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沒說清楚可以告他嗎?「告知後同意」與病人自主權完整解析

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醫師的「一句話」為何價值千金?

感冒就診,醫師簡單問診就讓您領藥,多數人不會多想;但若是攸關性命的重大手術呢?醫師是否「講清楚」的重量完全不同。這涉及醫療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告知說明義務」與「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告知後同意的核心,不在醫術好壞,而是您作為病人對自己身體的最高決定權 — 「病人自主權」。本文解析醫療法第 81 條、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的告知義務、五大告知核心項目、風險告知的判斷標準,以及告知不足時的法律救濟。

貳、告知說明義務的法律基礎

一、醫療法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這是告知義務的核心條文。違反者,除可能侵害病人自主權外,亦屬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違反。

二、醫療法第 63、64 條

第 63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 64 條規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程序。

三、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這是對醫師個人的義務規定。

四、為何法律如此重視告知?

醫病間存在巨大的「知識鴻溝」— 醫師掌握專業資訊,病人只能依賴醫師說明。若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病人無法做出真正的知情決定,其「同意」本質上是瑕疵的。法律透過告知義務,彌補這個資訊不對等。

參、成功的手術為何還可能賠錢?

一、手術成功 ≠ 醫師免責

即便手術技術完全成功、沒有醫療過失,若醫師未履行告知義務,仍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因為病人在未充分資訊下做出的同意,本身就有瑕疵。這代表即便您的身體結果是好的,但您「被剝奪了充分知情的機會」,仍有法律救濟空間。

二、典型情境

  • 醫師手術成功切除腫瘤,但未事前告知手術可能影響某項感官功能;病人得知後可能會選擇其他療法。
  • 醫師用藥有效控制病情,但未告知嚴重副作用;病人若事前知道會拒絕。
  • 醫師完成整形手術達到美觀目標,但未告知失敗可能導致的永久疤痕。
  • 醫師完成牙齒治療,但未告知替代治療方案。

肆、醫師該說什麼?五大告知核心項目

一、法院認定的五大告知核心

  1. 病情與診斷:目前的疾病狀況、嚴重程度、發展可能性。
  2. 預定治療方案:包括手術、用藥、療程的具體內容、步驟、期限。
  3. 替代治療選項:其他可行的治療方式及其優缺點,讓病人比較選擇。
  4. 預後評估:接受或不接受治療的可能結果。
  5. 風險與併發症: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併發症、副作用。

二、風險告知的判斷:機率 × 嚴重性

不是所有風險都必須告知,而是依「發生機率 × 損害嚴重性」判斷:

  • 高機率 + 輕傷害:應告知(例如小手術後常見的腫脹、疼痛)。
  • 低機率 + 重傷害:應告知(例如罕見但嚴重的過敏反應、手術併發症致死)。
  • 低機率 + 輕傷害:可依情況簡要說明。
  • 高機率 + 重傷害:絕對必須告知,且應強調。

三、告知對象:病人為主、家屬為輔

原則上應直接告知病人本人。病人意識不清或未成年時,才向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實務上許多醫師習慣「先告家屬」,但在民事訴訟中,若未直接告知意識清楚的病人,仍可能被認為告知不足。

四、告知的方式:語言 + 書面

口頭說明不足,應配合書面:

  • 具體列出治療方案、風險的書面同意書。
  • 衛教單張、說明資料。
  • 醫師口頭說明後,讓病人有時間閱讀與提問。
  • 同意書應由病人本人簽署,而非代簽。

伍、「防禦性告知」的雙面刃

一、防禦性告知的興起

醫師為自保,常採「防禦性告知」,列出所有可能的風險 — 從最嚴重的死亡到最輕微的不適全寫上。這雖符合法律要求,卻有副作用:

  • 讓病人過度恐慌、拒絕必要治療。
  • 形式化的說明反而失去實質意義。
  • 病人只是「簽字走程序」,沒有真正理解。
  • 面對具體風險追問時,醫師仍可能答不清楚。

二、真正有效的告知

有效的告知是「有效溝通」,而非堆砌資訊:

  • 聚焦於「對這位病人特別重要的風險」。
  • 以具體、白話的語言說明(避免純粹醫學術語)。
  • 詢問病人是否理解,鼓勵提問。
  • 提供必要的思考時間(非急迫情況下)。
  • 留下病人簽字前有閱讀與討論的書面紀錄。

陸、告知不足的法律救濟

一、民事賠償:侵害病人自主權

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人格權)。病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

  • 治療相關的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若因風險實現而發生。
  • 工作損失:因治療結果造成的收入減少。
  • 精神慰撫金:視侵害程度,實務上金額差異大。
  • 因風險實現造成的實際損害:若告知不足加上風險實際發生,賠償金額更高。

二、為何告知不足成為近年訴訟的重要攻擊點

傳統醫療訴訟聚焦「醫療過失」— 醫師是否操作失當。但醫療過失的舉證困難(需鑑定、需跨越醫療法 82 條雙重門檻)。相對地,告知不足的主張有以下優勢:

  • 舉證相對容易:有無手術同意書、書面紀錄、告知內容的具體程度,都是可查的客觀事實。
  • 不需證明醫療操作本身有過失:即便手術成功,告知不足仍可主張。
  • 不依賴醫療鑑定:告知義務違反的認定,較少需要鑑定介入。
  • 訴訟時間較短:不需等 6–12 個月的鑑定結果。

這讓近年許多律師將告知不足作為訴訟的主要攻擊方向,即便傳統醫療過失難以證明。

柒、病人的自保策略

一、就診時的主動權

  • 主動詢問:治療方案有哪些?替代選項?風險?預後?
  • 不滿意時要求醫師以白話說明。
  • 必要時尋求第二意見(第二位醫師的專業建議)。
  • 不要因「不好意思」而未問清楚。

二、簽同意書前的檢查

  • 逐字閱讀同意書內容。
  • 遇不理解的術語當場詢問。
  • 確認上面記載的方案、風險與醫師口頭說明一致。
  • 非緊急情況下,要求時間回家思考後再簽。
  • 若有家屬陪同,可請家屬一起確認。

三、留存書面資料

  • 取得同意書副本。
  • 保留衛教單張、說明資料。
  • 若事後有疑慮,立即申請完整病歷。

四、風險實現後的法律救濟

  • 立即申請完整病歷、同意書副本。
  • 記錄您當時被告知的內容與現在狀況的差異。
  • 諮詢醫療律師評估告知不足的主張強度。
  • 注意時效:民事 2 年、10 年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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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告知後同意的核心不只是「簽名蓋章」,而是病人在充分理解後自主選擇。醫師沒說清楚、病人未理解下的同意,在法律上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即便手術成功仍有賠償空間。對病人而言,主動詢問、仔細閱讀、留存資料,是簽字前後最重要的三件事。

若您覺得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未被充分告知、或想事前評估某項治療的法律保障,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分析告知的完整性、評估侵害自主權的主張可行性、規劃救濟路徑。相關延伸:醫療糾紛的整體處理,請參本所 醫療糾紛處理完整指南(ID 104);醫療過失的雙重門檻,請參 手術失敗就是醫療疏失嗎?(ID 210)。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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