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茶涼,房產收回?當家族靠山倒下,如何用法律保障你的「居住權」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一席話的承諾,能抵擋「人走茶涼」的現實嗎?

在許多家庭中,都存在著一位言出必行、一言九鼎的長輩。他或許是家族的大家長,或許是備受敬重的祖父母。基於親情與關愛,他可能對著某位晚輩慈祥地說:「這間房子,你就安心住下去吧!」或是指著一塊空地說:「這塊地,你就拿去蓋房子用,我說了算!」在長輩的威望仍在時,這樣一句話彷彿就是聖旨,沒有人敢有異議,整個家族也因此和樂融融。

然而,「人走茶涼」這句成語,不僅適用於職場與政壇,在家族傳承中,更顯得格外殘酷。當這位扮演著家族「靠山」角色的長輩,因年邁失智而無法再主持大局,或是有一天不幸離世,那份維繫著家族和諧的權威也隨之煙消雲散。過去對你熱情的親戚,態度可能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原本的善意承諾,也可能在遺產分配的現實利益面前,變得不堪一擊。

這時,一個令人焦慮的問題浮現:那一句口頭的承諾,在法律上,究竟有多大的份量?當初的善意,能否對抗繼承人「把房子或土地收回來」的要求?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深入剖析這份建立在親情信賴上的「居住權」,並提供具體的法律策略,教您如何將這份善意,轉化為真正能安身立命的堅實保障。

壹、最脆弱的信賴:法律下的「使用借貸」關係

許多人以為長輩口頭答應讓自己免費住房子,是一種牢不可破的「贈與」或「權利」,但在法律上,這種安排的本質往往脆弱得超乎想像。

一、何謂「使用借貸」?口頭承諾的法律定位

在法律的世界裡,長輩讓晚輩「無償」居住在其名下的房產,這種常見的家庭場景,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成立了「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根據《民法》第464條的規定,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這裡的關鍵詞是「無償」。因為沒有支付租金,法律上便將其視為一種純粹出於好意的慷慨行為,而非商業交易。也正因為其「無償」的本質,法律在設計上,為了避免出借人(貸與人)因一時的善心而被無限期地束縛其財產權,給予了出借人相對寬鬆的終止權利。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份基於親情的信賴,在法律上的保護力會如此薄弱。這並非法律的疏漏,而是為了平衡財產所有權與無償使用權之間關係的刻意設計。

二、為何「人走茶涼」?當事人離世後的法律風險

當那位一言九鼎的長輩(也就是法律上的「貸與人」)還在世且精神健全時,他的承諾就是最好的保障。然而,一旦他離世,情況將發生災難性的轉變,原本的權力平衡瞬間瓦解。

() 權利基礎薄弱:當貸與人(出借人)離世

您居住的權利,完全是依附在與這位長輩個人的關係與他的意願之上。當他過世後,繼承人雖然繼承了房產的所有權,但他們未必會繼承那份當初讓您入住的善意與情感。繼承人作為新的屋主,他們可能有自己的居住需求、財務規劃,或者單純不希望房產被外人無償佔用。此時,他們完全有權利重新評估這份「使用借貸」關係 。您將從備受關愛的家人,瞬間變為在法律上處於弱勢的借用人,談判的籌碼也隨之蒸發。

() 法律的明確授權:民法第470條與第472條的終止權

繼承人並非僅僅是「不念舊情」,法律更賦予了他們明確的權利來收回房產。實務上,繼承人可以運用以下幾種法律「武器」:

法院判決也一再支持這樣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的判決就曾確認,當借用人死亡後,貸與人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是合法的 。這再再證明,僅僅依賴口頭承諾的居住權,在法律的檢驗下是何等脆弱。

貳、從信賴到契約:用「租賃」為權利加上一道鎖

既然「使用借貸」如此不穩定,那麼第一步的升級保障,就是將關係從「無償」轉為「有償」,也就是簽訂一份正式的「租賃契約」。

一、有償 vs. 無償:租賃契約的穩定性優勢

支付租金,這個看似簡單的動作,在法律上卻是一個強大的「催化劑」。它將您與屋主的關係,從單向的施予和接受,轉變為雙向的權利義務關係。哪怕只是支付一個象徵性的、遠低於市價的租金,都足以讓法律性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一旦成立了租賃關係,您就不再是單純的借用人,而是受《民法》租賃專章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保護的「承租人」。

這份契約就像一個家庭為了避免未來紛爭而預先訂立的「財產協議」。它在家族關係和睦時,將長輩的善意明確化、條文化,預先解決了長輩身後可能發生的繼承糾紛,是維護家族和諧的智慧之舉。

二、「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對抗新屋主(繼承人)的法律武器

租賃契約最強大的保護傘,莫過於「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

() 核心保障:民法第425條的威力

《民法》第425條規定,當出租人(房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時,原有的租賃契約對於新的所有權人(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 。這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

這個原則的關鍵在於,繼承正是一種「所有權移轉」。因此,當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他們也必須概括承受這份租賃契約。他們將自動成為您的新房東,必須遵守原租約的條款與租期,不能任意將您趕走 。您的居住權利,從此不再是依附於某個「人」,而是牢牢地附著在這間「房屋」上,直接解決了「人走茶涼」的根本問題。

() 房東(出租人)過世 v.s. 房客(承租人)過世

法律對租賃關係的保障是雙向且明確的。根據《民法》第452條:

這種不對稱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對於保障承租人居住穩定性的傾斜與善意。

() 專業提醒:長期租約與公證的重要性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業提醒:根據《民法》第425條第2項,如果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租期「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那麼「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原則就不適用 。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陷阱。因此,若您希望獲得長期的居住保障,強烈建議將租賃契約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這道手續能確保您的權利得到最完整的保護。

參、權利的金鐘罩:以「地上權」實現長期安居

如果說租賃契約是為您的權利加上一道堅固的門鎖,那麼設定「地上權」,就等於是為您的安居之所打造一座固若金湯的城堡。對於計畫在長輩土地上自建房屋,並希望長久居住的情況,地上權是最高級別的法律保障。

一、物權 vs. 債權:地上權的根本性保障

要理解地上權的強大,必須先明白「物權」與「債權」的根本差異 。

這種從「對人」到「對世」的飛躍,意味著您的權利徹底與土地所有權人是誰脫鉤。無論土地被繼承、被買賣、被贈與多少次,您的地上權都屹立不搖。

二、設定地上權的意義與強大效力

《民法》第832條將地上權定義為「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這項權利具有以下強大特點:

透過設定地上權,您將從一個依賴他人善意的「受益人」,轉變為一個擁有獨立、受法律絕對保障的「權利人」。您的安全感,從此建立在「您擁有什麼權利」之上,而非「您認識誰」。

三、如何規劃與設定:將口頭承諾轉化為堅實保障的途徑

設定地上權的程序雖然正式,但路徑清晰。主要步驟包含: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達成合意、委請專業人士擬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最後備妥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經由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確保整個過程合法且順利,將長輩的口頭承諾,真正轉化為堅不可摧的法律權利。

肆、權利保障比較:一張圖看懂您的處境與選擇

為了讓您更清晰地理解三種法律關係的差異,我們將其核心特點整理如下表,助您快速評估自身處境與未來選擇。

使用借貸、租賃契約、地上權比較表

使用借貸 vs 租賃契約 vs 地上權

特性 使用借貸 租賃契約 地上權
法律性質 債權契約 (無償) 債權契約 (有償) 物權 (用益物權)
權利強度 最弱,基於人情與信賴 中等,受契約與法律保障 最強,具有對世效力,獨立於土地所有權
生效要件 口頭或書面合意即可 口頭或書面合意即可 必須書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
所有權人過世後 繼承人可依《民法》§472隨時終止 租約對繼承人繼續有效(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完全不受影響,權利繼續存在
權利可否轉讓 否,具一身專屬性 原則上否(需出租人同意) 可,地上權可交易
主要風險 極度不穩定,可能隨繼承或關係變化而消滅 租期屆滿或未公證的長期租約風險 設定程序繁瑣、成本高,需繳稅費
最佳適用情境 短期、臨時性的無償幫忙 有明確期間、有償的居住或商業使用 在他人土地上興建自有房屋、長期穩定利用

伍、結論:別讓親情的好意,成為未來的法律糾紛

依賴親情的口頭承諾來保障居住權,無異於將自己的家園蓋在沙灘之上。當人情與現實利益發生衝突,「人走茶涼」不僅是人性的感嘆,更是一個可預見的法律後果。法律為財產所有權人提供了清晰的途徑來終止這些模糊的關係。

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有三層保護傘可以選擇:

最重要的,是採取「預防性」的法律行動。最好的時機,就是現在——趁著那位願意給予承諾的長輩仍然康健、能夠清晰表達其真實意願的時候。將口頭承諾白紙黑字地記錄下來,這並非不信任,反而是對長輩善意的最大尊重與保護,確保他的心意不會在他身後被扭曲或遺忘,更是避免未來子孫對簿公堂、維護家族長遠和諧的深思遠慮之舉。

您的安身之所,不應建立在隨時可能變冷的口頭承諾上。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處於這樣的困境,請不要等待。立即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張倍齊律師協助您,將這份親情的善意,鑄造成一把堅不可摧的法律護身符,讓您能真正地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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