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當事人在法庭上堅持:「我說的都是真的,法官怎麼能不信我?」但訴訟的勝敗從來不只是「誰說真話」,而是「誰的主張加上證據,能說服法官相信那是真的」。這中間的關鍵,就是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 — 而自由心證必須受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俗稱常情)的約束,絕非「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本文從戰國時代子產的故事切入,解析訴訟中常情如何成為勝負的羅盤、主張合於常情為何能降低舉證責任,以及當您認為法官的心證明顯違法時,可走哪些上訴救濟程序。
戰國時代,鄭國賢相子產獲贈活魚,命僕人放生。僕人卻偷吃掉魚,編造合理的謊言:「魚先呆滯,後游動消失於深水中。」子產聽了後深信不疑,還感嘆「得其所哉!得其所哉!」
孟子以此故事結論:「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 合乎情理的說詞能欺騙君子,但違背常理的謬論難以矇蔽他。這句話精準揭示了訴訟中常情的關鍵地位:合於常情的主張易獲採信,違背常情的主張需要額外證據強化。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而得心證的理由並應記明於判決。此外,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損害額酌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則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兩條文的核心相同:法官擁有事實認定的裁量權,但這項裁量必須在邏輯與經驗的軌道上運行,且判決書中必須寫出得心證的理由,供當事人與上級審檢視。
法官的判斷不能自相矛盾、不能違反邏輯推理的基本規則。例如:
經驗法則指一般社會生活中普遍認知的事實與因果關係(不是法官個人的主觀經驗)。法官的判斷不能脫離社會常情。例如:
您的主張越符合常情,法官越容易採信,所需的證據門檻越低;主張越違背常情,需要越強的證據才能成立。例如:
這就是經驗法則對舉證責任的影響 — 常情本身就是一種「隱形的證據」,而違反常情的主張必須用更強的實體證據去補強。
專業律師在規劃訴訟時,會把主張分類為:
成年男女深夜獨處旅館房間數小時 — 依社會常情,可推斷兩人間具親密關係,即便沒有直接親密行為的證據。法院可據此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這是經驗法則減輕告訴人舉證負擔的典型例子 — 您不必出示親密畫面,只要證明「違反常情的共處」就可能成立。
反之,被告方若要推翻此推定,就要提出足以打破常情推論的反證:例如共處期間有第三人在場、兩人為工作合作對象而有合理理由共處、旅館房間是為了臨時休息(非過夜)等。
此外,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的對象,因缺乏共同朋友圈查證背景,實務上法官對於「輕信對方單身」的被告,亦會傾向認定具有相當程度的注意義務,這同樣是經驗法則的適用。
繼承人主張過世親人生前口頭贈與大筆財產 — 違反常情(重大財產通常會以書面、公證、贈與稅申報等留下紀錄),舉證責任大幅提高。若無其他強力證據(目擊證人、關聯的金流、書面痕跡),難以成立。
主張借出數百萬元卻無任何書面證據 — 違背常情(數百萬元的借貸一般會簽借據、本票或擔保),對方抗辯為贈與或無借貸合意時,主張借貸者須負較重舉證責任。實務上這類案件常以「主張借貸者敗訴」收場,若無匯款備註、簡訊內容、還款紀錄等輔助證據。
商業界有若干「行規」即屬經驗法則:例如建築業的工程款分期比例、零售業的出貨付款時程、特定行業的傭金計算方式。主張符合行規者,舉證較容易;主張違反行規者,需說明為何本件例外。
法官審理案件累積經驗,對常見謊言的識別力遠高於一般人。違反常情的陳述即便沒有直接反證,也可能被認為「不足採信」。實務上法官會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依經驗法則,被告此部分陳述難以採信」。
當事人陳述不實一般僅影響訴訟勝敗,但在法院審理或檢察官偵查中,證人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作虛偽陳述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7 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面對詰問時,誠實是唯一安全的選擇。
侵害配偶權屬民事糾紛,當事人陳述不實雖不構成偽證罪(當事人不具結),但被識破後:
若您認為一審判決自相矛盾、推論跳躍,或採信了明顯違反社會常情的陳述,自由心證的兩大法則就是您最有力的上訴武器。以下分民事、刑事兩塊說明程序。
第三審是「法律審」,重點在把判決瑕疵包裝為「違背法令」(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證據能力判斷錯誤等)。這需要:
這也是為什麼民訴法 §466-1 明定第三審上訴方應委任律師代理 — 沒有律師處理的第三審上訴狀,實務上被程序駁回的比例極高。
訴訟最核心的並非「說真話」,而是「讓您的主張合於常情,再用證據將它落實到法官的心證中」。一份能打動法官的訴狀,除了條列證據,還要設計一個合於常情的故事 — 讓法官自然而然地相信「事情就是這樣」。當判決顯有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時,自由心證的兩大界線就是您上訴救濟時最具殺傷力的武器。
若您正在規劃訴訟策略、面臨對方以違反常情主張挑戰,或收到一、二審判決後想評估上訴第三審的勝算,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分析主張合理性、設計證據提出順序與敘事結構、把經驗法則變成您的勝訴盟友。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