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富不過三代」不只發生在富豪家族 — 一般家庭一樣會因為遺產分配引發手足鬩牆,訴訟對簿公堂十年。缺乏妥善的遺產規劃,分配不公的火種隨時可能引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的遺囑案因 140 億遺產成為社會矚目焦點,法律攻防從意識能力、簽名真偽、見證人資格三個層面展開。本文完整解析該案爭點,並把焦點拉回普通家庭——一份穩固的遺囑該怎麼寫?該選哪一種?該避開什麼地雷?
原告主張張榮發先生立遺囑時,因多次進出醫院、意識處於混亂狀態,質疑其表意能力。法院調閱台大醫院病歷後,雖發現有認知功能、時間及記憶障礙,但仍認定其意識狀態警醒、具備完整的表意能力。多位證人(代筆人、見證人)均證實當時意識清楚,甚至能當場宣布人事晉升。
給普通人的啟示:年事已高或健康狀況不佳時立遺囑,務必同步留下可供佐證意識能力的證據——病歷、健康檢查報告、立遺囑當天的影像紀錄、第三方見證。
原告要求進行筆跡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認密封遺囑為張榮發先生親自簽名。
給普通人的啟示:遺囑必須親自簽名,絕不要讓他人代簽或以蓋章替代(自書、公證、代筆遺囑均要求親自簽名,僅在不能簽名時得按指印替代)。必要時可同步保留簽名當下的影像證據。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都需要見證人,且資格嚴格(下節詳述)。張榮發案見證人資格無虞,因此這層攻防未成立。但實務上,許多遺囑案件就因見證人是繼承人 / 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而整份無效——這是普通人最易踩的雷。
| 形式 | 條文 | 要件摘要 | 見證人 | 適合情境 |
|---|---|---|---|---|
| 自書遺囑 | §1190 | 親筆全文 + 年月日 + 簽名;增減塗改另簽名 | 不需 | 能親筆書寫且形式精確的人;但格式瑕疵率最高 |
| 公證遺囑 | §1191 | 口述 + 公證人筆記宣讀 + 認可 + 同行簽名 | 2 人以上 | 金額較大、希望最穩固者;最推薦 |
| 密封遺囑 | §1192 | 遺囑上簽名 + 密封 + 封縫簽名 + 公證人見證 | 2 人以上 | 內容希望保密者 |
| 代筆遺囑 | §1194 | 口述 + 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認可 + 同行簽名 | 3 人以上 | 無法親筆書寫者 |
| 口授遺囑 | §1195~§1197 | 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筆記式 / 錄音式;3 個月失效 | 2 人以上 | 緊急情況的暫時方案 |
《民法》§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 3 個月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口授遺囑是緊急時的暫時工具,病情穩定後須儘速改立其他形式遺囑。
密封遺囑若不具備 §1192 的方式,但符合自書遺囑(§1190)要件者,仍有自書遺囑之效力。也就是即使密封程序有瑕疵,只要本身是自書,仍可救回部分效力。
《民法》§1198 規定下列五類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違反整份遺囑無效:
實務建議:見證人首選是無利害關係的朋友、同事、律師。最安全的是律師同時擔任見證人並協助保管。
《民法》§1223 規定繼承人最低應繼承的部分,即使遺囑明文剝奪也不得侵害:
遺囑若侵害特留分(例如遺囑寫「全部給長子,其他子女不得繼承」),其他繼承人得依 §1225 對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把超過部分扣回。
注意:扣減權是「形成權」,需在知悉繼承開始 + 遺囑內容後 2 年內行使,逾期即消滅(實務多數見解)。
如果想把大部分財產留給特定子女(例如照顧自己的那一個),仍須評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可考慮的搭配工具:
《民法》§1209 起規定遺囑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按您的意願執行,降低繼承人之間的衝突。可指定律師、信託銀行、信任的親友。
搭配信託可分階段給付遺產,例如:
特別適合:子女尚年幼、擔心子女揮霍、希望分散給多位受益人、希望進行公益。
2024-2026 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 244 萬元/年。透過分年贈與,可:
張榮發遺囑案雖是億萬富翁的故事,但遺囑規劃的智慧人人都該學習。選對形式、避開見證人地雷、留下意識能力佐證、正確處理特留分、定期檢視更新——這五項是普通家庭也能落實的實戰原則。
若您正在規劃自己的遺囑、或父母年邁需要協助規劃,或已收到遺囑面臨特留分爭議,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起草遺囑、必要時代理特留分扣減或遺囑無效之訴訟。如需辦理公證遺囑,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