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許多民眾在看見新聞報導時,心中不免浮現一個大大的問號:為何性侵害、酒駕撞死人這類駭人聽聞的案件,加害人最後竟能因為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就獲得緩刑而免於牢獄之災?
「有錢就不用關,法律根本是為有錢人服務的!」、「我們的司法正義何在?」——這樣的憤怒與質疑,完全可以理解。在深入鑽研法律之前,我也曾對此感到困惑。
然而,刑事司法制度的運作,並非單純「犯錯就該重罰」的直線邏輯。它是一個必須權衡加害人、被害人,乃至於國家司法成本等多方利益的複雜系統。
首先,我們必須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類型:
這類罪刑相對輕微,例如單純的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法律設計上,國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案件也隨之終結。這類案件的和解,通常較不具爭議。
這正是引發大眾疑慮的案件類型,例如性侵害、殺人、強盜、酒駕致死等。這類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較為嚴重,國家有主動追訴的必要,因此,即使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也無法撤告,檢察官與法院仍須依法進行追訴與審判。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不能撤告,為何和解賠償,還能讓犯下重罪的加害人獲得緩刑、免於入監?關鍵就在於「犯後態度」的展現,以及司法制度背後更深層的考量。
當一件不幸的「非告訴乃論」案件發生後,事情已經無法挽回。此刻,司法系統的目標,除了懲罰,更重要的是如何「收拾殘局」,並盡可能地填補已造成的傷害。和解,便是在此脈絡下,平衡各方需求的務實機制。
身為旁觀者,我們很容易站在道德高點呼喊「告到底,讓他關到死!」但對於身處風暴核心的被害人或其家屬而言,考量往往更為現實且沉重。
(一) 經濟的現實需求
試想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因一場突如其來的酒駕車禍而殞命,留下頓失依靠的妻兒。對他們而言,最迫切的問題是「明天開始,生活怎麼辦?」將加害人繩之以法,固然能彰顯正義,卻無法解決眼前的斷炊危機。一筆及時的賠償金,或許才是支撐他們走下去的最重要力量。
(二) 訴訟的漫長折磨
刑事訴訟程序冗長且煎熬。被害人需要反覆出庭、陳述受害經過,每一次都是對傷口的再次撕裂。對於需要工作、上學的被害人來說,頻繁的開庭通知,更是身心俱疲的折磨。許多被害人選擇和解,是為了盡快終結這場惡夢,讓生活重回正軌。
(三) 確保賠償的務實考量
如果堅持不和解,雖然加害人可能被判重刑入監,但被害人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然而,一旦加害人入獄,他將失去工作與收入來源,名下若無財產或早已脫產,被害人即便打贏官司,最終也可能-面臨「一毛錢都拿不到」的窘境。反之,在刑事階段達成和解,加害人為了爭取緩刑,往往會更積極地向親友籌措金錢,這對被害人而言,是確保拿到賠償的更佳途徑。
動機非常單純:為了爭取一個從輕量刑或緩刑的機會。
(一) 展現「犯後態度良好」
在法官的量刑考量中,「犯後態度」是極其重要的一環。加害人除了在法庭上表示認罪、悔悟,拿出「真金白銀」對被害人進行實質賠償,被認為是展現悔意最實際、也最有誠意的方式。如果司法制度設計成「賠不賠錢,刑度都一樣」,那麼加害人將失去任何賠償的動機,這對被害人而言,無疑是二度傷害。
法院的角色,是在實現公平正義的同時,也思考如何讓事件的傷害降到最低。
(一) 兼顧「應報」與「修復」的司法理念
當被害人已透過和解書明確表達「不再追究」或「願意原諒」,並已獲得實質賠償時,法院若仍堅持重判,等同於漠視了被害人的意願與實際需求。現代司法理念,除了「應報式正義」(懲罰犯罪),也強調「修復式正義」(彌補傷害、修復關係)。和解,正是修復式正義的體現,讓加害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賠償),也讓被害人的損害獲得填補。
必須強調的是,「賠錢換緩刑」並非毫無限制的萬靈丹。法律設下了嚴格的門檻,並非所有罪、所有人都能適用。根據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要獲得緩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法院最終判決的刑度,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是殺人、強盜等法定刑極重的罪名,即便加害人賠償再多錢,法官也不可能將刑度壓低到兩年以下,自然也就不會有緩刑的空間。和解在此類重罪中,主要作用是作為「減刑」的考量因子,而非直接換取免關。
緩刑制度的目的是給予初犯或過失犯一個自新的機會。因此,法律規定,未曾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才符合緩刑資格。若是有前科的累犯,基本上很難獲得緩刑。
「付錢就免關」的說法,過於簡化了刑事司法系統的複雜性。與其說法律為有錢人開脫,不如說它提供了一個務實的機制,去平衡「懲罰罪行」與「彌補傷害」這兩個目標。
這個制度的核心,是透過給予加害人從輕量刑的誘因,來促使他盡最大努力去賠償被害人,而這份賠償,往往是被害人最迫切需要的。我們身為局外人,應當尊重每一位被害人為自己人生所做的艱難選擇。正義的樣貌,從來就不只有一種,對被害人而言,能夠帶著實際的補償,盡快走出傷痛、迎向未來,或許就是他們心中最重要的正義。
至於那些沒有錢賠償的人,唯一的建議就是:更加謹慎地對待自己的人生,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