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代價:為何「提出異議」是保護您權利的黃金法則?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前言:您是否曾因「不好意思」而選擇沉默?談法律上「默認」的巨大風險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為了維持人際關係的和諧,或避免當下的衝突,而選擇「忍一時風平浪靜」。然而,在法律的世界裡,這樣的沉默與忍讓,卻可能讓您付出極其高昂的代價。許多人可能對法律上「提出異議」的印象,來自於法庭戲劇中律師慷慨激昂地喊出「Objection!」的瞬間。這不僅是戲劇效果,更反映了一個深刻的法律原則:及時且明確地表達反對,是捍衛自身權益的基石。 

事實上,法律並不總是將沉默視為中立。在許多情況下,當您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若您知情卻未在合理時間內表示反對,法律可能會將您的沉默「解釋」為一種默許,也就是「默示同意」或「默認」。一旦被認定為默認,您原本擁有的權利可能就此消滅,或轉變為對您極為不利的法律狀態,屆時再想挽回,往往為時已晚。 

本文將透過四個常見的真實生活場景——共有土地使用、房屋租賃、不動產越界,以及公司或社區會議決議——深入剖析「沉默」的法律風險,並闡明為何「提出異議」是保護您權益不可或缺的黃金法則。 

壹、 案例解析:四種因「沉默」而引發的法律爭議 

一、 共有土地的糾紛:「說好的一人一半」?談「默示分管協議」 

(一) 案例情境:長達數十年的「相安無事」,一夕變調 

假設有四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了鄉下一塊祖傳土地,但從未辦理分割。其中,老大長年居住在鄉下,便在這塊土地的A區蓋了房子自住;老二則在B區種植果樹,作為農園使用。另外兩位手足,老三和老四,則在都市發展,數十年來逢年過節返鄉,對於兄長們使用土地的方式,從未表示過任何意見。 

多年後,因都市計畫變更,這塊不起眼的土地價值一夕暴漲。老三和老四認為土地是四人共有,應當平分利益,要求老大拆屋、老二移除果樹,將土地恢復原狀後重新分配。然而,老大與老二卻抗辯:「這幾十年來,我們蓋房、整地,你們回來掃墓都知道,從來沒反對過,這就代表你們早就『默認』我們這樣使用了!」這場家庭糾紛,最終走上了法庭。 

(二) 法律解析:何謂「默示分管協議」? 

這類爭議的核心,在於法律上是否成立「默示分管協議」。所謂「分管契約」,是指共有人之間就共有物如何使用、收益或管理所達成的協議 。這個協議,不一定要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也可以是「默示」的,也就是法院可以從各方長期的行為舉止和客觀事實中,推斷出共有人之間存在著這樣一份心照不宣的協議。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要成立「默示分管協議」,通常需要滿足兩個關鍵要件: 

  1. 共有人間實際劃定使用範圍,並互相容忍:在客觀上,各共有人已長年對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各自使用、管領,且彼此對於這種劃分狀態相互容忍,沒有異議。 

  1. 對於他共有人之使用未予干涉,且歷有年所:這種互不干涉的狀態必須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歲月,足以讓外界相信這就是他們之間的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分管協議中各自使用的範圍,不必然要與法律上登記的持分比例(應有部分)完全相符。即使某位共有人使用的面積超過其持分,只要這是所有共有人長期默許的狀態,分管協議依然可能成立 。 

(三) 沉默的代價:當「默認」成為對方的法律武器 

在上述案例中,老三與老四長達數十年的沉默,成為了老大與老二主張「默示分管協議」存在的強力證據。雖然這不代表老大老二必然勝訴,但這大大增加了老三老四主張權利的難度。 

法院在面對這種案件時,往往會陷入兩難。一方面是法律上四人平等的共有權利,另一方面是老大已投入巨額成本建造的房屋和老二辛苦經營的農園。若僅因一份不存在的「書面契約」就判決拆屋還地,將造成巨大的社會經濟成本浪費,這通常是法院極力避免的結果。因此,如同案例所述,法院最終很可能認定默示分管協議成立,維持現狀使用,並判決老大、老二需支付一筆償金給老三、老四,形同強迫他們出售其土地持分。至此,老三、老四因當年的沉默,徹底喪失了對這塊土地如何利用與處分的發言權。 

這個議題的發展,也反映了法律從尊重傳統的非正式協議,逐漸走向要求權利關係明確化的趨勢。早期的實務傾向於承認這種長期形成的「事實狀態」,以維持社會安定。然而,這卻可能損害不知情的第三人權益(例如,其中一位手足將其持分賣給外人)。為此,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349號解釋,明確指出這種默示的協議,不能拘束一個完全不知情且無從得知的善意第三人 。此後,200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更進一步鼓勵將不動產分管契約進行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整個演變過程告訴我們:在現代法律體系下,依賴心照不宣的「默契」來保障財產權,是風險極高的行為;清楚、明確且公示化的權利狀態,才是王道。 

(四) 律師提醒:如何喚醒您「睡著的權利」? 

當您發現其他共有人開始對共有土地進行排他性的使用(例如:圍起圍籬、動工興建),這就是您必須行動的黃金時刻。最有效的第一步,就是立即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達您的反對立場。這份文件將成為您未曾「默認」的鐵證,中斷對方日後主張默示協議的可能。為了所謂的「家庭和諧」而一再拖延,最終只會讓您自己的權利陷入沉睡,難以喚醒。 

二、 租屋族的惡夢:定期租約如何變成「無終點」的「不定期租賃」? 

(一) 案例情境:一年租約到期,房東繼續收租,然後呢? 

一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簽訂了一年的定期租約。一年期滿後,雙方都忘了要重新簽約。房客在第13個月依然照常匯了租金,而房東可能因事務繁忙或名下房產眾多而未加留意,也收下了租金。幾個月後,房東因故需要收回房屋,請房客搬離,房客卻主張:「您一直收我的租金,代表您同意我繼續住,我們現在是不定期租賃,您不能隨便趕我走!」 

(二) 法律解析: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陷阱 

這個情境觸發了民法第451條的規定,也就是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該條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是一條「法律擬制」的規定 。意思是,法律「當作」雙方成立了一份新的、沒有期限的租賃契約,而不管房東內心真正的想法是什麼。觸發這個效果的關鍵,就在於房東的「不作為」。 

這裡的「不即表示反對」,判斷標準並非房東是否收了租金。法律的核心在於房東「有沒有表達反對」。只要房東在租約到期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表示不續租,就算他還沒收到下個月的租金,默示更新依然可能成立。反之,若房東在租約到期時立刻以存證信函等方式表明不續租,那麼即便房客擅自匯款,房東誤收了租金,也不會成立不定期租賃 。至於「即時」是多久?實務上並無定論,但通常認為,如果拖延超過一個月才表示反對,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時已晚 10。 

(三) 房東的枷鎖:土地法第100條的嚴格限制 

一旦定期租約轉變為不定期租賃,對房東而言無疑是戴上了一道沉重的法律枷鎖。房東喪失了最簡單的權利——在租約期滿時要求房客返還房屋。此後,房東若想終止租約,就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極其嚴格的六大要件之一 :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1. 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1.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押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1.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1.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1. 承租人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對於一位按時繳租、奉公守法的房客,房東唯一能主張的,幾乎只剩下第一款的「收回自住」。然而,法院對於此款的審查非常嚴格,房東必須舉證自己確有收回自住的「必要性」,例如名下無其他房產可住、因就醫或家庭成員變動而有居住需求等,並非房東一句「我想自己住」就能輕易成立 7。 

這種法律設計並非偶然,其背後蘊含著明確的社會政策考量。法律體系在此刻意選擇保護通常處於經濟弱勢的承租人,保障其居住穩定權。民法第451條與土地法第100條的結合,形成一個強大的法律機制,將「採取行動」的責任完全加諸於房東身上。法律等於是向房東宣告:「您收回財產的權利,取決於您是否積極、即時地管理您的租約。若您選擇被動與沉默,您將為此付出代價,被鎖定在一個對房客極為有利的不定期租約中。」 

(四) 律師提醒:房東的自保之道 

房東若想避免落入不定期租賃的困境,關鍵在於「主動管理」。以下是幾點具體建議: 

  1. 建立租約管理台帳:將所有租約的到期日清楚標示在行事曆上。 

  1. 預先發函通知:在租約到期前至少一個月,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告知房客您的決定——無論是同意在特定條件下續約,還是期滿後不再續租。 

  1. 在原始租約中加入「排除默示更新」條款:簽約時,可明確約定「本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451條之規定,任何續約行為均須另訂書面契約始生效力。」此條款將成為您對抗「默示更新」主張的有力防線。 

三、 蓋房子「過界」一點點,就得忍氣吞聲?談「越界建築」 

(一) 案例情境:鄰居動工,地界好像有點模糊…… 

您的鄰居開始動工蓋新房,您隱約覺得他們的地基似乎超過了地界,侵入了您的土地。但心想:「算了,只是過來一點點,為這點小事跟鄰居撕破臉,太麻煩了。」於是您選擇了沉默。幾年後,房價大漲,您想出售土地時,才發現地界不清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土地價值,這時您才向鄰居提出,要求他們拆除越界的牆壁。 

(二) 法律解析:民法第796條的「鄰人容忍義務」 

這個案例觸及了民法第796條關於「越界建築」的特殊規定。這條法律在特定條件下,會課予被侵占的土地所有人一種「容忍義務」,使其不能任意要求拆屋還地。 

要適用這條規定,必須同時滿足數項嚴格的要件: 

  1. 建築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這是對建築者主觀心態的檢驗。如果建築者是明知故犯,或稍加注意就能避免的重大疏失,則不受此條保護。而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在於越界的建築者 17。 

  1. 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被侵占者的沉默,是啟動這條規則的關鍵。 

  1. 越界的建築物必須是「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建物」:此規定旨在避免重大的經濟價值毀損,因此不適用於圍牆、狗舍等價值較低的簡易設施,但可能適用於倉庫、立體停車場等高價值建物。 

此外,一個至關重要的例外是:民法第796條的保護,僅限於房屋「主體結構」的初次興建,而不及於事後的「違章增建」。如果鄰居是後來才在陽台或屋頂加蓋違建而越界,因為拆除該部分不影響合法房屋主體的結構安全,您仍然可以直接要求拆除,對方無權主張容忍義務 。 

(三) 沉默的後果:從「拆屋還地」到「償金與價購」 

一旦您的沉默導致民法第796條的要件全部成立,您就喪失了請求「拆屋還地」的絕對權利。您的權利將會「質變」為以下兩種金錢上的補償請求權 : 

  1. 請求支付償金:您可以要求越界建築者,就您土地被占用期間所受的損害(例如租金損失),支付相當的補償金。 

  1. 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土地:您可以要求對方以合理的市價,買下被占用的那部分土地,以及因此而無法有效利用的畸零地。 

這條法律的背後,體現了一種深刻的價值權衡。法律承認,所有權是神聖的,但同時也考量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強制拆除已完工房屋的一部分,往往意味著巨大的資源浪費,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因此,法律在特定情況下,選擇犧牲一部分的絕對所有權,將其轉換為金錢價值,以換取更大的經濟穩定。然而,法律的這種「容忍」並非無限上綱。它透過「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要件,以及將「違建」排除在外的實務見解,劃定了清晰的界線。法律保護的是無心之過造成的初始投資,而非後續刻意的權利侵害。 

(四) 律師提醒:發現越界,黃金處理期不容錯過 

當您懷疑鄰居施工越界時,切勿因一時的猶豫而錯失良機。正確的處理流程是: 

  1. 立即委請專業的土地測量公司進行鑑界,取得客觀、精準的地界報告。 

  1. 一旦確認越界事實,應立刻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鄰居以及當地建管單位,正式、書面地提出您的異議。 

這個動作能保全您要求拆屋還地的權利,並將法律上的壓力轉移到越界建築者身上。 

四、 開會時的沉默:股東會、區權會決議瑕疵與您的「異議權」 

(一) 案例情境:會議程序有問題,您選擇了安靜? 

您參加了一場對您至關重要的會議,可能是公司的股東會,或是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進行中,您發現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開會通知時間不足法定10日),或是表決方法違反章程(例如,章程規定應書面投票,主席卻逕行要求舉手表決)。但當時您顧及現場氣氛,或認為提出來也沒用,便選擇了沉默。最終,一項對您不利的決議就這樣通過了。事後您心有不甘,想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二) 法律解析:「當場表示異議」——提起訴訟的入場券 

很遺憾,在這種情況下,您很可能已經喪失了提起訴訟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189條及實務上類推適用於區權會的民法第56條規定,對於會議「程序或決議方法」的瑕疵,如果您是「出席」的股東或區權人,您必須「當場表示異議」,並確保您的異議有被記錄在會議紀錄中,才具備事後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資格。 

這項規定形同一個法律上的「程序閘門」。如果您出席了會議卻保持沉默,法律就推定您已經接受了該會議的程序,放棄了對程序問題提出反對的權利。當然,這條規則只適用於「出席者」。如果您是因為未收到合法通知而根本沒能出席會議的權利人,您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 

當您需要參加一場可能存在爭議的重要會議時,請務必做好準備。如果您在現場發現任何程序上的瑕疵,請勇敢地站起來,清晰、簡潔地陳述您的反對意見,並務必請求主席將您的異議內容明確記載於會議紀錄中。如果情況允許,當場提交一份書面的異議聲明,更能保全證據。這個看似微小的舉動,卻是您未來若需尋求司法救濟時,不可或缺的「入場券」。 

貳、 結論: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提出異議」是您最好的法律護身符 

綜觀上述四個案例,從共有土地、房屋租賃、不動產邊界到會議決議,我們可以得到一個貫穿所有情境的深刻教訓:在法律世界中,您的「不作為」往往具有實質的法律意義,而這個意義通常對您不利。法律獎勵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的人,同時也讓被動和沉默者承擔風險。 

本文所探討的「提出異議」,正是這種法律意識最直接的體現。它可能只是一封存證信函、一句在會議中明確表達的反對,或是一次及時的法律諮詢。這些看似簡單的行動,卻能在關鍵時刻,為您鎖住即將流失的權利,避免無法挽回的損失。 

當然,具備法律常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但當您意識到情況可能變得複雜,或您的權利已面臨實質威脅時,最明智的選擇,永遠是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請記得,及時的法律行動,是您能為自己準備的、最有效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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