎其微。病人面對這樣一份「風險天書」,除了感到恐懼與焦慮外,根本無法從中篩選出真正重要的資訊,來進行理性的判斷。
這種做法,雖然看似保護了醫師(因為他可以說:「你看,我全都告訴你了!」),卻完全違背了「告知後同意」的立法初衷。告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理解與溝通,而不是為了製造恐懼與混亂。當告知淪為醫師單純的法律自保工具時,它便失去了幫助病人做決定的意義,反而成為醫病之間一道新的高牆,侵蝕了彼此的信賴關係。這也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病人因感受不到關懷而更容易提告,醫師因害怕被告而更加防禦,最終導致醫病關係愈發緊張。
如果您認為醫師在治療過程中,並未善盡告知說明的義務,導致您的自主權受損,您可以採取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如前所述,醫師若違反告知說明義務,在民事上將構成對「病人自主權」的侵害,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您可以據此向醫師及醫療機構提起訴訟,請求金錢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這裡要再次強調,這筆賠償是針對「選擇權被剝奪」這項精神痛苦所做的補償,其金額的計算與手術是否成功、身體是否受到實質傷害,是分開獨立判斷的。再以前述的截肢案例來說,病人請求的賠償,不是為了彌補失去一條腿的醫療費用或勞動力損失,而是為了填補「在毫不知情下被決定人生重大事項」所造成的精神創傷。
在實務上,醫療訴訟是一門非常專業且困難的領域。若要主張「醫療疏失」,原告(病人方)必須證明醫師的治療行為「違反了當時的醫療常規」,這往往需要借助其他專家的鑑定,舉證難度非常高。
相較之下,從「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角度切入,有時會成為一個更有利的訴訟策略。這是因為攻防的焦點從抽象的「醫療專業判斷」轉移到了相對具體的「溝通過程與證據」。
訴訟中的關鍵問題會變成:
在這類案件中,舉證的重點變成了對話紀錄、同意書文件、病歷記載等。如果醫師的說明過程草率,或文件紀錄不全、內容含糊,病人方就較有機會在法律上站穩腳跟。這也解釋了為何「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與否,已成為當前律師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必然會審慎評估的關鍵爭點。它為處於弱勢的病人,提供了一條尋求救濟的可能路徑。
總結來說,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絕非只是法律條文上的冰冷要求,它是確保您——身為一位病人——能夠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為自己的身體與人生做出最重大決定的核心保障。
了解這項權利,如同為自己配備了一張「法律護身符。它賦予您在診間主動提問、要求醫師解釋清楚的權力。一個良好的醫病關係,始於開放、平等的溝通。當您感覺醫師的說明不清不楚,或對治療方案有疑慮時,請勇敢地提出您的問題。
當然,若您不幸真的遇到了相關爭議,感覺自己的自主權益已受到侵害,也請不要獨自承受。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案件的法律可行性,是保障您自身權益最重要的一步。記住,您的健康,最終應由您自己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