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法律後果:民事、刑事與繼承權的全面解析

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遺囑的重要性與偽造遺囑的嚴重性

遺囑不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個人在生命終點對其財產處分意願的最終表達。它承載著逝者的心願,關係著家族財產的傳承與分配,具有深遠的法律與社會意義。民法明確指出,遺囑是遺囑人基於其真實意思所為的單獨行為,其核心功能在於表達財產的分配與繼承的意志。因此,遺囑的真實性與有效性,是確保個人自主權在死亡後得以延伸的關鍵。

然而,一旦有人試圖透過偽造遺囑來扭曲逝者生前的真實意願,這種行為將嚴重觸及法律的紅線,並引發一系列嚴峻的法律後果。偽造遺囑不僅侵犯了逝者的意志,也直接損害了合法繼承人的權益。法律對於此類行為的嚴厲制裁,不僅是為了維護財產秩序,更是對逝者人格尊嚴與自主權的尊重與捍衛,此舉將單純的財產糾紛,提升至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層面。

此外,遺囑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直接關係到遺產的歸屬 。如果遺囑可以輕易被偽造且不承擔嚴重後果,那麼整個繼承制度將失去其應有的公信力,人們將無法信任法律能夠保障其身後意願的實現。因此,法律對偽造遺囑的嚴格規範與懲處,是為了維護遺囑制度的權威性與可信賴度,進而保障社會財產關係的穩定與和諧,避免因繼承糾紛而引發更廣泛的社會問題。

貳、偽造遺囑的民事法律責任

偽造遺囑的行為,在民事法律上將導致雙重且嚴重的後果,旨在全面剝奪偽造者的不法利益,並彌補合法權益受損者的損失。

一、喪失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的明文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將喪失其繼承權 。這意味著,無論偽造遺囑的繼承人是否實際取得了遺產,或者是否對其他人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只要其偽造遺囑的行為一經查明,法院即可依法宣告其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表示,偽造者將被視為從未擁有過繼承權,其原本基於繼承順位所應享有的應繼分與特留分也將一併喪失。這種「自始無權」的法律效果,徹底否定了偽造者在繼承關係中的任何地位,確保了繼承的公平與正義,並防止任何人透過非法手段影響遺產分配。此舉不僅是對不法行為的懲罰,更是對合法繼承人權益的全面保障,將不法行為的影響徹底清除。

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喪失繼承權之外,偽造遺囑的行為同時也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行為人依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偽造遺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合法繼承人應得的遺產繼承權益,更破壞了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的真實意願。這被視為對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意思的重大侵害 1。因此,偽造者必須就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對其他合法繼承人負起賠償責任。這種雙重民事追究機制,確保了偽造者不僅無法透過非法手段取得任何繼承利益,還必須對其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承擔賠償義務,極大地增加了偽造遺囑的法律成本,形成強大的威懾力,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參、偽造遺囑的刑事法律責任

偽造遺囑的行為,除了面臨嚴峻的民事責任外,通常也將觸犯刑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一、偽造私文書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偽造遺囑的行為,通常即構成此罪。

儘管遺囑是遺囑人所為的單獨行為,屬於私人性質的文件,但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直接關係到遺產的歸屬 。因此,遺囑被視為一種具有高度私法上效力的私文書。若遺囑遭到偽造,可能導致不當取得遺產,這已構成對繼承人財產權的重大侵害,屬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 。法院在認定此類行為時,可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進而科以自由刑或罰金刑 。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構成犯罪。實務上,偽造遺囑若「可能導致不當取得遺產」,即已構成「對繼承人之財產權重大侵害」,從而滿足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的要件 1。這意味著,檢察官無需證明實際的財產損失,只要證明偽造行為有造成損害的潛在可能性,即可提起公訴。這種較低的舉證門檻,使得偽造遺囑的刑事追訴相對容易,進一步強化了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它向潛在的偽造者傳達了明確的信號:即使未能成功獲取遺產,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仍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這種「私」與「公」的交織,解釋了為何偽造遺囑不僅是民事侵權,更被視為刑事犯罪。它不僅侵害了特定繼承人的權益,也破壞了法律文書的公信力,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對於財產繼承制度的信任。

肆、偽造遺囑本身的法律效力

偽造遺囑的行為不僅會為行為人帶來嚴重的民、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該偽造的遺囑本身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一、遺囑成立的兩大核心要件

遺囑作為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其有效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核心要件:

這兩條規定共同揭示,雖然遺囑的法定形式是其有效性的必要條件,但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才是其成立並生效的根本前提。真實意願的欠缺,將導致遺囑從根本上不被法律承認。法律對遺囑真意的堅持,是為了確保遺囑制度的核心價值——即保障個人對其財產的最終處分權。這也向大眾傳達一個重要訊息:任何試圖透過偽造形式來規避真實意願的行為,都將因其根本上的不真實性而歸於無效。

二、偽造遺囑的「自始無效」

若遺囑為他人所偽造,而非遺囑人本人所作,即使形式上看似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定的法定要件,仍因欠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而自始無效 。

「自始無效」意味著該偽造遺囑從未在法律上產生任何繼承法律關係的效力,其所記載的財產分配內容也完全不具備約束力,應被法律視同不存在 1。這比「可撤銷」或「可被挑戰」更為徹底,它表示該偽造文件從未在法律上存在過,其內容對任何人均不具約束力。這種「自始無效」的法律效果,為受害的合法繼承人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他們無需證明遺囑被「撤銷」或「無效」,只需證明其為偽造,即可主張該遺囑根本不存在,從而避免了冗長的撤銷程序,並能直接依循法定繼承或有效的遺囑來分配遺產,確保繼承關係的清晰與正義。

伍、遺贈的法律概念與其與遺囑的關係

在遺產規劃中,除了繼承之外,「遺贈」是另一種重要的財產處分方式。理解遺贈的法律概念及其與遺囑的關係,對於全面掌握遺產規劃至關重要。

一、遺贈的定義與特性

遺贈是指遺贈人(即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無償地將其財產上的利益給予受遺贈人的一種單獨行為 。遺贈作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原則上必須等到遺贈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 。然而,若遺贈附有停止條件,則需待條件成就後,遺贈才會生效 。

遺贈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二、遺贈的生效條件與承認、拋棄

遺贈的生效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遺贈人所立遺囑的有效性、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受遺贈人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遺贈財產屬於遺產且可執行,以及受遺贈人須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

為了及早確定法律關係,民法第1207條賦予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催告權」,可以設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表示是否承認遺贈 。若期限屆滿後,受遺贈人仍未表示,則法律視為其承認遺贈 。一旦受遺贈人承認該遺贈,原則上就不能再拋棄 。這種時間限制和催告權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對於遺產處理效率和法律關係穩定性的重視。它平衡了受遺贈人的選擇權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如繼承人)對遺產盡快分配的期待,有效促進了遺產事務的順利進行。相對地,民法第1206條也規定,受遺贈人可以在遺贈生效後選擇拋棄該遺贈 。

陸、實務案例與應對建議

在現實生活中,遺囑真偽的爭議時有所聞。當面臨此類複雜的法律糾紛時,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至關重要。

一、法院審理遺囑真偽的判斷依據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遺囑真偽的爭議時,會採取綜合性的判斷方式,而非僅憑單一證據。法院通常會審慎考量以下多方面的事證:

法院這種嚴謹的審查機制,一方面為真正的遺囑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使其不易被惡意挑戰;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偽造遺囑被識破的機率,強化了法律的威懾力。對於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在面對遺囑真偽爭議時,必須全面收集各類證據,而非僅憑片面資訊。

二、遭遇遺囑偽造糾紛的應對建議

若不幸遭遇遺囑偽造的糾紛,當事人應即刻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這段建議不僅是實務操作的指引,更是潛在客戶的行動呼籲。它巧妙地將文章的專業內容與律師事務所的服務連結起來,向讀者傳達:面對複雜且專業性極強的遺囑糾紛,自行處理風險極高,唯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柒、結語:維護繼承正義,避免法律風險

遺囑是個人意志的延伸,是財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偽造遺囑的行為不僅是對逝者意願的褻瀆,更是對法律秩序的嚴重挑戰,將導致行為人面臨民事上的繼承權喪失、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上的偽造私文書罪等嚴峻後果。同時,任何偽造的遺囑本身,都將因欠缺遺囑人真實意願而「自始無效」,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

為確保個人財產能依照真實意願妥善分配,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建議民眾應透過合法且專業的方式進行遺產規劃,例如尋求律師協助訂立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若不幸遭遇遺囑真偽爭議或任何繼承相關問題,務必即刻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與繼承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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