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台灣社會常見父母因子女不孝而登報聲明「斷絕關係」,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單純的登報聲明無法達到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或剝奪繼承權的效果。若當事人僅依此方式處理,為日後埋下更大的法律爭議伏筆。
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係是法律上最根本的身份連結,除非透過否認子女之訴等法律程序,否則任何單方聲明或公告都無法改變。血緣關係一日存在,繼承權一日存在。
收養關係可透過法院程序終止,終止後收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法律關係消滅,繼承權也隨之喪失。但這不是「斷絕」,而是合法的法律程序。
生前贈與:將財產在生前贈與信任的子女或他人,但須注意「特種贈與」在遺產分配時可能被視為「歸扣」計入遺產。
信託規劃:透過信託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依照您指示的方式運用與分配,可避免特定子女直接繼承。
保險規劃: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原則上不列入遺產分配。
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將應繼分留給其他繼承人或第三人。但須注意「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即使遺囑排除某子女,該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若要完全排除繼承,需進入下一節的「喪失繼承權」制度。
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喪失繼承權事由,其中最接近「斷絕關係」概念的是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要件:一、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如毆打父母、長期辱罵、拒絕扶養等);二、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建議以書面或遺囑記載,附佐證)。
效力:該子女喪失繼承權,連特留分也無法主張。但不影響代位繼承(其子女仍可繼承)。
血緣關係無法透過登報或個人意願解除,但法律提供了多種合法途徑保護您的財產自主權。
遺產規劃涉及繼承、稅務、親屬法等多重面向,專業律師能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的規劃。如您有繼承規劃或遺囑擬定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