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婚姻始於兩情相悅,期盼執子之手偕老。但現實中的磨合、衝突、壓力讓曾緊密的兩人漸行漸遠。當分居從幾個月變成幾年,曾經的家回不去,雙方形同陌路,核心問題浮現:「我們還算夫妻嗎?該怎麼辦?」
分居本身在法律上不直接等於離婚。只要未辦離婚登記、未經法院裁判離婚,雙方仍具法律上的夫妻關係。這意味著財產、繼承、扶養、債務等法律關係仍持續,即使生活上早已陌路。
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事由(外遇、虐待、惡意遺棄等)中,並未明文列「分居幾年」。所以僅憑「我們分居」不能直接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請求離婚。實務上長期分居(通常3-5年以上)且雙方無和好可能,多被法院認定構成重大事由。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的重大突破:過去實務認為「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即婚姻破裂主責者不能自己訴請離婚)。但本判決宣告部分規定違憲,即使請求離婚者責任較大,只要婚姻客觀上已難維持,仍應允許離婚。這大幅降低裁判離婚門檻。
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正草案,擬增訂「分居條款」:夫妻「在最近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以上」,任一方得訴請離婚,不必再費心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這將大幅簡化離婚程序。
為避免一方惡意逃避責任,草案同時規定:若離婚「顯失公平」(如配偶長期照顧失智親屬、懷孕或育兒期間),法院仍可駁回離婚請求。這在保障弱勢配偶的權益與尊重客觀事實間取得平衡。
分居離婚法制正在轉變,無論您在哪個立場,都應及早規劃。如您有分居、離婚、監護權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