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第一次走進法庭的人,多半懷抱著「青天大老爺」式的期待——只要把滿腹委屈一股腦講完,法官就會明察秋毫、還我公道。
實務上恰恰相反。現代法庭不是情緒宣洩的場合,而是講求證據、邏輯、法律程序的正式程序。一股腦地講,不只沒幫助,還可能為自己的案件帶來災難性後果。
更讓律師頭痛的是,當事人在法庭上容易「講太多」,卻在對自己的律師面前「講太少」——擔心某些事情太私密、擔心某些細節「應該不重要」。這個資訊流向正好搞反了。本文要說明的正確做法是:對律師百分百坦白,對法官精準陳述。
實務上,當事人委任律師後仍常有兩種心態,讓資訊流向律師的過程出現破口:
這兩種心態都可能成為案件的致命傷。律師不是法官,也不是道德評價者——你對律師講話的目的,不是為了被理解或被同情,而是為了讓律師在完整資訊下做出正確判斷。
以離婚訴訟為例,當事人若隱瞞自己曾經外遇、曾經對配偶動手、曾經長期冷暴力,律師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態下採取強硬主張姿態——到了法庭上,對方律師直接拿出關鍵證據突襲,當事人瞬間從攻方變被動、從原告變被告。這種資訊落差造成的反差,常讓原本可以好好打的案件陷入無法挽回的被動。
實務上常見「致命」的隱瞞類型包括:
律師不是法官、也不是道德審查員。你揭露的資訊越完整,律師能為你過濾的越乾淨——這才是真正的保護。
律師必須評估「勝訴機率」「和解空間」「可能遇到的反擊」——這些判斷要靠資訊。資訊片面,評估必然錯誤。當事人用自己的「生活經驗」過濾資訊,實際上是在沒有法律專業的情況下,幫律師做了最關鍵的工作——這是一種不自覺的自我妨礙。
實務上,律師最怕的不是案件本身困難,而是當事人「不完整的坦白」——在訴訟中走到一半才發現有隱情,這時要調整策略已經來不及。
許多當事人不敢對律師講真話,真正的顧慮是「我告訴律師,他會不會洩漏出去?」這個顧慮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條文有兩個重點:
此外,律師倫理規範也明訂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之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加上多數律師事務所內部還有內稽、員工保密條款等機制,資訊從你嘴裡到律師的處理過程,是有制度與倫理雙重保障的。
唯一的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當事人若告訴律師「我明天要去殺人」,律師可能依其他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特定通報義務,或避免共犯責任)不受保密義務保護。這種「例外」在日常訴訟案件中幾乎不會遇到,不必過度擔心。
法官每天審理大量案件,每件案件分配到的開庭時間有限。當事人在法庭上講到不相干的事、情緒性控訴、細節重複,不僅浪費法庭時間,更讓法官耐心流失。最終結果常是:該講的重點沒講清楚,不該講的反而留在法官記憶中。
法官在法庭上要的是:
這需要律師事前整理、過濾、篩選——所以正確的流程是:對律師完整提供,由律師向法官精準呈現。
把律師想像成你的醫師:
律師也一樣——完整接收你的資訊,但只把最有利、最相關的呈現給法官。這不是隱瞞,而是專業過濾。法庭不是「全部真相的展示場」,而是「法律構成要件的舉證場」。把所有不相關的事都塞進去,只會讓案件失焦。
開庭前與律師沙盤推演,是讓這套守則落地的關鍵動作:
「對律師多說,對法官少說」——這個違反直覺的建議,其實是把資訊放在最能發揮價值的地方。對律師,你的坦白轉換為專業判斷;對法官,律師過濾過的陳述轉換為判決依據。兩邊角色分工清楚,案件才能走在最穩的路徑上。
若您正面臨訴訟,正在猶豫哪些事該告訴律師、哪些事該在庭上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在初步諮詢時就建立完整的信任基礎,讓您知道資訊在什麼範圍內被保護;在開庭前也會逐案演練發言節奏,確保每一次開庭都有最精準的呈現。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