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讓我住的房子會被收回嗎?律師教你用法律保障居住權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口頭承諾能抵擋「人走茶涼」的現實嗎?

許多家庭中,長輩曾慷慨地說:「這房子你就安心住下去吧!」。但當這位家族「靠山」失智或離世,那份維繫和諧的權威隨之消失,原本的善意承諾可能在遺產分配的現實利益面前不堪一擊。那一句口頭承諾,在法律上究竟有多大份量?

貳、最脆弱的信賴:法律下的「使用借貸」關係

一、何謂「使用借貸」?口頭承諾的法律定位

民法第464條規定,使用借貸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長輩無償讓您居住房屋,法律上即屬使用借貸關係。

二、為何「人走茶涼」?當事人離世後的法律風險

使用借貸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原則上借用人死亡時契約終止(民法第472條)。更嚴重的是,使用借貸屬於「債權」而非「物權」,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可能主張終止借貸關係,要求您搬離。

參、從信賴到契約:用「租賃」為權利加上一道鎖

一、有償 vs. 無償:租賃契約的穩定性優勢

與長輩簽訂租賃契約(即使象徵性支付租金如每月1,000元)可大幅提升穩定性。租賃契約有明確期限,租期內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欠租、損害房屋),出租人不得片面終止。

二、「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對抗新屋主的武器

民法第425條規定「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房屋在租賃存續期間被出售、贈與或繼承,新所有人仍須承受原租賃契約。但需注意:未公證的租約若期間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不適用此規定。建議將租約辦理公證,取得完整保障。

肆、權利的金鐘罩:以「地上權」實現長期安居

一、物權 vs. 債權:地上權的根本性保障

地上權是「物權」,具有絕對排他性,對任何人(包括繼承人、新買主)都有效。相較於債權性質的使用借貸與租賃,地上權的保障最為堅實。

二、設定地上權的意義與強大效力

民法第832條規定,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設定地上權後,您在土地上有權建造、保有建築物,期間可長達數十年,甚至永久。

三、如何規劃與設定

在長輩仍有意思能力時,至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須約定期間、權利金、地租等條件。雖程序較複雜,但保障最為強大。適合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或需長期安居的情況。

伍、權利保障比較

陸、結論:別讓親情好意成為未來的法律糾紛

長輩的一句善意承諾,若未及時轉化為法律保障,很可能在未來成為糾紛來源。越早規劃、越能保障雙方。如您有居住權保障、地上權設定或租賃契約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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