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許多民眾看見新聞報導時,心中不免浮現一個大問號:為何性侵害、酒駕撞死人這類駭人聽聞的案件,加害人最後竟能因為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就獲得緩刑而免於牢獄之災?
「有錢就不用關,法律根本是為有錢人服務的!」——這樣的憤怒與質疑完全可以理解。但刑事司法制度的運作並非「犯錯就該重罰」的直線邏輯,而是必須權衡加害人、被害人、國家司法成本等多方利益的複雜系統。
如單純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國家尊重當事人意願,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可「撤回告訴」,案件隨之終結。
如性侵害、殺人、強盜、酒駕致死。即使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檢察官與法院仍須依法追訴。
那麼既然不能撤告,為何和解賠償還能讓加害人獲得緩刑?關鍵在於「犯後態度」的展現。
家庭經濟支柱因車禍殞命,留下妻兒。最迫切的是「明天開始生活怎麼辦?」一筆及時的賠償金,可能是支撐他們走下去的最重要力量。
刑事訴訟 1–3 年、再加民事訴訟 1–2 年。被害人家屬需要反覆回憶痛苦、出庭作證。和解能讓痛苦盡早結束。
真誠懺悔、願意彌補的加害人,應有改過機會。持續懲罰而不給重生之路,對社會整體不見得有益。
鼓勵和解能:
緩刑並非「付錢就有」,必須符合嚴格條件:
只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法官才可能宣告緩刑。不是「付錢 = 緩刑」的簡單公式。
就算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對重大案件的緩刑審查也會非常謹慎:
新聞上看似「付錢就緩刑」的案件,多半:
即便不能緩刑,和解仍對量刑有利:
「付錢就免關」是媒體簡化的說法。真實的刑事司法更為複雜——和解是工具,緩刑是條件嚴格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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