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當面臨法律訴訟時,人們往往急於向法官陳述自己所遭受的委屈,試圖用各種強烈的形容詞描繪對方行為有多麼惡劣。
然而,法律訴訟的核心從來不是情緒宣洩,而是對客觀事實的呈現與證明。法庭講求證據與事實——法官判案所依據的是可以被量化、被驗證的「名詞」,而不是難以定義、因人而異的「形容詞」。
當事人可能急切陳述:「我的傷勢非常嚴重!」但這句話在法律上幾乎沒有任何意義。何謂「非常嚴重」?是輕微擦傷還是骨折住院?這是主觀且難以量化的形容詞。
正確的訴訟策略是提出客觀的「名詞」:
「噪音很吵」、「抽菸很臭」——這些感受性詞語在法庭上很難形成有效證據。
您需要的是具說服力的「名詞」:
當事人有時試圖攻擊對方人格:「他是人渣」、「品行有問題」。這些抽象形容詞不僅對訴訟幫助不大,甚至可能讓法官認為當事人情緒化。
應改為具體事實的舉證:
「100 分貝」比「很吵」有力。「100 萬損失」比「很嚴重」具體。
第三方可重新測量、檢驗,確認數據真實性。
書面、影像、錄音等實體可交付法官檢視。
公務機關出具、專業鑑定、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判決、診斷、罰單)最具說服力。
律師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協助您將主觀感受翻譯為客觀名詞:
車禍、受傷、糾紛發生的第一時間,就要想:這件事我如何用「名詞」證明?拍照、錄影、就醫、報警都是產生名詞的動作。
很多當事人堅信「我是對的,法官會看見」——但若沒有名詞,法官看不見。
每一個主張都想一下:這句話有什麼客觀證據支持?沒有就補充,補不了就放棄這個論點。
在法律世界裡,名詞勝過形容詞;證據勝過情緒;事實勝過感受。若您正面臨訴訟,不確定您的主張是否已轉化為有效證據,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您整理事實、規劃舉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