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上約定的子女扶養費,對方卻遲遲未付。起初拖欠,後來完全不付,您獨自面對孩子的學費、餐費、醫療費。本文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徑,將無助轉化為行動。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父母基於血緣關係的「天職」與法律上的「絕對責任」(民法第1084條)。這份責任不因離婚、分居或監護權歸屬而減損。即使監護權歸一方,另一方仍須分擔扶養費。
法院計算扶養費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一般採「平均分擔」,但若雙方收入差距大,可按比例(如3:7)分擔。特別費用(如重大疾病、補習才藝、出國遊學)可另行請求。
民法第126條規定,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5年。意即:超過5年未請求的扶養費,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不付。
若對方已完全不付且未約定定期給付,部分判決認為適用一般15年時效,但實務主流仍傾向5年。
重要:建議每年至少發一次存證信函請求,可中斷時效。
先發存證信函正式請求給付,內容載明:扶養義務依據、積欠金額明細、指定繳付期限、表明將採法律途徑。此舉可中斷時效,也是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
向各縣市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家事法庭聲請調解,試圖以合意解決。免費、快速,若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判決。
若協議書未經公證,或未有法院判決,須先向家事法院聲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已有判決或公證書者,直接進入步驟四。
持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執行標的:
若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向法院聲請酌定,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需求裁定。
離婚協議中的扶養費條款建議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日後對方違約時,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訴訟,大幅節省時間。
扶養費不是前配偶給您的錢,而是孩子成長應有的權利。捍衛這份權利,就是守護孩子的未來。如您有扶養費追討、家事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