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變簡單了?最高法院歷史性判決深度解析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婚姻走到盡頭,誰的責任重要嗎?

結束婚姻從來不易。當婚姻已破裂,許多夫妻卡在難解問題:若雙方都有責任,法律還要衡量誰錯比較多才能決定誰有權離婚嗎?最高法院近期歷史性判決徹底改變遊戲規則,本文深度解析。

貳、過往的離婚訴訟:「究責比賽」

一、裁判離婚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052條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法院的「有責主義」實務:責任輕重是關鍵

過去實務見解:「若夫妻雙方均有責任,則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可訴請離婚」。這造成:

參、最高法院的歷史性轉變: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

一、案件背景

一則離婚官司中,雙方皆有責任,過往可能以比較責任輕重決定勝敗。最高法院就此統一見解,改寫實務。

二、大法庭的關鍵論述

大法庭認為:

三、統一見解:雙方有責均得訴請離婚

只要婚姻客觀上已難以維持,且雙方都有責任,則雙方都可訴請離婚,不再比較誰責任重。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即使責任較重的一方仍可訴請離婚(只要不是單方全責)。

肆、新見解對離婚官司的影響

一、如果您想離婚(原告)

您不必證明自己責任比對方輕,只需證明:

訴訟更聚焦於「婚姻是否還有維持必要」,而非「誰錯比較多」。

二、如果您被告(不想離婚)

不能再以「對方責任比較重」作為主要抗辯。抗辯重點轉為:

三、重要的不變之處:單方全責者仍無法主動提告

若婚姻破綻應「完全」由您一方負責(如您家暴、外遇),仍不得主動訴請離婚。但這要達到「單方全責」很嚴格,實務上雙方多少都有責任,因此新見解大幅降低門檻。

伍、結語:更人性的離婚法制

新見解讓裁判離婚制度更人性化,但婚姻仍需經營。如您有離婚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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