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處理家事案件的經驗中,我們發現許多家庭紛爭的火苗,往往不是源於惡意,而是來自於傳統觀念與現代法律之間的巨大鴻溝。許多長輩心中有一套根深蒂固的「規矩」,這套規矩承襲自他們的父母,甚至更早的年代。例如,有些地方習俗認為,由最小的兒子留在家中照顧父母,因此在分家產時理應多分一份;又或者,台灣農村社會曾有「長孫」可以與父執輩一同參與分配祖產的傳統。
這些習俗在其時空背景下,或許有其維持家族運作的道理。然而,當這些傳統安排碰撞到現行的法律體系時,衝突便在所難免。
(一)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傳統觀念與現代法律的衝突
最常見的衝突點,莫過於「重男輕女」的觀念。傳統上認為,兒子負責奉養父母、傳承香火,理應繼承家產;女兒出嫁後,便以夫家為主,對娘家不再有奉養義務,自然也無權分配遺產。
然而,我國《民法》早已明文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無論子女的性別、婚姻狀況,對於父母的遺產都擁有平等的繼承權利。當長輩依循傳統,要求女兒放棄繼承,或是在分配時自然地將其排除在外,而女兒選擇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時,家庭內部的矛盾與爭執便一觸即發。哥哥弟弟可能會指責:「妳都嫁出去了,怎麼好意思回來分?」而女兒則可能回應:「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不信你去問律師。」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道理」,正是許多遺產訴訟的開端。
(二) 父母口頭約定有效嗎?當承諾遇上法律現實
另一個常見的糾紛場景,是父母生前的口頭承諾。例如,父母可能對幾個孩子有不同的安排:「老大、老二結婚時已經幫忙出錢買房了,老三比較晚婚,現在住的這間老家,以後就直接給你。」聽起來合情合理,老三可能也因此承擔了更多照顧父母或修繕房屋的責任。
然而,當父母百年之後,這些口頭約定往往因為缺乏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而變得不堪一擊。兄姊可能會質疑:「房子是爸媽的,憑什麼你一個人獨得?我們當年買房也只拿了頭期款,後面的房貸都是自己繳的!」於是,一場「翻舊帳」大賽就此展開,家庭成員間的情感也在互相指責中消磨殆盡。在法庭上,法官也只能依法論法,口說無憑的承諾,難以對抗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
(三) 預防勝於治療:提前規劃是避免家庭失和的護身符
這些案例再再顯示,當長輩的財產安排與法律規定不符時,即便出於善意,也可能為子女埋下日後對簿公堂的種子。在父母仍在世時,子女或許顧及親情而敢怒不敢言,但當那份維繫家族和諧的壓力消失後,潛藏的矛盾就會全面爆發。
與其將問題留到最後,不如提早正視並加以規劃。在法律上,財產傳承主要有兩條路徑:「生前贈與」與「遺囑繼承」。這兩種方式各有其優劣與適用情境,理解其中的差異,並選擇最適合自己家庭狀況的方案,才是給家人最安心的禮物,也是避免親人反目成仇的最佳「法律護身符」。
為了讓長輩的愛能順利傳承,而非成為紛爭的源頭,了解「生前贈與」和「遺囑繼承」這兩種合法工具至關重要。它們在主導權、法律限制、稅務規劃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以下透過表格,為您進行全面比較,幫助您快速掌握兩者核心概念。
比較項目 | 生前贈與 | 遺囑繼承 |
---|---|---|
主導權 | 父母在世時完全掌控,可自由決定贈與對象與金額。 | 父母過世後遺囑才生效,生前保有對財產的完整控制權。 |
彈性 | 財產一旦贈與,所有權即移轉,贈與人無法反悔收回。 | 可隨時依自身意願修改或撤回遺囑,彈性較高。 |
法律限制 | 不受民法「特留分」制度的拘束,可實現完全客製化的分配。 | 必須遵守「特留分」規定,無法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份額。 |
稅務考量 | 可運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規劃以達節稅效果。 | 有1,333萬元的遺產稅免稅總額,但為一次性計算,無法分年利用。 |
潛在風險 | 子女取得財產後可能疏於照顧;且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在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課稅。 | 可能引發遺囑真偽、效力的爭議,導致子女訴訟;也可能讓子女在父母生前為爭產而產生壓力。 |
家庭關係 | 可能提前引爆子女間關於「父母偏心」的爭論。 | 將爭議延後至身後,但屆時缺乏長輩居中協調,可能導致更激烈的訴訟。 |
生前贈與,意指父母在世時,就將名下財產移轉給子女或他人。這種方式直接明確,深受許多希望提早安排、確保心意能被執行的長輩青睞。然而,這條路徑雖有其獨特優勢,卻也暗藏著不可不知的法律陷阱。
(一) 優勢一:善用贈與稅免稅額,實現合法節稅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一位「贈與人」每年享有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度。這意味著,父親和母親每年可以分別贈與244萬元給子女,合計達488萬元,而無需繳納任何贈與稅。
透過「分年贈與」的規劃,可以合法地將大筆資產逐步移轉。舉例來說,若想給單一子女1,000萬元現金,若一次性贈與,需繳納的贈與稅為 (10,000,000−2,440,000)×10%=756,000 元。但若將這1,000萬元分5年贈與,每年贈與200萬元,由於均未超過年度免稅額,便可能完全免稅 4。此外,若子女結婚,父母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還可各自額外享有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等於該年度每位家長最高可免稅贈與344萬元 5。
(二) 優勢二:突破「特留分」限制,實現財產分配自由
這是生前贈與最具策略性的優勢之一。許多長輩可能因為特定子女付出較多,或有其他個人考量,而希望在財產分配上有所偏重。如果透過「遺囑」進行安排,將會受到後續章節詳述的「特留分」制度限制,法律會強制為每位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
然而,生前贈與完全不受特留分制度的拘束 2。長輩可以依據自己的真實意願,將財產贈與給任何想給的人,無論是特定子女、孫子女,甚至是朋友或慈善機構,其他繼承人都無權置喙。對於那些分配意願與法定繼承比例差距較大的長輩而言,生前贈與是確保其意志得以貫徹執行的最有效途徑。
(三) 優勢三:搭配信託規劃,避免子女揮霍家產
有些長輩擔心子女年輕,理財觀念尚未成熟,若一次性取得大筆財產,可能會有「坐吃山空」的風險。此時,生前贈與可以搭配「信託」制度。父母可將財產贈與並成立信託,約定由銀行等專業機構擔任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定期定額撥付生活費或教育金給子女(受益人),既完成了財產移轉,又能確保資產被妥善管理與運用,達到照顧子女長遠生活的目的。
(一) 陷阱一:「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將被合併課徵遺產稅
許多人誤以為生前贈與出去的財產,就與自己再無關係。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設下了一道重要的防線,俗稱「死亡前回溯條款」。該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包含配偶、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算並課徵遺產稅。
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在預知自己時日無多時,透過密集贈與來規避遺產稅。
(二) 陷阱二:財產給了、孝心沒了?人性風險的考量
法律可以規範財產,卻無法規範人心。生前贈與最大的風險,在於財產所有權的完全移轉。一旦完成贈與,父母便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控制權。現實中,不乏子女在取得財產後,對父母的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疏於照顧甚至惡言相向的案例。
當財產還握在手中時,它不僅是資產,某種程度上也是維持家庭關係與晚年尊嚴的籌碼。許多長輩選擇不提早分配,正是出於這種對人性的深刻洞察與不安全感。因此,在決定進行生前贈與前,除了評估法律與稅務層面,更需要審慎衡量家庭成員間的信賴關係與潛在的人性風險。
相較於生前贈與的「即刻生效」,透過「遺囑」來安排身後事,則是將財產的分配延後至自己離開人世的那一刻。這種方式讓立遺囑者在生前保有對財產的絕對控制權,但也同樣存在其特有的法律限制與挑戰。
(一) 財產握在手,晚年生活有保障
選擇立遺囑的最大好處,就是「安全感」。在人生的最後階段,財產仍然完全屬於自己,可以自由運用,確保晚年生活的品質與醫療照護不假外求。這種對自身財產的掌控權,是許多長輩最為看重的一點,可以避免因過早分配財產而陷入仰人鼻息的窘境。
(二) 避免在世時面對子女的分配爭議
財產分配是個敏感話題,一旦在生前搬上檯面,很容易引發子女間的比較與爭執。父母可能需要面對「為何給哥哥的比較多?」、「為什麼妹妹不用負擔房貸?」等質疑,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透過遺囑安排,可以將這些潛在的衝突延後處理,讓自己不必在世時就夾在子女的紛爭中左右為難,至少能保有生前的家庭和諧。
(一) 法律的最低保障:「特留分」是什麼?如何計算?
遺囑雖然能體現個人意願,但並非毫無限制。為了保障繼承人的基本生存權益,避免因父母偏心而導致部分子女生活陷入困境,《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特留分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最低繼承比例」,任何遺囑的內容都不能違反此規定,否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提起訴訟來取回其應得的部分。
特留分的計算,是以法定「應繼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依法應得的繼承比例)為基礎。具體比例如下:
繼承人 | 特留分比例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其應繼分的 1/2 |
父母 | 其應繼分的 1/2 |
配偶 | 其應繼分的 1/2 |
兄弟姊妹 | 其應繼分的 1/3 |
祖父母 | 其應繼分的 1/3 |
資料來源:
舉例來說:若一位父親過世,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在法律上的「應繼分」是三人平分,各得遺產的 1/3。此時,他們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總遺產的 1/3×1/2=1/6。這意味著,這位父親在遺囑中,最少必須留給配偶及每位子女各 1/6 的遺產,否則遺囑的相關內容將可能被挑戰。
(二) 遺囑的形式要求:為何自書遺囑容易引發無效爭議?
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也就是說,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格式,否則無效 。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是因爲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無法親自說明其真意,唯有透過嚴謹的形式來確保其真實性並減少爭議。
我國《民法》規定了五種法定遺囑方式,其法律效力的穩固程度可大致排序如下:
許多人貪圖方便選擇自書遺囑,卻因不諳法律細節而功虧一簣,最終讓自己的心意無法實現,反而引發更多紛爭,實為憾事。
(三) 迷思破解:可以在父母生前就「拋棄繼承權」嗎?
一個非常普遍的錯誤觀念,是父母在生前要求特定子女(通常是女兒)簽署「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或類似文件。許多家庭成員都以為,白紙黑字簽下去,事情就此塵埃落定。
然而,根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繼承權的拋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因此,任何在父母生前所簽署的預先拋棄繼承權文件,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
這種做法創造了一顆「定時炸彈」。父母與其他兄弟姊妹可能都以為分配問題已解決,但多年後,當初簽署文件的子女若反悔,並向法院主張其法定繼承權時,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屆時,早已認定的事實被推翻,所引爆的家庭衝突將更為劇烈。正確的「拋棄繼承」程序,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於知悉有繼承權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才具法律效力 22。
走過財產傳承的兩條路徑,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生前贈與還是遺囑繼承,都沒有絕對的好壞,只有適不適合您的家庭。這是一道需要在稅務、法律與人性之間反覆權衡的課題。
我們可以做一個簡單的總結:
然而,真實世界的情況遠比此複雜。許多時候,最佳的方案是結合兩者的優點,例如一部分財產透過生前贈與做節稅規劃,另一部分則透過遺囑來安排,並搭配信託等工具,進行多層次的佈局。
財產傳承規劃,牽涉到《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的細節與交互影響,絕非單純閱讀法條就能完全掌握。一個看似微小的疏忽,都可能導致您的規劃功虧一簣,甚至引發難以收拾的家庭訴訟。
與其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自行摸索,承擔未來規劃失效與家庭失和的風險,不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一位經驗豐富的家事律師,不僅能為您解釋複雜的法律規定,更能從您的家庭狀況、財產結構與真實心意出發,為您量身打造最周全、最能實現您期望的傳承計畫。
提前規劃,不僅是對自己一生心血的負責,更是給予家人一份最深厚的愛與祝福——讓愛得以傳承,而非讓遺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