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告你殺人未遂!」— 律師解析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法律界線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盛怒下的一句「我要告你殺人未遂!」您該知道的法律現實

在執業生涯中,我們經常遇到因暴力衝突而身心受創的當事人。無論是家庭暴力中長期隱忍的配偶,或是街頭衝突的無辜受害者,當他們被攻擊、尤其當頭部等要害部位受到重擊時,那份恐懼、憤怒與屈辱交織的情緒,往往會化為一句最嚴厲的指控:「律師,他想殺我!我要告他殺人未遂!」

這句話背後,承載的是被害人對正義最深切的渴望,以及希望加害者付出最沉重代價的期盼。我們完全理解並同理這樣的心情。然而,從法律的專業視角來看,一個攻擊行為究竟會被認定為「傷害」,還是更嚴重的「殺人未遂」,並非單純取決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或加害者口頭上的叫囂。司法系統有一套嚴謹且複雜的判斷標準,用以剖析攻擊行為背後的真正意圖。

壹、為何要區分?天差地遠的刑責與訴訟權利

在深入探討法院如何判斷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為何「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分如此重要。這不僅僅是罪名的不同,其背後牽動的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從刑罰的輕重到被害人訴訟權利的有無,都存在著天壤之別。

一、刑度天壤之別:從五年以下到十年以上

法律對於不同罪行的處罰,反映了其對法益侵害程度的評價。殺人行為侵害的是一個人最根本的「生命法益」,而傷害行為則侵害「身體或健康法益」,兩者在嚴重性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 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

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即使法官認為情節嚴重,對普通傷害罪的最高判刑就是5年。這類犯罪涵蓋了從輕微的擦挫傷、瘀青,到較嚴重的骨折或臟器損傷。

() 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271)

殺人未遂罪的法律基礎則源於《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該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未遂犯亦罰之。所謂「未遂」,指的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某些原因未能達成死亡的結果 2

雖然法律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但這並非強制規定 。即便獲得減刑,其刑度通常仍遠高於傷害罪的上限。實務上,殺人未遂罪的刑期往往從5年以上起跳,與傷害罪的「5年以下」形成強烈對比。

正是這道「五年以下」與「十年以上」的巨大鴻溝,成為了這類案件中控辯雙方攻防的核心。對被害人而言,這代表著正義是否得以彰顯;對被告而言,則關係到是否將面臨一段足以改變人生的漫長刑期。這巨大的刑度差距,解釋了為何許多被害人會堅持以最嚴厲的罪名提告,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們對「代價」的認知。

二、訴訟權利的根本差異:誰掌握訴訟的鑰匙?

除了刑罰的差異,兩者在訴訟程序上的性質更是截然不同,這直接影響了被害人對案件的「控制權」。

() 告訴乃論 (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2。這意味著,檢察官的追訴程序必須以被害人的合法告訴為前提。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司法機關原則上不會主動介入。更重要的是,即使已經提告,被害人仍然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撤回告訴 。這賦予了被害人極大的主導權,例如,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告給予賠償並真心悔過,被害人可以選擇撤告,讓事件和平落幕。

() 非告訴乃論 (殺人未遂罪)

殺人未遂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由於殺人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法律不允許其追訴與否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個人意願。一旦檢警機關知悉犯罪情事,就有義務主動偵查、起訴,整個程序將不受被害人意志的左右 。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來終結刑事程序 。和解的意義,僅在於作為法官量刑時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的一個因素,或許能爭取到較輕的刑度,但無法免除罪責。

因此,當被害人堅持提告「殺人未遂」時,實際上是做出了一個重大的策略性取捨:為了追求更嚴厲的懲罰,而選擇放棄對整個訴訟程序的掌控權,將案件的走向完全交由檢察官和法官決定。這個選擇的利弊,是被害人在提告前必須深思熟慮的關鍵。

為了讓您更清晰地理解兩者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以下比較表:

殺人未遂罪 vs 普通傷害罪 比較表

罪名比較:殺人未遂罪 vs 普通傷害罪

簡潔比較兩罪之要點,供實務或教學快速參考。

比較項目 殺人未遂罪 普通傷害罪
核心法條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主觀犯意 具備「殺意」── 即有致人於死的意圖或重大危害生命之故意。 僅有「傷害故意」── 以傷害身體為目的,並無殺人之意思。
法定刑責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嚴重)。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相對較輕)。
告訴性質 非告訴乃論(屬公訴罪)── 檢察官得依法追訴,不以被害人告訴為必要。 告訴乃論(屬於須告訴方始為起訴要件之罪)── 被害人和解或撤告,通常可使刑事程序中止。
和解效果 和解通常無法排除公訴;即使受害人和解,檢方仍可續行起訴或影響量刑。 被害人和解或撤回告訴,常可使刑事程序終結;亦可直接影響是否起訴或定罪。

貳、法院如何看穿人心?剖析「殺意」的五大客觀標準

從上述比較可知,區分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動手當下的「主觀犯意」——他心裡想的究竟是「要讓這個人死」,還是僅僅是「要教訓他一頓」。然而,人心難測,意圖藏於腦中,看不見也摸不著。法院要如何解決這個根本性的難題?

一、核心癥結:如何證明看不見的「主觀犯意」?

法律實務的智慧在於,它建立了一套「客觀推斷」的框架。既然我們無法直接探知行為人的內心世界,那就透過所有外在的、可觀察的客觀證據,來反向推斷其內心最可能的狀態 。這意味著,法官和檢察官既不會輕信被告事後「我只是想嚇嚇他」的辯解,也不會全盤接受被害人「他就是要殺我」的指控。他們的角色,是像一位偵探,從所有散落的線索中,拼湊出最接近真相的圖像。

這個從客觀事實推斷主觀意圖的過程,並非天馬行空的猜測,而是依循著最高法院多年來所確立的判斷標準。整個司法審判的過程,就是一個將所有可觀察的行為事實,轉化為對一個不可觀察的心理狀態的法律結論的嚴謹過程。這套方法論,是法律為了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追求實質正義,所發展出的必要機制。

二、司法實務的綜合判斷:五大客觀標準的權衡

司法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多項客觀情事,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殺意」。以下我們將解析最關鍵的五大標準,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標準並非獨立的計分項目,而是需要綜合權衡,以形成一個整體的判斷 。

() 使用的「兇器」

兇器的種類與殺傷力,是判斷意圖最直觀的指標之一。徒手毆打,雖然也可能造成嚴重傷害,但其致死風險相對較低。然而,如果行為人使用的是具有高度致命性的武器,例如預藏的刀械、槍枝,法律上就會產生更強烈的懷疑:為何需要動用如此危險的工具?這往往被視為具有致人於死意圖的強烈徵兆 。相較之下,若是在爭執中隨手抄起旁邊的椅子或掃把,雖然仍是攻擊行為,但其預謀性與致死意圖的推斷強度就會相對較弱。

() 攻擊的「部位與方式」

攻擊的部位是否為人體要害,是另一個關鍵判斷點。人體的頭部、頸部、胸部、腹部等處,內含大腦、心臟、主要血管等維生器官,對這些部位發動攻擊,本身就帶有極高的生命威脅。因此,持刀刺向胸口、持棍棒猛擊頭部等行為,遠比攻擊四肢或背部,更容易被認定具有殺人意圖 。此外,攻擊的持續性與猛烈程度也很重要。是一擊即止,還是不顧旁人勸阻、反覆地進行攻擊?後者顯然更能反映出行為人欲置對方於死地的決心。

() 傷勢的「嚴重程度」

被害人受傷的程度固然是重要參考,但並非絕對的標準 。法官審酌的重點,不僅是「實際造成的傷害」,更是「行為本身可能導致的風險」。例如,行為人持刀刺向被害人心臟,但因被害人閃躲或衣物阻擋,僅造成輕微皮肉傷。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結果不嚴重,但行為本身具有高度致死風險,仍極可能被認定為殺人未遂。反之,若只是推人一把,卻不幸導致對方後仰撞擊頭部死亡,若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無致死意圖,則可能被論以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而非殺人罪。

() 雙方的「關係與動機」

法院會探究攻擊行為發生的前因後果,包括雙方的關係、過往的恩怨情仇,以及引發衝突的動機。是一時的口角爭執擦槍走火,還是長期的深仇大恨所引發的報復行動?如果證據顯示,行為人在此之前曾多次揚言要讓對方「不得好死」,或是有計畫地跟蹤、埋伏,這些都將成為證明其殺人動機的有力佐證。了解衝突的背景,有助於法官理解行為人在動手當下的心理狀態。

() 行為人「犯後態度」

行為人在攻擊結束後的舉動,往往被視為其內心意圖的真實反映。如果行為人在對方倒地後,立即停手、施以救助或撥打救護車,這些舉動可能被解讀為他並無致人於死的決心,只是一時失手。相反地,如果他在攻擊後,還繼續補上幾刀(俗稱「補刀」),或是在確認對方失去反抗能力後,冷漠地轉身離開、棄之不顧,任其自生自滅,這種種行為都強烈地指向其具有「容任死亡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殺意 。

參、當您不幸成為被害人:從主張權利到鞏固證據

了解法律的判斷標準後,更重要的是將這些知識轉化為實際的行動。如果您不幸成為暴力攻擊的被害人,該如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您的提告只是起點,而非終點

首先必須建立一個重要的認知:您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的告訴罪名,僅是整個刑事程序的「開端」,而非「定論」。如前所述,檢察官和法官會基於客觀證據獨立判斷,並不受被害人所主張罪名的拘束 。您提告「殺人未遂」,檢察官最終可能以「傷害罪」起訴;反之,您提告「傷害」,若檢察官發現更強的證據,也可能以「殺人未遂」起訴。

然而,這不代表您的初始主張毫無意義。從策略角度看,一開始就提出「殺人未遂」的告訴,具有重要的「信號」作用。這會立即向司法機關標示出案件的嚴重性,可能促使檢警單位投入更多資源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例如更詳細的現場勘驗、更積極地尋找目擊證人等。同時,這也向加害者傳遞了一個明確的訊息:您將嚴肅對待此事,不惜以最嚴厲的法律手段追究到底。這無形中為後續的和解談判或民事求償,設定了一個較高的起點與壓力。

二、用證據說話:如何為您的主張建立堅實基礎

在法庭上,一切都講求證據。無論您的主張為何,都需要有堅實的證據來支撐。若您希望主張對方構成殺人未遂,就必須圍繞前述的五大客觀標準,盡可能地蒐集、保全以下證據 1

三、特殊情境: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觀察

在家庭暴力的脈絡下,雖然法律適用標準完全相同,但實務運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由於家庭成員間的衝突往往具有長期性與複雜性,除非出現持刀砍殺等極端明確的狀況,否則司法系統在初期,有時會傾向於將案件定性為情節較嚴重的傷害罪,並輔以核發「民事保護令」作為主要的保護措施。這並非意味著家暴中的殺人意圖就不會被認定,而是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更加審慎地檢視所有證據,以區分是一時情緒失控下的過度暴力,還是真正具有致死決心的攻擊。因此,在家暴案件中,前述的證據蒐集工作更顯得格外重要。

肆、結語:釐清法律界線,尋求專業協助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殺人未遂」與「傷害」的一線之隔,劃定在行為人主觀的「殺意」之上。而這條看不見的線,只能透過對兇器、攻擊部位、傷勢、動機與犯後態度等客觀證據的嚴謹檢視與綜合判斷,才能被清晰地描繪出來。

對於身處創傷與憤怒中的被害人而言,情緒上渴望最嚴厲的制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法律的道路,需要理性的策略與規劃。一味地堅持難以證明的罪名,有時反而可能錯失以傷害罪達成和解、獲得實質賠償並讓生活盡快回歸正軌的機會。

這正是專業律師能夠提供價值的地方。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僅是您的法庭代理人,更是您的策略分析師。律師能協助您: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不幸遭遇暴力攻擊,正為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所困擾,請不要獨自面對。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及我們的專業團隊,能為您提供全面的個案分析,協助您釐清法律的界線,擬定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以捍衛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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