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可以不讓他繼承遺產嗎?律師詳解繼承權喪失與特留分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子女不孝,法律上真的可以讓他「喪失繼承權」嗎?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原則上,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都擁有繼承權,除非存在法律明定的特殊事由,才可能導致繼承權的喪失。換句話說,父母不能僅因個人喜好或子女單純不聽話,就任意剝奪其繼承資格。這背後反映了法律對於家庭倫常與繼承秩序的基本維護。而規範繼承權喪失的主要法律依據,便是我國民法第1145條 。

一、認識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列舉了數種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條文所規定的情況,通常都涉及相當嚴重的行為,並不容易構成。法律對於剝奪一個人的繼承權,設下了嚴格的門檻。

(一) 絕對失權:特定嚴重行為導致當然喪失繼承權

所謂「絕對失權」,是指一旦發生法條所列的特定嚴重行為,繼承人就會「當然」且「確定」地喪失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也無法回復其繼承資格。

1.    故意致死或重傷害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此款規定,若繼承人故意導致被繼承人(例如父母)或其他應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死亡,或者雖然沒有導致死亡,但因此行為受法院判刑宣告,則該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例如,子女故意殺害父母以圖謀遺產,或為了讓自己能分得更多遺產而殺害其他兄弟姊妹,甚至只是殺人未遂但經法院判決有罪,都會構成此款的失權事由。這種行為的惡性重大,直接侵害了生命法益與繼承秩序,因此法律給予最嚴厲的處罰,使其絕對喪失繼承資格。

2.    影響遺囑的詐欺脅迫或偽造等行為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3、4款)

這幾款事由主要涉及對被繼承人遺囑意思的侵害。例如:

這些行為都嚴重干擾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遺產的權利。例如,子女欺騙或威脅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思寫遺囑,或者阻止父母修改遺囑,甚至自己偽造一份遺囑,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其喪失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45條第2項規定,對於這第2至第4款的情形,如果被繼承人事後宥恕(原諒)了該繼承人的行為,其繼承權則不因此喪失 。然而,實務上要證明「宥恕」的存在,也可能涉及舉證的困難。

(二) 表示失權:最受關注的「不孝條款」(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在所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中,最常被提及,也最符合一般民眾對於「子女不孝,可否不給遺產」想像的,便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俗稱「不孝條款」。此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要適用此款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非常重要的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必須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第二,被繼承人必須有「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行為。

實務上,許多爭議都圍繞在這兩個要件是否都已該當。僅有虐待或侮辱的事實,若被繼承人未曾表示不讓其繼承,該子女的繼承權依然存在;反之,若被繼承人僅表示不讓某子女繼承,但該子女並無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其繼承權也不會因此喪失 。

1.   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法律條文中的「虐待」,指的是對被繼承人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這包括積極的作為(例如毆打、惡言相向)與消極的不作為(例如惡意遺棄、不予照顧)。而「侮辱」,則是指毀損被繼承人人格價值的行為,例如公然謾罵、散播不實謠言等 。

更重要的是「重大」二字。是否構成「重大」,並非單純取決於被繼承人的主觀感受,法院會依客觀的社會觀念來衡量,綜合考量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年齡、健康狀況、行為的持續時間與頻率、對被繼承人身心健康的影響程度,以及該行為是否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家庭倫理等多方面因素 。

例如,子女長期對父母惡言相向、動輒以三字經辱罵,或經常毆打父母,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虐待或侮辱。又或者,子女在父母年邁病弱、亟需照顧時,惡意遺棄,不聞不問,使其生活陷於孤苦,也可能構成重大虐待 。新聞案例中,曾有兒子多次對母親說「快去死一死」,被法院認定構成重大侮辱 。然而,一般的親子間偶發口角、意見不合,或偶爾的疏於問候,通常難以達到「重大」的程度。

2.    被繼承人應如何「表示其不得繼承」?

這是「不孝條款」的第二個關鍵。即使子女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如果被繼承人(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讓這個子女繼承,那麼該子女的繼承權仍然不會喪失。

這個「表示」非常重要,而且常常成為訴訟中舉證的困難點。法律並未規定此表示必須以特定形式為之,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例如,父母可以在生前明確告訴其他子女或親友,因為某子女的虐待行為,決定不讓他繼承遺產;也可以將此意思載明於書信、日記,或甚至透過錄音、錄影存證 。

然而,口頭表示日後往往難以舉證。因此,若父母確實因為子女的重大不孝行為,而決定剝奪其繼承權,會建議以更明確、更易保存證據的方式為之。例如,可以考慮發存證信函給該名不孝子女,清楚載明其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並基於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其不得繼承遺產。如此一來,日後若發生遺產糾紛,其他孝順的子女在舉證上會相對有利。當然,在遺囑中明確記載剝奪其繼承權,也是一種方式 。

3.    「表示失權」的法律效果:無法撤回的決定?

一旦被繼承人因為子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且已經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使其喪失繼承權後,這個法律效果是相當強的。這種情況下,繼承權的喪失是「絕對的」,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事後原諒了該名子女,也無法再讓其已經喪失的繼承權回復。

這與前述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至4款(影響遺囑的行為)可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繼承權的情況不同 。因此,如果父母運用了「不孝條款」讓子女喪失繼承權,之後若關係改善,想要再讓該子女獲得財產,就不能單純以「我原諒你了」來回復其繼承資格,而必須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在生前重新贈與財產,或者另外訂立遺囑,將特定財產遺贈給他(前提是該子女並未因其他事由完全喪失受遺贈的資格)。這一點,為人父母者在做此決定前,務必深思。

(三) 喪失繼承權的最終效果:連「特留分」也拿不到

如果一位繼承人因為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任何一款事由,而確實、合法地喪失了繼承權,那麼其法律效果是全面的。這不僅意味著他不能參與遺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他也同時喪失了主張「特留分」的權利 。所謂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可以獲得的最低遺產份額,對於已經喪失繼承權的人而言,法律不再給予此項最低保障。在法律上,他就如同不存在於繼承順位之中一樣。

貳、如果子女未達「喪失繼承權」程度,父母可以用遺囑讓他一毛錢都拿不到嗎?——「特留分」制度解析

前面討論的是在特定嚴重情況下,子女會「完全喪失繼承權」。但如果子女的行為,雖然讓父母不滿,卻未達到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重大虐待或侮辱」等程度,或者父母雖然不滿,但並未依法表示剝奪其繼承權,那麼這位子女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的繼承人。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父母在遺囑中寫明不把任何財產留給這位子女,法律仍然為這位子女保留了一份最低限度的保障,這就是「特留分」制度。只要該子女仍保有繼承權,他就有權利主張特留分。

一、什麼是「特留分」?——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比例

「特留分」,顧名思義,就是法律特別為法定繼承人保留下來的一份遺產 。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遺囑人(立遺囑的父母)過度自由地處分其遺產,避免因為父母的偏愛或一時的情緒,導致某些法定繼承人(尤其是近親屬)完全無法獲得任何遺產,進而影響其基本生活 。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這條規定明確點出了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之間的關係:父母可以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但這個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它不能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二、「特留分」是如何計算的?

要計算特留分,首先必須了解什麼是「應繼分」。

(一) 先理解「應繼分」:如果沒有遺囑,法定繼承人應得的份額

「應繼分」,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應該繼承的份額」。它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民法第1138條)及分配比例(民法第1144條),各法定繼承人原本可以繼承到的遺產比例 。

我國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其餘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配偶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比例會有所不同。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原則上是均分 。

(二) 「特留分」的具體計算 (民法第1223條)

了解應繼分後,才能進一步計算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詳細規定了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它是其「應繼分」的一定比例 。

各類繼承人之特留分計算比例(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種類 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 應繼分之 1/2
父母 應繼分之 1/2
配偶 應繼分之 1/2
兄弟姊妹 應繼分之 1/3
祖父母 應繼分之 1/3

資料來源:民法第1223條

1.實際案例演練:

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一位父親過世,留下遺產總值900萬元,繼承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A和B,共三人。

計算應繼分:在此情況下,配偶與兩名子女的應繼分是平均分配,即每人各得 1/3。所以,每人的應繼分是900萬元 × (1/3)=300萬元。

計算特留分:根據上表,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都是其應繼分的 1/2。因此,每人的特留分是300萬元 × (1/2)=150萬元。

這意味著,即使這位父親在遺囑中寫明,不把任何遺產給子女B,或者只給子女B少於150萬元的遺產,子女B在法律上仍然有權利主張獲得至少150萬元的特留分。

三、遺囑侵害「特留分」怎麼辦?——「扣減權」的行使

如果遺囑的內容確實侵害了某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即遺囑分配給該繼承人的財產少於其應得的特留分金額),該遺囑並不會因此完全無效。但是,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扣減權」。

「扣減權」是指特留分權利人有權要求從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多分得的部分中,扣減侵害其特留分的部分,以補足其應得的特留分金額 。重要的是,特留分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如果繼承人發現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必須主動向其他繼承人或法院主張此權利,法律不會自動幫忙爭取。

(一) 「扣減權」的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行使扣減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特留分的扣減請求權,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十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繼承人若發現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應儘快採取法律行動,以免因為超過時效而喪失權利。

(二) 常見情況:女兒就一定分不到遺產,或只能少拿嗎?

在傳統社會觀念中,尤其是在一些家庭裡,可能會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或者認為家產主要應由兒子繼承。因此,在遺囑分配上,女兒可能被完全排除,或者只分到極小一部分。

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女兒和兒子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繼承權地位是平等的,應繼分和特留分的計算基礎也完全相同。除非女兒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即使父母在遺囑中未將財產分給女兒,或者所分與的份額低於其特留分,女兒依然可以依法主張其特留分。

當然,實務中,有些女兒可能會顧及家庭和諧,或者考量到過去主要是由兄弟負擔照顧父母的責任等因素,而選擇不去主張特留分。這屬於個人情感與家庭關係的考量,法律予以尊重。但重要的是,法律賦予了女兒主張特留分的權利,這項權利不應因性別或傳統觀念而被任意剝奪。

參、給父母的遺產規劃智慧:兼顧情感與法律的考量

面對子女是否孝順以及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為人父母者確實需要運用智慧來處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助於做出更周全、更符合自身意願,且能盡量避免日後紛爭的安排。

一、預立遺囑時,務必考量「特留分」的影響

父母在撰寫遺囑時,即使心中對子女的孝順程度有不同評價,也要注意到繼承人的「特留分」。除非某位子女確實已構成民法第1145條的失權事由,並且父母已依法使其喪失繼承權,否則,其他仍保有繼承權的子女,其特留分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事先考慮到這一點,再進行遺囑的安排。

二、若子女確有重大不孝,如何合法剝奪其繼承權?

如果子女的行為確實達到了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父母若決定剝奪其繼承權,務必注意法定要件。除了要能證明子女的重大不孝行為外,更關鍵的是,父母必須做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明確意思表示。如前所述,建議透過存證信函、在遺囑中清晰載明,或以其他可供證明的方式進行,以確保此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日後舉證的便利性。

三、其他財產規劃方式的思考方向

除了透過遺囑在身後分配財產外,父母也可以在生前考慮其他的財產規劃方式,例如「生前贈與」。不過,生前贈與也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且若贈與的目的是為了規避特留分,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被計入遺產總額計算特留分(此部分較為複雜,需個案判斷)。此外,信託等工具也是現代財產規劃的一種選擇,但其法律關係與稅務效果更為專業,需要仔細評估。

四、尋求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遺產規劃與繼承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潛在的家庭情感糾葛。強烈建議民眾在進行相關規劃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和意願,提供合適的法律建議,協助草擬合法有效的遺囑,並解釋各種規劃方式的利弊得失,確保您的安排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您的願望,並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若涉及稅務問題,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也同樣重要。

結語

總結來說,關於子女不孝是否能不讓他繼承遺產的問題,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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