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訴訟的致勝關鍵:為何律師總強調要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 法律訴訟的致勝關鍵:為何律師總強調要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 

一、 釐清訴訟中的核心價值:客觀事實的重要性 

當面臨法律訴訟時,人們往往急於向法官陳述自己所遭受的委屈與不公,試圖用各種強烈的形容詞,來描繪對方行為有多麼惡劣,或自身遭遇有多麼嚴重。然而,法律訴訟的核心,從來不是單純的情緒宣洩或主觀感受的描述,而是對客觀事實的呈現與證明。 

這項原則的精髓在於,法庭是一個講求證據與事實的地方,法官判案所依據的是可以被量化、被驗證的「名詞」,而不是難以定義、因人而異的「形容詞」。 

二、 實務案例解析:從生活糾紛到法律證據的轉化 

張律師以數個常見的民事糾紛為例,詳細說明了如何將主觀的形容詞轉化為客觀的名詞證據。這項轉化不僅是法律上的技巧,更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在車禍求償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急切地向法官陳述:「我的傷勢非常嚴重!」但這句話在法律上幾乎沒有任何意義。何謂「非常嚴重」?是輕微擦傷還是骨折住院?這是一個主觀且難以量化的形容詞。 

正確的訴訟策略,應是提出客觀的「名詞」來證明你的主張。這份「名詞」可以是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清楚記載你的傷勢、治療過程與所需的休養時間。它也可以是定期回診的記錄、醫療費用的收據。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具體事實,能讓法官清楚地了解你所遭受的損害程度。 

在鄰居間的噪音或空污糾紛中,當事人往往抱怨:「噪音很吵」、「抽菸很臭」。這些感受性的詞語,在法庭上是很難形成有效證據的。因為噪音的感知是因人而異的,某人認為的「很吵」可能在法官看來是可容忍的。 

此時,你需要的是具有說服力的「名詞」。這份「名詞」可以是環保局開出的「罰單」,因為罰單的開立是根據現行法規,透過儀器測量後所做出的客觀判斷。它也可以是專業分貝計的測量紀錄,清楚地顯示噪音的強度已經超過了法定標準。這些數據與罰單,是客觀、具體的證據,能夠直接向法官證明對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規,而無需再花時間爭論主觀感受。 

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時會試圖攻擊對方的人格,例如指稱對方是「人渣」或「品行有問題」。然而,這些針對人格的抽象形容詞,不僅對訴訟幫助不大,甚至可能讓法官認為當事人試圖混淆焦點。 

要質疑證人的可信度,應回歸到客觀的「名詞」證據。你可以提出證人過去曾有「偽證的記錄」,或指出他目前的陳述與「卷內的資料」存在明確矛盾。這類實證資料,能夠直接證明其言詞的虛假性,從而有效地影響法官的心證,這遠比任何形容詞都來得有說服力。 

三、 法律人的思維:從法官視角看訴訟策略 

為何「名詞」比「形容詞」更重要?張律師深入分析了這背後的司法運作邏輯。法官在審理案件後,必須撰寫一份能詳細闡述判決理由的「判決書」。這份判決書必須清楚說明法官是如何根據人證、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形成其最終的判斷(心證),並做出判決。 

這份判決書不僅是用來交代判決結果,它更是一份可以被上級法院審查的法律文件。如果法官的判決理由是基於當事人主觀的「感覺」或「形容詞」,例如「原告的傷勢看起來非常嚴重」,那麼這份判決書將無法通過上級法院的審查,也難以說服公眾。因此,法官在審理時所尋求的,從來都是足以作為判決依據的客觀事實。 

同樣地,檢察官在撰寫「起訴書」時,也必須列出明確的證據清單,以說服法院為何被告應被起訴。如果缺乏客觀的證據,檢察官將無法做出起訴的決定。 

因此,無論是訴訟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在陳述主張時,都應換位思考,站在法官或檢察官的角度,去思考他們需要哪些客觀的、可以被寫進判決書或起訴書的「名詞」證據。這不僅是提升訴訟勝率的務實之道,更是展現專業、高效法律策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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