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許多家庭中,都存在著一位言出必行、一言九鼎的長輩。他或許是家族的大家長,或許是備受敬重的祖父母。基於親情與關愛,他可能對著某位晚輩慈祥地說:「這間房子,你就安心住下去吧!」或是指著一塊空地說:「這塊地,你就拿去蓋房子用,我說了算!」在長輩的威望仍在時,這樣一句話彷彿就是聖旨,沒有人敢有異議,整個家族也因此和樂融融。
然而,「人走茶涼」這句成語,不僅適用於職場與政壇,在家族傳承中,更顯得格外殘酷。當這位扮演著家族「靠山」角色的長輩,因年邁失智而無法再主持大局,或是有一天不幸離世,那份維繫著家族和諧的權威也隨之煙消雲散。過去對你熱情的親戚,態度可能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原本的善意承諾,也可能在遺產分配的現實利益面前,變得不堪一擊。
這時,一個令人焦慮的問題浮現:那一句口頭的承諾,在法律上,究竟有多大的份量?當初的善意,能否對抗繼承人「把房子或土地收回來」的要求?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深入剖析這份建立在親情信賴上的「居住權」,並提供具體的法律策略,教您如何將這份善意,轉化為真正能安身立命的堅實保障。
許多人以為長輩口頭答應讓自己免費住房子,是一種牢不可破的「贈與」或「權利」,但在法律上,這種安排的本質往往脆弱得超乎想像。
在法律的世界裡,長輩讓晚輩「無償」居住在其名下的房產,這種常見的家庭場景,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成立了「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根據《民法》第464條的規定,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這裡的關鍵詞是「無償」。因為沒有支付租金,法律上便將其視為一種純粹出於好意的慷慨行為,而非商業交易。也正因為其「無償」的本質,法律在設計上,為了避免出借人(貸與人)因一時的善心而被無限期地束縛其財產權,給予了出借人相對寬鬆的終止權利。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份基於親情的信賴,在法律上的保護力會如此薄弱。這並非法律的疏漏,而是為了平衡財產所有權與無償使用權之間關係的刻意設計。
當那位一言九鼎的長輩(也就是法律上的「貸與人」)還在世且精神健全時,他的承諾就是最好的保障。然而,一旦他離世,情況將發生災難性的轉變,原本的權力平衡瞬間瓦解。
(一) 權利基礎薄弱:當貸與人(出借人)離世
您居住的權利,完全是依附在與這位長輩個人的關係與他的意願之上。當他過世後,繼承人雖然繼承了房產的所有權,但他們未必會繼承那份當初讓您入住的善意與情感。繼承人作為新的屋主,他們可能有自己的居住需求、財務規劃,或者單純不希望房產被外人無償佔用。此時,他們完全有權利重新評估這份「使用借貸」關係 。您將從備受關愛的家人,瞬間變為在法律上處於弱勢的借用人,談判的籌碼也隨之蒸發。
(二) 法律的明確授權:民法第470條與第472條的終止權
繼承人並非僅僅是「不念舊情」,法律更賦予了他們明確的權利來收回房產。實務上,繼承人可以運用以下幾種法律「武器」:
法院判決也一再支持這樣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的判決就曾確認,當借用人死亡後,貸與人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是合法的 。這再再證明,僅僅依賴口頭承諾的居住權,在法律的檢驗下是何等脆弱。
既然「使用借貸」如此不穩定,那麼第一步的升級保障,就是將關係從「無償」轉為「有償」,也就是簽訂一份正式的「租賃契約」。
支付租金,這個看似簡單的動作,在法律上卻是一個強大的「催化劑」。它將您與屋主的關係,從單向的施予和接受,轉變為雙向的權利義務關係。哪怕只是支付一個象徵性的、遠低於市價的租金,都足以讓法律性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一旦成立了租賃關係,您就不再是單純的借用人,而是受《民法》租賃專章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保護的「承租人」。
這份契約就像一個家庭為了避免未來紛爭而預先訂立的「財產協議」。它在家族關係和睦時,將長輩的善意明確化、條文化,預先解決了長輩身後可能發生的繼承糾紛,是維護家族和諧的智慧之舉。
租賃契約最強大的保護傘,莫過於「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
(一) 核心保障:民法第425條的威力
《民法》第425條規定,當出租人(房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時,原有的租賃契約對於新的所有權人(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 。這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
這個原則的關鍵在於,繼承正是一種「所有權移轉」。因此,當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他們也必須概括承受這份租賃契約。他們將自動成為您的新房東,必須遵守原租約的條款與租期,不能任意將您趕走 。您的居住權利,從此不再是依附於某個「人」,而是牢牢地附著在這間「房屋」上,直接解決了「人走茶涼」的根本問題。
(二) 房東(出租人)過世 v.s. 房客(承租人)過世
法律對租賃關係的保障是雙向且明確的。根據《民法》第452條:
這種不對稱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對於保障承租人居住穩定性的傾斜與善意。
(三) 專業提醒:長期租約與公證的重要性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業提醒:根據《民法》第425條第2項,如果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租期「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那麼「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原則就不適用 。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陷阱。因此,若您希望獲得長期的居住保障,強烈建議將租賃契約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這道手續能確保您的權利得到最完整的保護。
如果說租賃契約是為您的權利加上一道堅固的門鎖,那麼設定「地上權」,就等於是為您的安居之所打造一座固若金湯的城堡。對於計畫在長輩土地上自建房屋,並希望長久居住的情況,地上權是最高級別的法律保障。
要理解地上權的強大,必須先明白「物權」與「債權」的根本差異 。
這種從「對人」到「對世」的飛躍,意味著您的權利徹底與土地所有權人是誰脫鉤。無論土地被繼承、被買賣、被贈與多少次,您的地上權都屹立不搖。
《民法》第832條將地上權定義為「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這項權利具有以下強大特點:
透過設定地上權,您將從一個依賴他人善意的「受益人」,轉變為一個擁有獨立、受法律絕對保障的「權利人」。您的安全感,從此建立在「您擁有什麼權利」之上,而非「您認識誰」。
設定地上權的程序雖然正式,但路徑清晰。主要步驟包含: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達成合意、委請專業人士擬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最後備妥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經由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確保整個過程合法且順利,將長輩的口頭承諾,真正轉化為堅不可摧的法律權利。
為了讓您更清晰地理解三種法律關係的差異,我們將其核心特點整理如下表,助您快速評估自身處境與未來選擇。
| 特性 | 使用借貸 | 租賃契約 | 地上權 |
|---|---|---|---|
| 法律性質 | 債權契約 (無償) | 債權契約 (有償) | 物權 (用益物權) |
| 權利強度 | 最弱,基於人情與信賴 | 中等,受契約與法律保障 | 最強,具有對世效力,獨立於土地所有權 |
| 生效要件 | 口頭或書面合意即可 | 口頭或書面合意即可 | 必須書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 |
| 所有權人過世後 | 繼承人可依《民法》§472隨時終止 | 租約對繼承人繼續有效(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 完全不受影響,權利繼續存在 |
| 權利可否轉讓 | 否,具一身專屬性 | 原則上否(需出租人同意) | 可,地上權可交易 |
| 主要風險 | 極度不穩定,可能隨繼承或關係變化而消滅 | 租期屆滿或未公證的長期租約風險 | 設定程序繁瑣、成本高,需繳稅費 |
| 最佳適用情境 | 短期、臨時性的無償幫忙 | 有明確期間、有償的居住或商業使用 | 在他人土地上興建自有房屋、長期穩定利用 |
依賴親情的口頭承諾來保障居住權,無異於將自己的家園蓋在沙灘之上。當人情與現實利益發生衝突,「人走茶涼」不僅是人性的感嘆,更是一個可預見的法律後果。法律為財產所有權人提供了清晰的途徑來終止這些模糊的關係。
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有三層保護傘可以選擇:
最重要的,是採取「預防性」的法律行動。最好的時機,就是現在——趁著那位願意給予承諾的長輩仍然康健、能夠清晰表達其真實意願的時候。將口頭承諾白紙黑字地記錄下來,這並非不信任,反而是對長輩善意的最大尊重與保護,確保他的心意不會在他身後被扭曲或遺忘,更是避免未來子孫對簿公堂、維護家族長遠和諧的深思遠慮之舉。
您的安身之所,不應建立在隨時可能變冷的口頭承諾上。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處於這樣的困境,請不要等待。立即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張倍齊律師協助您,將這份親情的善意,鑄造成一把堅不可摧的法律護身符,讓您能真正地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