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處理訴訟案件時,當事人常有一個疑問:「律師,我的朋友當時在場,他可以幫我作證,但在開庭之前,律師你可以先跟他聊聊嗎?」或者是收到傳票的證人會打電話來問:「張律師,對造律師找我,我可以跟他說話嗎?這樣會不會變成串供?會不會違法?」
直接講結論:可以,而且在許多案件中,這是律師盡責的表現。
很多人受電影或電視劇影響,以為律師私下找證人就是在「串供」、在教證人說謊。其實在現代法律實務上,為了釐清案情、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律師在開庭前訪談證人是被允許的,甚至在某些複雜案件中是必須的。
試想一下,如果律師完全不知道證人會說什麼就讓他上台,萬一證人記錯時間、講得不清不楚,不僅幫不了忙,還可能因為緊張而講出與事實不符的話,導致法官誤判,浪費司法資源。
因此,為了規範這個行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特別公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明確規定律師可以訪談證人,但也畫出了嚴格的「紅線」。
律師找證人聊天,不是為了編造故事,而是為了「整理記憶」與「確認事實」。
(一) 喚醒記憶
官司通常發生在案發後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證人的記憶往往已經模糊、斷片。律師透過訪談,可以請證人回想當時的情境。這就像是幫電腦重組磁碟,把散落的記憶碎片拼湊回來。
(二) 評估證詞價值
律師需要評估這位證人的證詞對案件是有利還是不利,才能決定是否要傳喚他。如果證人一問三不知,或者證詞對當事人有害,律師可能會選擇不傳喚。
雖然可以訪談,但律師絕對不能做以下幾件事,否則就會觸法:
(一) 教證人說謊
例如證人明明看到紅燈,律師卻叫他說是綠燈。這構成教唆偽證。
(二) 植入記憶
律師不能憑空捏造事實,告訴證人「你當時看到了某某某」,強行灌輸不存在的記憶。
(三) 提供劇本
這是大忌!
(四) 利誘威脅
不能給錢買證詞,也不能恐嚇證人。
如果跨越這條線,律師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甚至構成刑法第29條的教唆偽證罪;而證人如果配合說謊,具結後會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絕對不能碰的高壓線。
如果您即將擔任證人,或者您的親友要出庭作證,我有幾點實務上的建議,這也是我在訪談證人時一定會告知的事項:
在法庭上,檢察官或對造律師一定會用各種尖銳的問題來質疑你,這叫做「交互詰問」。如果你說的是謊話,通常需要編造更多謊話來圓,最後一定會因為邏輯不通而露出馬腳。
照著你的記憶實話實說,是最輕鬆、最安全的做法。不用擔心你的證詞對誰有利或不利,你的任務只是陳述事實。
很多證人怕被法官罵,明明忘記了細節,卻硬要瞎掰一個答案。「我不記得了」也是一種合法的回答。
人的記憶有限,忘記是正常的。如果真的印象模糊,就老實說印象模糊,不要為了迎合律師或法官而亂猜,亂猜反而可能構成偽證。
法院非常不喜歡證人帶小抄,因為那看起來就像是背好的劇本,會讓法官認為你的證詞不可信。
請把事實消化在腦中,憑記憶回答。如果在訪談時律師有給你看過文件,上台後若需要確認細節(例如精確的金額、日期),可以請法官提示卷證,但不要自己拿口袋裡的紙條出來看。
法庭上很吵,或者律師語速很快。如果你沒聽清楚問題,請勇敢說「請再講一次」。不要在沒聽懂的情況下隨便回答「是」或「不是」,這很容易掉進語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