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台中某豪宅社區一名住戶屢次將車停放在社區大門車道,管委會依規約「每小時罰款1萬元」訴請法院,最終判決住戶應給付125萬元。這引發根本問題:一個由住戶組成的民間團體,真的有權力對成員課以金錢處罰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49條明文規定,住戶違反特定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法律並未直接賦予管委會開罰權力。
條例中未明文規定管委會可自行開罰,但第23條允許住戶規約「自治訂定」事項,包含違規處理方式。這個空白成為後續爭議的核心。
多數法院見解採肯定說,認為規約是住戶間的「自治規範」,經多數決通過後即有拘束力。規約中的罰款性質屬「違約金」(民法第250條),違反規約即違反契約,應負違約金給付義務。
少數法院見解認為,課予金錢處罰屬人民財產權的限制,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律授權不得為之。即使經多數決通過,未經該住戶同意的罰款規定,對該住戶不生效力。
實務上肯定說為主流,但關鍵在於規約內容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
管委會依規約課以的「罰款」在法律上應定性為「違約金」,屬私法關係。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會綜合考量違約情節、造成損害、社會通念等,認為金額過高時可酌減。
違約金應與違規情節相當:停車擋住車道影響1小時,罰1萬元可能合理;若擋住5分鐘就罰1萬元,可能被認定過高而酌減。
管委會罰款制度是維護社區秩序的重要工具,但必須在合法、合理、比例原則下運作。如您有管委會規約、社區糾紛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