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一紙來自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的罰單,究竟是維護社區秩序的必要手段,還是逾越權限的「私設刑堂」?這個問題,長久以來困擾著無數的公寓大廈住戶與管委會成員。近期,一則社會新聞將此爭議推向了高峰:台中某豪宅社區一名住戶因屢次將車輛停放在社區大門車道,嚴重妨礙其他住戶進出,管委會依據社區規約中「每小時罰款1萬元」的規定,訴請法院要求該住戶支付高達125萬元的罰款,此案歷經一、二審法院,最終判決住戶敗訴,應如數給付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72842)
這起判決更直接挑戰了許多人根深蒂固的觀念——「只有政府機關才能開罰」。這引發了一個更根本的法律問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一個由住戶組成的民間團體,真的有權力對其成員課以金錢處罰嗎?這份權力從何而來?法院又是如何看待此類「社區罰款」的效力?
要探討管委會罰款的合法性,必須回歸到所有社區治理的根本大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法律詳細規定了管委會的職權、住戶的義務,以及處理違規行為的法定程序。然而,當我們仔細檢視條文時,會發現一個關鍵性的事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管委會應對住戶違規行為,設計了一套層次分明的處理流程,這套流程依據情節輕重,賦予管委會不同的應對工具:
在這套完整的執法階梯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是「空白」的。通覽整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明確將開立「罰鍰」(一種行政處罰)的權力賦予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從未有任何一條條文,直接授權身為私法人的管委會可以「自行」對住戶科處並收取金錢罰款 。
這種立法上的刻意區分,體現了一個基本的法治國原則:具懲罰性的公權力應由國家機關獨佔行使。管委會的角色是「管理」、「協調」與「報告」,而「處罰」的權力則保留給了政府。
然而,正是這個權力空白,製造了法律實務上的巨大矛盾。既然母法沒有授權,為何法院又會在特定條件下,認可社區規約中的罰款條款,甚至判決住戶支付高達百萬的罰款呢?
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明文授權管委會罰款,當管委會依據規約向住戶請求罰款而對簿公堂時,法官們便陷入了兩難。他們既要尊重社區自治的精神,又要捍衛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在這種張力下,台灣的司法實務逐漸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肯定說」與「否定說」。
表一:法院對社區規約罰款見解之比較分析
特徵 | 肯定說 | 否定說 |
---|---|---|
法律基礎 |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 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
罰款性質 | 違約金 | 制裁性罰款 |
決議方式 | 多數決 | 全體同意 |
核心論點 | 規約是具拘束力的「合同行為」 | 禁止「私人執法」,保障個人財產權 |
代表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年度小上字第1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度北小字第705號 |
前一章的分析揭示了法院判決的分歧,而理解這兩種見解背後邏輯的關鍵,在於對幾個核心法律名詞的精準辨析。在法律世界裡,用詞的精確性至關重要,「罰鍰」、「罰款」與「違約金」雖在日常用語中時常混用,但在法律上卻代表著截然不同的權力來源與法律效果。
「肯定說」的法院之所以能夠支持社區罰款,正是進行了一次關鍵的「法律定性轉換」。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並非認定管委會有權行使公權力,而是透過解釋,將規約中所稱的「罰款」,在法律性質上認定為全體住戶事先同意的「違約金」。
這個轉換的意義極為深遠。它將整個爭議的法律框架,從嚴格限制政府權力的「公法」領域,巧妙地移轉到尊重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中,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因此,法院並不是說「一個私人團體可以像政府一樣開罰」,而是說「這群人共同簽訂了一份集體合約,現在只是在執行合約中約定的違約條款而已」。
理解了這一點,就能明白為何規約的制定程序與文字的選用如此重要。一個經過合法程序由多數決通過的規約,被「肯定說」的法院視為一份有效的集體契約;而規約中的罰則,則被視為這份契約的違約金條款。這套法律解釋的「巧思」,為社區自治在現行法下尋求秩序維護的手段,找到了一條可行的路徑。
即便法院採取「肯定說」,承認了社區規約罰款的合法性,也絕不意味著管委會可以漫天開價,訂定不合理的罰則。法律體系在此設下了一道重要的防線,賦予法官最後的把關權力,以確保罰款的公平性與合理性。這道防線,就是民法中的「酌減權」與貫穿公私法的「比例原則」。
當法院將社區的「罰款」定性為「違約金」後,便得以適用《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條規定賦予了法官一項重要的裁量權,即在個案中審查違約金的數額是否「過高」。如果法官認為罰款金額與住戶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或對社區秩序的影響不成比例,就可以主動將其減少到一個「相當」的數額。
例如,某社區規約規定「在公共區域抽菸一次,罰款5萬元」,住戶若因此被管委會告上法院,法官很可能會認為,雖然在公共區域抽菸的行為不當,但5萬元的罰款與此行為的危害性相比顯然「過高」,進而將其酌減至一個較為合理的金額,例如數千元。這項酌減權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社區濫用其權力,對住戶課以過於嚴苛的財產懲罰。
法院在判斷罰款是否「過高」時,內心所依循的標準,正是「比例原則」。這是一個源自公法,但其精神已深植於私法審判中的重要法律原則。簡單來說,比例原則要求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所欲達成的目的相稱。
在社區罰款的脈絡下,法院會進行綜合性的權衡考量:
讓我們再次回到本文開頭的125萬元天價罰款案 。法院之所以支持如此高額的罰款,並非僅僅因為規約白紙黑字這麼寫。根據判決理由,該名住戶是「長時間」、「多次」、「故意」將車輛停放在社區唯一的進出車道上,完全癱瘓了其他數百戶居民的通行權,其行為的惡性與對社區公益造成的損害極其重大。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法院衡量後認為,每小時1萬元的罰款,相對於其造成的巨大不便與潛在危險,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未予酌減。
這個案例恰好說明,法院的酌減權並非一律下修,而是會根據個案事實進行精細的判斷。它既保護了住戶免於不合理的懲罰,也維護了社區在面對惡意違規者時,能夠擁有具備足夠嚇阻力的管理工具。
理解了背後的法律原理與法院的裁判邏輯後,管委會應如何將這些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建立一套既有效力又合法的違規處理機制?以下將提供一套標準作業程序(SOP),旨在協助管委會最大化其執法的正當性,並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
一切執法的根基,都源於一份完善的社區規約。規約的內容與制定程序,直接決定了後續罰款能否經得起法院的檢驗。
當違規行為發生時,管委會應遵循一套嚴謹的程序,確保每一步都有憑有據。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必須先完成充分的蒐證。利用照片、影片、時間記錄、其他住戶的書面證詞等方式,客觀地記錄下違規的事實。隨後,應立即對違規住戶進行制止,並發出正式的「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其違反了規約的第幾條規定,並要求其立即改善。
若違規行為持續,或住戶拒絕繳納規約中訂定的違約金,管委會應採取更正式的法律行動。最佳方式是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由郵局存證的正式法律文件,能證明管委會已在特定時間向對方表達了特定訴求。信函內容應再次明確指出違規事實、所違反的規約條款,並限期要求對方改善行為並給付違約金。
這是整個流程中最關鍵的一步,也是管委會最應建立的正確觀念。管委會「沒有」權力自行強制執行罰款,例如從住戶的管理費中直接扣除、鎖車或對其財產進行任何形式的查封。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甚至刑事犯罪。
管委會唯一的合法途徑,是以管委會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官判決違規住戶應給付該筆違約金。將罰款視為一筆「債權」,透過司法程序來實現,而非自行扮演執法者。
如果住戶的違規行為,不僅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觸犯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例如,在樓梯間堆放雜物妨礙逃生、破壞消防設施等),管委會除了依內部程序處理外,也應「同時」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進行檢舉。主管機關可依法對住戶開立具有強制力的行政「罰鍰」,這與管委會請求的民事「違約金」是兩條平行的法律途徑,可以並行不悖。
總而言之,管委會最安全、最合法的策略,是將自身定位為社區集體契約的「管理者」與「原告」,而非「執法者」。透過完善的規約、嚴謹的程序,並最終將執法權交由中立的法院來裁決,才能在維護社區秩序的同時,確保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社區規約罰款的合法性之爭,實質上是現代社會中「團體利益」與「個人權益」兩種價值不斷碰撞與調和的縮影。經過本文的層層剖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在現行的法律與司法實務下,對於「管委會能否對住戶罰款」這個問題,答案是一個「有條件的肯定」。目前法院的主流見解似乎傾向於,只要罰則明確訂於經合法多數決通過的規約之中、其性質可被解釋為私法上的「違約金」、且金額符合比例原則,法院即可能支持管委會的請求。然而,這份權力並非絕對,法院保留了最終的審查與酌減權,以防止權力被濫用。
然而,法律終究只是解決爭端的最後一道防線。一個和諧、宜居的社區,絕非僅僅依靠嚴刑峻罰來維繫。
這段話提醒我們,社區治理的真諦,在於建立共識、促進溝通,而非相互對抗。對管委會而言,執法的目的應是維護秩序,而非懲罰本身;一套透明、公平的程序,遠比高額的罰款更能贏得住戶的尊重與信賴。對住戶而言,享受個人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對社區的共同責任,尊重經由民主程序建立的集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