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字案」就沒事,「偵字案」就慘了?律師破解地檢署分案迷思

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新聞說的「列為偵字案詳加偵辦」,是什麼意思?

您是否曾在收看晚間新聞或閱讀網路報導時,看到這樣的標題:「某名人涉弊案,檢方已列為『他字案』偵辦」,或是「案情出現重大突破,全案轉為『偵字案』」?這些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經常讓一般民眾感到困惑,甚至產生錯誤的解讀。

不久前,便有一位當事人憂心忡忡地問我:「張律師,我的案件被分到『偵字案』,是不是代表檢察官準備要起訴我了?那如果是『他字案』,是不是就代表沒事,最後會不起訴?」

這種「偵字案=壞消息,他字案=好消息」的觀念,其實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迷思。媒體為了追求簡潔有力的報導,往往會簡化法律程序的複雜性,卻也因此加深了大眾的誤解與焦慮。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破解這個迷思,讓您一次搞懂地檢署分案的邏輯,以及「他字案」與「偵字案」對您權益的真正影響。

貳、司法案件的身分證:從「案號字別」看懂案件類型

在深入探討「他字案」與「偵字案」之前,我們需要先理解一個更基礎的概念:司法系統中的「案號」。無論是地檢署的偵查案件,還是法院的審理案件,每一個案件都會被賦予一組獨一無二的「身分證號碼」,也就是案號。

這組案號的結構通常是「年度+字別+流水號」,例如「113年度訴字第100號」。其中,「字別」是最關鍵的部分,它像一個標籤,讓我們在看到案號的當下,就能大致判斷出案件的類型。這套系統展現了司法體系的組織與邏輯,遠比一般人想像的更為細緻。

舉例來說,在法院系統中:

從這些「字別」可以看出,光是案號本身就透露了大量資訊。同樣地,作為刑事案件偵查起點的地檢署,也有自己的一套分案規則,而「他字案」與「偵字案」正是這套規則中最基本、也最常被誤解的兩個類別。

參、核心關鍵:地檢署的「他字案」與「偵字案」有何不同?

地檢署在收到民眾的刑事告訴、告發,或由司法警察移送來的案件時,第一步就是「分案」。而分案的初始階段,主要就是區分為「他字案」或「偵字案」。

一、案情尚待釐清的「他字案」

所謂「他字案」,指的是案件在剛開始時,犯罪事實犯罪行為人(也就是嫌疑犯)其中一項不明確,或兩者皆不明確的狀況。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案件都會先進入「他字案」的階段,讓檢察官有時間去釐清真相。

二、被告與事實明確的「偵字案」

當案件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證據逐漸浮現,檢察官已經能夠掌握較為明確的犯罪事實,並且鎖定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時,就會將該嫌疑人正式列為「被告」,並將案件從「他字案」轉為「偵字案」。

「偵」字,指的就是「偵查」。進入「偵字案」,代表案件的偵辦已進入一個更具體的階段,檢察官的偵查對象與目標都已相當明確。

三、從「他」到「偵」:案件的正常演進

許多人誤以為「他字案」轉「偵字案」是案情惡化的信號,但實際上,這是一個非常正常的程序性演進。絕大多數的案件,地檢署都會依循「先分他字案,待案情明朗後,再轉偵字案」的流程。

例如,一個案件最初的案號可能是「113年度他字第5號」,經過幾個月的調查後,可能會變成「113年度偵字第20號」。這僅代表檢察官的調查工作有所進展,並不直接等同於被告最終會被起訴。

肆、最大的實質差異:結案方式與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如果「他字案」與「偵字案」的區別,僅僅是偵辦進度的不同,為何法律界會如此重視這個分類?答案在於兩者在結案方式以及連帶影響的當事人救濟權利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一、「偵字案」的終點:必須有正式的偵查終結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案件進入「偵字案」後,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必須做出一個正式的、法定的處分。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 起訴: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提起公訴。
  2. 不起訴: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律規定不應追訴之情形。
  3. 緩起訴:被告所犯為輕罪,檢察官給予被告一定期間的考驗,若期間內表現良好,則不再起訴。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且所犯為輕罪,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無論是哪一種結果,都必須以一份正式的處分書來完結,這代表著檢察官已對案件進行了完整的偵查與法律判斷。

二、「他字案」的特殊結案:便宜行事的「行政簽結」

相較之下,「他字案」多了一種非正式的結案方式,稱為「行政簽結」。這並非《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制度,而是檢察實務上發展出來的一種「便宜措施」。

當檢察官認為一個「他字案」的告訴內容顯然不構成犯罪、毫無根據,或根本是胡亂提告(例如,僅因政治立場不同就狀告總統),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檢察官可以不必製作正式的不起訴處分書,而是直接在內部用行政公文簽核的方式將案件了結。這就是「行政簽結」。

三、權益的最後防線:「再議」制度的有無

「行政簽結」的存在,引出了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差異——告訴人的救濟管道

當告訴人(通常是被害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可以向上級法院檢察署(即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請求重新審查原檢察官的決定是否妥當。如果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可能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命令另行分案,由其他檢察官重新偵查。這個「再議」制度,是防止檢察官草率結案、保障告訴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這就是問題的核心所在。「行政簽結」雖然方便,卻也剝奪了告訴人尋求上級機關審查的權利。這也是學界對此制度多有批評的原因,認為檢察官可能藉此規避監督。不過,從實務經驗來看,檢察官動用「行政簽結」的案件,大多確實是內容空泛或顯無理由的濫訴,律師們在正式代理的案件中,較少遇到被以此方式處理的情形。

伍、結論:平常心看待案號,尋求專業協助才是上策

總結來說,我們應對「他字案」與「偵字案」有以下正確的認識:

  1. 這是一個程序階段,而非最終結果:「他字案」與「偵字案」的核心區別在於犯罪事實與被告的明確程度,它反映的是偵查的進度,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走向。
  2. 平常心看待案號變化:無論您是告訴人還是被告,看到案號是「他」或「偵」,都不必過度欣喜或恐慌。「他字案」隨時可能因證據浮現而轉為「偵字案」;而「偵字案」也同樣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3. 真正的關鍵在於證據與法律:案件的最終結果,取決於證據的充分性與法律的適用,而非案號的「字別」。

司法程序充滿了複雜的細節與規則,單憑一個案號字別來預測未來,無異於盲人摸象。當您不幸身涉刑事案件時,不論是作為告訴人希望討回公道,或是作為被告需要捍衛自身權益,最重要、也最正確的作法,是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為您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評估證據的強弱、解釋您在各個程序階段的權利與義務,並為您制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與其為案號的變化而惴惴不安,不如將心力放在尋求有效的法律支援上,這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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