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感冒就診,醫師簡單問診就讓我們領藥,我們全然信賴;但若是攸關性命的重大手術呢?醫師是否「講清楚」的重量完全不同。這涉及醫療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告知說明義務」與「告知後同意」。核心不在醫術好壞,而是您作為病人對自己身體的最高決定權——「病人自主權」。
即使手術技術成功,若醫師未履行告知義務,仍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因為病人在未充分資訊下同意的醫療行為,同意本身有瑕疵。
彌平醫病之間巨大的「知識鴻溝」——醫師掌握專業資訊,病人只能依賴醫師說明。若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病人無法做出真正的知情決定。醫療法第63條、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均有相關規定。
不是所有風險都須告知,而是依「發生機率×損害嚴重性」判斷:
醫師為自保常採「防禦性告知」,列出所有可能風險。這雖符合法律要求,但可能:
真正的告知應該是「有效溝通」,而非堆砌資訊。
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人格權),病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傳統醫療訴訟常聚焦「醫療過失」——醫師是否操作失當。但醫療過失舉證困難,需要醫療鑑定。近年律師更重視「告知義務」作為攻擊點:
病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主動詢問:治療方案、替代選項、風險與預後。當您感覺醫師說明不足時,應主動追問,必要時尋求第二意見。若因未充分告知受損,可尋求法律救濟。如您有醫療糾紛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