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婚姻,始於兩情相悅,期盼的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然而,現實生活中的磨合、價值觀的衝突、經濟壓力或家庭關係的摩擦,都可能讓曾經緊密的兩人漸行漸遠。當爭吵取代了溝通,冷漠侵蝕了關懷,許多夫妻會選擇「分居」作為暫時的停損點,希望能為彼此換取一些冷靜的空間。
但當分居的時間一天天拉長,從幾個月變成幾年,那個曾經共同的家早已回不去,雙方在情感上已形同陌路。這時,一個核心問題浮上檯面:「我們雖然分開住,但在法律上還是夫妻嗎?這樣的狀況,到底該怎麼辦?」這不僅是情感上的困惑,更是一個嚴肅且影響深遠的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現行法律、劃時代的憲法判決,一路談到立法院最新的修法草案,為您完整解析分居與離婚之間的複雜關係。
(一) 從情感疏遠到形同陌路:分居作為婚姻破裂的明確表徵
分居,可以說是婚姻關係亮起紅燈最明確的訊號之一。無論起初的原因是為了冷靜、是工作所需,或根本是不想再見到對方,一旦分居狀態長期持續,例如長達三年、五年甚至更久,它就不再只是暫時的距離,而成為婚姻已然破裂的客觀表徵。當夫妻不再共同生活、分享日常、同床共枕,婚姻的實質內涵早已流失,只剩下法律上的一紙空文。
(二) 法律上的「夫妻」身份:空殼婚姻的潛在風險
許多人以為,只要分居久了、互不往來,婚姻關係就自然消滅。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誤解。在法律上,只要沒有完成離婚登記,無論分居多久,雙方依然是合法的夫妻。這份「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潛藏著您可能從未想過的法律與財務風險:
1. 相互繼承權: 根據《民法》,配偶是法定的「當然繼承人」。這意味著,即使你們已經分居十年、形同陌,若一方不幸離世,另一方仍有權利繼承其遺產,與您的子女共同分配。這筆財產,可能會落入您最不願給予的人手中。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更重要的是,在分配遺產之前,生存的配偶可以先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他/她可以先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取走一半,剩下的部分才作為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包括這位配偶)再次進行分配。這將大幅影響您原本期望留給子女或其他家人的財產規劃。
3. 其他法律義務: 除了財產,許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依然存續,例如特定情況下的醫療同意權、保險受益人指定等。
因此,將離婚視為單純的情感問題,而放任分居狀態持續,絕非明智之舉。從法律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正視並處理這段「殭屍婚姻」,是保護自己與家人權益的必要之舉。
(一) 我國《民法》的同居義務與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許多民眾誤以為「分居滿三年就可以自動離婚」,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在我國現行《民法》中,「分居」本身並不是一項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十款可以訴請離婚的具體原因,例如重婚、外遇、虐待等,其中並不包含分居 。
不僅如此,《民法》第1001條甚至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因此,若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在法律上反而是違反義務的一方。這也是為什麼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單純向法院主張「我們已經分居很久了」,並不足以構成判決離婚的充分理由。
(一) 破綻主義與歸責性:一場追究對錯的戰爭
雖然分居本身不是法定事由,但它在離婚訴訟中依然是極其重要的證據。實務上,長期分居通常會被用來主張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意即當婚姻已經出現無法回復的破綻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
然而,過去的司法實務為這條路增添了巨大的障礙。該條項後段的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使得法院在審理時,不僅要判斷婚姻是否破裂,還必須進行一場「追究對錯」的道德審判,判斷誰該為婚姻的失敗負上較大的責任。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雙方都有錯,責任較重的一方就不能提出離婚訴訟 。這導致許多離婚官司演變成互相揭瘡疤、抹黑對方的泥巴戰,讓早已痛苦不堪的當事人承受二次傷害。
(二) 劃時代的轉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做出的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徹底改變了這個局面 。這個判決的核心精神,可以理解為法律對婚姻態度的重大轉變:從過去強調「道德懲罰」轉向了更務實的「解決問題」。
1. 推翻舊實務見解,終結「誰錯得比較多」的戰爭: 憲法法庭明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只適用於「一方是唯一有過失」的情況。如果婚姻的破裂是「雙方都有責任」,那麼無論誰的責任比較重、誰的責任比較輕,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提起離婚訴訟 。這項宣示,等於是宣告過去那種「比誰錯得少」的訴訟模式正式終結,讓離婚訴訟回歸到婚姻是否已無法維持的本質。
2. 宣告部分違憲,為「有責配偶」打開一扇窗: 對於剩下那種「唯一有責」的極端情況,憲法法庭也認為,如果一律不許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導致婚姻只剩下空殼,對當事人(甚至未成年子女)而言可能構成「顯然過苛」的情事,在此範圍內宣告法律違憲 。
這個判決的深遠意義在於,它承認了國家的功能不是強迫兩個不相愛的人綁在一起,而是應該提供一個務實的機制,來解決已經無法運作的婚姻關係。對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訴訟的重點不再是情緒化的互相指責,而是更理性地去證明婚姻關係客觀上已經無法維繫。
為了回應憲法法庭的判決,並順應社會變遷,法務部提出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引進了明確的「分居條款」。這項草案目前已由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
(一) 客觀標準的建立:告別冗長的法庭攻防
修正草案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中,增訂了全新的離婚事由:「…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這項條款的重大意義在於,它建立了一個客觀、量化的標準。未來,只要能證明「五年內,雙方分開居住的時間累積起來達到三年」,就取得了提起離婚訴訟的資格。這將大幅降低證明的難度,讓當事人可以從過去那種需要挖掘陳年舊事、證明對方品行不端的泥沼中解脫,轉而聚焦於證明分居的事實即可。
(二) 「累計」而非「連續」:貼近真實婚姻樣貌的設計
草案的另一個亮點是採用「累計」而非「連續」計算。這非常貼近真實的婚姻樣貌。許多夫妻在關係惡化時,可能會分開半年,又嘗試復合幾個月,之後再度分開 。草案的設計承認了這種分分合合的現實,只要在五年這個區間內,所有分居的時間加總起來滿三年,就符合要件。
(一) 目的與功能:保障弱勢一方的「安全閥」
為了避免新的分居條款被濫用,例如一方惡意離家,等時間一到就回來訴請離婚,拋棄需要被照顧的配偶或子女,草案也設計了重要的配套措施。修正草案的但書規定:「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這個被稱為「苛刻條款」或「公平條款」的設計,就像一個安全閥。它賦予法官裁量權,即便分居事實符合「五年滿三年」的客觀要件,但如果法官認為判決離婚會對拒絕離婚的一方造成極端不利、顯失公平的後果,依然可以駁回離婚的請求。
(二) 法院的裁量空間:何謂「顯失公平」?
那麼,什麼情況可能構成「顯失公平」呢?根據草案說明,法院會考量離婚是否會讓拒絕離婚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陷入極端、異常苛刻的處境。例如,拒絕離婚的配偶因需長期照顧重度身心障礙的子女而無法工作,若此時判准離婚將使其生活陷入絕境;或者,一方為家庭奉獻一生,年老時卻可能被惡意拋棄等 。
這也意味著,未來離婚訴訟的戰場將會轉移。律師的攻防重點,將從過去爭執「誰對誰錯」,轉變為爭論「判決離婚是否公平」。這也更加凸顯了專業律師在個案中,為當事人分析、主張權益的重要性。
面向 | 現行法 (民法 §1052 II) | 未來修正草案 (新增分居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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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 抽象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客觀的「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 |
證明難度 | 高:須舉證婚姻已破裂,且常涉及歸責(外遇、暴力、冷暴力等),舉證範圍含情感與道德。 | 較低:僅須證明客觀分居事實與期間(如戶籍謄本、房屋租約、水電帳單、證人證言)。 |
訴訟核心 | 歸責性:強調誰有過錯、誰導致婚姻破裂。 | 事實性+公平性:是否達到分居年限;若離婚會使他方「顯失公平」,法院仍可駁回。 |
可預測性 | 較低:結果高度依賴法官心證,判例差異大。 | 較高:有明確量化標準(年限),可預測性增強。 |
價值取向 | 傳統:維護婚姻,強調忠誠與責任。 | 現代:承認婚姻自由,重視個人自主與事實破裂。 |
潛在爭議 | 離婚門檻過高,當事人困於「名存實亡」婚姻。 | 恐被濫用:一方惡意製造分居,強行逼迫離婚。 |
雖然分居條款尚未正式三讀通過,但它代表了未來立法的明確方向。無論您目前處於何種情況,都應提前了解並為此準備。
(一) 開始「累計」您的分居事實
如果您正處於分居狀態且有離婚的打算,與其被動等待,不如從現在就開始積極地為將來的法律程序做準備。所謂「累計」分居事實,重點在於創造並保存客觀證據:
提前準備,意味著當新法通過時,您可能已經累積了足夠的分居時間,能夠直接適用新法,讓離婚程序更為明快。
(一) 警惕長期分居的法律風險
如果您是不願離婚的一方,就必須意識到,消極地放任分居狀態持續,在新的法律趨勢下,無異於是在幫助對方累積離婚的籌碼。時間,不再是站在您這邊的。
(二) 積極處理婚姻問題,避免落入「分居陷阱」
面對分居,您應該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可以透過訊息或書面方式,表達希望對方返家同居、共同解決婚姻問題的意願,並將這些紀錄妥善保存。這些舉動的目的在於,萬一將來真的走上法庭,您可以向法官證明:
1. 分居並非出於您的意願,您仍有維持婚姻的努力。
2. 若對方執意離婚,您可以用這些證據來爭取更有利的離婚條件,或主張離婚對您「顯失公平」,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
從嚴格的「有責主義」,到憲法法庭推動的務實轉向,再到即將來臨的「分居條款」,台灣的離婚法制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變革。法律不再執著於懲罰,而是更傾向於提供解決問題的途徑,讓已經走到盡頭的婚姻關係,能夠和平、有序地落幕。
了解這些法律的變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但法律的適用終究是複雜的,尤其在涉及情感、財產與子女的家事案件中,每一個個案都有其獨特性。如何蒐集證據、如何擬定訴訟策略、如何在法庭上進行有效的主張,都需要專業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