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在社群媒體已成為生活一部分的今天,許多人都可能遇過類似的困擾:滑開臉書或IG,看到一則沒有指名道姓的貼文,內容卻充滿影射與攻擊,字字句句都像在說自己。可能是影射工作上的競爭,也可能是影射感情中的糾紛,例如「有些人就是睡過很多人才能上位」、「靠著老闆不三不四才當上經理,還敢一副跩樣」。
當事人往往心知肚明,「一看就知道在講我啊」、「這不是我故意對號入座」,身邊的共同朋友可能也議論紛紛。面對這種人格受辱、名譽掃地的處境,第一個念頭往往是「我要告他誹謗!」、「難道法律都治不了他嗎?」這種想「出一口惡氣」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
然而,在法律實務上,「以訟止謗」——也就是透過訴訟來停止誹謗——是一把非常鋒利的雙面刃。在按下提告的按鈕前,我們必須先冷靜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提告的真實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討回公道、嚇阻對方,還是僅僅為了發洩怒氣?因為,一個衝動的決定,不僅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更有可能將自己推入更難堪的境地。本文將從法律的構成要件、訴訟的現實困境,以及專業律師的策略思維,帶您深度剖析,在決定提告誹謗前,必須停、看、聽的三大關鍵。
在考慮提告前,我們必須先理解法律是如何定義「誹謗」的。並非所有讓人不舒服的言論,都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我們可以將其拆解為幾個關鍵要素:
(一)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的想法。在臉書、IG等公開頁面發文,或是在人數眾多的LINE群組發言,通常都會被認定具備此意圖。
(二) 指摘或傳述一件「事」
這是誹謗罪成立與否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法律上保護的是名譽,而足以毀損名譽的,必須是一件可以被驗證真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某秘書是跟老闆亂搞才上位的」,這是一件可以查證的事實陳述。
相對地,若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或「主觀評論」,例如「我覺得他這個人很討厭」、「他的管理風格很爛」,這類屬於個人價值判斷的言論,通常不會構成誹謗。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社區住戶在群組裡批評管委會:「我們社區管委會做得夠爛,不知道整天在幹嘛,開一些沒意義的會。」雖然言詞尖銳,讓委員們看了很不高興,但因為這是針對管委會的公共事務表現所提出的「評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並未涉及委員們的私德,因此難以構成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2項另外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加重誹謗罪」。
法律之所以對文字、圖畫的處罰更重,是因為其傳播的特性。口頭講的話,可能聽過就忘了,影響範圍相對有限;但白紙黑字的文字或圖片,可以被輕易地複製、轉傳、永久留存,其散布力道與對名譽的傷害性,遠比口語傳播來得更強、更持久。在網路時代,一篇貼文、一張梗圖的殺傷力,甚至可能呈指數型增長,這也是為什麼用網路貼文的方式罵人,會面臨更重的刑責。
了解法律定義後,接下來要面對的,是訴訟實務的殘酷現實。許多當事人帶著滿腔怒火與自認為充足的證據前來,但專業律師往往會先踩煞車,請他們思考以下三個關卡。這不是律師想推掉生意,而是不願見到當事人因錯誤期待而受到二次傷害。
這是匿名或影射式攻擊最難處理的地方。當您拿著一張對方的貼文截圖告上地檢署,檢察官第一個問題一定是:「你要如何證明他罵的人就是你?」
這時,訴訟場景通常會這樣發展:被告在偵查庭上,雙手一攤,擺出無辜的表情說:「我沒有在講他啊,我是在抒發看某部韓劇的心得」、「我是在講我聽來的故事,他為什麼要自己對號入座?」
被告的矢口否認,會立刻在原告與指控之間,築起一道名為「合理懷疑」的高牆。社群媒體的溝通模式,充滿了特定社交圈才懂的「梗」與上下文,但法律程序要求的是客觀、中立的證據。對於圈外人的檢察官或法官而言,如果貼文內容本身沒有明確的指向性(例如點出姓名、職位、或只有當事人才有的獨特特徵),他們很難僅憑原告「我感覺就是我」的主觀認定,就相信這則貼文是在針對你。
最終,檢察官很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形成被告有誹謗犯意的心證,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因此,冒然拿著一張截圖就去提告,常常是以失敗收場。比較穩健的做法是,持續蒐集證據,例如連續好幾篇具有針對性的貼文,或是能證明對方言論脈絡的對話紀錄,形成一個完整的「行為模式」,才比較有機會突破對方「否認三連」的防禦。
這是提告誹謗最可怕的潛在後果,也是許多當事人始料未及的陷阱。假設您提告後,檢察官因證據不足而給予對方不起訴處分,您認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不,對於惡意的攻擊者而言,這才是他們發動第二波攻擊的開始。
他們會立刻再發一篇新貼文,內容可能是:「感謝司法還我清白!」、「看來有人想告我,結果被地檢署打臉了。」更惡劣的,他會直接將不起訴處分書的結果碼掉部分個資後貼出來,並加上註解:「地檢署認證!法院認證!」
這時候,原本的誹謗內容彷彿被蓋上了官方認證的戳章。原本只是私下流傳的耳語,現在變成了「經過司法檢驗」的結果。您不僅沒能討回公道,反而被貼上了「法院認證的狐狸精」、「地檢署認證的爛人」這種更難撕下的標籤。周遭不明就裡的吃瓜群眾,不會去深究法律上「證據不足」的意涵,只會看到「告輸了」的表面結果,進而認為對方當初的指控恐怕是真的。
這種訴訟失利所引發的二次傷害,其殺傷力與羞辱感,往往遠勝過最初的那則貼文。您原本是想「以訟止謗」的受害者,最終卻可能因為訴訟失利,在輿論中被扭曲成一個「濫訴誣告」的加害者,而對方則成了被司法還予清白的「勝利者」。這種敘事的反轉,是提告前必須審慎評估的重大風險。
誹謗罪有一個重要的「但書」,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就是所謂的「真實性抗辯」。
這意味著,如果您提告的內容,對方有辦法證明其為真實,那他就不會構成誹謗罪。這也是最慘烈的一種情況。
試想一個情境:某個秘密只有少數人知道,您一直希望它不要外傳。結果有人將此事公開影射,您一氣之下提告。這時,您等於是親手給了對方一個在法庭上「公開展示證據」的舞台。為了證明自己所言為真,被告會將所有他握有的證據——人證、物證、對話紀錄——全部呈交給檢察官。
最終的結果可能是,您告輸了,而那個您最不願人知的秘密,不僅被法庭認證為「事實」,還因為訴訟過程的公開討論,被更多人知道。有時候不告沒那麼多人知道,告了以後反而就全部攤在檯面上了。您越是想壓制一個資訊,反而導致它被更廣泛地傳播。
因此,在提告前,必須誠實地自我檢視:對方說的內容,哪怕只有一絲絲真實的成分,您是否願意讓它在法庭上被反覆檢驗、公開詰問?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提起訴訟可能就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看清了訴訟的重重風險後,是否代表我們面對網路霸凌就只能束手無策?當然不是。法律依然是捍衛權益的工具,關鍵在於「如何使用」與「何時使用」。
一個策略性的訴訟,必須建立在「利大於弊」的基礎上。我會建議,當誹謗言論已經跨越了單純「讓人不爽」的界線,而對您造成了「具體且可證明的損害」時,就是認真考慮提告的時機。
判斷的標準包括:
影響商業利益: 該言論是否已導致客戶取消合作、生意告吹,或影響您在業界的專業形象?
破壞家庭關係: 是否已造成家人、親戚對您的嚴重誤解,甚至引發家庭失和?
造成身心創傷: 您是否因為這些言論而承受巨大精神壓力,需要尋求身心科醫師的協助?(相關就診紀錄亦可作為證據)
證據相對充分: 您是否已蒐集到足以建立「行為模式」的多項證據,且言論的指向性相對明確?
當出現上述情況時,誹謗言論已不再是網路上的口舌之爭,而是實質侵害您生存與發展的違法行為。此時,在與律師進行通盤評估、確認勝算後,提起訴訟就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必要選項。
相對地,如果對方的言論僅止於讓您「氣噗噗」,但尚未造成實質損害,或者證據確實薄弱,那麼最好的策略,有時候反而是「不隨之起舞」。
許多在網路上充滿攻擊性的人,其目的就是為了激怒您,享受那種隔空交火的掌控感。您一旦對號入座、公開反擊,甚至提起訴訟,正中對方下懷,給了他更多可以大做文章的材料。
面對這種情況,「不要理他」並非懦弱,而是一種高段的心理戰。您的冷處理,會讓他的攻擊失去著力點,就像一拳打在棉花上,最終只會讓他自討沒趣。有時候,我們真的高估了旁觀者對我們生活的在意程度,那些惡意的言論,在多數人眼中可能滑過就忘了。
與其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與心力去打一場沒把握的仗,不如「按個滑鼠左鍵封鎖他也就是了」。這不僅能立刻讓您眼不見為淨,更能奪回您心理上的平靜與主導權。
「以訟止謗」的初衷,是利用法律來匡正視聽、捍衛名譽。但在網路時代,這條路充滿了變數與風險。一個思慮不周的訴訟,不僅可能無法止謗,反而會掀起更大的風暴,讓自己受到更深的傷害。
身為律師,直接建議客戶提告,或許是最簡單的商業模式。但我始終認為,律師的真正價值,在於提供能為當事人帶來最大利益、最小損害的「策略」,而非僅僅是執行法律程序。有時候,最好的法律建議,反而是勸當事人「算了,換個念頭」。因為生活不應該被這些負面情緒綁架,讓自己過得不開心,才是最大的損失。
當然,這絕不代表要對惡意誹謗姑息。當名譽、事業、家庭已遭受實質侵害,且證據相對充分時,法律絕對是您應當拿起的武器。關鍵在於,在行動之前,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評估,權衡利弊得失,選擇一條真正能保護自己、解決問題的道路。
法律是保護您的工具,但它不一定是唯一的答案。智慧,在於懂得何時該戰,何時又該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