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處理訴訟案件時,當事人常有疑問:「律師,我的朋友當時在場,他可以幫我作證,你可以在開庭前先跟他聊聊嗎?」收到傳票的證人也會問:「對造律師找我,我可以跟他說話嗎?這樣會不會變成串供?」
直接講結論:可以,而且在許多案件中,這是律師盡責的表現。電影常把「律師私下找證人」描繪成「串供」,但在現代法律實務上,為了釐清案情、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律師在開庭前訪談證人是被允許的,甚至在某些複雜案件中是必須的。
本文解析律師訪談證人的合法界線、不能跨越的「教唆偽證」紅線,以及證人上法庭的實戰心法。(若您想了解證人在法庭上說謊能否追究、以及偽證罪要件,請看 證人說謊可以告他偽證罪嗎?(ID 297)。)
案件進入法院時,常距離案發已數月到數年。證人的記憶難免模糊、細節遺忘、順序錯置。律師透過訪談協助證人回想當時情境 — 就像幫電腦重組碎片,把散落的記憶拼湊回來。這不是「教證人怎麼說」,而是讓證人有機會在冷靜環境下整理自己真實的記憶。
律師需要評估這位證人的證詞對案件是有利還是不利,才能決定是否傳喚。若證人一問三不知、或證詞對當事人有害,律師可能選擇不傳喚。訪談是評估的必要環節,沒有訪談就盲目傳喚證人,可能在法庭上被對造完全利用。
律師依據訪談中證人的陳述,準備在法庭上的主詰問問題。若不事前了解證人要說什麼,問不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更糟的是,可能問到對自己不利的內容。這是實務操作必要。
為了把這項必要工作規範化,全國律師聯合會制定了《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明確規定律師可以訪談證人,但劃出嚴格的紅線。律師需依此要點行事,既保障訪談合法性,也避免跨越倫理界線。
有當事人誤以為「律師帶著做的事」就不會觸法,這是嚴重誤解。反之,律師身分加重您的責任 — 法院對律師介入偽證案件的處理通常更嚴格,對律師的刑事責任也相當嚴重。正派律師絕不會接這種活。若有律師主動提議您「串一下」「這樣說比較好」,請立即終止委任。
法庭上,檢察官或對造律師會用各種尖銳問題來質疑您,這叫交互詰問。若您說謊,通常需要編造更多謊話來圓,最後會因邏輯矛盾露出馬腳。
照著您的記憶實話實說,是最輕鬆、最安全的做法。您的任務是陳述事實,不是替某一方打贏官司 — 您的證詞對誰有利或不利,讓法官與律師去處理。
很多證人怕被法官罵,明明忘記了細節卻硬要瞎掰答案。「我不記得了」「我印象模糊」「那件事我沒注意」是合法且安全的回答。
人的記憶本來就有限,忘記是正常的。如果真的印象不清,就老實說印象不清,不要為了迎合律師、法官或當事人而亂猜。亂猜反而可能構成偽證罪 — 因為您的陳述與您的「記憶」不符,符合虛偽陳述的要件。
法院非常不喜歡證人帶小抄,因為看起來就像背好的劇本,會讓法官認為您的證詞不可信。
請把事實消化在腦中,憑記憶回答。若訪談時律師有給您看過文件,上台後若需要確認精確細節(金額、日期、地點),可以請法官提示卷證,但不要自己從口袋掏出紙條。
法庭上環境有時嘈雜,或律師語速很快。若您沒聽清楚,請勇敢說「請再講一次」「我不太確定您的問題是什麼」。不要在沒聽懂的情況下隨便回答「是」或「不是」,這很容易掉進對造律師的語言陷阱。
對造常見策略是用複雜、含糊、有陷阱的問題試探證人,您有權要求問題清楚具體。聽清楚再答、答慢一點、想一下再開口,都是被允許的。
證人作證前須具結,虛偽陳述可能觸犯偽證罪(刑法 168 條,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結後,您的每一句陳述都受法律檢驗。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181 條,以下情況您可以拒絕證言:
收到傳票者,依法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被強制到案(刑訴法第 178 條)。若有不可抗力原因(出國、住院、重大家庭事故),應提前聯絡法院、書記官請假,並提供證明文件。
證人到法院作證,依相關規定可向法院請求差旅費補償。不是義務勞動,您的時間是有價的。
若您是當事人,希望傳喚證人幫您作證:
律師訪談證人是合法且必要的訴訟準備工作,但必須嚴守誠實的界線。無論您是當事人、證人、或協助提供事實的第三人,事前了解規則 — 誠實、不記得就說不記得、不帶小抄、聽清楚再答 — 才能在法庭上呈現最真實、最有利的一面。
若您正面臨訴訟需要傳喚證人,或作為證人收到傳票感到焦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訪談重點、準備出庭策略、並在必要時代理出庭。延伸議題:證人說謊能否提告、偽證罪要件,請看本所 證人說謊可以告他偽證罪嗎?(ID 297)。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